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新资料(九十)
——摘自2015年第八期《炎黄春秋》
“法无授权必须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
(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特别提到“法无授权必须禁止”,这个当然是指公权而言。公权在法律上没有授权要禁止。私权呢?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公权与私权的不同,公权绝对要限制!为什么?因为它没有授权就是应该禁止的,私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从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来看,私权是基础,公权是管理的工具。把私权看作我们依法治国的基础来对待,这很有好处,能够解决许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公权应当严格加以限制,没有权力清单,没有授权,这些权力是不能够随便行使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依法执政五人谈”之江平:依法治国与保护不同意见,《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1页
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是两个概念
法治社会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形式,就是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社会是与政府相对独立的主体。现在解释法治社会就是教育老百姓守法。法治社会有这个因素,法治社会当然要守法。但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自治,公民社会,它和国家是相对独立的,不是一体的。过去我们国家、社会是一体的,没有单独的社会,国家代表社会,社会是国家的社会,而不是社会的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社会本身掌握了一定资源,它对国家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开始形成一个自治的社会,一个有社会权力的社会,能够用社会的权力监督国家的权力。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首先是相对独立的,和国家是一个互补的、互控的、互监的关系,社会监督政府,也支持政府、控制政府。......
什么叫法治国家?在省就是依法治省,在市就是依法治市,在县就是依法治县,在村就是依法治村。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不是把老百姓的权利关进笼子里。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首先必须把公民的权利放出笼子,给公民松绑。放出笼子就是形成法治社会,让公民社会监督国家权力,监督政府。
......法治中国和法治国家是两个范畴,或者说是两个相对概念。法治中国是面对法治世界而言的,是把中国摆在世界的大范畴里来考虑问题。......
法治国家是对内的。......
(作者是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依法执政五人谈”之郭道晖:法治中国和思想中国,《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3-4页
要维持一种非人为秩序,这就是宪法秩序
长期以来中国人熟络于心的是人为秩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治传统、德治传统,都是人为秩序。人在政在,人亡政息。我们要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确立现代非人为秩序的法律权威,而这种最高权威的体现就是宪法的权威。
怎样建立比较好的宪法秩序呢?依赖于三个支撑点:
第一,要有良法,许多法律专家重点伸张这一点。......
良法基础上才可能有良治。......良治要符合良法,良法之下才有良治,......
最后才有良序。良序最重要的是权力秩序。若权力不讲秩序,一旦受到威胁就乱来,就没有优良的政治秩序。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整个社会肯定陷入小暴君普遍增长,谁也不遵守规则的状态。所以,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就要厘清行政权,不能独大,一定要归位。
第二,......宪法最本质的规定,就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首先要理顺国家权力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说到底就是两个关系:第一,要在保障宪法秩序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打压社会权利。......
另一个问题是:在宪法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来自两种力量分别呈现或合力呈现的时候怎么办?一种是国家权力本身违宪,这个问题不好谈,但是必须谈。国家权力违宪,等于撕毁了跟公民的宪法契约,因而国家权力是叛乱者,公民有权起来反抗你。就是说,你没有遵守宪法秩序,我们凭什么承受你的权力压制?从权力必须守宪的角度来讲,权力首先具有示范性。社会中公民不守宪,寻衅滋事,首先是因为权力不守宪,权力寻衅滋事。第二,社会感受宪法秩序受到威胁,怎么办?我们现在法律救济上有空白,部门法有,但宪法没有司法化。要解决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公民要能够援引宪法条款自我保护,公民权才有根本法的保护。公民的宪法保障是一大缺口,必须要堵住这个缺口。
