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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问题初探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艺生活·中旬刊 热度: 18709
杨晓东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之根,是支撑和凝聚全民族向前迈进的民族文化精神之所在。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程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工程的普及和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新农村建设是农村综合变革和统筹城乡发展,也是解决农村问题的系统性、综合性政策。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文化冲突的思考,必须放在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环境中进行分析和考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农村建设;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20)26-0165-02? DOI:10.12228/j.issn.1005-5312.2020.26.118

  在探讨甘肃省新农村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问题进行探讨之前,应该先对甘肃省新农村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甘肃省新农村建设的成就和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在发展农村经济和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农民素质不断提高;民主法制不断健全,文化设施和文化生活进一步改善。

  尤其农村经济发展呈出以下特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结构调整逐步优化升级,劳务经济加快发展,农民增收途径不断扩展,各项支农政策和措施成效显著,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与此同时各地积极实施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使农民得到许多实惠,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业生产加快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处境和变化

  尽管甘肃省由于历史的、自然的、现实的一些原因,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不少困难和突出问题,但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了农民生活,推动了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使广大农村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在对全省农村部分乡镇的调查了解中,我们可以看到,漂亮、整洁的居民小区遍地开花,各种家用电器和时尚用品也逐渐走进了农民的生活,新农村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民族民间文化及其传承情况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对传统文化的滋养和保护,也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和弘扬,而是正在以一种让人心存隐忧的姿态消解着民族民间文化生长的力量,使得我们与优秀的传统文化渐行渐远。

  我国是有着5000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们因绵延璀璨的文明而拥有丰富的精神家园。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这些活态的文化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非物质的基因。虽然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视和人们认识上的不断深化,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形势是极其严峻的:一些承载着悠久历史的传统建筑不断遭到损毁;一些堪称各民族思想、感情美丽结晶的艺术品种、传统工艺在悄无声息地消逝;一些地方城乡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能不能将祖先留下的这些珍贵礼物完好保存并传予后人,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考验。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传承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新农村建设与民族民间文化的颓靡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我们不得不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与文化冲突和文化矛盾的不可回避性。在新农村建设中,根据笔者的浅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必须首先要梳理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的主导地位

  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政府责无旁贷。检视文化遗产面临的窘境,我们不难发现,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对文化遗产的冲击程度、波及范围而论,其中最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城乡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如有的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业,对城市中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甚至城区大肆拆除;有的地方对古镇、古村落进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开发,使得这些地方人满为患,等。这些急功近利的行为,无不对文化遗产的生存构成巨大威胁。这些文物古迹一旦遭到破坏,即使异地迁建或重建,都很难恢复其原貌以及本身所蕴涵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各级政府应该本着对民族、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關系,为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切实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乡发展规划,防止出现“建设性破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还是要为无形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因此,在对无形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之前,必须首先在观念上进行一次彻底革命。在目前各地组织申报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中,人们普遍重视的是某种具有艺术性和技艺性的主体,而较少关注其整体的文化以及这种艺术性、技艺性主体在其生成时的文化背景和当下文化生存空间的统一性和矛盾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一种看似无形却有形的技艺作为主体,既然是一种技艺,则首先要看到其具有传承性,传承的主体当然是“人”,也就是说必须是有承载这些技艺的活体才能够具备保护的基本条件。如果我们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仅仅将目光停留在其本体或其主体形态上,而忽略了其在历史上生发和演化过程中与文化空间和谐关系的把握并为其在目前的生存发展努力营造和谐的文化空间,那么,我们对于这些代表作的所谓“保护”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文化属性上来讲,应该是农耕文化时代产生、演化并传承至今,因此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农耕文化的烙印。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存发展与当时文化空间中的礼俗、宗教等具有社会功能性的仪式关系密切。在当代社会形态中,由于意识形态和人们观念的转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辅相成、唇齿相依的礼俗仪式在城市文化中逐渐消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社会功能性的萎缩和缺失。这是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继续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所以无形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和民间性决定了民众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是无形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文化遗产是大众的,最终也必须依靠大众来保护。文化只所以在民间嬗传不替生生不息,就在于生活是文化永不枯竭的源泉。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就其文化属性来说,还是要放在民族民间的立场进行审视和把握,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大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行保护工作的“人民总动员”才是开展工作的思路。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完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扎根、生长、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才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一种文化现象的产生与存在既与相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产生这种文化的土壤和背景(民族的、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文化心理、审美原则、风俗习惯等)有关。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物质生活的发达程度来判断某种文化现象的“先进”与“落后”,更不能以我们自己的审美原则和审美习惯来臧否与我们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产生的文化现象。也不能仅仅用“精华”和“糟粕”來审视民族文化遗产。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就要对文化遗产和不同的文化保持尊重,用“平等”而不是傲慢的态度来对待不同民族和不同表现形式的文化。站在自己文化的背景和个人的好恶基础上评价异己文化,或者以西方所谓的“先进”文化取代、统一全球不同民族的文化,无疑将涂上文化殖民主义的色彩。用多元的文化视野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一环。这种保护既要从整个人类和全体人民的角度,考虑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民族文化的建设和优秀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民众个体的切身利益,将这两方面协调起来,才算得上是真正地、完整地体现了当今时代的人文关怀。

  (五)合理的开发利用

  对于文化遗产当然要以保护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义对文化遗产的支解和破坏,在我们实际保护工作中已经是普遍存在的弊端。这种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实际上,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因子。如果我们能从中获得灵感,创作出体现民族民间特色和优秀价值观的文化产品,打造出强大的文化产业,那么文化遗产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传承也会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党的惠农政策使农村面貌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个历史性变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之间的文化冲突和文化矛盾日益凸现。我们很难把历史的生活方式全部原样地保存下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的文化空间随着历史的发展会消解、变化,这当然也是我们感到两难的问题。不管我们多么渴望文化的再生与永恒,但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文化的悲哀。从这个角度上讲,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意义深远,同时任重道远。我们不希望看到,若干年后,只能从保存在档案馆里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里面去寻找我们祖先曾经的智慧和光芒。我们期待着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使民族民间文化成为中华文化百花园中最绚丽的一朵。让文化的血脉滋润这片多彩又多情的土地,并重新点燃温暖民族精神的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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