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领域化;国家治理;空间治理
中图分类号:TU98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1-862X(2023)04-0026-007
随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空间转向,“领域化”的适用性探讨经历了三次重要的转变。第一次是空间研究范式的社会学转向与“领域化”的社会性初探。20世纪70年代左右,学界开始反思“广义的绝对空间论”,并试图提出可以描述社会关系的空间概念。“领域化”从生物排他性的空间扩张行为衍生为人类社会关系的建构范式。[1]与之相对应,“领域化”的研究方法从生物学类比推演逐渐转变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分析。[2]第二次是空间研究的精细化与国家中心导向的“领域化”。20世纪80年代后,空间概念被细化为Place、Locality、Territory等。其中,Territory(领域)空间与权力的辩证关系,多应用于政治地理学科。在马克思主义空间观的影响下,这一阶段的相关研究开始关注空间的主动性与能动性(Lefebvre H,1981;Sack,1986),但仍更多地强调“权力赋值空间”这一政治过程(Harvey,1985;Giddens,1986)。在资本主义国家情境下,“领域化”也更多地表现为资本实现社会控制的空间策略。[3]第三次是领域尺度的多元化、多维化以及多中心导向“领域化”的省思。全球化与信息化的发展使“领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包含超国家组织、国家、城市、乡村、社区、区域、个人的多元多层次领域系统逐渐形成,且表现出明显的开放性、流动性、自主性与多中心性;另一方面,“物理—社会—虚拟”三维国家领域正逐渐形成,具有典型的封闭性、稳定性、控制性与单中心性。由此,领域的内生矛盾逐渐凸显,不同层次领域基于权力边界模糊产生交叠、竞争与冲突(Anderson J,1996;Newman D,1999),特别是在国家领域和其他领域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与之相对应,国家层面领域化与社会层面领域化(以下简称“国家化”与“领域化”)也陷入互斥还是嵌合的路径选择。(1)国外相关“领域化”的研究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肯定了源于国家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在“领域化”过程中的必要性与积极性(Lefebvre H,1991;Mitchell K,2006),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去国家中心主义”取向的领域化机制。后者常常被扭曲为嫁接全球治理与国家委顿、鼓吹自由主义与西方民主的政治锐器。部分国家意图通过“领域化”与“国家化”的对立以及社会与国家的隔离,来遮掩其干涉他国内政的诡谋。由此,国内学界也逐渐开始关注多元多维度领域体系中的国家治理与国家安全。
不可否认,“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极易使“领域化”陷入“极化”与“碎片化”的泥沼。这不仅会加剧区域间的贫富差距,加速新型地方保护主义的演变,甚至威胁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团结与政权稳定。如果说“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分化的过程,世界上所有的现代化都是从分化开始的”[4],“领域化”作为影响权力分配、实施、监督的过程性治理机制,是空间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历史与现实既已证明,无论是传统君主政体中以政治支配为表现形式的单向度的控制型领域化,还是资本主义政体中以市场支配为表现形式的单向度的自发型领域化,都无法支撑当下复杂领域体系的有效运转。所以,系统的“领域化”问题应该在“去领域化—再领域化”“领域化—国家化”的动态循环中寻径辟路。本文拟解释两个问题:一是从空间的分化机理与空间的生产机制两方面解释领域与国家之间的空间关系;二是实现“领域化”在中国政体中的合法性证成。并通过这两个问题进一步梳理出以“领域化—国家化”的相生、同产和共治三层逻辑为基础的中国空间秩序发展的基本脉络,纠偏西方的“国家委顿论”的同时,从空间视角论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重要目标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意义与前景。
一、“领域化”的性质界定:一种源于“国家化”的空间政治行为
“领域化”,即权力的空间化,是空间自主性与能动性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人类政治关系的反身性作用,发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激活空间与生俱来的政治属性,并将其有效转化为具体的政治功能,即空间逐渐成为影响政治发展的独立且重要的因素。“领域化”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表现出不同,这一重要的转变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层面的分离。
