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处在乱世之中的先秦法家,是最能展现“务为治者也”面相的诸子之一家。在剧烈的社会变动中,以观念和行动互动为特征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及以观念打动雄才大略的秦王的韩非,最后都偿付了性命代价。法家中观念与行动适配的商鞅,既具有观念上的穿透力,又具有行动上的决断力,也无法改变为社会变革牺牲的定势;法家中可谓纯粹只有观念的人物韩非,同样付出了生命才换来政治主张的实行。在古代,试图扭转社会政治大势,就是全面挑战既定秩序,推动者需要面对悲壮命运。
关键词:法家;观念;行动;风险;建国
中图分类号:B226? ? 文獻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1-862X(2023)02-0030-010
法家是一个后起的名词,指春秋战国时代倡行法术之治的人群。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商鞅变法、申不害变法、韩非总成法家思想、李斯推行法家方案,颇成声势。春秋战国时法家的声势很大,乃是当时社会态势注定的。周秦之变是旷日持久、惊心动魄的大转制:宗法血缘的社会与政治合一式国家转变为新型军功爵制基础上的郡县制国家。处在转变旋涡中的当时代人,批判与颠覆周制意味着挑战人们习以为常的一切,其风险之大,不言而喻;而他们在总体倾向上倡导的秦制在当时是相当陌生的新制,不仅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惯性相左,而且与其时人们期待的社会政治状态抵牾,其挑战性之强超乎想象。因此,掀动秦制帷幕的商鞅被车裂,一锤定音帝制的韩非被赐死。这让我们有理由在先秦法家的命运论题下去探究古代社会政治结构性转制时期变革风险高企的问题。
一、继起的大变革
认识法家,首先需要认识中国早期相继兴起的两次大变革这个历史大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大转变的时代,这个大转变是从封建制向郡县制、宗法制向官僚制、君政向帝制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人类整体的惯性政治的终结、总体的人为建构政治的开始。周制是中国远古惯性政治的集大成者,也是惯性政治的终结者;秦制是中国古代人为政治即郡县制的开启者,也是帝制政治的创制者。在人类政治史上,扎根很深的旧制度转变为根基尚浅的新制度是非常艰难的事情,首先就可以从周秦之变这一历史过程竟然长达五百来年可以看出,同时也可以从诸子蜂起、竞相陈说的思想局面得到佐证,进而可以从尝试转制的大大小小变革运动得到印证。
随着西周进入东周,中国历史从宗法血缘的社会政治建构与长期运行的高度成熟状态开始转向一个宗法血缘社会政治控制功能松弛涣散、分封诸侯各自展开实力竞逐、中央王权全面衰落的政治新局面。在这个局面中,旧制衰微、新制未起,中国陷入长期的转制乱局。这是一个需要将历史过程稍微拉长才能理解的国家状态,放在中国早期历史第一次大变局的背景下,新近的这次变局才会显露它的历史轮廓。从夏商到西周,三个王朝奠立了中国最初的社会政治制度机制。三个王朝对中国早期国家建构的贡献,自然以西周为大。夏朝通过暴力征服建立了中央王权,但整个权力体系的早期国家部落联盟所具有的道德性质还比较明显,原始社会的遗留还比较清晰。夏朝虽未挣脱原始性,主要依靠夏后氏同姓和异姓方国建立其权力体系,但已经不同于部落联盟的那种平等关系,而是一种国家化的政治关系;夏朝权力体系同时也与松散的宗族方国联盟不同,形成了相对紧密的国家权力建制,且以“夏服天命”的权力正当性自辩,来神化自己的统治地位。(1)到商朝,国家权力建构相比于目前所了解的夏朝有明显的进步,进一步脱离了血缘家族公社和氏族公社,建立起了秉承夏朝并有所超越的政权体系。(2)商周之变,可以说是中国早期王朝的一个重大变局。对西周政治局面发生过全面而深刻影响的周公,他废除商的蛮性制度,“禁止人祭、人奠基和人殉行为”[1]534,让早期国家的野蛮在量上大大减少、在危害性上显著降低;又以“制礼作乐”的文明建国取代暴力征服。礼制乃是一种建立在血缘等级制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同与其匹配的宗法血缘分封制度,共同构成了西周完整的制度体系。商周交替,完成了一次从野蛮到文明的华夏新生革命。(3)
与商周之变相比,继起的周秦之变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得多的社会政治结构性转变。周秦之变之所以发生,一是因为血缘宗法制度控制功能的衰颓,这是宗法血缘关系随着时间推移必然出现的现象;二是因为时易世变促成政治轴心变化,让时代打上了不同的政治烙印,这便是韩非所指出的“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2]445;三是诸侯蜂起,相与竞争,周天子权力松弛,诸侯争霸图谋催生了恃强凌弱的霸主,实际主导了东周以后的政局。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便是在这样的局面中形成的新型区域权力核心。这时,中国古代国家建构的走势已经呈现:国家逐渐作别周制,走向秦制,也就是“帝制成功了,君政却全废坠了”[3]52。
