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我国各工矿企业中,有一部分职工是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外包工。他们不是国家的正式职工,他们的福利待遇和国家正式职工不同,这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造成的。
文革初期,这些工矿企业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和轮换工们起来造反,成立了他们自己的造反组织——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这是一个全国性的群众组织。在一些人的操纵下,他们多次到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请愿、造反,要求享有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政治权利,成为国家的正式职工。在他们的压力下,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负责人同意了他们的要求,在没有得到中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这个组织签订了联合通告,也称“三团体”通告。
“三团体”联合通告没有得到中央的承认,因而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告,取消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七年一月二日联合通告,各省市局根据“三团体”的联合通告所决定的文件,也一律作废。
通告指出: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极不合理的、错误的。中央正在研究,准备分别给予改革。在中央未作出新决定以前,以原来的办法进行。
通告还指出: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没有必要成立单独的组织,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以及各地的分团应当取消。叁加这个组织的革命群众,可以叁加企业、本单位、本地方的革命群众组织。
中央通告发出以后,中央正式取消了这个全国性的群众组织。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以及各省市的分团自动解散,这个组织的一些无法分子受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制裁。
附: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
一、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七年一月二日联合通告,是非法的,应予取消。各省市劳动局根据“三团体”的联合通告所决定的一切文件,一律作废。
二、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极不合理的、错误的。中央正在研究,准备分别情况予以改革。在中央未作出新决定以前,仍按原来办法进行。
三、各企业、各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应和正式的职工、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有权叁加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四、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因为对领导提意见而被打成“反革命”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应当平反,因此而被解雇的,应当回到原生产岗位,按原合同办事,克扣的工资应当补发。
五、要把混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中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 反、坏、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假冒革命群众组织名义招摇撞骗者,必须坚决揭露。
六、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没有必要成立单独组织,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以及各地的分团应当取消。叁加这个组织的革命群众,可以叁加本企业、本单位、本地方的革命群众组织。
特此通告全国,并可张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