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福建 漳州 363000)
一、前言
卡夫卡以其自成一体的创作风格,被誉为西方现代派文学的奠基人之一,他擅长以冷静平淡的笔触书写悖谬与荒诞,于写作中寄寓隐蔽费解的反讽,通过看似虚妄的异化形象去映射现实生活中歪曲不公的现象或观念,《杀兄》是其众多作品中知名度较低的一部短篇小说,没有奇诡的描写,但依然表现出其鲜明的风格——将沉默的问题用最激烈的方式提出来。本文将以文本中已呈现的谋杀案件为切入点,由果推因,粗浅地分析案件的动因,窥探文本的潜在魅力。二、个人悲剧:死亡、失亲、被制裁
小说名为《杀兄》,读者可以轻易推测出凶手施玛尔与被害人韦瑟的关系。卡夫卡在日记中写道:“两个时钟走得不一致。内心的那个时钟发疯似地,或者说着魔似地或者说无论以一种非人的方式猛跑着,外部的那个则慢吞吞地以平常的速度走着。除了两个不同世界的互相分裂之外,还能有什么呢?”①,这多么像施玛尔与韦瑟啊!或许施玛尔与韦瑟有本是一体的可能,只是卡夫卡置于文本之中以“兄弟”为名,使他们成为既交融又对立的两股力量。原文中,施玛尔熟练地等候在韦瑟下夜班的必经之路,称韦瑟为“你这老夜游神,朋友,酒伴”②,并在杀害韦瑟时喊了“韦瑟!尤丽亚白等了!”③(尤丽亚即韦瑟夫人),文中虽未体现两人是否有亲缘关系,但很明显地表明两人交往密切,施玛尔是走入了韦瑟生活圈的朋友性质的“兄弟”。他们有着貌似对立的凶手与被害人的身份,但又面临了同样的个人悲剧:死亡、失亲、被制裁。
对于施玛尔而言,他谋杀了韦瑟,依照常规的流程,他将面临被法律条文和社会管理规定的制裁,直至走向死亡,他也失去了他的兄长和嫂子;对于韦瑟而言,他的生命被终结,失去了自己的兄弟和妻子,被施玛尔以极端的方式打破了对社会的无害想象,进行了身心制裁。
韦瑟单纯,工作勤勉,如同卡夫卡常写的那些小职员,“他一无所知地凝视夜空,一无所知地稍稍掀起帽子”④,回家时的脚步声也是“不紧不慢”⑤,他感受不到危机,即使施玛尔已经磨刀霍霍,他依然麻痹,对于社会营造出来的平和假象毫无怀疑。他“被抛于悖谬与荒诞之中,无法建立其人生意义,更无法把握住自己”⑥,就象猎人格拉胡斯说的,“我现在在这儿,除此,一无所知,除此,一无所能。我的小船没有舵,只能随着吹向死亡最底层的风行驶”⑦。他死亡时甚至来不及说一句话。施玛尔谨慎,极端,他畅快淋漓地完成了他的谋杀,他认为“让他人流血,多么轻松,多么舒畅”⑧,嗤笑着“不是一切愿望都实现了,不是所有美梦都尽善尽美”⑨,但他又面对着韦瑟的尸体思考“你又何必提出无言的质问”⑩,我们从中看不出施玛尔有什么个人仇恨的缘由要杀掉韦瑟,但却能看出他对于打破韦瑟的天真产生了快感。
他们经受或将要经受着死亡、失亲与被制裁,他们拥有着共同的个人悲剧,韦瑟是被迫的,施玛尔却是主动的,且在这个过程中十分满足。是否可以就此武断判定施玛尔的作案动机是为了达成个人悲剧,进而满足个人快感呢?当然不。我们更需要知道为何打破韦瑟的天真可以使施玛尔产生快感。
三、社会悲剧:蒙昧、惊恐、被压迫
卡夫卡曾说了一个颇为别致的譬喻,“猎犬们还在庭院里嬉耍,但猎物却无法逃脱它们”11。韦瑟恰如猎物,施玛尔却不是唯一的猎犬。施玛尔实施谋杀时,居民帕拉斯看到了整个过程,在施玛尔磨刀的时候,他便“观察的一清二楚”12;待到韦瑟下班,他“将身子探出窗户老远,他可什么也不能错过”13;韦瑟死了,他“心乱如麻”14,但他不过是与施玛尔互相审视,“全看见了,什么都没漏掉”15,并且“这让帕拉斯感到满足,施玛尔脱不了身”。阻止一条生命的消逝与成为事后作证人之间,他选择了后者。是否挽留韦瑟的生命对他而言并无重要性,但成为事后作证人使他的良心得到安慰,甚至可能得到其他不知情人的赞誉。对事发后的围观群众而言,韦瑟是何人亦不重要,但他死了,使众人拥有了属于众人的“长满坟头的青草”16,使众人有热闹可看。对于警察而言,抓到施玛尔,将他带走,案件也就结束了。一切平淡,但触目惊心。
韦瑟是愚昧的,他至死都无法从虚空无知的精神上觉醒,而众人是惊恐的,他人之生死吸引他们的注意力,他们或噤言不语,或事后知晓,但他们又都面临着被压迫的结局,今时可以围观他人生死,来日亦有成为被迫害的他人的可能。这不是否定美好的存在,而是因为现实中丑恶太多,用极为善良但却过于简单的观念去认识世界和人类自身,已然不成立。从个人到社会的各个环节都毛病百出,“而我们都应该受到责备,因为我们都参加了这个行动”17,“人们被各种异己的力量追逐、控制、压抑,在孤独与无名的恐惧之中靠本能不断的挣扎,试图去达到某种自己并不太清楚的目的”18,整个社会处处充满障碍,它时刻威胁着人,人却无法离开它,它既令人不可理解又不能理解人。故而,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需要被警醒,施玛尔要做出改变,并从中得到满足与宽慰。
四、“玫瑰色的眼镜”
“玫瑰色眼镜”意为过分天真与乐观,人们戴着玫瑰色的眼镜会只看到事物美好的一面,而忽略远比想象糟糕的实际情况,因此人们应透过眼睛看到事物本来的面目,而不是透过玫瑰色眼镜去评估这个世界。韦瑟就是戴着玫瑰色眼镜的天真者,对社会丑恶懵然不知的人都是戴着玫瑰色眼镜的天真者,而施玛尔就是希望砸碎玫瑰色眼镜的正义者。人们对死亡惊恐,对假象过分信赖,那么以韦瑟为例,设计一起谋杀案引起大家对现实的注意,打破人们的天真无知,或许可使他们直视自己生活的世界。施马尔留在现场,或许他期待围观的人们能够清醒、冷静地分析韦瑟的死因,但是没有人思考,只有韦瑟夫人悲拗哭泣。“卡夫卡笔下的追寻者,都是直面荒诞的生存者,都昭示出主人公们意识深处的悲剧精神。在荒诞的世界,他的主人公寻找到的是什么呢?一切都是西西弗斯徒劳无望的结局”19,施玛尔见到改变无望,“努力抑制住最后的恶心”,让警察轻松的带走了他。离开这无力改变的世界成了一种解脱,面对荒诞的一切,他选择在信仰的支撑下用极端的方式将自己对人们的蒙昧无知以及对社会的荒诞无情所抱有的无奈愤慨挤压出来,抛掷出来,用认罪承担起现世恶的重负,获取精神生命的惟一栖息与确证。