......国家不能侵入社会,而社会必须限定国家。这个关系理顺,宪法的生存有了保障。理顺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大家可以回归现代的、宪法政治的常识层面,不要动辄就用纪律干预宪法,动辄就用道义来干预宪法。既然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那么大家共同回到宪法平台上,这就是结论。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依法执政五人谈”之任剑涛:良法 良治 良序,《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4-5页
治国不能用胳膊管脑袋
国家的胳膊是谁?就是公安、武警、军队这些强力机构。这些机构不能没有。没有就不是一个国家。但是国家之所以建立这些强力机构,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来讲,国家是暴力的合法垄断,它最后的后盾是暴力。但是国家的暴力不是随便使用的,它的唯一正当的用法就是以暴制暴。私人之间有暴力,健康的国家要来管。如果只是口头上的言论,国家就不应该管。
国家的脑袋是什么?国的脑袋就是法,我们讲依法治国,国家要按照法来治理,法不能体现随便意志,人民意志也好,执政党意志也好,要通过法来治理。法是怎么产生的?法不是大代表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而是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对需要决定的问题经过自由讨论和辩论,最后形成一个多数意见,这才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基础上的良法。
所以,法应当体现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前提是言论自由。......今天一定要明确这个基本底线,不要用公安这种强力机构,也就是说用胳膊来管制我们的脑袋。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依法执政五人谈”之张千帆:胳膊与脑袋,《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6页
有人指责律师“钻法律的空子”
有人指责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其实这并不可怕,因为其前提是承认法律,并促使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修补漏洞。比起“钻法律的空子”来,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 是公权力的恣意妄为。人类历史已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要远远大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而律师的价值恰恰在于,站在公权力的对面,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反驳和抗辩,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甚至否定,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进而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
(作者为《律师文摘》主编)
--“依法执政五人谈”之孙国栋:依法治国离不开律师,《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7页
胡耀邦当中宣部部长的时候说:
首先要砸烂林彪、“四人帮”设置的理论禁区,破除这些禁区。现在还有些禁区没有破,比如阶级斗争问题、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不断革命问题。党的十一大报告上还说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始终存在,就可以把它从理论上破除。当然公开怎么说,还可以考虑、研究。总之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凡违反客观规律的一切禁区都要破除。思想宣传工作,一是破禁区,二是搞四化宣传。从理论到实践,不用四化的规律和科学知识武装我们的头脑,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科技、现代国防这“四化”就搞不上去。
--李平:胡耀邦就职中宣部的三次讲话,《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40页
周有光告诉我们,科学要义有三:
一是它的一元性,二是它的真实性(即客观性),三是它允许怀疑与批判的自由主义本色。在这里,一元性是根本。这就是说,尽管我们提倡文化的多元,但科学却绝对不能因为人的见解的差别而变成人言人殊、见仁见智的东西。科学就是科学,它不容歪曲和伪造。譬如,科学有没有阶级性呢?周有光告诉我们:没有!自然科学没有阶级性,社会科学也没有阶级性。在这里没有什么例外与特殊。对科学问题、思想问题的研究,如果带上了阶级性,那可以叫“主张”,但不能叫科学。苏联曾产生过“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语言学”“无产阶级的生物学”等等,都失败了。现在流行的某些社会科学,实际上是伪科学。周老多次讲过(大意):世界上各个国家、民族的发展,就如同在一条跑道上的竞赛,可以有快有慢,也可以有先进一些的、落后一些的区别。后来者可以居上,规矩是一样的,脱轨必须回归。回归就是“回规”——回到客观规律上。在这方面,我们有着十分艰巨的打扫文化出轨所丢下的种种垃圾的任务。
