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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论与“事实”的渊源*

时间:2023/11/9 作者: 江淮论坛 热度: 19328
胡兰双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350)

  自陈波的《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上、下两篇2019年在《江淮论坛》发表以来,国内掀起了一番“陈”与“陈、苏、李”(陈嘉明、苏德超、李主斌)之间关于符合论是否需要“事实”概念的争论。陈波认为,我们可以坚持符合论的核心洞见,即“真”是真值承担者与“实在”之间的一种“符合关系”,符合论的构建并不需要“事实”概念,“事实”概念是一个本体论赘物。[1]而陈嘉明、苏德超、李主斌三人则纷纷发文为“事实”概念辩护。本次争论还需梳理“事实”概念与符合论的历史渊源,探讨“事实”概念何以被引入真之符合论的构建中,具有什么优势,又面临哪些问题,并且揭示这些问题的实质,考察其与“事实”概念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

一、“基于对象的符合论”及其问题

根据真值承担者所符合的“实在”类型的不同,可以将符合论分为“基于对象的符合论”和“基于事实的符合论”。[2]109

  顾名思义,“基于对象的符合论”主张与真值承担者相符合的是具体对象,真值承担者是对“某物是怎样”的一种断定,而其为真是因为它所断定的对象实际上如其所断定的那样。

  “基于对象的符合论”出现的时间远早于“基于事实的符合论”,在符合论发展的古典时期占据统治地位,亚里士多德著名的“真”定义“说是者为非,非者为是,是假的;说是者为是,非者为非,是真的”[3]57被认为是最典型的代表。以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为工具,“基于对象的符合论”将真值承担者分析为“主谓式”结构,在语言上要求谓词对主词有所谓述,这种分析法实则源于柏拉图对当时智者们所提出的“不可能做出‘假’的断定”的反驳。智者们认为人不可能做出假的断定,因为断定“假”就是断定“什么不怎样”,但是人不能断定“什么不怎样”,因为断定“什么不怎样”意味着断定一个空物,相当于没有对任何东西进行断定。柏拉图想到了反驳这个论证的方法,其核心观点就是将句子作为一个结构复合体来分析。他在《智者篇》表示,即使是像“泰阿泰德坐着”这样简单的句子依然由不同种类的词汇组成——一个名称和一个动词,它们都有不同的功能。将名称和动词结合在一起,说话者不仅说出了一些东西,并且完成了一些事情:一个有意义的表述表达了一个想法。这个简单句为真,是因为被名称“泰阿泰德”所指称的那个人处于“坐着”这个由动词所描述的状态下;为假则意味着那个人不处于这个状态下,而是处于别的状态。

  这样看来,亚里士多德似乎未加修改地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主谓式结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最基本的结构,这种逻辑结构的分析统治了后世几个世纪。阿奎那(Thomas Aquinas)等人的真理论也可归结为这种类型,因为他们的理论可以看作亚里士多德真理论的注疏和变种。而亚里士多德著名的“真”定义,其实始于对“假”的思考。

  基于对象的符合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其能解释的真值承担项的形式单一,塔斯基(Alfred Tarski)就表示:“(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大致上是不足够的,它只针对那些‘说’了某些东西‘怎样’或者‘不怎样’的句子,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不曲解句子的意思和改变语言的精髓前提下,是不可能将句子都改写为这样的形式的。”[4]67这 个问题被 库恩(Wolfgang Künne)称为“Procrustes问题”[2]111。

  主谓式分析法要求找到句子的主词和谓词,因此,当面对例如“柏拉图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这样的关系命题时,会将关系分析为关系性,即将“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作为谓词来谓述“柏拉图”这个主词。主谓式分析法也无法处理复合句的真值,因为联结词在主谓式结构中无法被分析。有时也很难找到一个句子的谓述对象,例如“As it was rather cold,it may have been snowing for many hours”(1)这个句子中的“it”到底指的是什么?是“天气”,还是“某个地方”?从英文表述来讲,“it”只是一个虚拟代词,被称为特征放置构造,它并不与任何特定的时空相关。有人认为可以在前面加上“世界就是这样……”(the world is such that……)这样的前缀,使得句子谓述的对象是整个世界。但是,似乎可以将所有的句子都加上这样的前缀,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属性都谓述同一个对象——整个世界?