一是地缘与血缘的历史性分离。原始社会组织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组织和父系氏族组织三个主要阶段,人们以家族的长辈为中心,以生活和生存作为团结的内生动力,以血缘为纽带,相互信任,彼此依赖,逐步结成共同体,这就是传统意义上血缘共同体的原型。血缘共同体并没有随着原始社会的结束而停止发展,其蔓延于中国社会形态发展的每个阶段,并表现出不同的外延关系,特别是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者以血缘共同体的形式掌握着绝对的政治权力,血缘成为政治权威的标志。滕尼斯最早将共同体划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5],并给予“地缘共同体”以较为明确的界定。这种纯粹而简单的划分概述了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功能配置。他认为地缘共同体就是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结成的具有共同的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的人类的集合体。地缘共同体源于血缘共同体而高于血缘共同体,并逐渐与血缘共同体相分离,[6]相对于血缘共同体而言,既是文化解放的方式,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私有制的产生(尤其是工业正式走进人类社会之后),劳动技能的参差有别以及剩余劳动产品的出现,使得部分共同体成员具备从传统血缘共同体中独立出来的能力,于是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利益”。由此,人类脱离出“血缘”这单一的关系链,从而建立起更为复杂的地缘关系网,社会联系也逐渐复杂起来。在这种分离过程中,地缘共同体与生俱来的政治性不断凸显,[7]具体表现为以地缘为界区分内外,对内建构、规范、培育权力网络以确立政治身份(军事部落、国家等),对外通过武装、战争等确立订立政治规则(友邻、敌国等)。“领域”——用以精确表述基于“空间—权力”互动关系而型构的政治空间——最早表现为国家形态。伴随着国家机制逐渐成熟,官僚制度与地缘权力结构相结合,领域表现出阶级化、层级化的特征,并成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策略。例如,秦统一六国,将郡县制与官僚制相结合。空间成为影响国家和政治发展的独立要素。这也是中国地缘体系從血缘体系中脱离,独立实践其政治性的重要转变。就现阶段的中国而言,持续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现实背景下,原有的地缘共同体被政策强制分解,促成了地缘共同体政治优势的结构性分离。
二是土地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分离。土地不仅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生产要素,也是空间的基本测度。当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迈入工业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与生产要素的多元化使空间发展陷入了一种悖论:一方面,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绝对主导性地位受到了冲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空间权力的发展;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的多元化衍生出复杂的社会关系被附加于空间,客观上又促进了空间权力的不断增值。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及其可能产生的冲突,各个国家基于具体国情,对生产要素内部关系以及产业结构进行了新一轮调整,并就此展开了政治制度选择,从而使各个国家的“领域化”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形成“宰制—被宰制”的关系,“土地”表现出明显资本依附性,其不仅是资本运作中用以交换的商品,也成为西方政党竞争中的政治筹码。资本通过商品逻辑不断打破空间的壁垒,从而建构一种虚拟的抽象空间。在社会力量不断加持碎片化的空间权力增长的表象背后,是资本无限的控制欲与控制力。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政治实现了对空间的宰制(2),型致了福柯所描述“全景敞视监狱”,并以此照应西方政治文化中“整体—局部”“国家—社会”的对峙观[8]。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更多地强调生产要素的公平流动与循环发展,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当土地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形成内部功能的区分与外部社会责任的联结(即生产要素间的竞争型分离与协作型共存),才能更好地弥合区域间基于土地禀赋差异形成的发展落差。这在客观上要求当代中国政治与经济体制围绕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区域均衡性发展进行相应的改革。所以,在具体的中国情境下,空间之于政治“更多的是被使用,而不是用来被交换。”[9]其一方面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与国家权力输送的重要媒介[10];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其内部的结构性能,并影响具体的经济过程与政治过程。也就是说,政治与空间彼此塑造、相互增进的过程中,空间的工具性不断增值,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高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空间不仅成为物质生产的基本单位,也是权力生产的重要主体,这是空间的政治性实现了从隐性转向显性,从存在主义走向实践主义的重要跨越。总体来看,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分离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并由此强化了空间自主性能的不断增强与碎片化的并存。只是在不同的制度选择中,空间独立性的表现形式、实践深度及发展走向均存在明显的差异,空间的碎片化也引发出不同面向的社会问题。
