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肥 230051)
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是人类文明的活的灵魂。[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理论的牵引领航。 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指导, 也就难以生成具体而生动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时代命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新的飞跃。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并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习近平法治思想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光芒,它既秉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质和实践要求,彰显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内生品格。 深入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有助于我们准确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巨大的真理魅力,从而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更加坚定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奋力开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崭新局面。
一、实事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论底蕴
哲学是世界观, 是对世界总的根本的看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源理论是: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能动地反映世界。 毛泽东以中国化语言“实事求是”四字概括之。 实事求是,不仅是通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与“魂”,是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逻辑起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论底蕴。 在马克思以前的法学理论中,有观点甚至主张法与经济无关,乃“纯粹意识活动的结果”,有的观点尽管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法由经济决定。马克思、恩格斯经过长期观察、研究后,科学揭示了法的起源、本质、价值和运行规律等一系列关涉法的自身本源问题,深刻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接着,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3]上述有关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阐释,深刻表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客观性、 唯物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世情、国情、党情,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坐标定位和职责使命,强调推进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质言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出的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从唯物论角度析之,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法治建设应置于新的历史方位之下考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5]10。同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5]11。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5]12,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都必须紧紧依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而不能忘记、忽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可以说,善于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是我们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长盛不衰的“基因密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要积极回应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现实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 任何急于求成的倾向都要努力避免,任何落后于实际、无视深刻变化着的客观实际的观念和做法都必须坚决摈弃。 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对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科学判断,提炼规律性认识,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法治建设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不能割断历史。 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 形成了人类法制史上光辉灿烂的中华法系,积淀着独特的法治文化资源,这使习近平法治思想浸润着深厚而浓郁的文化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系所蕴含的法治文化有着独到见解,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6]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7]11。我们要善于汲取中华法治文明中富含的智慧养分,观今鉴古、古为今用,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法治文化精华在新时代熠熠生辉。
三是法治建设应善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与时俱进、放眼全球、体现时代精神,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识。 我们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来力推法治建设,并不等于一味地排斥外来、关起门来搞法治,而是要合理互鉴,在对国外法治成功经验的兼收并蓄、良性互动中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同时也为丰富全人类的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面对纷繁复杂而又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头脑清醒、信念坚定,奉行独立自主原则,坚持走适合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国外法治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 而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始终保持定力,坚持自信自立、守正创新,不仅要摈弃闭门造车、盲目自大的守旧主义、封闭主义思想,还要坚决防止全盘西化、妄自菲薄的民族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倾向。
二、对立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辩证法思维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 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8]691唯物辩证法作为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 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相互统一,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唯物论和辩证法相统一,把二者有机地运用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强调要善于洞察、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现代科学思维能力,坚持以辩证思维、战略思维、系统思维一以贯之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向前迈进。一是坚持以辩证思维推进法治。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解决事物内部的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演进的根本方法。 而由于矛盾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既要对各种矛盾做到了然于胸, 优先解决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得以解决;同时,又必须看到并解决好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始终坚持以“两点论”和“重点论”推进法治建设,善于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从静态的法律制度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 来推进”[7]9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达,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关键是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从这一层面意义出发,当下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9],就是要紧扣这个总抓手,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有机联系的“五大体系”,即整体性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从动态的法治运行机制来看,必须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 法治运行表征为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督法等诸因子共同链接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整个法治运行系统的重要环节,必须优先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这些关键环节的突出矛盾。 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要紧紧抓住法治政府这个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率先突破这个重点,无疑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6]此外,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由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抓住法治实施主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 凡此种种,深刻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注重从全局视角把握法治建设的宏观问题, 又善于厘清法治建设的主流和发展趋势,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以重点突破带动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整体跃升。
二是坚持以战略思维布局法治。 战略思维就是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善于从全面、根本、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10]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坚持以战略思维科学谋划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不仅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法治建设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而且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 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5]22, 极大地提升了全面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的最高意志,成为全党全国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2013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 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高屋建瓴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使法治建设从一般意义上抽象的“法治国家”迈向明确而具体的“法治中国”,并逐步向纵深发展。 2021 年1 月, 中共中央正式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为法治中国建设擘画了明确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标志着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9]这充分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从整体上把握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的战略思维,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治国理政谋略。
三是坚持以系统思维建设法治。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间万事万物皆处于普遍联系、交互作用之中,普遍联系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观点和总特征。 善于从事物的整体出发,客观辩证地把握事物各功能要素间的关联性、协同性,发现不同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 并且从系统观出发,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来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一直是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确立法治建设重大方针的科学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7]4这表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系统思维加以通盘考量、整体谋划,以确保整个法治系统运转有效。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到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这“全面”二字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所必须具备的系统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十一个坚持”,在政治方向、重点任务、工作布局、重要环节、基础保障等方面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方位思考和整体性构建。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 既需要坚强有力的组织力保障,也需要具体明晰的战略目标导向,还需要架构科学的工作布局,在共同推进上发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要以系统思维、全局视角,不断厘清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共同推进的契合性、规律性,梳理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层级关系以及三者相互之间的侧重点、着力点,锚定法治国家这个奋斗目标,抓住法治政府这个建设主体,夯实法治社会这一基层基础。