  总之,真理符合论要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Procrustes问题”,从而处理更多类型句子的真值。随着逻辑原子主义的不断发展,“基于事实的符合论”应运而生,“事实”作为实体与句子具有结构上的对应关系,因此成为句子符合的对象。“事实”概念是如何引入的,其优势在哪,劣势在哪?

二、“事实”概念的引入

20世纪初最具代表性的符合论是“基于事实的符合论”,最初由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将“事实”概念引入符合论的定义。摩尔对真、假的定义刚开始与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并无两样,他以“他的朋友相信他正在听管弦乐”这个信念(2)为例:

  对于我们所说的这个特定的信念,它的“真”“假”是由我们当下实际上听或没有听到管乐队的演奏而决定的。因此,除非我们能理解这两项的差别——我们当下正在听演奏和我们当下在没有听演奏,不然我们将不能理解这个信念的“真”与“假”的区别。这是核心的一点,也是唯一的一点。[5]254

  就是说,摩尔认为判定“摩尔正在听管弦乐”这个信念的“真”,是由实际上摩尔正在听管弦乐来决定的。而究竟什么是“实际上摩尔正在听管弦乐”呢?摩尔解释道:

  这些词意味着,宇宙中是没有“我们正在听着管弦乐”这样的东西的,所没有的东西是“我们”和“听到特别声音”的结合物,没有这样的结合。我认为,我们应该能够清晰地理解“没有这样的东西”是什么意思,如果你不能理解,我恐怕不能说得再清楚了。对我来说,有我们正在听着管弦乐这种东西和没有这样的东西之间的差别是完全基础性的。[5]255

  我们可以说,首先,信念为假意味着宇宙中不存在信念为真时存在的那个东西。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当信念为假时,宇宙中缺乏的那个东西和信念为真时呈现出来的那个东西是事实,它的本质是不会遭人误解的——如果我们当时听到了管弦乐,那么事实就是这样——就是由我们实际上听到了它所组成的事实。[5]256

  从这两段引文可以总结出摩尔如下观点:

  (1)决定信念真、假的那个东西是“事实”。

  (2)“事实”是一种结合物。

  (3)“事实”的本质是不会遭人误解的。

  (4)“事实”存在与否的区别是完全基础性的,是“不能被说得更清楚的”。

  其实,摩尔对“事实”的解释,实际上就是亚里士多德真理论中“实体”和“性质”之间“结合”或“分离”的状态的一种统称。某物是否拥有某种属性,或是否处于某种状态是“实在”层面的事情,因此由“对象”与“性质”结合而成的“事实”的本质是不会遭人误解的,是否存在这样的结合物也是基础性的,是“不能被说得更清楚的”。在这样的“事实”解释下,摩尔通过如下的方式解释“真”:“我们可以说得更为普遍一点:说一个信念是真的,常常是说它所指称的事实的确如此或者已经存在着的;说一个信念是假的,常常是说它所指称的事实并非这样或是不存在的。”[5]256

  虽然摩尔对“事实”概念作了一定的解释,但更多是将它作为一种原初性的、基础性的概念。以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逻辑原子论者做了更多的工作,罗素对“事实”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说明,虽然他也认为“事实”是不能够被清晰定义的,但“事实”的确是使“命题”(3)为真为假的东西:

  我首先试着给出一个“事实”含义的初级解释。当我说一个事实时——我并不想试着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一种解释,让你知道我在说什么——我的意思是要表达那些使得命题为真为假的东西。如果我说“天在下雨”,只有在特定的天气状况下我说的话才是真的,在其他的天气状态下为假。那个使我的陈述为真的天气状况,就是我称之为“事实”的东西。[6]6

  这种解释“事实”的方式体现了罗素“基于事实的符合论”立场。与摩尔相同,这种表述方法也面临着问题,那就是用“真”去解释“事实”——事实就是使命题为真的东西,若之后再用“事实”去定义“真”,那么就会陷入循环定义。这并不是表明完全不能用“真”去解释“事实”,而是不能只用“真”去解释“事实”,不能用“真”构成“事实”的本质属性。因此,需要更多关于“事实”的独立解释。罗素虽然表明自己并不是要给“事实”下一个定义,但是他的确对“事实”做了很多方面的理论构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事实是客观的,存在于世界中。这一点清晰地表达在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他称“世界包含事实,而事实是不论我们对之持有什么样的看法而该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的东西”[6]6。罗素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需要论证的,因为它是“自明之理”。“自明之理”是显而易见的,特意提及它们都显得可笑。也就是说,事实的客观性是罗素事实理论的基础性前提,罗素的事实观是一种“实在主义”的事实观。

