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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研究
杨宁
(中山市沙溪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广东中山5284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分析,有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进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科学、有效和全面的传承。基于此,文章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展开了研究,可供参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是千百年来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类悠久的历史和文明。然而,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传承和继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基于此,文章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与生产性特点,讨论了几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问题,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生产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过度开发利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原则,以期能使生产性方式保护取得更好的实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与生产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它是这样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定义的:“所谓无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无形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生产性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称生产性方式保护,它是一个在近年才被发现和2009年才时兴起来的概念。2009年2月在北京举行的论坛上,它主要的共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界定为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我们姑且不评论这一共识的意义和价值,因为从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与通过保护而获得实际经济效益的个人、部门对于这一共识中热烈的响应和迅速地进入,可以想见它所受到的欢迎程度是非常高的。然而,将一种保护方式,与经济利益、与产业发展相挂钩,显得并不符合理论的规范。换句话说,从学理角度,值得我们商榷。笔者个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保护,它基于这种名录所具有的生产性特点,通过其生产性的保护来保证这一个或这一类名录的传承,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应该具有如下本质性特点。
(一)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或类型的生产性特点入手
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特点最集中也是表现最突出的是民间手工技艺类,它们的工艺传承和产品制作,都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因此,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着手是最能体现其保护价值的。
(二)生产性保护的本质是在保护这一个或这一类的名录
民间手工技艺类可以通过生产过程来实现这一个或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承与保护,这是由其技术性和工艺性决定的,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其技术无法得到传承,其产品不能形成,其产品质量也无法保证。
(三)生产性保护的模式必须具有可复制的特点
生产性保护既然是一种保护方式,就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它对于一个或一类或几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都具有保护的意义和价值。
沉井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因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出现渗漏的情况。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沉井封底的施工措施。为了进一步的保证施工质量,因而还需掌握沉井渗漏防治技术的施工工艺。只有严格按照施工流程,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过度开发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的保护,俨然成了进行各种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利用的护身符,并开始或正在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业化。(一)避免因生产性保护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业化
我们并不反对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市场,但我们并不认同,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尤其是其产品过度商业化。这将导致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出现,从而使保护以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最终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避免因生产性保护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
生产的产业化是现代工业带来的结果,对于那些没有生命、千篇一律的工业产品进行产业化以提升效率和产能,不应该受到指责,它能极大地丰富和改变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迈进。但对于一个以突出地方文化个性为特征,以保证文化多样性为目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说,产业化的方式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相悖的行为。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和口味,它必将牺牲传统范式和文化特性。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将是一场灾难。
(三)避免因生产性保护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旅游化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旅游化的倾向,将极大地伤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目前我们感受最深的旅游化现象,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粗制滥造地推向市场,这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二是进行商业化的包装,在旅游场所举行所谓的原生态的表演,这种表演是以观美,即所谓的好看为前提的。为了追求好看而随意改变原项目的现象处处可见。三是在旅游场所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商业化的生产或表演。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原则
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践方面,国内与国外的学术界和保护实践过程,形成了诸如原生态保护、本真性保护、活态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就地性保护、可持续性保护等多种理论。生产性保护是最近被提出来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方式当然是非常有益的,值得我们去研究、实践和推广,但我们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下述几方面相关联的原则,以保证生产性保护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一)原生态原则
生产性保护的原生态原则主要是指保护过程中必须遵循不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规则,不改变与生产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生态环境。
(二)就地保护原则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来说,就地保护的原则也同样非常重要。研究手工技艺的人都知道,各地的手工技艺差异是非常巨大的,哪怕是一种非常接近的工艺美术产品,也常常通过不同的工艺技术进行加工制造。为了突出这种产品的差异性,必须坚持就地保护的原则,以使这种生产性保护达到与当地的文化背景,包括文化习惯、文化适应、文化包容等相适应。
(三)政府扶持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属于地方文化或民间文化,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因此,政府的介入,主要是指提倡、宣传、扶持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生产性保护这一方式上,政府的扶持尤其关键。
(四)技能传承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要目的不是大量地生产产品,而是通过生产过程的保护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传承。因此,技能传承原则是生产性保护必须遵守的原则。任何生产都带有一定的技术性,只不过有的生产技术性特别强,而有的生产技术性比较弱或公开性比较强。对于一些传统的生产技艺,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并不是人人都能公开获得或习得的,它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才能传承。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为我国文化建设提供丰富独特的文化资源,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时,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避免过度开发,避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业化、产业化、旅游化,并要坚持生产性保护的原生态原则、就地保护原则、政府扶持原则、技能传承原则,政府应加大在濒危及边缘性项目中的技术、材料、规模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给予生产性保护以科学、正确的方向指引,从而保证生产性保护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以便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进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科学、有效和全面的传承。[1]马盛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相关问题[J].艺术设计研究,2014(02).
[2]鲁春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J].东岳论丛,2015(07).
[3]乌丙安,吴效群.机遇还是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民俗学发展[J].河南社会科学,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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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6)08-01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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