三是在“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阶段,抽象空间与实体空间的抗争性分离。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阶段[11],“两化叠加”(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加剧了空间治理的复杂性。这一时期,以物联网为载体、人工智能为技术支撑、信息为连接的抽象空间依其特殊的生成机理和内在秩序与实体空间相区分,并与实体空间共构当代空间系统。地缘共同体的组织条件也从地理环境的相邻、风俗习惯的相近延展为条件、机遇、场景的相似,从而衍生出网络空间的“飞地”模式。共同体的形成越来越不再受制于地理范围,“即便是足够分散的居住者,也可以根据被强化的传播符号而将自己与某一群人视为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基础的同胞”[12],从而结成共同体。因地制宜、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区行政管理模式(3)在脱域诉求的爆发下也显得捉襟见肘。这不仅对各国既有的政治与行政体制形成了挑战,甚至在当代空间关系建构中显现出权力悖论:工业社会以来,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家内部的空间发展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非均衡性,而社会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原本零散的弱势空间得以在“抽象空间”结成地缘共同体,并通过呼吁或抗争的形式与实体的强势空间进行博弈,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分散状态下弱势空间的滞后性生产。实际上,“抗争型分离”只是“抽象空间—实体空间”之间动态关系的阶段性表现,偶发的抗争并非等同于普遍的对峙,阶段性的分离也不能等同于持久的分裂,其背后深层次反映的则是信息社会中“抽象权力—具体权力”关系的新一轮调整。这在客观上要求建构一种以高度嵌合的制度设计(例如政治制度选择、法治等)与政治执行力(例如政党执政能力、政府行政能力等)为基础的空间系统秩序,即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空间发展的历史系谱呈现了空间属性所经历的自然性分离、生产性分离和发展性分离,即其物理性、工具性与主体性在历史演进中的递进发展与有机结合。[13]这也是空间角色多元化、组织系统化的演变过程,并最终通过政治参与形式直接影响当代政治发展,这也为“领域化”的发生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领域化”的功能定位:一种与“国家化”相互嵌合的政治生产过程
对外界隔与对内整合是空间的基本功能。然而,社会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应用,使空间发展呈现出较之以往尤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4),甚至引发空间碎片化的负效应——一种源于脆弱的空间边界与松散的空间整合所导致的空间失能。事实上,技术强支配型发展模式使空间的碎片化陷入一种悖论。一方面,技术的分散性不断加持空间的独立性以及与之相适的自主意愿,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空间的碎片化;另一方面,技术的标准性又持续消解空间的特殊性以及与之相适的自主能力[14],从而使空间呈现出以技术水平为标准的等级化特征。工业社会以降,空间的非均衡性生产对信息社会初期的空间秩序建构仍然发挥着惯性影响。以资本主义先发国家为代表的强势空间凭借早期的工业积累率先进行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然而,他们非但没有实践罗尔斯的世界主义理想,反而通过非正义的信息操控对弱势空间进行文化浸入、经济倾轧与政治霸权,并大肆鼓吹国家委顿,借以消匿弱势空间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使其表现为内部失序与外部附庸。当空间自主能力的非均衡发展无法满足空间的自主意愿的普遍提升时,则会产生新型的空间抗争,例如以国家为主体的局部战争。
基于前述可知,空间的碎片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空间特征。与此同时,空间的碎片化也具有历史的偶然性。在空间的非均衡性发展中,强势空间不断通过空间的碎片化实践政治倾轧与空间兼并。所以,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当代空间治理应然跳出“碎片化”原罪论的桎梏,不断探索空间的均衡性发展机制,从而将“碎片化”的风险转化为空间发展的机遇。“领域化”(权力的空间化)是作为权力生产与分配的空间政治行为,直观地描述了空间结构变迁对权力的影响。如何将空间的碎片化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不仅关乎“领域化”的合理性,也关乎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种稳定的、整体性的权力机制保障“去领域化—再领域化”的有序调整,即“權力的空间化”与“空间的权力化”的两相契合。所以“领域化”虽始于“分离”,但始终围绕“整体—局部”“集体—个体”的相互关系进行“权力—权利”关系的动态调整。
那么,怎样的权力机制才能促进合理的“领域化”发展呢?这一点从“领域”的历史发展即可循迹:国家是领域的元结构,其将主权与领土相结合,形成了一种领土实体之间的关系法则,即国家制度,并成为“领域化”不可触碰的底线。在物联网技术持续推进全球化进程中,“领域”呈现出越发明显的“超国家”特点,国家与领域之间的关系成为建构新型空间秩序的关键所在。事实上,领域与国家从来就不是两相对峙的。首先,国家是历史最悠久的、最成熟的领域形式。国家以具体的空间结构来规范主权范围,同时又以政权组织形式重新定义空间关系。[15]国家的发展史也是领域化与国家化相互交织的空间发展史,因此,国家又被称作“被高度政治化与正式化的领域形式”。[16]其次,人类社会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多元空间表现出越发明显的反身性效应。这就使得空间赋权机制逐渐从单向度的国家中心型转变为互动式的多元网络型,“领域”也随之从单一的国家尺度延伸为多元尺度。无论是欧盟、联合国等跨国组织,还是国家内部城市、乡村、都市圈、社区等,实际上都是以“国家”为起点的“去领域化—再领域化”结果。前者指向以国家为单位的整体或局部的冲突与合作仍然是当代空间政治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指向全球化进程中,世界主义、国家主义与地方主义的持续博弈中,以国家为轴心的领域体系成为当代地缘政治关系发展的基本框架。当多元化的领域不可避免地面临界限与交叠、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共存的矛盾,国家以一种成熟、稳定的领域身份成为新型空间(领域)秩序的重要枢纽。其不仅可以将领域的碎片化控制在一定秩序范围之内,还可以促进领域功能的优化与转型,并最终实现领域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独立性与系统性的有机统一。所以,国家不仅是“领域”的基础性结构,也是领域化研究的核心要素。“国家化”作为一种高效的权力机制,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将始终伴随“领域化”的发展。(5)