  第二,事实不是殊相,而是一种混合物。同样存在于世界,具体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事实”,因为单独的事物不能判定命题的真、假。罗素认为:“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某一性质时,或是指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我们就表达了一个事实;但是那个具有性质或关系的事物并不是我叫作一个‘事实’的东西。”[6]7对“事实”概念作这样的要求,也是出于人们认识世界的需要,因为“外部世界——知识想要了解的世界——并不能仅仅通过各种‘殊相’来加以描述,你必须重视我所说的事实,那些由句子所表达的东西,这些东西就像一个个桌子和一个个椅子那样多,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6]8。

  第三,真、假并不是事实的属性。事实就是事实,没有真、假之分。“很明显,没有事实的真、假二元论,存在的只是事实。”[6]9我们甚至不能说“事实都是真的”,因为真、假是具有相对性的,那意味着你有可能把假的东西说成是事实。

  第四,事实有很多种类,最为典型的区分就是原子事实、普遍事实、否定性事实。

  首先,罗素将“原子事实”定义为最简单的那类事实。[6]26他举例说,如果你看见手中的粉笔说“这是白的”,那么你就获得了一个简单的事实;二元关系也可以组成一个简单事实,例如“这个在那个的右边”;三元关系也同样如此,例如“我把它给了她”。以此类推,就会得到一个原子命题系统。原子命题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即“关系”和“殊相”:

  每个原子事实中有一个成分……这一成分是一个性质或者二元、三元、四元……的关系。为了谈论这些问题,我们把一个性质叫作“一元关系”,这样会非常便利……一切原子命题都对不同层次的关系作了断定。除了关系之外,原子事实还包含关系的诸项——如果是一元关系就有一个项,如果是二元关系就有两个项,以此类推。我把这些进入原子事实的“项”定义为“殊相”。[6]27

  罗素还给“殊相”下了一个定义:殊相就是原子事实中的诸关系项。总之,原子事实是最简单的事实,只包含一个关系,以及与这个关系相对应的多个殊相。

  其次,普遍事实是相对特殊事实而言的。从名称就可以区分,特殊事实就是针对个别对象的事实,普遍事实则是针对一类事物的事实。罗素认为,普遍事实不等于所有相关特殊事实的叠加,因为永远无法保障所列举的特殊事实能够完整地描述这个世界:

  倘若设想你只是用特殊事实就能完满地描述这个世界,那就会再次铸成大错。假定你成功地记述了整个宇宙中的每一个单一的特殊事实,而且宇宙中任何地方不再有你没有记载的任何种类的单一特殊事实,你仍然不会获得关于宇宙的完满的描述,除非你又添上一句话:“我记述的这些是全部的特殊事实。”因此,倘若不是既有特殊事实又有普遍事实,你就不能希冀于完满地描述这个世界。[6]27

  最后是否定性事实,存在否定性事实的观点是罗素事实理论中最具争议性的,因为人们直觉上认为,并没有否定性事实,只存在肯定性事实,否定性事实可以用肯定性事实来表示。但是罗素认为缺少一个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否定的事实。罗素倾向于承认否定性事实的动机很简单:若不承认存在否定性事实,那么是什么使得一个肯定性的假命题为假呢?

  我认为,最好还是把否定的事实看作最终的事实,否则你就会发现:要说出命题到底对应的是什么,这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当你有一个假的肯定命题(比如说“苏格拉底活着”)时,因为真实世界中有一个事实,这个肯定命题便是假的。只是因为有一个事实,一个事物才可能是假的,因而你会看到要说出下面这一点是极端困难的:如果你不打算承认否定的事实,那么当你作出一个假的肯定的断言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呢。[6]28

  罗素将否定性事实看成与原子事实一样的简单和基础。这点似乎也不难理解,因为古典符合论就包含着否定事实的对应项“非是者”——“事物并不处于某种状态之中”。罗素承认否定事实并不是要与否定命题对应,事实的肯定还是否定——即殊相与关系项之间的状态关系——是客观的,并不由命题决定;相反,一个事实无论肯定还是否定,都有两个命题与之相对应,并且这个事实使它们一个为真、一个为假。但罗素对于否定性事实存在与否的态度并不是完全肯定的,而是“权宜”。罗素承认:“我并没有肯定地说存在否定性事实,而是说也许存在。”[7]25

