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辽宁大连 116000;2.大连市药品检验所,辽宁大连 116000;3.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辽宁大连 116000)
1 食品类典型案例及分析
1.1 普通食品案例
1.1.1 流通环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1)案件概述。诉求人在大连市某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娃哈哈青梅绿茶,生产日期是2017年4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诉求人希望对其手中产品进行退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诉求人,因其不在本地,无法到场进行调解。执法人员随后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的娃哈哈青梅绿茶。2018年6月14日诉求人来到执法部门,但提供不了相关证据。本案终止办理,诉求人对办理结果表示理解,此案办结。
(2)启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而不是简单的更换或退款,消费者应该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在购买商品前不仅要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还要注意其表象,避免误食了霉变的食品损害身体。而作为商家尤其是大型商超,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理货、点货、营业员交接、商品到期警示等内部规程,切实做好店内过期产品的清查下架工作。大型超市货品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清点繁琐、容易疏漏,即便是有此类实际困难,商家也应做到态度谨慎,制度完备,如此方能保障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及商家的自身声誉。
1.1.2 餐饮环节多人用餐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问题
(1)案件概述。2018年8月4日、5日,多位诉求人拨打12345(12331)热线反映8月3日中午在大连市某区某饭店参加宴请,就餐后多人出现上吐下泻的现象,大部分人到就近诊所、医院治疗,诉求人表示当时食用的海螺、猪肝、猪心等不新鲜,希望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食品从业人员5人无健康合格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发现食品处理区操作台上放有一袋已开封使用的过期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食品处理区操作台上,放有2瓶已开封使用的泡椒,包装上无标签标识。现场未见举办宴席聚餐食品留存的食品样品,未建立留样记录。无餐饮具消毒药品,餐饮具保洁柜无密闭设施。未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餐饮具消毒记录。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整改,要求厨房餐饮具、加工工具、用具、容器进行消毒后方可重新使用。同时根据现场检查食品处理区内操作台上放有一袋已开封使用的过期调味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九千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十八元整,共计九千零一八元。
(2)启示建议。夏季天气炎热,空气湿度大,适合致病微生物生长繁殖,且大连进入旅游旺季,外地来连游客及本地市民外出就餐后出现不良反应问题进入高发期。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餐饮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餐饮单位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针对外地游客的海鲜类食品风险提示,确保旅游高峰期间群众外出饮食安全。基层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可以借鉴大连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做法,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工作人员24小时电话轮流值班,接到关于多人就餐后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监管部门,同时上报相关部门领导,确保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严防次生危害发生。
1.2 保健食品案例
(1)案件概述。2018年初,大连市某县区局投诉中心陆续接到多起关于“药房销售的性保健食品疑为假冒或不允许上市等问题食品”的投诉,被诉产品近20种,经沟通了解及初步判断,诉求人为“职业打假人”。接到投诉后,投诉举报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将此投诉作为重大案件线索上报至局领导,并分拨至市场稽查大队。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获取证据。经查,被诉的8家单位中有7家单位确实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稽查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共收缴罚没款14万元。与此同时,该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宣称具有保健壮阳功能问题产品专项整治”,有效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经营、非法添加和夸大、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公众保健食品食用安全。(2)启示建议。“职业打假人”投诉已成为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大部分“职业打假人”为实现其逐利的目的,在举报问题后纷纷采取联系商家调解赔偿撤诉的形式终结案件。面对上述“职业投诉”,执法人员并没有以“调解”代“查处”,而是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去发现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该处理方式有效遏制了不法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真正达到了净化市场、维护百姓食品安全的效果。
2 药品类典型案例及分析
(1)案件概述。诉求人拨打12345(12331)热线反映大连市某区某药房违反暂停销售公告继续销售广告严重违法违规产品降糖胶囊,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通过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柜台内发现降糖胶囊10盒,渠道合法。该药品属辽宁省局公布的广告严重违法违规产品。该药房销售上述降糖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告严重违法违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下架此药品。同时,对药房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药房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药事法规加强对广告药品的销售管理,严格落实各级文件要求。(2)启示建议。基层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日常接访中,发现部分消费者对暂停销售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被暂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实际上,因虚假宣传被暂停销售并非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在被暂停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省局要求进行改正后,省局会解除暂停销售,届时该产品可以恢复正常销售。建议监管部门在发布暂停销售通知时加以说明,以免引起公众恐慌,同时加大对发布严重违法违规广告产品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百姓的饮食用药安全。
3 讨论
(1)本文主要介绍食品及药品类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因在投诉举报的实际受理工作中,市民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多为食品及药品类,且食品类问题尤其是流通环节食品问题尤为突出。为此,本文更多的选取食品类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希望对部门监管提供有效依据。(2)上述典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以调解代替处罚,而在实际办理的案件中,以赔代罚的处理方式依旧是普遍存在的。执法人员“以赔代罚”,不仅不能及时有效惩治违法行为,而且容易让不法商家形成“花钱摆平就能息事宁人”的心理,会让公众对职能部门有效监管失去信心,影响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还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举报人的职业化。建议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对查办投诉举报件的重视程度,同时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采取措施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使执法人员善于从投诉举报案件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非“以赔代罚”,不能让商家赔点钱就草草了事,要使真正存在问题的商家得到应有的处罚。
(3)上述典型案件中不乏“职业打假人”举报案件的存在。近几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率相比往年增长速度迅猛。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职业,谋取利益的人。“职业打假人”具有专业化、集团化、缠诉化等特点,他们对法律法规、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内部分工明确,为了达到其目的,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并在投诉举报时给执法部门处处设置“陷阱”,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应分清诉求,直面应对,严格程序,稳妥处理,统一模式,标准化回复,不给职业打假人任何可乘之机。
4 结语
投诉举报工作是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风险隐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渠道。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总结投诉举报热点、难点及规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由后端受理延伸一线预防,有效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可供监管部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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