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民交产禁令以维护八旗经济根基为首任,是实现清政府旗民分治重要国策之根本。乾隆时期,满族不擅农业耕种重视骑射的经济文化,与沿用八旗制度的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出现了雍正帝实施旗地回赎政策效果不如预期,庄头、奴仆私自典卖旗地,民人变相典买旗地以规避禁令,旗地依旧大量流失的现象。为保障八旗制度政治文化,保持满族独特的民族文化性,细化、严苛旗民交产制度。包括旗地交易的主体方面重申民人无权典买旗地,跨旗旗人拥有合法旗地交易权,禁止庄头、旗下庄奴典卖旗地;旗地交易方式方面禁止长租、指地借贷、限制租佃。为缓和冲突的治理文化下,禁止增租夺佃与旗地回赎制度的再调整。对解决如何让旗人重新拥有旗地显露了立竿见影的成效。包括按年计算旗地回赎价银,鼓励原主、各旗官兵认赎买,特殊旗地没入公产。
清初,对旗民之间土地、房屋交易作了严格规定。《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户部》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于民,向有定例”,此即为至清晚期的旗民交产禁令。旗民交产禁令以维护八旗经济根基为首任,是实现清政府旗民分治重要国策之根本。旗民交产的制度与实践历来备受学界关注,研究成果引人注目,尤其是结合契约、司法案例等资料研究禁令的民间实践。然而现有研究成果,较少探索清朝满族政治、经济等文化对旗民交产制度不断调整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满族文化角度,解读乾隆年间旗民交产现象与制度调整的文化成因。
1 乾隆年间旗民交产屡禁不止现象的文化成因
顺治时期旗民交产禁令设立之初,禁止旗人典买民产以及私自典卖旗产,后者包括禁止旗人与民人、旗人与旗人交易旗产。康雍时期,由于战争频繁八旗兵丁外出征战,导致旗地无人耕种,且自备军事器械增加经济负担;入关后风靡享乐之风,生计自由又受到严格限制;康熙二十年后八旗人丁增长迅猛,普通旗人生计问题愈发严峻。为了维持生计,逐渐出现了旗人典卖旗产于民人的现象,到了雍正时期愈演愈烈。康雍时期,清政府调整旗民交产禁令。第一,仍旧严格禁止民人典买旗地。第二,越旗交易仍然被禁止。第三,允许旗人典买民产。第四,同旗旗地交易合法。第五,制定旗地回赎政策。尽管如此,乾隆年间依旧存在康雍旗地回赎政策效果不如预期,庄头、奴仆私自典卖旗地,民人变相典买旗地以规避禁令,旗地依旧大量流失的现象。上述旗民交产现象,与乾隆时期八旗人口增多、旗人继续奢侈腐化习惯等因素相关,但其根本源于满族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基因。
1.1 满族不擅农业耕种重视骑射的经济文化
辽金女真族是满族先祖,其不擅农业以采集渔猎为生,又因采猎民族精湛骑射崇尚武功为特征。满族入关后,仍将重视武功强调骑射作为国策。皇太极言骑射武功为“无变”祖宗之制,直至乾隆年间,将骑射满族风俗视为“满州”根本。因此,旗人往往不擅农业,又因旗人骑射训练、军事需要无法长期耕种,多将旗地租于民人。而后一旦出现经济生计困境,往往将旗地典卖与民。官旗地由庄头管理,庄头负责管理庄内土地、招佃分租等事务,壮丁实际长期占有、耕种,庄主对旗地事项疏于了解。因此,至乾隆时期庄头、奴仆偷典卖旗地与民人现象大量涌现。
1.2 沿用八旗制度的政治文化
八旗制度,起源于满族人的牛录组织,后经努尔哈赤发展为按照军事方式组织的兵农合一重要政治制度。满族入关后建立的清王朝,仍旧沿用八旗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其“壮则为兵”,生产、行动等受到严格管理,如需请假方能离开居住地,不许从事经商等。除分得旗产外,以俸禄钱粮、旗地的收益租金为主要收入。因此,尽管康雍时期重申旗民交产禁令并回赎大量旗地,仍而奢靡成性、人口突增等因下旗人生计仍旧困顿,乾隆年间便又重蹈了依靠典卖旗产与民之风。
2 清朝满族政治文化对乾隆年间旗民交产制度的影响
乾隆时期,面对雍正帝实施旗地回赎政策效果不如预期,庄头、奴仆私自典卖旗地,民人变相典买旗地以规避禁令,旗地依旧大量流失的现象,再次调整旗民交产禁令。2.1 为保障八旗制度细化旗民交产制度
尽管满族不擅农业耕种重视骑射的经济文化,与沿用八旗制度的政治文化,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八旗生计陷入困顿。然而允许民人典买旗产,将必然影响八旗根本政治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八旗制度沿用至满族入关建立清政府后,发展出了旗民分治政策,其中以强调保持满族独特的民族文化性,尤以骑射为根本。旗产作为旗人重要生活资源与收入来源,是八旗政治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乾隆年间进一步细化、严苛旗民交产制度,以保障八旗制度的经济基础,保证旗人牢牢掌握国家政权。2.1.1 旗地交易的主体
(1)重申民人无权典买旗地。乾隆五年上谕再次强调典卖旗地与民者,照盗卖官田律计亩定罪,并将交易的旗地和价银一同入官以示惩罚[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户律田宅》补充规定旗丁私典运田者,还需承担革退旗丁身份的特殊惩罚后果。乾隆十五年特赦西洋人郎世宁等私典旗地行为,明确嗣后西洋人私典旗地适用民人私典旗地例[2]。
(2)跨旗旗人拥有合法旗地交易权。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军机大臣会同八旗都统等人奏折获得批准,以后旗人如果缺乏银两需典卖旗地者,允许将旗地典与跨旗旗人,“不拘旗分,准其买卖。[3]”至此,跨旗旗人拥有合法旗地交易权。希望通过允许旗人内部交易旗产,以缓解旗人经济压力,减少将旗地流失与民。