  在这种事实观下结合逻辑原子论者的分析方式,便可以将命题与事实之间的符合关系刻画为一种“同构”关系。逻辑原子论者十分重视逻辑分析,认为分析的目的在于揭示每一个命题都是它所描绘的实在的图式。分析的途径包括:把分子命题或复合命题分解为原子命题或基本命题,把原子命题分解为名称和谓词等不可再分的终极单元,再结合前面提到的事实结构和类型——专名对应殊相,谓词对应属性或关系,原子命题对应原子事实,复合命题的真值可以化约为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值。加上一些特殊的情况,罗素的符合论可总结为如下形式(4):

  一个命题X为真,当且仅当:

  (Ⅰ)若X为原子命题,那么存在一个原子事实Y,使得X符合Y;

  ·一个原子命题X符合原子事实Y,当且仅当X与Y同构;

  ·一个原子命题X与原子事实Y同构,当且仅当:

  (ⅰ)命题X中的n元谓词Rn意指(5)事实Y中的n元关系Rn;

  命题X中的n个名称a1,a2,……,an意指事实Y中的n个殊相a1,a2,……,an。

  (ⅱ)命题X中的位置元素O等同事实Y中的位置元素O。

  (Ⅱ)若X为否定命题、全称命题或存在命题,那么分别存在否定事实、一般事实、存在事实Y,使得X与Y相符合。

  (Ⅲ)若X为分子命题,则:

  (ⅰ)若X为p并且q的形式,则存在原子事实p′和q′,使得p与p′相符合,q与q′相符合;

  (ⅱ)若X为p或q的形式,则至少存在一个原子事实p′或q′,使得p与p′相符合或q与q′相符合;

  (ⅲ)若X为p→q的形式,则存在原子事实q′,使得q与q′相符合,或存在否定事实非p′,使得p为假。

  (Ⅳ)若X为逻辑命题,则X的真是先验的。

  罗素的符合论被认为是“基于事实的符合论”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图式论与罗素的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真值承担者为真是因为其与事实相符合”便一度成了符合论的代表性观点,在20世纪初期与真之融贯论、实用主义真理论等观点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三、“事实”概念与符合论的适配性

阿姆斯特朗的“使真者理论”被认为是符合论的现代变种理论,他本人也对“事实(事态)”概念做了系统的刻画。可以结合阿姆斯特朗的观点来探讨如下几个重要问题:“事实”实体得以出现的契机是什么,“事实”概念为什么能与符合论相适配,“基于事实的符合论”本身的优势是什么?

  首先,符合论早期为什么没有出现“事实”概念,其后出现的契机是什么?李主斌给出了如下解释:

  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属性分析中,关系实际上是缺失的。尽管关系是亚里士多德的九大属性范畴之一,但由于关系被认为存在于实体中,因此所有的关系语句也同样被分析为主谓式。举例而言,句子“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被分析为苏格拉底具有是柏拉图的老师这一属性。可以看到,这里所说的关系实际上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关系性质……但这一事实之可能性,依赖于苏格拉底与是哲学家实际地关联起来,即要求一种关系。然而,当关系被理解成关系性质时,则无法承担这里所要求的它的角色。[8]85

  “关系”被解释为独立项是事实得以实体化的形而上学基础,这种说法其实来源于阿姆斯特朗对于事实本体论何以出现的历史梳理,仅仅承认实体存在是不够的,因为事实是一个结合体,并不是它的组成部分的简单罗列。不仅要承认这个“结合体”中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而且需要承认它们之间存在一种结合力。关系的存在就是起到结合力的作用,它使得我们清楚是什么使得相互独立的不同实体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整体。但同时,把几个关系解释为独立项也面临着“布拉德雷倒退”的威胁。

  以往解决这一难题的一般策略是既承认“性质”和“关系”的存在,又将它们当作一种共相,是事物的存在方式,是“不饱和的”,弗雷格、罗素、阿姆斯特朗等都采取过这样的策略。但这就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作为事物存在方式的“共相”是否真的具有独立存在性,也就是“共相”作为实体与“殊相”作为实体是否具有相同的地位?由此又引发新的争论,并且这种方式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布拉德雷倒退”问题也是有待商榷的。

