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匏有苦叶》是《诗经?国风?邶风》中的一篇。其旨历来众说纷纭:有说“刺卫宣公也”(《毛诗序》——后世宿儒多从其说);有谓“刺淫乱之诗”(朱熹《诗集传》);有云“贤者不遇时而作也”(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还有说“是一篇讽世座右铭耳。”(方玉润《诗经原始》)今世学者多看作是爱情诗。此诗表现手法甚可注意,说诗者多有分歧,有认为多用比体,有认为多用兴体,有认为多用赋体,各执一端,莫衷一是,从而也造成了对文本的不同解读。以下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逐一录出,试作分析。
中图分类号:I20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4-
匏有苦叶,济有深涉。深则厉,浅则揭。有弥济盈,有鷕雉鸣。济盈不濡轨,雉鸣求其牡。雝雝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招招舟子,人涉昂否。人涉昂否,昂须我友。
[余冠英今译]
葫芦带叶叶儿黄,济水深处也能蹚。水深连着衣裳过,水浅提起长衣裳。白水茫茫济河满。野鸡吆吆将谁唤。水满不过半轮高。野鸡婆把鸡公叫。雁鹅声声唤雁鹅,太阳一出红济河。哥如有心来娶妹,莫等冰封早过河。船夫摇摇把船摆,旁人过河我等待。旁人过河我等待,等个人儿过河来。
首先,持“多用比体”论者是宋朱熹《诗集传》和清方玉润《诗经原始》。“匏有苦叶,济有深涉。深则厉,浅则揭。”《诗集传》:比也。匏,瓠也。匏之苦者不可食,特可佩以渡水而已。然今尚有叶,则亦未可用之时也。言匏未可用,而渡处方深,行者当量其深浅而后可渡。以比男女之际,亦当量度礼义而行也。
《诗经原始》:首章借涉水以喻涉世,提出深浅二字作主,以见涉世须当有识量,度时务,知其深浅而后行。皆着眼于“深浅”二字,前者以水之深浅喻“男女之际”的“礼义”之“深浅”;后者以水之“深浅”喻“时务”之深浅,相同之处是“深浅”为二者行事的依据,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有弥济盈。有鷕雉鸣。济盈不濡轨。雉鸣求其牡。”《诗集传》:比也。夫济盈必濡其辙,雉鸣当求其雌,此常理也。今济盈而曰不濡轨,雉鸣而反求其牡,以此淫乱之人不度礼义,非其配偶,而犯礼以相求也。此以济盈不濡辙、雌雉反常求牡喻男女犯礼相求。谓淫乱的男女不据“礼义”相求,有违“常理”,大失体统。
《诗经原始》:次章反承不识浅深,明明济盈濡轨矣,而以为不濡,并带出鸣雉求非其类而以为偶,以喻反常乱伦肆无忌惮之人,惟其不度世道浅深,故致越礼犯分,而不知自检也。此以济盈不濡轨、鸣雉求非其类喻反常乱伦肆无忌惮之人。他也认为这是犯礼,只是在此没点明“男女”之礼,其实“男女”之礼亦属“涉世”范畴,况其又在后文曰:“意以为吾人处世,伦行为重,夫妇不以礼会,他可想知。”认为“婚媾是纲纪之始”,所以此“伦行”、“纲纪”主要指朱所云之“男女礼义”。
《传》注四章曰:“舟人招以渡,人皆从之,而我否者,待我友之招而从之也。以比男女必待其配偶相从,而刺入之不然也。”至终朱仍专注“男女”而求其礼。而方则以“人涉昂否”为自警之语,人生险境,得与同心同德之友人共济之,仍就处世而言,所指关系不仅限于男女之间,思想内容也丰富些。
其次,持“多用兴论”者,主要有汉毛亨《毛传》、郑玄《箋》,唐孔颖达《毛诗正义》以及清陈奂《诗毛氏传疏》。《毛诗序》明确此诗的主旨“刺卫宣公也。公寓夫人并为淫乱。”《传》曰:“夫人为夷姜。”《箋》与《正义》从之。
一章:“匏有苦叶,济有深涉。”《传》曰:“兴也。”《箋》云:“瓠叶苦而渡处深谓八月之时,阴阳交会,始可以为昏礼纳采问名。”《传》明言此是兴体,却未详解,《箋》则补之,因此而联想到季节该是可行纳采问名的时候了。由“瓠叶苦”到八月再到昏礼,似很自然,但几者之间真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作者当时真就作过这番联想?我们不得而知。“深则厉,浅则揭。”《传》曰:“以衣涉水为厉,谓曲带以上也。揭,褰衣也。遭时制宜如遇水深则厉,浅则揭也。男女之际安可以无礼义,将无自济也。”《箋》云:“既以深浅记时,因以水深浅喻男女之材性贤与不肖及长幼也。各顺其人之宜为之,求妃耦。”