事实上,互联网技术扩展了空间的内涵,也使“领域化”呈现出较之以往尤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从而引发新型空间的条块分割矛盾,并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产生影响。所以,围绕“合理的领域化”进行空间秩序的调整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指标。领域化是一种国家情境中的空间治理机制,也必然依托于国家权力。所以,合理的领域化建构首先应该跳出“国家—领域”“集权—分权”的对峙观,转而立足于“关系论”的视角,在“国家化—领域化”的空间动态演进中寻找一个空间发展的平衡点——一种介于空间聚集效应与拥挤效应之间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国家化”通过分散权力的集中化、集中权力的渗透化[17],有效地实现了国家监督与社会控制,将领域的碎片化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大面积的社会冲突;另一方面,领域化以灵活多变的空间组织形式,有效地推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全面的进步,从而增持政府的公信力与政权的合法性。以“国家化—领域化”为基础的空间发展机制才能进一步推进高水平、高质量地实现公共利益,并最终实现国家、社会、市场的多元共治。(6)
三、“领域化”的合法性证成:基于“制度—价值”的动态转换机制
当“领域化”投射在国家情境中,并以“国家化—领域化”的动态变迁为生长逻辑时,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合法性的论证。西方相关合法性的研究长期陷于“规范主义—经验主义”的二元对峙而不得休止。前者将哲学的终极价值应用于政治场域,强调合法性依凭“道德证成”,而非被统治者基于经验的服从。[18]后者则将实证经验作为合法性证成的重要依据,强调合法性“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一个经验问题,绝不能先验地假定”[19]。尽管在“两个主义”的角逐中,经验主义因其政治技术化特征与西方现代性发展的高度契合,成为西方合法性研究的主流范式,但依旧无法避免两者长期对峙的“西方拟剧”。事实上,缺乏规范性约束的经验主义容易将政治发展导向“政绩困局”[20],从而衍化了合法性的工具化,并加剧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离,缺乏经验认同的规范主义使合法性面临外化机制的形而上学,从而浓描了合法性的乌托邦色彩,并促发了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割裂。基于此,西方学者逐渐尝试撬动“规范主義—经验主义”二元对峙的思维僵局[21],客观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在价值与制度之间建立一种政治联系,以弱化终极价值观与经验实践论之间的矛盾;第二,合法性转化机制,即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效能转换对合法性的验证。然而,资本主义制度的内生矛盾却从根本上阻断了其与社会价值发展的一致性:一方面,价值的形成依托于一种相对整体性的认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却在不断强化少部分人的绝对的政治利益。所以,无论是伊斯顿应对合法性危机所提出的“弥散性支持”,还是罗尔斯赋予合法性的正义逻辑,在西方资本主义政体中都不具备实践的可能性,更不用说两种主义的和解了。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经验主义作为西方政治合法性研究范式却始终周折于合法性的内涵与分类,而在“如何建构合法性”的策略问题上止步不前的原因。(7)折射于现实则反映出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限度(例如资本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僵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的衰落)致使合法性在操作层面的梗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通过对中国社会变迁与政治发展的基本梳理不难发现,中国政权合法性的建构史也是中国社会整体性逻辑的变迁史,其演绎了一种基于“国家—社会”“官僚—民众”“政治—文化”等关系的系统性变革,而“制度—价值”逻辑无疑是这种系统性变革的重要轴承,它实际上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特殊性和人类社会整全性发展的衔合机制。从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皇权至上”的政治结构与儒家文化所尊崇的大一统国家,到当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观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发展理念,体现出一种形似而神异的逻辑,即“制度—价值”逻辑中政治的合法性与人类社会的整全性发展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所以,当代中国将“制度—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互动机制作为“获得”与“推进”政治合法性的有效路径不仅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不仅是经验的,也是科学的。其客观构成了合法性之“正当性—有效性”的互证过程。[22]制度与价值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8)前者规范和保障了政权及其实施的正当性,后者则是对合法性之有效性的基本检验方式。[23]当制度与价值的目标相一致时,政治合法性则趋于稳定,反之政治合法性则趋于衰败。[24]“领域化”是以空间为主体的政治(权力)“生产—分配”的动态过程。当合法性的载体从单一的、封闭的、稳定的国家领域形式逐渐转变为多元的、开放的、灵活的复合领域时,“制度—价值”动态互动逻辑何以解释与支撑复杂空间的合法性建构,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探索,也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使命。