  虽然“事实”作为统一体还存在争议,但是不能否认只有这种统一体的事实才能更好地与符合论相结合,因为符合论有一个很重要的推论,名为“符合论的关涉性原则”——若一个命题(或语句)为真,那么这个命题(或语句)与它相符合的实在之间必须具有密切相关性。[9]28这个直觉可以从不同阶段符合论对“符合关系”的刻画中得到,例如在摩尔的符合论中,一个信念为真,必须是它所指称的事实存在或的确如此,只有这样,真信念和事实之间才能构成“符合关系”;罗素的原子命题仅仅与其内部结构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原子事实相符合:必须找到名称所指称的个体、谓词所指称的关系所组成的事实。因此,符号的“意指”关系,在确立真命题与所符合的事实之间的相干性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即便是允许“多对多”的使真者理论,对使真者也是有可辨识度要求的:“我们或许要说,对于某一特定真命题的诸使真者来说,或多或少要具有一定的可辨识度。越具包容性的使真者,它的可辨识度越低。 ”[10]17

  其次,结合具体的事例来探讨“事实”实体对符合论来讲为什么是适配的。

  以命题〈这朵花是红色的〉为例,这个命题若为真,它所符合的“实在”是什么呢?按照唯名论的观点,世界上存在的仅仅是个别事物,是殊相,它们否认共相具有客观实在性。而符合论要求命题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因此该真命题所符合的实在只能是【这朵花】(6)。但问题在于,这个实体可以被多个真命题相符合,如〈这朵花很香〉,〈这朵花是百合花〉等,这会使得不同的真命题与一个相同的实在符合,这样的使真者对命题来说过于“笼统”,原命题只是在说性质“红色”内在于这朵花之中,与这朵花的其他属性都不相干。当然,唯名论也有处理“共相”的方式,那就是将共相处理成殊相的集合。按照这样的方法,这个命题所符合的是【所有红色的对象的集合】,当然,那朵红色的花自然也包含在其中。这样的做法看似刻画了共相,使之与原命题更相关,实则把所符合的实在的范畴拉得更大了。这样看来,唯名论立场上的两个回答都不令人满意,从符合对象与真命题之间的相关性考虑,似乎承认“共相”存在的实在论立场更有优势。实在论的观点认为:除了殊相以外,共相本身也具有实在性。在这样的立场下,便能找出命题中谓词在世界中的对应物。但问题在于,仅仅承认二者的存在是否足够,即这个命题所符合的对象是否可以表示为【这朵花】和【红色】这两个“实在”的简单罗列?并非如此,阿姆斯特朗论述到:

  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况,一个殊相a示例了共相F,a是F。在世界上一定不存在某一个东西,为这个命题的“真”提供一个本体论的基础吗?这个使真者或者这个基础不会是a,因为在任何程度上a都仅仅是一个殊相,殊相都区别于它们的性质。那么把a和F加在一起呢?这种办法似乎好些,但是仍有一种办法否定它,那就是:即使a和F都存在,但a不是F,F在其他的地方被示例了。[11]1

  也就是说,即便是殊相“这朵花”和共相“红色”都存在,它们之间也可能并不存在示例关系。因此,使真者仅仅由命题所提及的殊相与谓词所代表的共相简单加和而组成是不够的,还要对它们之间的“示例”关系有所表达。这就意味着,需要承认世界中存在这样一种结合体,它由殊相、共相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组成。承认“事实”或“事态”的存在就能够充分保障真命题与所符合对象之间的“密切相关性”,用阿姆斯特朗的话来讲,就是便于找到真命题的“最小使真者”。因此,“事实”作为实体存在与“符合论”之间具有很强的适配性。

  仍需要关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承认“事实”实体的前提下,“关涉性原则”和“可辨识性”是否同样能够得到保障。前文提到,若要这两个原则得到保障,在本体论层面要存在三个要素:具体对象(殊相)存在,性质、关系(共相)存在,并且它们之间的结合力(示例关系)存在。大多数“基于对象的符合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承认这三要素的存在,因此,根据“事实”概念的结构解释,承认了这三个要素就等于承认了事实,承认事实存在并没有在本体论上承诺更多东西。

  最后,简单分析“基于事实的符合论”相较于传统的“基于对象的符合论”有哪些改进。前文提及的传统的“基于对象的符合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只能讨论“主谓式”结构句子的真值,这其实源于亚里士多德“实体—属性”这种世界模型的形而上学预设,根据世界的形态,对真理有所限定。但是“基于事实的符合论”并没有限定真值承担者的类型,从罗素的符合论中便可以看出,他讨论了更多命题类型的真值——复合命题、量化命题、否定命题等。相反,同构说的构建更像是依照着命题的结构去映射世界的结构,通过命题去找“事实”。这样的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顾及了真值承担者的灵活多变性,却也带来了很多麻烦。

