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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舆论需良性互动

时间:2023/11/9 作者: 杂文选刊 热度: 7386
刘武俊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复旦一百七十七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不过,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

  无可非议的是,复旦一百七十七名学生有权签署并向法院递交请求信,这的确是部分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正当权利,也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表达自由。既然一审法院接到过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那么二审法院也没有理由拒绝接收为林森浩求情的联名信。

  无论是之前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控诉信,还是如今请求不处死林森浩的联名求情信,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部分民意。至于是否会影响判决,是否会被法院采纳,主动权在于法院,法院有甄别、判断的权力和职责。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斯伟江认为,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请求信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不过,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

  就复旦投毒案而言,我们希望法院恪守独立审判的宗旨,原则上不受控诉信或求情信等因素的干扰,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避免出现“舆论审判”的问题。

  当然,司法裁决不可能是机器人式的机械操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屏蔽可能影响裁决的各种因素,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裁决必须兼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在裁决时可以将一些合理的民意诉求作为实际考量的权衡因素。

  复旦投毒案已经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有关此案的各种观点甚多。希望广大网民和被告人及受害人的复旦校友,在行使话语权时要尊重和善待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尽可能理性发表个人意见,不要恶意炒作甚至“绑架舆论”向法院施压。

  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舆论舆情,公众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

  【原载2014年5月9日《燕赵都市报·公民发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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