周秦之变的大趋势是,蜂起的诸侯竞逐强国地位,最后由秦横扫六合,一统天下。这是两个相关的过程:首先,春秋战国是长达数百年之久的诸侯相争时期。在周王室东迁后的苟安定势中,诸侯国以变法促使国家强盛,春秋阶段终成五霸局面。春秋霸主均努力打破旧有格局,尝试以变革开创国家新局面(4),即改变旧的周制,寻求与周王室衰颓后相适应的强国策略。到战国阶段,诸侯争霸此起彼伏的局面显得更加复杂。但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楚悼王支持吴起变法、秦孝公重用商鞅变法、燕昭王采纳郭隗用贤建议、赵武灵王锐意变革、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韩昭侯起用申不害变法,是战国七雄之所以称霸一时的关键因素。其次,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就是一个改变周制、构造新制的大变革时代。在诸侯国之间展开的残酷竞争中,哪个国家的变革最为全面彻底,哪个诸侯国就会取得最强的竞争优势,相应地,这个诸侯国也就会取得统一国家的最后胜利。
尽管东周延续长达数百年之久,但可以通过变法来定位和理解这个时代。在战国阶段,变法与否更是直接影响国运的决定性因素。变法不仅是改变旧制,推行新颖的施政举措;而且是结构转换,将已经纲纪松弛的宗法血缘政制改造成有利于富国强兵的新型政制。前者是一个各诸侯国已经了然于心的事实,后者是即便变法者、改革者也尚未成竹在胸的未定之物。但从具有显著承继与相互激发关系的诸侯国变法来看,各国对变法的认取、效仿和推崇,证明各国均自觉意识到需要建构与周制明显不同的政制形式。但这个政制形式的轮廓还不突出,结构远未清晰,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改革是在不同诸侯国、相异处境中的摸索。
在这两次继起的大变革中,中国政制建构的思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前一次变局催生了“以德配天”的古代政制,后一次变局塑就了古代帝政制度。两者和合,共同造就了中国极其辉煌的古代国家发展史。与此同时,两次变局也促成了中国古代早期阶段令人瞩目的政治变迁与思想变迁的互动史。尤其是后一次大变局,不仅催生了“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而且促成了富有新颖思想的政治理论家对帝制大变革的直接介入与深度参与,成就了一道政治实践与政治思想相互塑造的独特景观。“《易·大传》曰:‘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4]3288-3289一些论者指出这是汉朝尝试建立统一国家所需的经学对诸子百家共同性的刻意归纳,一些论者则认为这大致反映了先秦诸子的总体精神风貌。在一个继起的中国大变革时代,“务为治”可能还真反映了各家的基本思想倾向。
儒家与法家是持续发挥整顿乱世、追求治理效用的两大流派。儒家所走的路线是大致恢复有所损益的周制,因此对“天下无道”的现状非常不满,对各诸侯国追求实力的政治局面痛心疾首,是取法西周及以前行之有致的君政的政治进路。与儒家迥异其趣,法家的思想特质鲜明地体现为:承认君政(竞于道德)的失败,直面技巧(逐于智谋)的失效,肯定实力(争于气力)的取向。因此,法家既从思想维度揭示周秦之变的处境与思考方向,又从政治变革维度尝试变法推新。它不仅进行了从帝政到帝制的一贯思考,而且全力推动从帝政到帝制的政治进程。就此可以说,法家是诸家之中唯一清醒把握时代脉搏的一家。但法家代表人物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沉重的:吴起为改革而死,商鞅也为改革而死,韩非则为推销法家理念而死。尽管其他法家改革家如管仲、李悝、申不害、慎到说不上是悲剧人物,但法家付出沉重代价的知名人物数量远超其他各家。而且从中国帝制国家建构的影响上讲,商鞅与韩非很难有人匹敌。这让人不得不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去求解先秦法家推销其观念、实践其方案的极大风险:先秦法家,尤其是它的代表人物,有一种为古代国家大变革牺牲的趋势。这是一个古代国家转制倡导者、推行者所冒风险是否可控的政治理论问题。
二、行动的风险
从先秦大变革与思想流派互动的政治史角度讲,法家最值得关注。就法家思想史来讲,人们将其思想的发源归于周代理官:“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5]1736 这大致反映了法家的思想风格,但它是否直接肇源于理官,容存疑义。不过,韩非对“法术之士”的思想特征所作的概括可以佐证:“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2]78法术之士的劲直性格,确实与古代的理官为官风格相近。先秦法家中人都具有思想与行动高度关联的特点,但一些人物以行动为主导,另一些人物则以思想见长。行动性倾向较为显著的人物有管仲、子产、李悝、李斯;思想性人物则以在变革行动中著书立说者为代表,如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但就法家思想的典型性、系统性而言,则莫过于商鞅与韩非。
