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必然要求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否则参与动力不足,但民营企业一旦获得较大话语权,加之代理行为倾向,而管家特征不明显,往往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牺牲整体利益,与国有企业混改初衷背离。国有企业混改面临权威配置与代理难题,而分享经济下的求同存异、共享共赢和协同治理,使得代理行为与管家行为实现良好平衡,有效解决了代理问题。同时,基于分享经济理论,依据“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多边治理与权威动态配置逻辑,构建资本协同、决策协同、经营协同、监管协同四维一体的“锥形体”协同治理模式,四者相互制约平衡,以此保障和平衡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及企业家资本多方的核心利益,能有效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关键词:分享经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1.2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1-862X(2020)04-0126-006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国企混改)面临企业权威配置与利益分配难题,容易陷入保持国有资本权威绝对主导,还是大胆放开赋予民营资本更大话语权和企业权威的两难窘境。在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异质性条件下,由于部分民营企业家、职业企业家等核心产权主体管家特征不明显,容易形成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之间权威与利益的冲突,代理问题凸显。在此背景下,分享经济理念顺应而生,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等都明确提出分享经济发展模式,倡导“共享共赢”,其本质是强调各类产权主体的求同存异与多边治理,改变了主体心理契约,促使代理行为向管家行为转化,有效解决了代理问题。可见,分享经济与国有企业混改具有较强联动效应,分享经济是人类又一次产权制度革命,正在创造一个既非公有经济,亦非私有经济的混合所有制的新产权制度,为我们找到了破解混改实践中企业权威配置与代理难题的新思路。
一、文献回顾与评述
目前,关于国有企业混改及治理问题探讨的成果较为丰富,很多学者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持肯定态度,提出资本混合有利于治理效率和公司绩效提升,如李维安(2014)提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能够优势互补,两者混合可实现“1+1>2”的治理效应,同时,强调国有企业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推行“母子公司并进”和“母子公司协同”。郝阳和龚六堂(2017)发现,“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发挥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优势,能够提升公司绩效。任广乾等(2019)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绩效呈倒U型关系。也有部分学者在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改革存在的一些难题,如厉以宁(2015)研究发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双方都存在担忧和顾虑,动力不足,提出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保障改革的有效进行。李建标等(2016)研究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業之间会存在不同的权力认知取向,要经过长时间的认知和行为的协调才能够取得实际的改革效果,这无疑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綦好东等(2017)研究提出,部分既得利益者的阻碍、激励机制的落后和意识形态的固化等都会阻碍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混改实质是产权改革,产权改革是深化改革的关键(张维迎,2000)。因此,许多学者抓住产权制度设计这一主线,探索国有企业混改的治理优化及效率提升策略,试图解决国有企业混改难题,张伟和于良春(2017)提出,国有企业混改实践中的产权结构选择,应避免“一刀切”,根据“一企一策”原则,设计交叉持股方案。杨红英和童露(2015)提出,通过合理的所有权安排,防止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是有效推行国有企业混改的关键。夏春晓(2016)[1]研究指出,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必须能够有效制衡国有股东才能起到混改的效果。阿布都合力力·阿布拉(2020)指出,增强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效的前提条件在于科学配置控制权,明确各主体职责。张云等(2019)指出,适当缩小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各类资本的股权占比差距,能够提升企业效率。杨松令和孙大卫(2018)指出,国有企业混改必须结合国有资本逐利性和社会性并存的特点,构建最优股权结构测度体系。李东升等(2015)提出,要重视不同产权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以强化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混改。杨萱(2019)[2]研究指出,国有企业混改后,企业中混合股权的制衡度能够提高企业的绩效。谢富生(2020)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混改融合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双方的优势,产生互补的企业治理效果,能够改善企业的绩效。李向荣(2018)[3]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混改优化了企业的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改进,同时,国有企业混改应做到有选择性地引入非国有主体、提高股权集中度及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通过以上文献的梳理,发现现有研究成果对国有企业混改的积极效应、问题与障碍、产权制度及治理优化等方面均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本文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参考作用。但笔者认为,现有成果主要是基于代理理论下的探索,将管家理论纳入到同一分析框架的成果缺乏,事实上,管理者团队的代理行为与管家行为同时存在,因而上述成果的现实解释力稍显不足。民营资本的嵌入,导致国有混改企业的治理更为复杂,而分享经济模式有效解决了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冲突。基于此,本文从分享经济这一新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治理问题,将新时代背景下的分享经济理念与我国国有企业混改实践联系起来,试图找到国有企业混改实践中企业权威和利益冲突的化解思路与可行方法,有效解决代理问题,同时拓展分享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研究内容,为政府推动分享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家(含民营企业家)参与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权威冲突: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视角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企业权威到底如何配置,不同理论观点不同。代理理论强调企业权威在国有资本内部配置,民营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管家理论强调充分信任,大胆授权,可能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