四、“事实”概念带来的麻烦及其实质

“事实”概念给符合论带来了很多疑难。

  首先就是“可笑的事实”问题。“基于事实的符合论”预设每一个命题(或其他真值承担者)都对应一个“事实”或者“准事实”,不仅命题本身结构是丰富的,组成命题的成分也是多样的。因此,在依照命题去寻找它们所符合的事实时也面临着困难。例如,罗素为了证明否定命题为“真”而承认了“否定性事实”的存在,为了证明量化命题的“真”而承认“一般事实”和“存在事实”,但这些事实类型是否存在是极具争议的。另外还有很多包含虚构对象和包含时态、情态词的命题,若它们都对应着特定的事实的话,那是否意味着存在更多“五花八门”的事实呢?

  拉斯穆森(Joshua L.Rasmussen)将这些“五花八门”的事实称为“可笑的事实”[9]28,他共给出了七个例句来说明这个问题,可归结为三类小问题:其一,命题结构的符合论解释疑难,即“或者”“并且”“并非”“蕴含”等这样的逻辑联结词在世界中是否有对应物的问题。罗素的观点自然是认为它们不对应任何东西,但问题在于这些联结词的确在判定复合命题真值时起到了关键作用,若它们在世界上并无对应物,也就说明能够决定命题真值的因素有一部分并不在世界当中,这与符合论的基本观点相悖;但要找出它们在世界中的对应物,又显得极其违背直观。在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战中,陈波提到“逻辑常项指称世界的形式结构”[12]122,这个观点来自吉拉·谢尔(Gila Sher)[13]33,但这种观点能否得到广泛认同还是一个问题。其二,对象的符合论锁定疑难,即在锁定命题的谈论对象时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并不存在的对象、已经逝去的对象、虚构的对象等等。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所涉及对象的形态、实在性、时间性以及人的臆想行为。其三,模态词的符合论解释疑难,即由“可能”“必然”等模态词构成的命题该如何用符合论解释其真值的问题。符合论要想每次都顺利地找到命题所符合的事实并不是简单的事情,若强行寻找,只能找到一个个“可笑的事实”,并且会让人认为,事实是命题的附属品,有一个真命题,就有一个事实。陈波在文章中一再表明“严格的同构说是一种神话,并非每一个语言成分都对应着世界中的某个东西”[1]78。

  “可笑的事实”问题可以算作对符合论的责难,但不能说是因为“事实”概念而对符合论产生的责难。换句话说,即便没有“事实”概念,这些问题依然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其实都是针对不同类型命题的组成部分如何与世界中的对象对应起来的问题,属于符合论如何合理确立真值承担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符合关系”预设下的指称问题。因此,即便没有“事实”概念,逻辑联结词的指称问题就能够解决了吗,虚拟对象就存在了吗?那些“基于对象的符合论”也逃脱不了这些问题的诘问,因为面对不同类型的真值承担者,“符合关系”当作何种解释是所有类型符合论的核心议题。

  其次,“弹弓论证”问题。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版本的“弹弓论证”被认为是反符合论的论证,他意在证明“所有的真句子都符合相同的事实,并且是唯一的大事实”[14]42。“弹弓论证”的成立依赖两个规则:

  LP规则:如果〈φ〉?〈ψ〉,那么[φ]fact=[ψ]fact(“?”表示逻辑等值,“=”表示同一)。即任意两个逻辑等值的命题符合相同的事实。

  SP规则:如果〈φ〉?〈ψ〉,那么[φ]fact=[ψ]fact(“?”表示语义等值,“=”表示同一)。即任意两个语义等值的命题符合相同的事实。两个命题是语义等值的,当且仅当它们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一个命题中的单称词项被另一个命题中的具有相同所指的单称词项所代替。

  那么,令〈φ〉和〈ψ〉是两个任意真命题,o是任意的对象的名称,COR表示符合关系,[φ]fact表示真命题〈φ〉所符合的那个事实,“弹弓论证”便可表示为如下论证:

  

  