先秦法家阵营多悲剧人物。最为悲壮的,莫过于吴起、商鞅和韩非。这自然不能等闲视之,因为法家代表人物的命运具有某种事件背后的和促使人追索的深沉原因。他们的政治主张“让人欢喜让人忧”:欢喜的自然是发愿富国强兵的诸侯,法家人物对变法的直接推动、对法家治国理念的推广,符合争强好胜的诸侯的政治需求;忧愁的则是那些利益受到损害的传统贵族,他们在法家推行的国家理念与制度体系面前不仅利益得不到满足,权位也被夺,影响力显著下降。因此,法家受到两种政治力量的夹磨:锐意变革的君王积极使用他们,旧贵族或旧权势集团对他们极为嫉恨而欲除之而后快。一旦支持法家变革的君主死亡,君权易位,那么致力革除积弊、推行新政的法家便即刻陷入危险状态;或者,愿意实行法家主张的君王相信与之利益相抵触的人的挑唆而剥夺法家人物的性命。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吴起、商鞅,后者的代表人物是韩非。之所以这三位法家代表人物的结局悲壮,是因为他们的变法理念或行动较为彻底,这也反映了法家寻求全方位变革者面对的巨大危险。
在法家内部,有所谓术治派、势治派与法治派之分。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明显差异(5):前者主要是借助权术手段,促使君主稳固掌控权力,以上驭下,以求改变政治颓势,转变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国家在诸侯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位置的目的,以申不害为代表。中者所重视的是君主的威势,强调君主对臣下握有明显优势的重要性。韩非总结此派的政治思想特点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2]392,法仍然是势治派关注的重心,但侧重点则在以势保法,维护君主的绝对支配能力。显然,这两者对宗法血缘制度及其惯性的阻遏显现了技术性取向的一面,不会太过动摇旧权势集团的利益而引发政治与生命危机。后者则对旧贵族的权力格局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触及旧权势面很大,伤及既得利益很深,因此敌视者甚众。就此而言,法家中的法治派人物更易招致捍卫旧制、抗拒新制的守旧人群的反制。法治派中的行动者如吴起、商鞅推動变革之际便将自己推向了一个需冒生命危险的境地;理念派人物如韩非,则因为祖国与属意国家的身份冲突而让欣赏其见识的诸侯王心存疑虑,结果给竞争者以灭口之由。这两方面都说明先秦法家法治派人物处在一个恶性竞争的环境中,但相比而言,前者所要应对的是付诸行动的直接危险,后者所需应付的是潜藏的危机;前者应对的是反对者的抗拒,后者应对的则是来自理念相同者的不同利益取向。两者都是行动导向的,差异仅在前者得到了以行动实践理念的机会,后者尚未得到这样的机会而只是导向行动的一种理念表达。
这是两种需要稍微具体加以复述的法家悲剧历史。吴起变法的悲剧结果原因有二:一是他的激进变法措施极化了变法与楚国行之既久的秩序之间的张力,从而让他效果明显的变法遭遇力度强大的抗拒。他裁减无用之官,既降低权臣对君主的威胁,又避免政出多门;革除公族远亲的禄位,禁止他们循情害公;明确防止说客干政,主张大力强化国家实力。(6)吴起的变法对楚国的崛起发挥了即时的作用,但因为缺乏新旧势力的调和考量,因此为他的命运埋下了伏笔。二是因为他主要是依靠楚悼王的支持展开变法行动,也由于他将变法的目的确定为军事强国而非社会受益,因此他必然会面对如山的压力:一旦支持者离位,对手展开强力反击,他就会面对既缺乏支持者又缺乏社会力量的双重尴尬,其结局便注定是悲催至极的。“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吴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4]2168可见,试图走出宗法血缘分封制绝非易事:君主是否连续支持变法决定了变法者会否前功尽弃,血缘贵族势力明确抵制新兴军功爵制撼动其获利机制而随时准备废弃变法,变法者缺乏社会力量支持仅仅在权力游戏的圈子中打转而随时可能成为权斗的牺牲品。
商鞅被车裂当然与他在秦孝公大力支持下的大幅度改革有关,同时也与他不计代价排拒旧势力相连。商鞅两次变法的激进性是显而易见的: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重农抑商,特别奖励垦荒;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普遍推行郡县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6]217-227商鞅变法吸取了此前变法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因此收到极大成效,不仅发挥了强秦的作用,而且也让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受益。比李悝、吴起变法更为优胜的是,商鞅变法透入了秦的政治体制,对秦国强盛且一统天下发挥了奠基作用。但商鞅变法的激进性,尤其是王子犯法惩处太子傅的做法,引发了强烈的反弹,终遭车裂酷刑。(6)商鞅及之前的吴起,作为“法术之士”的政治角色定位有高度的类同性。尝试以彻底的、激进的法治取代宗法血缘之治,而且在新旧交替之间不留任何死角地以新代旧的决绝姿态预示着变革确实需要不妥协的态度和做法,以及变革者必然偿付沉重代价。如果说吴起之死还不足以被视为先秦法家命运的必然性,那么,商鞅之死似乎可以确认在周秦之变中扮演弄潮儿的人极有可能牺牲性命。