《正义》云:“毛以为匏有苦叶不可食,济有深涉不可渡,以兴礼有禁法不可越,又云若过深水则厉,浅水则褰衣过水,随宜期之必渡,以兴用礼当随丰俭之异,若时丰则礼隆,时俭则礼杀,遭时制宜不可无礼,若其无礼将无以自济,故虽贫俭尚不废礼,君何不以正礼娶夫人而与夷姜淫乱乎。”《传》指出因水之“深浅”则取“厉”、“揭”之渡法的规律,以引出“男女之际”的规范“礼义”。 《箋》伸其意,将深浅具体到人品的贤与不肖、年龄的长与幼,同类相求的“配偶”,才“顺”“礼义”。《正义》则进一步指出礼有禁法,时丰礼隆,时俭礼杀,都得因时制宜,并具体到卫宣姜的淫乱犯礼。
二章:“有弥济盈。有鷕雉鸣。”《传曰》:“濡渍也,由輈以上为轨,违礼义不由其道,犹雉鸣而求其牡也。”《箋》云:“渡深水者必濡其轨,言不濡者与夫人犯礼而不自知;雉鸣反求其牡,喻夫人所求非所求。《正义》曰:“言有弥,然深水者,人所畏难,今有人济此盈满之水不避其难,以兴有俨然礼义者,人所防闲,今夫人犯防闲之礼;不顾其难又言夫人犯礼犹有雉鸣也,有鷕,然其妃耦之声者雌,雉之鸣以兴有求为淫乱之辞者,是夫人之声,此以辞色媚悦于公,是不顾礼义之难,又言夫人犯礼既深而不自知,以兴淫乱者必违礼义,今云不违礼是夫人不自知。夫人违礼淫乱不由其道雉鸣求其牡也。今雌雉鸣也,乃求其走兽之牡非其道以兴夷姜母也,乃媚悦为子之公,非所求也,夫人非所当求而求之,是犯礼而不自知。”
《传》继续责其违礼犯规,虽无点名,以《序》及雉鸣求牡,影射夫人夷姜明矣。故《箋》便将其挖出,重申之。《正义》解为水深难渡,防闲之礼难违,夫人竟不避难而犯防闲之礼,雉求牡之鸣,为夫人淫乱之辞,以媚悦宣公,犯礼尚不自知,显然《正义》斥责夷姜不遗余力,将前者不尽之意全部掘出,仍义犹未尽,唯恐世人不明而遗漏一点一滴,真可谓用心良苦,然较之三者,其意则一,实在浪费不少笔墨,却吃力不讨好。
四章:招招舟子,人涉昂否。人涉昂否,昂须我友。《传》曰:“人皆涉,我独待之而不涉,以言室家之道非得所适贞女不行,非得礼义,昏姻不成。”《正义》云:“言招招然,号召当渡者,是舟人之子,人见号召,皆从渡而我独否,所以人皆涉,我独否者,由我待我友我友未至故不渡耳,以兴招招然欲会合当嫁者是为媒之人,女见会合,余皆从嫁而我贞女独否者,由我待我匹我匹未得故不嫁耳,此则非得所适贞女不行,非得礼义,昏姻不成耳。夫人何以不礼而与公淫乎。”
《传》将“我”看成贞女,人涉我否,是遵室家之道,婚姻之礼。《正义》将舟子变成媒人,为男女摆渡——牵线搭桥,从嫁者趋之若鹜,“我”因未得匹配之人,不犯礼义而盲目成婚。此以陈正礼而责夫人与公淫乱也。
陈奂《诗毛氏传疏》在解首章时案:“此句诗意以匏苦不可食兴男女必以及时及第。三章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也,下三句以水之深浅渡有常法,兴男女之际必守礼义而行及第。四章云:‘人涉昂否,昂须我友。也。首一句为一兴,以下三句又一兴….二章以济盈雉鸣兴夫人之犯礼义,三章又因雉而思雁。四章复因济渡而思舟子兴昏姻之成必由礼义,三章四章与首章两兴正同意。”
又在解二章时举《氓》“淇水汤汤,渐车帷裳。”之例云:“二诗取兴虽殊而其为济渡深水则一也…雉指夫人,牡指宣公,盖雌雉而求雄雉已违礼义,今飞雌求走牡尤为违礼义之甚者以比宣姜本伋妻而求配宣公尤非配偶。”
陈以首章两兴,并隐括三四章两兴,兴意相同,二章亦兴,即男女之际要及时且守礼而行。前已说二章为兴,然从其之解二章中的“以比”可见,他又认为此章是比体,以雌雉求其非类,比宣姜非宣公之配偶。
其三,持“多用赋体”论者,有近人陈子展、余冠英.程俊英等。
陈子展《诗经直解》:“毛、郑皆说此诗为‘兴体,失之,而不知其诗全为‘赋体也”。
“自《诗》今古文家皆不知此诗全为赋体,直寻诗义,而以此为比兴,愈解愈纷。”陈以为与史实并无瓜葛,只是写了一件事而已:“诗人面临深涉,见枯瓠而联想可赖以济,而人不知其人尚有所待也。”余冠英先生倒是没有直接指出全为赋体。但从他《诗经选》对这首诗的解说可知,他是认同此诗多用赋体的。
他认为诗写一个秋天早晨,一位女子在济水岸边守未婚夫时的所见所想。程俊英的看法与他基本相同。愚意也赞同这种观点。
《诗》的“赋”、“比”、“兴”这三种表现手法,“赋”不难分辨,较易理解,而“比”“兴”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纠缠不清,难解难分。这也是比兴连言的原因之一。