(一)代理理论
Wilson(1969)率先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刘有贵和蒋年云,2006)。之后,Ross(1973)、Jensen and Meckling(1976)、Myers(1977)、Harris and Raviv(1979)、Holmstrom(1979)、Fama and Jensen(1983)、Grossman and Hart(1983)、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等进一步完善了委托代理理论,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该理论将人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和利己主义者。由于委托人难以掌握代理人的动机与行为,代理人的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凸显,从而利用自身独有和自我掌控的信息优势,做出有损委托人核心利益的败德行为,达到实现私有利益的个人目标,代理问题由此产生。如何创新管理理念,改进治理机制,改善委托代理关系,降低代理成本,成为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重中之重。在国有企业混改实践中,因为民营资本的嵌入,改变了权威配置和利益分配格局。因此,部分国有产权主体将自身视为委托人,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及实施混改以后,往往将民营企业家或者职业企业家视为绝对的代理人,在此认知下,一方面强调国有资本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对民营资本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对已经进入的民营企业家和职业企业家采取严格的监督与控制[4]。一旦国有产权主体与其他产权主体之间建立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导致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基础,不仅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难以建立良好合作,还会形成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恶性循环,导致混改企业的治理机制无法实现最佳效果,进一步导致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动力不足,从而影响国有混企和国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管家理论
由于代理理论过于强调人的利己主义行为,忽视了利他主义行为的客观存在,因而现实解释力不足。为此,部分学者独立于代理理论,基于人性假设的另一面,即“社会人”假设,探索建立了管家理论(Donaldson and Davis(1991),Davis et al.(1997),Breton-Miller and Miller(2006)),弥补了代理理论的不足(张志波,2008)。管家理论认为社会人具有强烈的自我实现意愿,也具有集体主义倾向和合作精神,愿意成为一个忠诚的管家。企业组织中,当被委托人的“社会人”屬性凸显时,其不再是自私自利的偷懒者和贪婪者,而是追求价值、在意声誉、看重事业的自我实现者,是值得信任、器重和合作的“管家”。因此,管家理论认为,过于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影响被委托人追求“自我实现”和“组织至上”的良好动机,并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和对组织发展的悲观预期,这种内耗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只有充分信任,大胆授权,与被委托人建立委托-管家关系,为其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充分激发其潜能、发挥其优势,以此实现企业目标和个人目标的协调统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实践中,委托人(国有资本产权主体)与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家及职业企业家之间建立何种关系是国有企业混改成功与否的关键。被委托人可选择成为管家或代理人,而委托人(国有资本产权主体)做何种选择取决于其对内外环境及外部产权主体行为特征的综合判断。只有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同时选择相互信任、精诚合作的管家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协同优势和治理效应,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才具备更强动力,高质量发展目标才能实现。
(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目标与权威冲突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追求目标存在差异,国有企业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包括高质量发展、社会责任、共同富裕等其他目标。这种目标的异质性导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权威诉求与利益分配上产生冲突。无疑,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有企业混改必须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为基本目标。因此,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领,统筹协调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权威结构及利益关系,有效化解两者之间的目标差异与利益冲突,是国有混企治理优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权威作为一种特殊治理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权威主要包括所有权权威和管理权威,其中,管理权威又包含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威和经营团队的经营管理权威。由于目标的差异性与信息不对称性,国有企业往往担心一旦民营企业过度涉入,将利用其权威和信息优势损害国有利益,因而会根据被委托人的代理行为倾向程度进行权威配置,当民营企业家等被委托人代理行为倾向程度较高时,为避免重大利益损失往往注重保持双重权威,企业权威在国有资本内部配置。同时,所有权权威配置比较谨慎,相比管理权威更加保守。当前中国社会,由于信用、声誉、法律、道德等约束机制还不太健全,一些外部产权主体管家行为特征不明显,甚至具有较强的代理行为倾向。因此,不少国有企业在混改中倾向保持国有权威,甚至所有权权威和管理权威并重,即股权开放程度依然不高,关键岗位难以向民营资本开放,职业化管理程度不高,导致民营资本的权威和利益诉求难以有效实现,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动力不足,高质量发展难以实现。
