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精彩赛事不断。观览赛况之际,偶得一则赛场之外故事,不禁于赛事与故事间,生发些许联想。
故事是:某地法院受理一“普通民事纠纷”,原告乃所谓 “无名”小民,被告则为当地“知名”企业家,因为“知名”,还被选来参政议政,当了政协委员。那“无名”者认为权益受了“知名”者的侵害,因而想讨说法,请教律师后,以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明了”,自恃有事实和法律撑腰,便无“弱势”之虞,也不怯于被告的“知名”,大胆提起诉讼。案子开审之后,岂料风云突变,那位“知名”者陡然亮出原不为人知晓的“行风监督员”头衔,且于庭上庭下、案内案外,“尽职”地行使其“监督”之权,不仅令那“无名”者“瞠目”,也让法官大人“结舌”。一番“监督”之后,“普通”的纠纷变得“不普通”了,“明了”的案情复又“不明了”了,以致引出不小的争议。这当然只是故事的梗概。
庭上故事,与奥运赛事,看似无关,实则不然。细加品析,法庭诉讼,与奥运竞赛,不乏相通相似之处。记得荷兰学者赫伊津哈对“法庭”一词曾有精妙解读:“法庭”意指宣告正义的神圣场域,一旦踏入,世俗等级即被取消,法官则戴上假发,披上法袍,超越了“日常生活”。在“法庭”里,原被告平等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人类正义理想的胜利。奥运赛场同样是一个“神圣”的场域,在古典时期的希腊,每当奥运召开之际,人们便停止征战,来到奥林匹亚宙斯神庙前,在神圣的赛场上,由祭司们出任仲裁,宣誓平等竞争、公平竞赛,竞争的结果,则是人类体育精神的胜利。平等和公正,实是两者共通之要义。奥林匹克运动历经两千余载而不衰,现代奥运之所以受到全球民众的欢迎和热爱,除了精彩赛事所呈现出的“更高、更快、更强”的竞技运动之美外,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它深刻展现了人类在对人性局限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对于自我超越的不懈追求和努力,以及由此创造出的奥林匹克的规则之治和制度之美。可以说,奥运精神原本就蕴涵着深刻的法治内涵,奥运之美也蕴涵着法治之美。
反观“故事”。无论是“无名”原告,还是“知名”被告,进入法庭,即为地位和力量均平等的双方,为维护各自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的竞技,而由超越于“利害”之外的法官居间裁断。如此,则正义将在正当程序和规则的保障下得以实现。不如此—— 譬如“知名”的被告不仅仅是诉讼的双方之一,进而成为法庭的“监督员”,成為评判法官的法官,在私权的竞技场悍然挥舞起权力的大棒,则两者平衡必然被打破,无此依仗的另一方必然陷入不利,居间的法官也将尴尬地被“利害”之网所羁绊,失衡的诉讼不仅不能保障正义的实现,而且在破坏程序正义的同时难免制造不正义。这或许是“故事”所以引起争议的缘由。而问题的关键,或许还不在于某人对于“行风监督员”权力的滥用,更在于有必要细心地审视“行风监督员”制度是否存在给人以滥用的机会。
“行风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其立意之良善毋庸置疑。但良善的意愿,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良善的制度。故事中的争议,暴露出作为一种制度的“行风监督”,在良善的意愿之下,恰恰尚缺乏审慎周致的制度考量:司法民主理念下的社会监督机制,如何与审判独立理念下的诉讼法律制度相契合?试想:依照诉讼法规定,案件只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才能被受理,而当一方依法向管辖法院起诉之后,另一方恰为受案法院所聘之 “行风监督员”,该另一方与受案法院及其所有法官,实际上形成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必然使正常状态下的诉讼法律关系遭到扭曲。这种扭曲,如何预防?如何避免?为保障公正审判,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请问:“行风监督员”作为一方当事人,他与被监督的法院与法官,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一方能否援引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申请审案法官个人乃至整个受案法院的回避?若然,则依法启动的诉讼将陷于瘫痪;若不然,则法律关系扭曲混乱的诉讼必遭不公的质疑。良善的意愿,显然不能免除制度疏漏造成的弊端。
旅美作家林达写过一本著名的书 ——《总统是靠不住的》,林达实际上要说的是:人是靠不住的,不论是总统,还是“行风监督员”。我还想补充说,不独人是靠不住的,出自于人的主观意愿的良善,同样靠不住。靠得住的,惟有制度的健全和对人性弱点的慎察。
公平的竞技依赖制度的保障,正义的诉讼更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保证。这是奥运赛事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场外的故事给我们的警示。
【原载2008年9月2日《上海法治报·法治随笔》】
插图 / 刘宏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