“领域化”源于“国家化”,并在人类社会的变迁中逐渐与“国家化”相异化。“领域化—国家化”的相互作用是“空间—权力”关系演变的底层逻辑,并伴随着国家发展的始终。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多元化、碎片化的利益关系使“领域”呈现出较之以往尤甚的流动性、开放性与复杂性,“领域化”问题也逐渐从庞大的国家体系蔓延至具体的生活景观,甚至是虚拟场景,这不仅对以行政区划与科层权力为基础的“政治—行政”空间秩序构成了压力,也使基于地缘相近、人缘相亲而型构的“社会—生活”空间秩序显得捉襟见肘。这在客观上要求建构一种兼具均衡性与整体性的空间治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均衡性治理可以充分调动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地缘共同体在立体空间秩序建构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新性,在空间层面实现广泛参与和有效参与的辩证统一;另一方面,依托整体性治理可以有效地保障地缘共同体在动态的领域化过程中,始终维持其政治效能的稳定输出与高效转换,从而在空间层面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高度一致。国家治理是以国家为治理的整体性单元,促使政府、经济、社会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和对话等制度形式,实现公共目标和推进公共利益的整体性活动。这高度恰合“领域化”发展的新特点与新要求。所以,“领域化”是具体国家情境下的空间治理机制,“领域化”引发的问题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國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9)。各个国家基于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治理体制而表现出特殊性与历史性,并最终通过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来解决。
注释:
(1)综合空间行为主体、空间行为机制、空间行为的利益导向将“领域化”划分为国家模式领域化和非国家模式的领域化。国家层面的领域化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自上而下的赋权机制,最终实现国家利益的整体性政治过程。社会层面的领域化则是指以多元多层次空间(非国家)为主体,通过自下而上的赋权机制,最终优化领域利益的局部性政治过程。
(2)“空间是权力实施的手段,权力借助空间的物理性质来发挥作用。”参见潘可礼:《社会空间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228页。
(3)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经济区域各地方政府基于行政区划的刚性界限,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本地区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垄断管理,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参见金太军:《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博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4)罗伯认为封建社会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空间和空间建构的原则和体系都体现了动态性。所以,这里认为信息社会中,空间结构的动态变化较之以往表现出无规律性。参见[加]罗伯·希尔兹:《空间问题:文化拓扑学和社会空间化》,谢问娟等译,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版,第39页。
(5)“国家化”则是对国家性的过程概括,具体表现为分散权力的集中化,以及高度集中的权力的渗透化。参见徐勇:《国家化、民族性与区域治理——基于历史中国经验的分析框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7期。
(6)任剑涛认为:“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多元共治是现代国家强大治理能力的保障”。参见任剑涛:《奢侈的话语:“治理”的中国适用性问题》,《学术界》2021年第7期。
(7)刘京希等认为“合法性在效能层面是具有消耗性的”。参见郭苏建、臧晓霞:《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经验主义合法性的理论反思——一个合法性建构的制度分析框架》,《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5期。
(8)参见张星久:《“圣王”的想象与实践:古代中国的君权合法性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版,第 64-65 页;林尚立:《有效性中积累的合法性: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张康之:《试论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9)参见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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