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李增茂先生“深感不能苟同”艺术与伦理对峙的短文(《不能一厢情愿》,《读书》一九九五年第七期)后,虽没有亦“深感不能苟同”,终觉胸中不畅,顾城事件以来积聚于心中的一些浅见便想一吐为快。
顾城杀妻自戕无疑构成一种社会现实行为,关涉法律和伦理道德,但它同时也应该是一种艺术行为。其美学意义在于它可以当之无愧地归于“诗人自杀事件”一类。关于诗人自杀的微言大义,刘小枫先生曾有广博的论述,在此不多赘述,只指出一点,顾城事件并不仅仅因其具有杀人的因素而从本质上赋予自身以反伦理道德性,“在现实意义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纯粹的自杀都会不同程度地伤害到他人和社会,都是反社会、反伦理道德的。艺术是人类对抗社会异化的一种努力方式,根源于人类对祖先原始天人合一、物我无分情境的眷恋。艺术以“我”拥抱世界(或谓“我”被世界拥抱)为终极目的,只关注自我的充分实现,它是个体化的,也是自私的。艺术关注自我,追求自由;伦理关注集体,追求秩序。二者不仅属于不同的领域,而且从本质上讲是尖锐对立的。艺术与伦理的对峙诠释着人生的悖论。我无意在道德法庭上为顾城事件开脱,只是我们在审判、鞭挞的同时,能不能更多一些同情,为艺术的美丽、悲壮与人生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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