三、人民至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史观品格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11]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关键在于是否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是否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 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7]12这一重要论断生动诠释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这个根本立场问题,饱含着真挚而深厚的为民情怀, 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价值旨归与导向。一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 在“为了谁”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12]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未来国家制度建设的愿景和主张,团结带领人民经过二十八年浴血奋战,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 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历史变迁和伟大飞跃。 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初心使命。 我国《宪法》第1 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确立了我国国家的性质(国体),明确了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第2 条第1 款和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确立了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上述规定深刻表明,无论在政治逻辑还是在宪法定位上, 国家的主体是人民,政权的主体也是人民,这就决定了人民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而非客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一致性。 从法的阶级属性析之,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愿望和利益诉求制定为体现国家整体意志的法律,再由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这也决定了国家法律及其实施必须以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己任。 如何实现法治为了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7]107-108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通过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机制,并一以贯之地厉行法治,真正实现法治为了人民,造福人民。
二是坚持法治依靠人民。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推动历史前进和社会变革的最终决定性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 ”[13]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就是要始终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让蕴藏于人民群众中的创造活力得以充分涌流, 共同汇聚全面依法治国的不竭动力, 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不懈奋斗。 我国《宪法》第2 条第3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明确了人民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也是法治建设创造性实践的源头活水,是依法治国的真正主体,而不仅仅被当做“被管理者”。[14]较之于西方法治实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启蒙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矢志不渝追求、探寻、推进法治强国梦想,尽管短短百年但成就斐然、前景可期,尤其是新时代十年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当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广泛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投入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之中,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拓宽人民参与法治实施的渠道,并将其融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监督诸环节。
三是坚持法治保障人权。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归根结底是要落实到人权保障上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6]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至“国家机构”前面,作为第二章,凸显了公民权利在国家根本法中的重要地位。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文化权等。 同时,《宪法》还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要恪守正确的人权理念, 以保障人民权益为价值依归,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治国理政的最高价值。 要聚焦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方面的薄弱问题和人民群众对民主、 法治、 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要求新期待,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依法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尊严,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安全。 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同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5],不断完善分配制度,规范财富积累机制[9],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法律制度层面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法治不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守法意识,更要求公平正义得以维护和实现。 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16]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将其融贯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切身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实践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论源泉
实践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实践和认识之间,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在认识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17]马克思科学阐明了人类实践的本质及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并宣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8]。 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并一以贯之地运用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宝库。一是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一种理论的产生,源泉只能是丰富生动的现实生活,动力只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要求。[19]这有力确证实践不仅是认识的源泉,而且是认识的高度自觉和内化动力。 自20 世纪80 年代初起,习近平在河北、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一直极为重视法治建设,提出了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建设“法治浙江”、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长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等新思想、 新观点、新举措。 在长期的领导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积累了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思想新论断, 展现出深邃思考力、敏锐判断力、卓越领导力。[20]实践证明,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源自改革开放伟大时代、深深扎根于现实沃土,具有深厚的实践根基、鲜明的实践指向和宏大的实践张力,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发展进步。 我们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方位,准确把握和积极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刻影响, 使主观认识科学反映客观世界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 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7]110可以说,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变革,孕育其中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深刻变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就,为在理论上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源头活水。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的蕴涵,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实践第一的理论维度。
二是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人类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进而推动人类的思想进步和理论创新。恩格斯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8]668因此,实践的需要是推动认识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延伸的根本动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深入分析我国法治建设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深刻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实际,科学研判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7]19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 但改革发展稳定也面临不少躲不开、绕不过的深层次矛盾。 着眼全局、应对变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法治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时代使命。 例如,基于推进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防范风险、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现实需要以及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 迫切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这些重大问题为导向,本着急用先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着力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法治实践的持续深入,不断冲破认识上的旧框框,突破头脑中的旧观念,推动认识向前迈进,进而达于应事而变、顺势而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注入动力源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7]27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无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也必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认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改变世界,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动实践,其核心是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法治的时代价值和特有功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方法论原则, 引领新时代法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本质要求。与此同时,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实践服务,改造社会,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分两步走总的战略安排, 在法治建设上,提出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21 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问题导向,聚焦法治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注重总体设计与具体创新的有机统一, 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彰显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本质要求。
五、结 语
伟大的法治实践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 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成长于实践、证立于实践、归依于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基本逻辑、一般规律的认识,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真理力量和独特思想魅力,是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 邓小平曾经说过,学马列要精要管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样有一个要精要管用的问题。 这个“精”,从哲学的维度看,就是要深谙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实事求是、 对立统一、实践第一和唯物史观等马克思主义哲学真谛,这四个方面也正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所在,它们内在统一、不可分割。 这个“管用”,就是要求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 必须深刻领会和把握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真正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融贯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之中,转化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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