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治理协同:分享经济理论视角
国有资本作为第一委托人,要遵循科学治理理念,引导产权主体心理契约的重塑,促使委托-代理行为向委托-管家行为转化,以协调产权主体之间的目标差异与利益冲突,最终实现委托人价值最大化。本文从分享经济理论视角,探寻国有企业混改实践中产权主体目标协同及权威与利益冲突化解的理论依据与治理方略,进而实现治理协同与高质量发展。
(一)分享经济理论
分享经济理论是在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外最早源于威茨曼1984年出版的著作《分享经济》,提出了员工与资本家共同分享企业利润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之后,米德(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进一步探索,丰富和发展了分享经济理论,并具体提出了员工持股、纯利润分享、纯收入分享等分享模式。国内学者李炳炎等率先提出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的核心观点,之后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李炳炎,2008;李炳炎,2009;李炳炎和袁灏,2011;李炳炎,2012;李炳炎和徐雷,2017),将国家、企业和员工视为利益共同体,强调国家、企业和员工不同产权主体实现真正的利益分享。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分享经济理论研究也从分配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所有制改革领域及治理领域等。新时代背景和新经济条件下,分享经济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利润共享,也不等同于协同消费,分享经济理论应用前景较为广泛,可以是国际(区域)层面的利益共同体建设,也可以是企业层面的资源集聚与共享、企业分工与协作、资本融合与产权协同等(张培丽,2015)。[5]与此同时,仅从企业层面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享经济应用领域就非常丰富,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的“净收入”分成、私有企业的“利润”分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权”分享及可实现“共同决定制”企业的“经营权”分享(李炳炎和徐雷,2017)。[6]笔者认为,无论应用于何种领域,分享经济都应遵循“求同存异、共享共赢”原则,其本质脱离不了产权协同、利益共享两大核心命题。因此,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实际上是一场产权制度革命,关键问题在于解决国有资本产权主体与民营资本产权主体、员工(主要是企业家)资本产权主体之间的目标异质性、产权冲突与利益均衡问题,这就需要重新规划企业权威配置格局和调整利益分配机制。毫无疑问,新时代背景下,分享经济理念和模式必将得到更为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的零和博弈,而是各类参与者共同发展、共享混合所有制改革红利的正和博弈。
(二)基于分享经济理论的多边治理及权威动态配置
分享经济理念和模式下的“求同存异、共享共赢”,突破了传统的权威和利益配置格局,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各类产权主体的心理契约,有利于建立产权主体之间的信任契约,促使产权主体代理行为向管家行为转化,实现产权主体代理行为与管家行为的动态平衡,从而提升治理效率。国有企业混改实践中,企业权威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建立核心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协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多边协同治理是大势所趋。一方面要更加尊重优质民营资本及优秀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合理配置企业权威,积极分享改革成果。另一方面目前国有资本重要地位无可替代(许光建和孙伟,2018)[7],依然要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这也是由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如何平衡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威配置模式,是国有企业混改的关键。保持绝对国有权威和控制力,所有权权威和管理权威过于在国有资本内部配置,难以吸引优质民营资本和优秀企业家人才深度参与改革,导致国有企业混改进程缓慢和治理效率低下,甚至间接导致民营资本外流,影响我国世界级一流企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同时,过于将企业权威让渡于外部资本,让民营资本权威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影响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定位,违背了改革初衷。笔者认为,突破企业权威配置的两难窘境,是基于分享经济理论建立国有资本权威与民营资本权威、企业家权威的多边治理与动态配置模式,促使代理行为与管家行为的动态平衡,实现产权主体的目标协同与治理协同,保障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员工多方的核心利益,助力国有企业混改的深化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当国有所有权权威明显(国有股权资本主导)并能有效发挥作用时,国有管理权威可以合理稀释,向民营资本和企业家资本开放,激发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热情;当国有所有权权威明显弱化时,国有管理权威要能发挥作用,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8]
四、多边治理及权威动态配置下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协同治理模式
依据“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多边治理与权威动态配置逻辑,建立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良性动态关联关系(协同关系),构建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动态协同治理模式,力求实现混改企业的资本协同、决策协同、经营协同和监管协同,进而形成发展合力,实现高质量发展。[9]
(一)资本协同
所谓资本协同,即构建“国有股权+民营股权+企业家股权+其他股权”多元化股权结构的股东所有权权威配置模式。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时机成熟度构建动态资本协同模式,实行分类治理。[10]国有资本重点把控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保持绝对的所有权权威。公益类领域,保持相对的所有权权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竞争性领域,坚持市场化导向,保持适度所有权权威,有条件放开股权比例限制,积极吸纳优质民营资本,强调各类资本的同股同权,以法律形式保障其应得利益,解除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这类产业领域是国有企业混改的试金石,条件成熟,国有权威可让位于民营权威,民营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此外,在保持所有者所有权权威条件下,向核心员工(企业家)开放部分股权,增强企业活力。由于目标异质性问题及代理行为的存在,国有企业混改一定要慎重选择民营资本和企业家资本,根据“求同存异、共享共赢”原则,精心谋划、严格把关,面向战略协同性强的民营资本和企业家资本,选择具有管家行为特征、能够达成目标共识的产权主体进行良好合作,以此保证国有企业混改高质量开展。[11]