施马尔在无计可施之下采取了极端的手段,亦是卡夫卡在这部作品中的世界束手无策之下采取的极端手法。《杀兄》中隐含着作家对于施玛尔的犯罪行为没有只言片语的斥责,相反,我们始终感受到的都是他的肯定,隐含作者代表作家向读者宣示作家认为的正确价值观。凶杀案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是犯罪者的罪恶以及受害者的可怜的外现形式,但事实上它有它特殊的生长条件,我们不能忽略复杂的客观因素——病态的他人与社会,这些逃脱不了间接谋杀的罪名,片面地强调个人的恩怨是不客观的。施玛尔的谋杀并不是一种基于个人恩怨的动因,而是为砸碎玫瑰色的眼镜,激发各种威胁人们生存的因素到读者眼前的极端的尝试。作品想要呈现的不是简单的谋杀案,因为隐含作者“要给人们提供的并不是现实生活的图画,而是借助于一定的具体形式,把他所认为的本质的东西传达出来。而他的所谓本质,并不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和内部联系……它是一种直觉的东西,是对生活的一种感悟和体察”20。以荒诞极端的方式去挑战真实世界,渴望警醒混沌世人,用非人道的形式去还原人道才是施玛尔的潜隐动机,亦即文中谋杀案件的动因。
五、结语
卡夫卡通过其生命体验和艺术创作陈述着人的存在的境遇,言说着现代人的存在维度,借用一场谋杀表达复杂的思想内涵。虽然施玛尔的抗争并未得到他想要的结果,但他勇于砸碎玫瑰色的眼镜,这样的努力本身便不是徒劳。整个案件是在多重因素相互协作下发生的,如果帕拉斯出声提醒韦瑟,如果韦瑟能够对社会有所警惕,案件都不会发生,个人的无知蒙昧与社会的无形倾轧等因素促成了案件的发生,这些也正是施玛尔想要抗争的问题,是隐含作者想要让文本中的人们与社会以及文本外的读者发现与警醒的,这些因素越被轻视,悲剧的发生将越普遍。只有砸碎玫瑰色的眼镜,才有正视所处境地的可能。注释:
①叶廷芳.卡夫卡全集[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439.
②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③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④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⑤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⑥汪树东.罪与法——论卡夫卡小说的核心主题[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1):29-33.
⑦学思.卡夫卡文集(I)[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82.
⑧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⑨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⑩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11卡夫卡.卡夫卡书信日记选[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4:119.
12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13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14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15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16叶廷芳.卡夫卡中短篇小说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83-84.
17G.杨努克.与卡夫卡的谈话(英文版)第53页,转引《外国文学研究集刊》第五辑,320一321.
18杨亦军.反拨、创新与卡夫卡[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04):83-88.
19方爱武.生存与死亡的寓言诉指——余华与卡夫卡比较研究[J].外国文学研究,2006(03):156-162.
20张沁文.悖谬化叙事:卡夫卡的叙事美学论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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