韩非是另一个吁求大变革而丢掉性命的人。韩非并没有像吴起、商鞅那样被君王赋权展开一场轰轰烈烈的法治变革,而仅仅是被秦王激赏,旋即被同学害死的法家人物。但这样并非就不能以先秦法家命运的视角理解韩非,因为不能将韩非视为纯粹的法家观念人物,韩非理念的行动导向也是显著可见的。一是他被秦王由衷赞赏,就是因为秦王看出了韩非理论在周秦之变中可能的效用,尤其是对自己建立帝制的指引作用。同时,韩非出使秦国,是他在敌对的两国之间展开政治活动的直接证据,正是这样的身份,才让李斯有了离间秦王与韩非的契机。韩非只不过在尚未得到秦王实际任用之前,就被李斯嫉恨所制,以至根本没有机会去实施自己的帝制理念。二是韩非理论确实极具爆炸性,他将之前“法术之士”分别呈现的法、术、势理念,综合而成为法、术、势兼得的法家理论,不仅大大提高了法家理论的系统性,而且明显指示了从法家变革者的帝政尝试转进到帝制建构的进路,因此明确地为尝试横扫列强、一统中国的君王提供了行动的整套方案。这对任何一个富有雄心的君王来讲,都是特别具有吸引力的设想:要么实行韩非方案而在诸侯竞争中脱颖而出一统天下,要么不实行韩非方案而在诸侯残酷竞争中落败坐等国家灭亡。
韩非之对秦王的重要性,以及在秦王那里引起深刻共鸣的理由,就凸显出来了。这也将韩非置于一个他无法左右的危险境地:如果秦用韩非其人其说,秦国则赢得帝制竞争;如果韩非被别国使用,则秦国就会失去取胜机会。这正是秦王在高兴地见到韩非但尚未放手使用的时候,韩非处境一下子变得非常危险的原因。恰逢此时,李斯、姚贾进言,挑明了这一巨大风险,促使秦王决定将韩非下狱,而已经赢得秦王信任的李斯趁机药杀韩非。这样的悲剧性结果,从韩非理论的行为后果预估上埋伏下来了,可能无须在缺乏史料的情况下去揣测其他(7)。在纵横捭阖的复杂政局中,韩非之死再次印证了在周秦之变的大环境中全方位改变政治局面的法术之治的危险性和法术之士的冒险性。
先秦法家以全面而凌厉的变革行动刷新政治局面的刚性主张,让他们面临一个颠覆性行动模式天然带有的危险:要么他们推翻旧贵族、旧势力的变革推动了新旧制度的转换,由此让旧贵族、旧势力臣服于新制秩序,从而成功地成为取代君政的帝制建构者;要么他们被旧贵族、旧势力寻机制服,而成为新制尝试的牺牲品。先秦法家让自己处在一个非此即彼的两难处境之中,得权变革者与倡导变革者的风险,同样高企,这是周秦之变时期代表新兴力量的人格符号以其存灭为条件推动变革的必然。
三、观念的代价
大变革既需要积极行动,也需要新鲜观念,唯有两者合力推动,大变革才得以蕴积必要的资源,并经过不断的尝试,最终改变长期绵延的社会旧制而进入新制格局。在周秦之变的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大转变进程中,先秦法家所发挥的转制推进作用无疑是最为巨大的。
春秋战国从宗法血缘政制转向帝制国家,并不是一个从中央王权转移到霸权纷争最后由霸权收拾结局的权争过程。春秋时代的霸权并立,与春秋后期至战国早期的诸侯竞相改革以争胜、到战国后期一霸独大而确立帝制的转变,有着血缘性国家(周制)转向政治性国家(秦制)的总过程与阶段性差异。中间阶段的重要性,常常会被更为引人瞩目的战争所遮蔽,但这对于中国的古代国家转型恰恰是需要明确强调的重要事项。正如赵鼎新所指出的那样:“传统史学均把以争霸为主轴的春秋政治延续到整个春秋以至于战国早期,但事实上霸主政治作为整个春秋战国时代的一种政治形态在弭兵大会后就已进入尾声,取而代之主导中国政治发展的动因则是中原国家特别是晋国整个封建体制的全面危机与崩溃,这一封建危机最终导致了三家分晋,促使了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在三晋率先形成。”[7]55促使三晋形成官僚制国家,也就是形成帝制中国雏形的最强劲的动力,正是三晋之一的魏国展开的李悝变法。因此可以断然地说,变法才是推动中国从君政向帝制转变最重要的事件,而不是连绵不绝的争霸战争。战争确实在春秋战国时代是塑造古代中国社会新面貌的最直觀、最引人瞩目的力量,但决定战争胜负的不只是战争的技艺,更是战争背后的政治力量,这些政治力量的形成则与变法强国的新兴建国逻辑紧密相关。循此路径可知,在帝制中国兴起的进程中变法运动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法家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由此可以得到更加清晰的呈现。
法家的变革力量,直接体现为变法运动中变与不变所驱动的国家强弱之分:变法则强,不变法则弱。但变法运动展现的政治活力与竞争优势并不是空穴来风或横空出世的奇特行为,而是受变法思想驱动的行为方式。由此可以说,法家思想具有从精神深层次影响变法运动与列强争胜结果的巨大效用。变法运动的挑战性,直接表现为法治变革触动了既得利益集团即旧贵族集团的利益,而背后触及的则是更为深层次的价值观念、精神堤防与治国理念。触动旧贵族的利益已经让他们处在一种被激怒的状态,而颠覆旧贵族所固执的价值观念就更是一个惊心动魄的大变动了。价值世界的改变,有着更让旧贵族难以接受的全盘颠覆性与彻底淹没感:他们会敏锐地意识到,法家理念所驱动的新政治变革,不仅要他们交出既得的利益,而且要他们拱手让出供给心灵秩序以保有利于他们的政治秩序的深层权力。这是对旧贵族、旧体制的双重剥夺:权力的剥夺,复加精神的剥夺。就此而言,先秦法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对旧制的认同者具有更大、更强的挑激性。相应地,先秦法家思想对法家人物所潜藏的危险性也就不是更小,而是更大。原因很简单,先秦法家的变革行为可能是一个限于变革者自身的行为,很大可能人去政息;而他们的观念则会发挥持续的影响,让那些认同他们观念的人一波接一波地实践其观念,并因此对旧制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并最终颠覆旧制,以新制取而代之。就此而言,先秦法家三大人物命运的必然性,更深地隐藏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之中。