(二)决策协同
所谓决策协同,即构建“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员工董事”三位一体的重大决策权威配置模式。股东董事由股权占比较大的股东组成,既包括国有资本又包括民营资本,杜绝“一言堂”现象,相互之间制约平衡,从而保证各方权益。独立董事由行业经验丰富的外部知名专家担任,促進经营效率提升。员工董事来自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代表,代表企业的执行层。合理配置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和员工董事,三者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既要保护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等多方主体的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的良性经营和有效治理。具体而言,一是董事会治理保持独立性,董事会设置要保证国有股东对企业重大目标和重大决策的有效掌控。二是既要保持股东董事对董事会的掌控,又要避免股东董事对董事会的过多参与,从监督型董事会向战略型董事会转变。三是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积极推动去行政化,提高市场化程度,保证决策的独立性、科学性。四是建立科学的董事会成员选拔制度,评价指标要纳入管家行为特征要素。五是将决策和执行有效分离,使得所有权权威和管理权威之间拥有明确的界限划分。[12]
(三)经营协同
所谓经营协同,即构建“国有企业家+民营企业家+职业企业家”三者融合的经营管理权威配置模式。国有企业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民营企业家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希望拥有一定的股权比例、一定的话语权和经营管理权。民营企业家经验丰富、市场洞察力强,由于逐利天性,其会利用自身优势,采取最适合企业的经营方式,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相比其他类型企业家,职业企业家往往更具有专业性,不仅专业领域知识渊博,而且实战经验比较丰富,融良好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一体,往往决策果断、方向明确。[13]国有企业混改应积极引进优秀职业企业家出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循序渐进去行政化管理,才能让企业更好地走向市场,自信从容迈向国际。基于经营协同的经营管理团队有效融合,可以协调国有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及职业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权威,三者制约平衡,共同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责任,有利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有利于实现产权主体代理行为和管家行为的动态平衡,有利于形成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多方合作共赢的经营与管理格局。
(四)监管协同
所谓监管协同,即构建“内派监事+外派监事”相结合的协同监督模式。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与地位,防止监事会形同虚设。[14]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国有企业混改决不能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道路,决不能让其他产权主体或内部控制人合谋掠夺国有财产、剥夺人民财产(吴易风,2007)。[15]因此,强化监事会治理,提升监事会职能的管理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国有企业混改的重要环节。内派监事由国有企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国有企业代表主要负责国有资产运作监督职责,民营企业代表主要负责企业经营与管理,员工代表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家的权利是否被滥用,是否保障员工利益等。外派监事是内派监事的重要补充,主要由政府人员和专家组成,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对董事会、监事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防范贪腐寻租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形成更加有效的现代企业治理系统。基于内派监事与外派监事协同监督模式,结合政府、民营企业、员工及社会360度监督,可以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透明化和公平化,有利于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结 语
国有企业混改处于关键时期,重构企业治理模式,优化企业权威配置,加快推动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有企业混改,提升国有企业混改效率,培育世界级一流企业,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构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贡献在于:从分享经济这一新的视角找到了解决国有企业混改治理实践中代理问题的新思路,厘清了分享经济模式下的“求同存异、共享共赢、多边治理”,改变了产权主体的心理契约,促进了产权主体代理行为向管家行为转化,从而实现产权主体代理行为与管家行为动态平衡的内在逻辑。并基于分享经济理论,探索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权威冲突与治理协同,在此基础上,依据“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家资本”的共享共赢、多边治理与权威动态配置逻辑,构建了资本协同、决策协同、经营协同、监管协同四维一体的“锥形体”动态协同治理模式。同时,国有企业混改是一个系统工程,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索的重要主题,比如分享经济下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核心驱动力、分享经济下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模式与路径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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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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