综观上述引文,我们发现“比”体多有“比也”、“以比”、“以喻”等标志性语词;“兴”体中有“兴也”、“以兴”等这类词语的标志,这样看来,倒是很好分辨判断了,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为什么同一诗句会出现不同的划分?二.在确定了为兴的诗句里,为何也出现了“以比”、“喻”、“犹”标志为比体的词语?这两个问题实则可以合二为一,答案是“兴”中含“比”,朱自清在《诗言志辨.比兴》讲到:“《毛传》‘兴也的‘兴有两个意义,一是发端,一是譬喻;这两个意义合在一块儿才是‘兴。”“兴是譬喻,‘又是发端,便与‘只是譬喻不同。前人没有注意兴的两重义,因此缠夹不已。”
如:本诗《毛传》曰:“兴也”。而“有泥尔终盈,有鷕雉鸣。”郑《笺》:“渡深水者心濡其轨,言不濡者与夫人犯礼而不自知;雉鸣反求其牡,喻夫人所求非所求。”又将归其为“比”体。陈奂《诗经原始》也先将其划作“兴”体,而后文则改为“以比”的“比”体,前文已详。朱自清根据《序》:“刺卫宣公也。公与夫人并为淫乱。”而认为此例乃是隐喻,属于比体。二人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将本为比体的诗句解成是兴体了。朱自清曾列举过《毛传》许多诸如此类的例子如:《关雎传》兴也。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慎固幽深,“若”雎鸠之有别焉。《南山传》兴也。国君尊严,“如”南山崔崔然。
上文对比兴的误判,是误将无发端意义的譬喻也当作了有发端意义的兴来看待。然而,问题的根源并不在此。上述引文中,无论是比,还是兴,其内容大致相近,皆为男女婚姻要及时并守礼义,有的涉及纳采、问名等昏礼和卫宣公与夫人淫乱之事,前文已详。但均未超出男女婚姻的大范围,以此为中心绕来绕去。这些都与《毛诗序》:“刺卫宣公也。公与夫人并为淫乱”差不离。换言之,这种种解释都是圆《序》所说,强为之解之辞。朱自清《诗言志辨》曰:“‘诗三百原多即事言情之作,当时义本易明。到了他们手里,有意深求。一律用赋诗引诗的方法说解,以断章之义为全章全篇之义,结果自然便出常人想象之外了。而说比兴时尤然。”可谓一语中的。对此诗比兴手法的诸多分歧就是一个绝好的佐证。其强解之辞,可参看以上引文后的分析,此不再赘述。
为何非得强为之解呢?原来是受了一种“意念”的支配。这种“意念”就是“孔子的那句‘思无邪,那句‘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泰伯》);《诗大序》所谓‘正得失,所谓‘先王是以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见朱自清《诗言志辨.兴义溯源》)明乎此,以上诸家多刻意向《序》意靠拢,屡伸其意,陈婚姻之常礼,以刺不然者,比附出八竿打不着的史实,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所谓的“赋”“比”“兴”,不过是后人逐步按照一定的标准抽象出来的理论术语而已,本不存在,况且彼时并不完备,就算完备,根据作者的身份也很难断定他们就非常熟悉于此,更不用说自觉地应用于创作了。我们今天讨论是“赋”是“比”还是“兴”,是在承认这一也许当时根本不存在作诗者也根本不了解的为后世称为“表现手法”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依据的只是说诗者的说解之词、之意,或是根据前人对此所下的定义持以验之并结合己意来分辨后对号入座得出的结果,也远不是作诗者之原意,故《诗》难解,原因不在作诗者,在乎说诗者也。
带着这种“意念”,说诗者往往会处心积虑地将原本与诗歌无关的人、事、物强加于诗,甚至丝毫不顾诗的本意,穿凿附会,生拉硬扯,在毫无关系的二者之间建立必然的联系,反使原诗本意如石沉大海,淹没无闻,这样说诗不光使诗之光彩隐晦暗淡,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后世对传统文化的理解与传承。因此还《诗》本来面目,拨开比兴的迷雾,根除迂滞的政教诗说,回到文本,回归人情人性,是我们今天重读本诗,也是重读其他各篇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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