西风东渐之后,把西方思想论著带进华人社会,当然是很重要的使命。然而,误读误解在所难免,先举几个明显的例子。
首先,《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这本书,译者何帆把书名译为《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上海三联书店二零零九年版)。然而, 狄更斯早年辍学, 在社会底层挣扎多年,他是一位小说家、文豪,与学院相隔十万八千里或更远,而绝对不是一位“法律史学家”。比较正确的译名当为《视狄更斯为法律史学家》―由法律史的角度, 阐释狄更斯的作品(view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其次, 法学重镇波斯纳的力作《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朱苏力教授译为《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零零一年版)。然而,作者不是提出问题,而是指出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的根本问题, 而且提出完整的分析。“Problematics”的意义和数学(mathematics)一样,是指“问题的结构”。因此,根据书中的内容,较好的书名是《解构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的根本问题》。再其次,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peace, easy taxes, and 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贺卫方教授引述为“有包容性的司法”。然而, 斯密的原意是指:“只要不打仗, 轻税,和‘可堪忍受的司法,民众就可以各得其所、自求多福。”可堪负荷(tolerable)的主体,是一般老百姓;有包容性(tolerant)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权力。因此,翻译成“有包容性的司法”,前后意义不连贯,也扭曲了斯密的原意。
何帆、朱苏力和贺卫方三位, 都是大众所尊重的学者;对于知识普及化,他们都有重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对原著的误读误解,也是事实。何况,孰能无过。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斯蒂格勒(G. Stigler, 1911-1991)尝言:“有人曾说, 学养可观的人,也可能犯可观的错误。马歇尔不是例外。”(It has been said that highly educated persons can be highly mistaken. Marshall was no refutation.) 马歇尔, 是奠定当代经济学基础的大家; 连经济史上的大家都曾犯严重错误,我辈孰能无过?
而且,斯蒂格勒的言下之意,是最好先成为“学养可观”的人,才有条件犯下“可观的错误”。当然,不做事更不做“可观”之事的人自然不会犯错误,更没有资格犯“可观的错误”。
与何、朱、贺三位不同, 梁治平的翻译有“化平凡为神奇”之效,而且,影响更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美国著名的法律学者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出处是他一九七一年在波士顿大学的演讲。这次演讲后来辑为一本小书,一九七四年出版。中文版即梁译之《法律与宗教》 (三联书店一九九一年版)。
根据谷歌的搜寻,“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项,有近九百五十万条资料。而且,有篇文章表示,这是中国大陆法学界最著名的一句话。可是,伯尔曼真是这么说的吗?根据原文,他的说法是“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中文译文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两相对照,颇有趣味。由字面上看,伯尔曼的意思只是:人们要相信法律,否则法律发挥不了作用。然而,在译者的生花妙笔之下,中文译本添加了不少额外的涵义。
就英文而言,伯尔曼的这句话其实很平常普通,毫不起眼;这句话的背景,要更为重要。当他发表演说时,正是美国社会处于极端动荡的状态。一方面深陷越战,一方面有反战、反社会、反体制的各种运动。大学校园里游行示威,嬉皮各地串联,反文化大行其道。而且,不但宗教力量式微,法律这道防线也岌岌可危,濒于崩解。尤其是年轻的一代,对法律秩序抱着嘲讽讪笑的态度。在这种背景之下,伯尔曼苦口婆心,希望挽救体制于既倾。因此,“人们要相信法律,否则法律发挥不了作用”,平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境,也透露出伯尔曼心中的忧虑。他诉求的对象,不是主政者,而是一般社会大众。
在另外一个层次上,对于法律和宗教,伯尔曼长期关注,也论著颇丰。他强调,在西方文明里,有很长一段时间,至少有几个世纪之久,法律和宗教几乎是合而为一。可是,十九世纪以降,宗教和法律似乎逐渐分道扬镳;特别是美国开国以来,标榜政教分离,宗教的影响力迥异从前。伯尔曼像是法学界的传教士,念兹在兹,希望能补缀和重砌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连结。
然而,中文译本把法律和信仰放在一起,却有可议之处。一九九一年中文本问世时,大陆刚刚改革开放不久,思想上几乎是真空,对外来的知识求知若渴。不起眼的序文,经过中文的巧妙转换,成了带有哲学意味、又隐含想象空间的警句─“法律必须被信仰”。而这正是曲折所在:西方文明里,宗教和法律密不可分;在华人文化里,却并没有这种传统。华人文化里法律和政治紧密结合,法律和宗教却几乎是各行其是的两个体系。既没有宗教的传统,而希望“法律必须被信仰”,近乎缘木求鱼。
因此,大陆法学界的共鸣,与其说是呼应伯尔曼,不如说是反映了某种普遍存在的“幽微意识”。文化大革命十年,“四人帮”呼风唤雨,红卫兵打砸抢烧,社会法纪荡然无存;改革开放让社会重新起步,民众希冀有基本的法治。而且,是合于公义的法治,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法律必须被信仰”想表达的,或许是“法律必须能被民众所相信”,呼吁的对象,不是一般民众,而是执政者。这种解读,似乎更符合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
伯尔曼已经作古,即使在他的有生之年,大概也很难想象:他不经意的一句话,经过某种巧妙转换,触动了另一个古老文明里千百万个心弦!
我曾当面向梁治平教授请益, 他也客气地自谦: 译文确实稍过原文!但是, 其中至少有两点还是值得留意:首先,如果译书时,梁教授化平凡为神奇不过是无心之过, 而其他学子却是不加深思, 以致众口铄金。其次, 如果译文真的反映了译者和众多法学界的学者及学子,对法律的认知或期望,问题可能就不是太简单了。当然, 对法学如何有平实深入的认知, 是个大哉问, 有待来者。
顺便多聊两句。伯尔曼有过这样一段话: 当小童说“她先打我”,这是《刑法》;当他说“你答应我的”,这是《契约法》;当他说“玩具是我的”,这是《财产法》;当他说“妈妈说我可以”,这就是《宪法》。 就文字来说, 要把这段话读对, 应该很容易! 就内涵来说, 要把这段话读对, 倒是要有可观的学养。—他年过八十接受访问时,自言从小就学法律,这些就是他举的例子。
伯尔曼的说法,是半开玩笑的认真,是著作等身宿儒的智慧结晶,也是真佛只讲家常话的典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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