吴起的著述已经散佚,仅留下被目为军事著作的六篇,因此很难将其变法后面的思想观念与变法行动的全面勾连关系直接展示出来。
商鞅是比较全面实践了法家变法方案的政治家,也是对法家思想首次进行系统表述的思想家。因此,在行动与观念之间分析法家人物的命运,商鞅是一个上佳案例。商鞅的变法理念建立在以变应变的历史哲学基础上,他强调:“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8]3基于这样的历史观察,商鞅确立了“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变革理念,强调变法与强国相依而立的关系。“凡用兵,胜有三等,若兵未起则错法,错法而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行于境内,而后兵可出也。行三者有二势:一曰辅法而法行,二曰举必得而法立。……故曰:兵生于治而异,俗生于法而万转,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三者有论,故强可立也。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三,论其本也。”[8]70-72? 这段似乎只是论述强兵的话,完全可以用来理解商鞅关于强国的变法理念:如果不首先确立法度,接着养成信守法度的风俗,跟着重视战备的话,那就没有兵强马壮之理。一国之治,道理也不过如此:在强国、治国与富国之间,促成相互支持的良性关系需要君王成竹在胸的有两点:一是君王制定法度并加以执行,二是君王施政举措适当,让法度得到推行与信任。
在上述变革基本理念的引导下,商鞅确信,首先必须强化君权,落实“利出一孔”的权力机制。“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8]39为此,必须将奖赏、惩罚、教化的权力集中归一,由君王来掌控,“壹赏、壹刑、壹教”[8]96。君王能“壹”,则能完全掌握权力,也就完全能够实现强国强兵的变法目的。其次,在强化君权的基础上,必须将民众有效管控起来,让君主有全面支配民众的能力。换言之,必须建立君强民弱的政治机制。就前者讲,商鞅将国政与民众的关系安顿在对立位置上,“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8]35-36。在这种完全不能相容的关系框架中,他强调君王必须强国弱民。“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故曰: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8]121如果将弱民建立在国与民的相斥关系上,民很难形成平衡国家的力量,那么商鞅的这一变法主张很容易推行下去不说,而且不会面临太大民众挑战变法的困难。
商鞅处理了国家与民众的关系之后,着手处理的基本问题就是君王与权贵的关系。抑制旧体制中的权贵与扶植有利于君王的新制,手法是相依而立的两手:一是打击旧贵族,对旧贵族利益打擊最大的是废除井田制,转而采取“开阡陌封疆”的政策,推行土地私有制,允许自由买卖,这就让旧贵族依靠土地制度获得利益的机制被废除了。二是建立军功爵制度,依靠农耕与军功两手建构新的赏罚机制。“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8]20 将农战与官爵直接联系起来的做法不仅将世卿世禄制下的贵族特权终结了,而且促成了一种有利于集中国力以求在激烈残酷的诸侯国竞争中制胜的强有力机制。正是这样的机制,在商鞅之后也能继续发挥它的强大作用。这是一种完全颠覆世亲世禄制度、推行新型军功爵制度的互斥性变革,这样的观念对世袭贵族开罪至深。
相比于商鞅对变法思想的表达,韩非可谓先秦法家中当之无愧的观念大师。韩非将法、术、势加以综合,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具有极强的思想颠覆性,这也就给他带来了雄主的激赏与同道的嫉妒。两种很难磨合好的力量一旦错位运行,韩非需要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原因就在于,行动导向的韩非思想对古代中国宗法血缘基础上的贤良之治具有巨大冲击力。
一者,韩非思想具有明确的历史哲学支撑。它以前述的“上古”“中古”与“当今”大时代变迁展示了宏阔的历史哲学视野与历史三大时段的特点,特别强调“变”的极端重要性。其“变”,不是枝节性、功能性的调整或调适,而是总体性、结构性的改变。“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2]445-446以务必知晓大时代处境为据,他特别强调儒、墨那种重视先王的向后看、守传统的理念无法解决帝制崛起中的种种问题,因为核心的政治问题就是从君政转向帝政和帝制的建构。就此,他不仅认定儒、墨称颂的理念乃是逆大时代而动的理念,进而认定“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2]449。换言之,韩非对儒家法先王的取向,与武侠逞个人孤勇的做法,是明确拒斥的。
