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大革命中,黄天辉在桂林地区全州县东山公社三江大队任民兵营长。
一九六七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黄天辉参加了公社的三级干部会议。这个会议就是布置杀人的会议。会议结束后,黄天辉赶回大队,于十月二日上午,召集本大队联指组织头头刘信林和大队干部黄天爱、民兵排长黄有生共同策划杀人。黄天辉在会上说:“湖南道县杀了些四类分子,我们是不是开个民兵会议,也要行动。”会议决定晚上召开联指组织头头和民兵班、排长议上骨干会议。
晚上,在大队部召开上述人员会议,到会约三十余人。黄天辉以民兵营长的身份主持了会议。他杀气腾腾地说:“湖南道县、江华等地的四类分子要暴动,群众起来杀了一些四类分子,我们也要动手,先下手为强。”
治保主任杨隆义接着说:“杀个猴给马看,达到惩一敬百的目的。”他的意思是先杀一两个四类分子,以镇住其他的人,不要杀那么多。
黄天辉反对他的意见:“要杀就一扫光,斩草除根,留下子女是后患,以后要搞我们的。”他威胁说:“哪个不同意就是和地主有联系。”
当时民兵干部唐甫元、唐修杰等人提出要打电话请示公社。黄天辉反对:“我在公社开了会,难道这个不晓,一切责任由我负责。现在是群众做主,群众就是最高法院。”
看到大家都不做声了,黄天辉给到会人员定了纪律:“不管是亲人还是朋友,不能通风报信,谁走漏了消息,走脱了地主,就要和地主一样。”
最后,决定将地主、富农及其子女全部押到黄瓜冲岩洞【该岩洞的洞口有十几平方米,深不见底】,进行坑杀。
会后,通知百余名民兵到大队集中,由黄天辉亲自布置任务后,便带领民兵从十月四日凌晨一时起分别到三江村、大宅村、宅乐村、上亩田村抓地主、富农及其子女三十七人押到黄瓜冲丢下岩洞坑杀。
当坑杀地主蒋佐卿时,民兵用禾叉推不动,黄天辉用木棒朝蒋的头上猛击,把他打昏倒地后,由民兵推下岩洞。
地主蒋老秀在坑杀前要求将小仔留下给贫农丈夫蒋世源。黄天辉一口拒绝:“不行!斩草要除根!”然后用木棒把蒋老秀打倒后,将其母子一起推入岩洞。
在坑杀蒋鸾英【民办教师】时,蒋跪在地上,手举语录本质问黄天辉:“你们这样搞,讲不讲政策?”黄天辉说:“谁和你讲政策?”尔后,把他推入岩洞坑杀。
在轮到大宅村地主唐老金时,他正抱着一个三岁的孙子和一个一岁的孙女,他向黄天辉下跪哀求:“你留下我这个孙仔给我的熄妇【贫农出身】,她没犯法。”黄天辉不肯,逼着唐抱着孙子和孙女一起跳下岩洞。
黄天辉为了达到斩草除根的目的,还派民兵把到湖南的地主、富农子弟蒋能奇、唐保安、唐建春抓来坑杀。
在黄天辉亲自组织、策划和指挥下,三江大队从一九六七年十月四日凌晨一时起到上午十一时许,分三批,共杀害无辜群众、小孩七十多人。一九五零年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和女孩三十余人。有七户共二十多人被全部杀绝。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一九八二年广西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中,公安机关将黄天辉逮捕。一九八三年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天辉死刑。
黄天辉不服判决,他否认主谋策划杀人,推辞罪责,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如下: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供认不帏。
本庭认为,上诉人黄天辉,目无国法,趁文革内乱之机,为首策划、组织指挥、肆意杀害无辜群众,手段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否认主谋策划杀人,妄图推辞罪责,显属无理绞辩,要求从轻判处不能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九八四年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二、维持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刑判字第68号判处故意杀人犯黄天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再上诉。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黄天辉这个杀人恶魔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