--董 健:周有光的文化观,《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48页
强调“舆论一律”,限制了思想自由
我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之所以出不了杰出的思想大家,是由于强调“舆论一律”,习惯于用某些标准化的思想来衡量社会上纷繁复杂的思想,合之者存,忤之者弃。而弃的方法又是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和思想批判强行宣布其错误和有害、久而久之只剩下一些“正确”的思想畅通无阻,而更多的思想则被禁锢在人们的头脑里,甚至被驱逐出人们的记忆!结果我们的思想库变成了人工的“思想养殖场”,而失去了野生的原生态和天然的基因,因而失去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人们习惯于喊些空洞的口号来虚张声势,什么“战无不胜”等等。一旦遇到较有威力的不同思想,不去分析对方的真实含义,也不考虑在平等的台面上交锋,一下子就举起拳头,把人打翻、打哑,似乎从此就“战胜”了。但这造成多大的后患,不言而喻。
--叶廷芳:我们为什么缺少思想大家,《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49页
尊重思想自由就是保护思想多样性的真理原生态环境
人类在二次大战后显然变得聪明些了,终于懂得了大自然的规律,明白了动物界的“食物链”原理,对那些看起来非常有害的毒蛇猛兽,从必欲除之而后快升华为宁出高价而护之。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不也存在一个生态平衡问题吗?每个人都有个大脑,而每个大脑都要思考,就像每张嘴巴都要吃饭一样。因此各种思想的混杂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生态。那种总想以某种“正确”的思想来统一众多的不同思想,一时好像也能做到,但时间一长,就难以见效。或表面一致,实际是同床异梦。可这更危险:你蒙在鼓里!而允许思想混杂,人们敢想敢说,那些推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天才智慧容易脱颖而出,而且总是对历史起主导作用。......从原生的思想环境中寻找到的真理比从“思想养殖场”轻易接受的“真理”要牢靠得多!它更说明,那种不许阅读这个、不许接受那个的做法更是愚蠢的;不但做不到,做到了也不见得有好处!
--同上,49-50页
当心历史耻辱柱
在原生环境中寻找真理之所以难,是因为真理是新事物,它们一开始常常是以异端的、冲击人们习惯思维的“丑怪”面貌出现的,因而容易被人们误解。这一规律导致了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或者出于自己狭隘利益的考虑,或者由于判断的失误,犯下累累罪过。约20年前我得到两部有关出版社赠送的书,一本叫《中国禁书大观》,另一部叫《世界禁书大观》。我浏览之后大有感触!那些著者为了寻求真理,却不为当局所容,受尽各种刑罚,甚至被活活烧死!而迫害他们的那些人,好像都是振振有词:或者“为了江山社稷的稳固”,或者“为了上帝的安宁”!然而曾几何时,随着时间的推移,那时作为“罪证”的文字闪闪发光!而当年整他们的那些人如今安在——一个个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想到这里,我真想对有关管理者说:对于思想者或文化人,你要触动他的时候,务必格外小心:有一位监护真理的历史老人在跟随着呢,而他是不死的。
--同上,50页
党的宣传部门要当心不要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公安部”
社会上需要公安部,因为社会上的罪犯容易识别,但意识形态领域的罪犯你不好识别;你今天说他是“罪犯”,三五十年以后,说不定人家成了一个新学派的创始人!这类例子中外历史上太多了!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中可以有许多罪,但不可以有“思想罪”;我们的社会可以有许多牢狱,但不可有文字狱。道理很简单:通向真理的道路有千百条,但到达真理的时刻绝不会一致。因此,请给真理以时间。
--同上
从《阎明复回忆录》看中苏关系破裂的双方“责任”
总的结论是:在国家关系方面,苏联的责任更大;在意识形态方面,中国的责任更大。仅从中苏各自参加讨论的人员构成来看,苏方的《总结》报告和中方的两个“纪要”无疑是相当权威的,结论也是比较客观和科学的。......《阎明复回忆录》把中苏两个方面的总结都收了进来,使过去只有少数人才能看到的材料公之于众,从而引发更多的人去思考这些重大问题,这是《阎明复回忆录》又一新颖之处和贡献。
......从《阎明复回忆录》来看,对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的历史,他不仅掌握丰富的资料,而且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阎明复回忆录》堪称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史的精品力作,权威之作;明复堪称这一时期中苏关系史研究的带头人和开拓者。
--李静杰:中苏关系史的权威之作,《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77页
整个中国抗日战争是由三大战场组成的
整个中国抗日战争是由三大战场组成的:一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在华北、华东等广大地区展开的敌后游击战场;另一个是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指挥的国民革命军的战线近3000公里的正面战场;三是西南、西北人民抗战和支援前两个战场的大后方战场。
--马士弘 口述:百岁老兵忆抗战,《炎黄春秋》2015年第八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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