二者,在上述历史哲学理念的引导下,韩非明确主张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釁,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2]452 这段话可以视为韩非崭新治国理念的一个较为凝练的表达,也是对儒家治国方案的一个全面否定。在治国的具体举措上,韩非强调用法来规制民众的言谈,用实际功劳来引导民众行动,用军功爵来促使从军者英勇杀敌。这跟讲求仁义的儒家治国理念,恰相反对。在治国绩效的比较上,韩非也鲜明突出了法术之治在和平时期促进国家富裕、在战争时期保证兵强马壮的效果。他声称这种治国方案是足以称王天下、抵御敌国挑衅、取得超过五帝三王功业的最佳方案。
三者,韩非认为,如果一个君王打定实行法术之治的主意,就需要禁绝不利于国家强盛的、引发混乱的各种学说与做派。“是故乱国之俗,其学者,则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其言古者,为设诈称,借于外力,以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利。其带剑者,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之禁。其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之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削灭之朝,亦勿怪矣。”[2]456韩非劝说君王禁绝五种引发国家陷入混乱的学说与做派,是理论与实践双维度交叠表述的。在他看来,仁义道德、纵横之术、游侠之徒、躲避兵役、商贾之民,不仅不足以使国家强盛,而且必使国家衰颓。当时,这是一种极易引发整个“思想界”敌视的全面打击之论,韩非等于同时开罪了“思想界”及其背后的“实务界”即社会政治支持力量,其观念的险境由此塑就,事实上也极为鲜明地将自己置于与当世为敌的高危局面。“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直到劲直,听用,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2]78-79这中间所显示的观念决绝与行为决断,让“法术之士”与“当涂之人”的尖锐对立兀自呈现在世人面前,完全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对决的姿态。韩非这一说法,似乎预示了他豁出性命以求法治的悲剧前景。
商鞅与韩非的变革思想在观念上的挑战性,一点不弱于甚至是明显地强于他们采取或可能采取的政治变革举措的强度。这种将自己的治国理念安顿在横扫“当涂之人”的前提条件下的思路与做法,是一种不计一切代价也要绝对排斥性地推行自己治国方案的进路。因而,这是一种必然为自己观念付出沉重代价的理念:一种毫无不同观念体系共存意识的变革进路,既会完全堵死别人的进路,也会完全堵死自己调谐的可能。可以说,先秦法家绝不妥协的变革理念与其行动倾向,决定了先秦法家及法家人物的命运。
四、建国的风险
周秦之变是中国从古代国家转向古典国家的一场大变革。所谓古代国家,是指国家草创阶段的国家形式,它带有文明社会以前的种种原生性特点。其最为明显的原始性特点,就是来自社会自然秩序的血缘性建制,成为国家建构的直接样式。从夏、商到西周,中国古代国家的基本构造模式是接近的。所谓古典国家,指的是整个中国古代时段的国家形态,也就是人们习惯上所说的秦制国家。其血缘关系的政治控制功能,仅限于皇权或宫廷政治的范围内;在官僚政治的世界中,血缘亲情的功能被严格限制,官僚科层与同级部门官僚的职能规定,是主导其运行的基本动力。这不是说在中国古典官僚制体系中血缘亲情关系就丝毫不起作用了,但从总体上讲,中国古典官僚制国家是依据纵横分工来建立其体制、机制的。这就与宗法血缘社会基点上的西周封建制国家,在国家类型上有了结构性的差别。
吴起、商鞅与韩非都处在周秦之变的后期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从宗法血缘的封建国家转向官僚管理的帝制中国,正处在一个临门一脚的关键时刻:君政之废,已成帝制坠地的必然;帝制之成,必须废除君政。吴起、商鞅与韩非,深明中国古代国家走向的这种非此即彼处境。因此,他们担负起临门一脚的重任,来为帝制之成临门抽射,这是帝制中国建国最后阶段最难完成的一项复杂工作。之所以最难完成,是因为他们需要自觉意识到需要建构完成的国家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因此必须有清醒的新型国家理念及建构国家的进路与方略。这就势必将建国问题推向危险境地,法术之士必须心生“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英勇无畏感,否则就不足以展现自己建国的雄心壮志与英雄情怀,无法让正在从诸侯蜕变为帝王的君主们认识到他们不可取代的价值。因此,先秦法家中直接推动全面变法的人士既需要以敏捷而有效的行动来显示他们的能力,又需要以精准的眼光观察到帝制国家建构的关键问题并加以深刻揭示和精到表述。这都是极具挑战性的事情:前者会触动强大利益集团的利益,后者会在精神深处挑激权贵习以为常的观念或信念。如前所述,这是一个将法家置于险境边缘的境况。
