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需共担,
看似公正理简单。
倘若一人设陷阱,
受害之人岂不冤?
注:网载200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加拿大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与王某结婚,两个月后丈夫突然消失,至今下落不明。然而在随后的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夫妻共同之债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该祸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在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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