  从这个论证可以看出,〈φ〉和〈ψ〉是两个任意的真命题,它们却符合相同的事实,戴维森由此推出所有的真命题都符合相同的事实。

  但是,“无论是SP规则还是LP规则,在“弹弓论证”中的使用都是错用或无效的,“弹弓论证”不能达到反符合论的目的”[17]1。“弹弓论证”所揭示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事实”概念,仍有指称问题的因素。“弹弓论证”能得以构建的很大因素在于其默认两个构造的摹状词是共指的,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必然共指,且它们的构造方式也极不合理。因此,如何确保单称词项顺利指称相应的殊相,也是“符合关系”需要讨论的范畴。从另一个角度说,只需要改变称谓,将“符合于相同的事实”改写为“符合于世界中相同的对象和性质”或“符合于世界中相同的对象序列和关系”,在具体论证中将任意真命题所符合的事实“[φ]fact”改写为对象与关系的结合物“Rna1,a2,……,an”,那么整个论证还是可以构建下去的。也就是说,若“弹弓论证”是正确的,那么即便没有“事实”概念,也会面临“所有的真命题都是因为相同的对象具有相同的性质或相同的对象序列处在同一个关系中而为真”这样的问题。

  最后,“事实”概念的合理性问题。围绕“事实”概念究竟是什么的争论从未断绝过,摩尔认为“命题”是一种事实;逻辑原子论者认为事实是一个复合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殊相和性质;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事实就是我们的感觉经验;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认为事实就是世界中的存在物;陈波“事实没办法个体化”的观点,戴维森早先也有过类似的表述:“如果我们试图为指称事实提出某种严肃的语义学,我们就会发现:事实是连成一片的,没有办法在它们之间作出区分。”[15]5在奥斯汀与斯特劳森(Peter Frederick Strawson)关于“事实”概念的争论中,斯特劳森也对奥斯汀认为事实可以被个体化的看法发表过如下观点:“奥斯汀先生看起来忽略了‘事实’与‘事物’之间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类型上的差别。”[16]167斯特劳森认为“事实”是一种“伪实在”“伪物质”,与物是不同的。他不同意符合论将“事实”“事态”这样的概念像物一样被称为“一个事实”“一个事态”,而奥斯汀的问题就在于他没有“抵挡住这样的诱惑”[16]169。

  这些问题虽然都是针对“事实”概念而提出的,但揭示的符合论问题真的仅仅在于“事实”概念吗,去掉“事实”概念就能一了百了了吗?纵观国内的这场争论,都是围绕着符合论是否需要“事实”概念而展开,但讨论的问题实则是“否定性事实问题”“事实的个体化”问题等,都是披着“事实”概念外衣的指称问题。且“事实”概念的存在对符合论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能够保障符合论所需的“关涉性原则”或“可辨识性”,而承认三要素存在与承认“事实”存在在本体论上并没有实质差别。实际上,有关“事实”何以连成一片、“事实”的个体化问题是否是难以解决的问题,都是可以进一步商榷和处理的。

  无论是“基于对象的符合论”还是“基于事实的符合论”,在近当代都有新的发展或变种理论的产生,例如塔斯基的语义真理论就可以看作对亚里士多德“基于对象的符合论”的一种延伸发展,吉拉·谢尔的实质真理论也是一种“基于对象的符合论”,阿姆斯特朗的使真者理论可以看成“基于事实的符合论”的一种变种理论,拉斯穆森的符合论特别是他的事实理论也是对“基于事实的符合论”的一种辩护。各种类型的真理符合论仍在向前发展,它们与事实的纠葛仍会继续下去,追求真理是我们永恒的使命!

  注释:

  (1)由于翻译为汉语以后句子的结构用词发生了变化,因此下面的分析以英文原文为主。例子来源于Künne。

  (2)摩尔认为“信念”是真值承担者。

  (3)罗素认为“命题”是真值承担者。

  (4)对罗素真理论的总结大部分来自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还有一部分参照罗素的《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

  (5)在罗素的原文中用的是“means”,名词形式使用的是“meaning”。按常理,应该将“means”译为“意味着”,但是由于罗素的意义理论是一个外在论,不同于一般理解的意义理论是一种内涵理论。因此,本文遵循《逻辑与知识》苑利均版本的译法,将其译为“意指”。但这一部分使用的“意义”和“意指”二词,其实是同一个词的不同形态。

  (6)这里用符号“【……】”来表示命题所符合的东西,按照符合论的观点,能够加在括号内的,必定是某个“实在”或是某些“实在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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