周秦之变中,国家的重生与其设计者、推动者的命运形成鲜明的背离关系:其时,国家的重生本身乃是国家结构蜕变的复杂过程,重新获得发展动力的契机;但为之做出全方位努力的先秦法家,因为全面且深度触及极为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处于变革者不能自主的危险状态。如果说古代国家重生的设计者与推动者只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这种危险性尚不至于危及性命,他得到的政治支持足够,那么他是幸运的,早期的法术之士推进的变革,尤其是管仲、李悝等人的变法大致归于此类;如果说变革者不幸处在君权交接的关头,支持他们变革的老君主逝去、新君主登场,那么他们就会遭遇极大的危机;抑或处在一个诸侯互不信任的危险氛围中,彼此的狐疑让客卿们竞相争夺权势以保有变革主导权与自我生命权,处在顯在或潜在的最有实力的变革者也会因为触及变革的既得利益者而在权力的旋涡中落得身影消逝的悲剧结果,吴起、商鞅与韩非属于此类。
可以在后一类变革者的危险处境中设定两种情况:一是,假如他们的观念不够强大与系统,他们的观念会迅速被重新整合到旧制之中,一切就似乎没有发生;假如他们的行动不够决绝与坚定,他们的行动方案就会迅速被销声,以至一切努力白费,这方面的案例是吴起变法。二是,假如他们的观念足够系统且强势,他们的观念与行动就会迅速推开,即便由某一个变革者引导的行动可能会中断,但他们的观念与行动会被整合进变化社会的进程,最终塑造国家的新机制。这方面的变法推动者是商鞅,观念塑造国家的案例则是韩非。
如前所述,由于先秦法家人物身上兼得观念与行动品质,而成为春秋战国时代最为独特的人群。先秦法家的幸与不幸,也都与此相关。所幸的是,因为先秦法家处在古代中国社会政治的大变革时期,他们可以深刻影响当时代与后续中国长期的历史状态;不幸的是,因为他们处在古代非正常的大变革时期,自身的生命安危得不到保障。从人类历史的长时段来看,社会大变革的展开,在常态与非常态两种背景条件下的结局是有根本差异的。在常态下实现社会的结构性变革,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现代事件。根据人们对现代变革的研究,在有着规范的依宪行政体制、健康的社会经济体制、依托理性建立起来的自治社会、长期形成的妥协与商议习性等等的总体社会机制中,变革,无论是比较激进的还是相对渐进的,都不会让变革者偿付生命与自由的代价。“这样的工作是一种乐趣,是一种特权,也是一种责任。我们需要研究我们运作的系统,使我们自己置身于塑造变革途径的各种复杂机构(国家、私营部门、国际体系)之中。我们必须了解参与者,包括我们的目标群体和其他活动者,无论他们是为国家、私营部门还是市民社会组织工作:他们如何看待世界,以及我们如何与他们合作。我们必须了解潜在的权力力场联系在一起时的各种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准备好承担风险,愿意尝试新的、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事务,并质疑我们自己的权力和特权,承担失败并从中吸取教训,我们将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同时继续与世界各地富有激情和献身精神的活动者一起工作。”[9]363
这种类型的变革,在古代社会根本无从设想。因为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通吃一切的社会,国家权力、社会自治与市场机制基本没有分立。因此,古代社会变革不可能在三者间相互尊重、理性博弈、渐进开展、达成共识、寻求改进、皆大欢喜。在古代社会乃至非规范的现代社会,和平、理性与渐进的变革,都是无以落地的事情。即便是在现代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展开的变革,也具有显著的非线性特征,它不是人们按照常规就可以理解、筹划与把握的事情。因此,风险问题也是决定现代变革成败的一大关键因素。
在古代社会,尤其是早期古代社会中,由于国家处在一个想方设法聚集权力资源以便使明显孱弱的国家强大起来,规范国家权力还属于相当奢侈的想法与做法。在那个长时段里,社会不成力量、市场尚在萌芽,根本没有任何能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成为促使国家权力理性化运转的动力。相反,一切围绕国家权力旋转的机制相当稳固。一旦统治者追求权力的尝试成为政治事务的中心(如春秋战国时期),或者统治权力高度集中并稳固下来的时候(如秦以后),那么,恭敬地对待权力、围绕权力需要进行变革就是一种变革者不得不首先承诺下来的变革驱动和保障要件。春秋战国时代变革者必须面对君王支持与否并决定变革成败的处境,这是变革首当其冲的前提条件,也是理解变革者必须接受的一个基本处境。即使在权力受到规范的现代条件下,“寻求社会和政治变革的社会活动家往往只在那些掌控可见权力的人身上做工作”[9]41,因为掌权者握有直接影响可控事务运作结果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排他性是变革者不得不在变革过程中面对的最能影响变革结果的强大力量。现代尚且如此,遑论古代。只不过,在现代社会中谋划与推动变革,国家权力不再是变革唯一指望的推进动力,可以转而寻求社会与市场力量的支持,进而从边缘到中心,促使国家权力接受变革。但在古代社会,由于没有可寻求的社会与市场力量来支持变革,君主们就成为变革者推动变革的唯一依托者。变革成败与变革者的命运,都系于君主一身,其危险性可以想见。