(3)禁止庄头、旗下庄奴典卖旗地。乾隆八年清撤庄头典卖田亩,明确规定了嗣后依盗卖官田律例治罪[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九十八记载乾隆三十年,清政府对庄头、家奴典卖家主旗地的行为加重处罚。盛京的家奴、庄头人等典卖家主田产五十亩以上者,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处发边远充军的重刑;五十亩以下者,照盗卖官田律;图谋典买者、中保人等与主犯同罪。其适时地关注到新的违法现象,细致且严苛的新规范,呈现其保障八旗制度政治文化的坚定立场。
2.1.2 旗地交易方式
乾隆时期将长租、指地借贷等多种旗地交易方式,列为规避旗民交产禁令的违例内容。
(1)禁止长租。《钦定八旗通志·土田志六》载乾隆十七年,明确长租实为私典,此后不断调整违例长租的期限。《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中,乾隆二十五年规定旗地租佃不得超过三年。乾隆三十年又将期限延至十年,十年以上属于长租与私典无异,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2)禁止指地借贷。指地借贷,即以土地为抵借款,并约定地无租金、借款无利息。《钦定八旗通志·土田志三》载乾隆十八年,副都统满泰奏言旗人、民人多采取指地借贷的规避行为,名为借贷实为典性质,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3)限制租佃。《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户律田宅》载乾隆五年,规定旗丁出运时将运田出租与民人,最长仅能按年交付田租,不得预支多年田租。违反交付田租时间者,依盗卖官田律减二等。
总之,上述细致且严苛的新规范,展现乾隆年间清朝政府时刻关注旗民交产制度运行中的新问题,呈现其保障八旗制度政治文化的坚定立场。
2.2 为缓解社会矛盾再调整旗地回赎制度
面对旗地依旧大量流失的现象,乾隆年间清朝政府意图以更细致、更严苛的法律条文规范交易秩序。然而,国家治理需正视旗民交产禁令或为空文的风险,以及可预期的冲突矛盾。因此,与前者比较,乾隆年间清朝政府禁止增租夺佃与再调整旗地回赎制度,对解决如何让旗人重新拥有旗地显露了立竿见影的成效。2.2.1 禁止增租夺佃
清政府对旗地的租金以及租赁关系的解除进行限制。《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载乾隆五年,规定赎旗地时将现租佃人姓名、租金等计入在册备案,“仍令原佃承种”,赎买均“不破租赁”,地租照册如旧。仅在承租者未按时交纳租银,地主决定自行耕种的情况下,原主方可解除与佃户的租佃关系。实际上以法律保障租户拥有稳定、有利的租佃关系,减少因无土地资源而造成的弱势地位,缓解社会矛盾。
2.2.2 旗地回赎制度的再调整
乾隆四年清政府便着手继续回赎旗地,以于旗人有益、民人不扰为原则,先后四次大规模的回赎,并不断调整旗地回赎的标准、价银等内容。
(1)按年计算旗地回赎价银。《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载,乾隆九年拨银20万两,规定按年计算旗地回赎的价银。典期在十年内的按照原典价回赎,超过十年的每十年减典价的10%回赎,超过五十年按照典价的半价回赎。乾隆十一年,改为超过十年的契约每年递减。乾隆十八年,对于旗下家奴仆、开户人典买旗主地亩者,比照民典旗地回赎价格十年内按原价减十分之一,十年外减十分之二并逐年递减。
(2)鼓励原主、各旗官兵认赎买。《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载,乾隆九年起,对官方赎回的民典旗地实行鼓励旗人原主认赎政策,原主不愿回赎再由各旗官兵认买的措施。如乾隆九年将期限宽至五年,乾隆十一年按照官赎减价赎买,乾隆十八年坐扣俸饷抵扣价银的优惠待遇。
(3)特殊旗地没入公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载,乾隆十八年对于旗人将地卖与自家奴仆者,不准原主赎回,亦不许其他旗人认买,没入内务府作为旗人公产。
总之,回赎制度不断细化、趋于公平,有利于保障民人利益;探索以公租金保障旗民经济生计,将特殊旗地以及越来越多违法典卖旗地没入公产。嘉庆十四年,嘉庆帝将历经前朝数位皇帝创制、调整的旗民交产禁令,正式入律,明确民人无权购买旗地、旗产;民地、民房不在限内;违反者交易双方、失察官员均需承担法定责任。
3 结语
乾隆年间旗民交产制度的再调整,是对满族不擅农业耕种重视骑射的经济文化,与沿用八旗制度的政治文化因素下旗地依旧大量流失的一次细致、严苛、较为有效的积极立法活动。为保障八旗制度政治文化,保持满族独特的民族文化性,为缓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文化,禁止增租夺佃与再调整旗地回赎制度,对解决如何让旗人重新拥有旗地显露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也是国家法对民间秩序的妥协、让步。■引用
[1] 清实录.高宗实录(第10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790.
[2] 钦定八旗通志(第68册)[M].刻本.武英殿,1796-1820(清嘉庆):23.
[3] 清实录.高宗实录(第1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49.
[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教研室.清代的旗地[M].北京:中华书局,1989: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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