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214221)
宜兴紫砂壶工艺审美
谢明晖
(江苏宜兴214221)
现代紫砂学界有一些学者提出一个新颖的观点,即把紫砂茗壶重新划分归属:第一类是具有传统的文人审美风格的作品,讲究内在文化底蕴,追求“文心”,提倡素面素心的清雅风貌,在壶体镌刻提铭,切壶、切茶、切景诗出为“三绝”,称之为“文人壶”。
紫砂;工艺;文化
壶,是器皿。流行于商至汉代,用于装酒和装水。它的式样很多,制作材料也很多,所以壶的家族真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大家族了。
数百年来,这个壶的家族中最负盛名的可以算得上是宜兴的紫砂壶了。紫砂为宜兴扬了名,现在紫砂也成为宜兴响当当的城市名片。
紫砂陶在浩瀚的中华文物史上有着瑰丽的地位,人们称为高超的艺术品。在明清两代,地处江南人文荟萃之地的宜兴,所生产的紫砂器,更充满着丰富的文化气质。其所以成为名陶,实由于具有良好的实用性与独特的艺术性两大原因。论紫砂的艺术性,其造型艺术之美,形制之多,文化气息之丰富,是其它陶瓷品类无法相比的。然而在现代的紫砂器的造型,主要分为几何形体、自然形体、筋文形体三大类。这是历代紫砂艺人,细心观察和研究各种物象的形态,吸取了中国传统工艺品的艺术特点而创作的。
紫砂陶的泥料主要有紫泥、本山绿泥及红泥三种,统称为紫砂泥。紫泥是产于陶土甲泥矿中的一种泥料,产于宜兴本地,它们以天然的矿物组成,蕴藏在岩和普通陶土的夹层中,故有“岩中泥”,“泥中泥”之称。紫砂土是一种质地细腻,含铁量高的特种隐士,是我国得天独厚的宝贵资源,有着优良的可塑性,成品由于表里均不挂釉,具有良好的透气性,使用时不灸手。常擦拭,表面自发光泽,也就是俗称的“包浆”。
紫砂泥料的分子排列与一般陶瓷泥料的颗粒结构不同,成鳞片状结构。本山绿泥是甲泥矿内的夹脂,红泥是夹于陶土“嫩泥”矿中的泥料又称朱砂泥。三种原料可单独使用,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相互配比混合使用,从而产生更多的紫砂泥色。由于原料矿区和矿层分布的不同,配方不同,以及烧成的温度、气氛变化的不同,色泽更为丰富,可分别呈现天青、栗色、深紫、梨皮、朱砂紫、海棠红、青灰、墨绿、黛黑等色,故有紫而不艳、红而不骄、绿而不嫩、黑而不墨、灰而不暗的高雅色调。纯朴大方,别具风格。
紫砂壶在满人时期,融入了古老的中国画,用陶土和窑火,谱写新的诗篇。紫砂壶象形器所承载的是中华几千年的文化,而所牵系的是紫砂壶人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想象力和创造力。宜兴紫砂壶象形器是出于“美”和“灵”的需求,而必然会有“高”的结果。所以,宜兴紫砂壶象形器必然随着宜兴紫砂壶的发展,更为世人所瞩目,它的艺术价值也会随着紫砂市场的进一步正确发展的提升,而它的独特材质、独特工艺、独特品格、独特功能将更能体现其独特的价值。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享受。就目前宜兴紫砂的销售情况,某大师的收藏作品,即利用泥色、泥纹的变化来表现山川风景,某大师的仿真作品,某大师的紫砂塑器,现在市场高价,供不应求。价值规律是严肃的,艺术品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而宜兴紫砂壶象形器正是一种绝无仅有的艺术奇葩,是壶,可以饮茶;是画,可以欣赏,它可以将万景万物立体于砂面,成为绝世之作。
评价一件紫砂壶的内涵,必须具备三个主要因素:美好的结构,精湛的制作技巧和优良的使用的功能。所谓形象结构,是指壶的嘴、扳、盖、纽、脚,应与壶身整体比例协调。精湛的技艺,是评审壶艺优劣的准则。优良的实用功能,是指容积和重量的恰当,壶扳的便于执握,壶的周圆和缝,壶嘴的出水流畅。同时要考虑质地和图案的脱俗和谐。如果抽象地讲紫砂壶艺的审美,可以总结为形、神、气、态这四个要素。宜兴紫砂艺术的最大特点是朴素,紫砂壶的古朴纯厚,不媚不俗,与文人气质十分相近。文人玩壶,视为“雅趣”,参与其事,成为“风雅之举”。他们对紫砂壶的评价是:“温润如君子,豪迈如丈夫,风流如词客,丽娴如佳人,葆光如隐士,潇洒如少年,短小如侏儒,木讷如仁人,飘逸如仙子,廉洁如高士,脱俗如衲子。”
现代紫砂学界有一些学者提出一个新颖的观点,即把紫砂茗壶重新划分归属:第一类是具有传统的文人审美风格的作品,讲究内在文化底蕴,追求“文心”,提倡素面素心的清雅风貌,在壶体镌刻提铭,切壶、切茶、切景诗出为“三绝”,称之为“文人壶”。第二类是有富丽鲜亮、明艳精巧的市民趣味作品,在砂壶上用红、黄、蓝、黑等泥料绘制山水人物,草木虫鱼做纹饰,或镶铜包银,此类称“民间壶”。第三类作品是将砂壶进行抛光处理,镶以金口金边,造型风格迎取西亚及欧洲人的审美趣味,有明显的外销风格,称“外销壶”。第四类是不惜工本精雕细琢,讲究豪华典雅的宫廷御用紫砂茗壶称“宫廷壶”。而此类器物则代表了旧时紫砂制陶的最高成就。
[1]卞宗舜.中国工艺美术史[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
[2]曲延波.中国明清紫砂壶艺鉴赏[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7.
[3]韩其楼.紫砂壶全书[M].北京:华龄出版社,1980.
J527
A
1005-5312(2015)29-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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