在周秦之变中,从观念与行动上大力推进古代中国从宗法血缘性的封建国家转向军功爵制引导的帝制国家,法家处在一个非常态的社会政治环境中。这个时期,社会政治大变革不可能具备循序渐进、理性与和平开展的基本条件。这正是商鞅未曾叙用之际,识其英才的公叔痤已经将他置于一个要么使用、要么杀掉,绝不让别国得其所用的危险境地的原因。韩非的处境也类似,李斯、姚贾也将韩非置于这么一个悖谬选择境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4]2155 由此也可以看到,像韩非这样的法术之士,在尚未得到诸侯任用时已经处在生死一线的险境之中。
对于先秦法家来说,他们所谋求的远不是一般承诺既定社会政治结构前提条件下的机制与功能调适。如前所述,先秦法家所期待的变革是一场大变革,就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这样的变革,是对政治权力的彻底重组,使君政转向帝制,让统治者身份从君主转向帝王。这就会彻底终结宗法血缘社会的权力分封-分享机制。先秦法家深知这样的变革所具有的挑战性,所以毫不迟疑地决定站在决意挣脱周天子权威的、强势的诸侯-君主权力一边,以便彻底摧毁长期依附血缘性权力的贤良文学势力。这是一场笃定相当血腥的变革:法家要剥夺依托亲缘、建基亲近关系的旧贵族手中视之当然的权力,后者也就会拼死相抗。在此情景中,即便法家的理念在远距离的历史视角看,虽有符合历史大势的社会趋势性力量支持,也抗不过当下力量的薄弱与脆性。他们的变革,可以进入宏大政制、融入长程历史,但扛不住当下政局、莫测的时政变幻。先秦法家为改革而牺牲的命运,就此注定。也许,在人类历史上的多数大变革,不偿付巨大代价就很难取得历史性的突破和制度性的勝利。
注释:
(1)参见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下编第一篇第三章第三节“夏朝的王权和王权神化”、第四章第四节“夏朝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原始性”,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5-346、369-396页。
(2)参见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下编第二篇第三章第三节“商朝国家形态在中国古代国家中的地位”,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479页。
(3)参见李硕:《翦商:殷周之变与华夏新生》第二十六章“周公大分封与新华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537-540页。
(4)参见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第二章“诸侯的改革与大国的争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167页。
(5)法家三派,是一个以韩非总结归纳法家的基本理念为法、术、势三者而作出的划分。在类型学的意义上并不严格,但大致能够区分法家从技巧性的改变发展到结构性的变动的思想特点。
(6)参见高专诚:《法家思想源流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另见杨宽:《战国史》第五章第三节“楚国吴起的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9-212页。
(7)参见夏泽华:《韩非之死新探》,宋洪兵,主编:《法家学说及其历史影响》,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423页。
参考文献:
[1]李硕.翦商:殷周之变与华夏新生[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
[2]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
[3]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史讲义[M].北京:中华书局,2012.
[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5]班固.汉书·艺文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7]赵鼎新.国家、战争与历史发展:前现代中西模式的比较[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
[8]蒋礼鸿.商君书锥指[M].北京:中华书局,1986.
[9]邓肯·格林.变革如何发生[M].王晓毅,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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