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人在走过的各个历史时期上的大部分发明创造,无疑对人类的文明演进都是有益的,从过去到现在,有良知的地球人都应该感谢这些发明创造者。
为什么只说是“大部分”呢?因为还有一些发明创造对人类发展是有害的,比如说毒药、杀人武器,等等。尽管对一些有害发明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也具有有益和有害两重性,但有害的一面毕竟是存在的。
不过本文要着重指出的是,“知识产权”虽然保护的是发明创造者,但“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是一个发明创造,概念最初提出的初衷应该是有益的,但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坠落为腐朽和罪恶的枷锁,因为对人类的继续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我这么说对不对?听我说说道理。
试想一下,如果人类的先人都像今天这样对发明创造进行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人类的发展能顺利地走到今天吗?是不是可能还停留在以前的某个历史阶段呢?
答案恐怕是肯定的,因为每有了有益的发明创造,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社会的有益影响是有限的,会使人类的全速发展产生了阻碍,难道不是有害的吗?
今天的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会阻碍人类的全速发展,是不是这个道理?
如果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创造的成果会迅速地使全世界受益,不但会有直接的收益,还会启发和促进很多相关的发明创造,人类的全面发展会因此大提速。而正是由于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客观上却迟滞了人类的全面发展,是不是这样?
所以说,今天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弊端的,更准确地说,现如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演变成为了一种罪恶!
也就是说,对发明创造者,人们不仅确实应该尊敬,也确实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鼓励、奖励、回报,但这种回报应该设计到恰到好处,既让发明创造者感到回报丰厚,又不会阻碍其成果在全世界迅速推广,而不影响人类全面发展的受益。
而现在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没有这个妥善的设计,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发明创造者的保护。
为什么会这样?这跟现行世界的发展理念被西方狭隘主义者所把持有关。
所以我们中国或由有关方面应该形成一个动议,拿到联合国上去讨论,或在舆论界掀起讨论。对“知识产权”确实要进行保护,但只能给予一次性保护,不能保护得没完没了。准确地说,是要给予足够的奖励和鼓励,而不是有关技术的保护,不但不能保护,还要宣扬、发扬,要让任何发明创造无阻碍的迅速地使全世界受益,这样才能促进人类科学事业的更快发展。
一次性保护可以由联合国责成一个部门负责,“保护”分两个部分,一是物质奖励,资金从会员国筹集成立基金,二是名誉鼓励,颁发名誉证书,名誉鼓励机制应该制定一个办法,名誉分等级,规定享受什么资格待遇。
发明创造成功后,发明者不得隐藏或隐蔽发明,必须迅速地向全世界公开,让世界立刻分享到发明成果。
这当然需要有一个机制,有关机制应该在一定时间内,确认某项发明创造的社会价值,根据价值的大小,再给以不同的奖励和鼓励。
流程应该是,发明创造成功后,发明创造者必须无条件立即向世界公布,推广和流行顺其自然,同时进行“保护”申报,联合国责任部门根据贡献价值给以奖励和鼓励。
有一点需要指出,发明创造者必须认识到,你当然是因为有前人的贡献才有了你新的发明创造,你有义务回报社会。
由于具体的发明创造有受益的特定领域,有关机制可以根据其受益的大小,在事后或在其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充联合国的奖励基金。同时对世界上的特大型企业,不管具体的受益如何,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也用作基金的补充。
近代的所谓文明事业是由欧洲所引领的,由于欧洲地域狭小、民族众多,产生了小族群狭隘的竞争理念,所以欧洲人推崇的所有理念基本上都是狭隘的,影响了全人类正在走向自私自利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是这种产物。
而世界文明的发展走向应该是大爱、共享的,狭隘的东西应当逐渐地被抛弃。
倡导这种大爱、共享理念每一个地球人都有责任,哪谁来担负起这种倡导大公的责任呢?
让世界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