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前言
2019年5月13日,西北政法大学南山剧社在本校南校区小剧场公演了该校戏剧影视艺术系2017级本科生古朴编导的话剧《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该剧在内容上反映了复仇以及其他犯罪现象,有较强的法学特征,属于法律文艺学中的涉法文艺作品。因此,笔者从法律文艺学的视角借助法律与戏剧领域中的诸多理论来分析《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故事内容中的法律问题。二、戏中人物形象及其涉法剧情
南山剧社的《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为观众展现了一出现代复仇故事。戏中的复仇者是受害者白鲸的家属——白鲸的母亲和姐姐白莎莎。复仇的对象是三位施害者:刘海、杨建国和王玉凤,他们都曾作为白鲸自杀现场的冷血看客,间接导致了白鲸的死亡。(一)大学生赵朵朵
赵朵朵也叫白莎莎,是死者的姐姐,但只到第四场,剧中人物和观众才知道这一点。在第一场中,赵朵朵与王玉凤先发生了换座位之争。所以当她主动调和王玉凤与乘务员之间的矛盾时,王玉凤拒绝和她说话。这就导致赵朵朵的个人情感被无情地忽视,其负面情绪在王玉凤冷漠的语言刺激下不断积累,最后终于在众人无休止的争吵中爆发。到了第二场,赵朵朵拒绝和其他人成为“朋友”,随后便“失踪”。由此可见,赵朵朵与众人已经彻底决裂。剧情发展到第四场,赵朵朵则转变成复仇者白莎莎——自杀者白鲸的姐姐。此时的白莎莎一改赵朵朵忍气吞声的性格,成为坚定且残忍的复仇者。同时扮演赵朵朵和白莎莎的演员演技很好,把两个人物截然不同的性格都表现出来。(二)死者母亲
母亲作为白鲸自杀事件直接的受害人,表现出高于常人的理性、超脱、悲悯和宽容。她的理性表现在面对大女儿白莎莎的复仇,她向她指出了同态复仇行为的逻辑悖论。同态复仇虽在动机上是正义的,但在手段上是非正义的、违背法律的。她的超脱表现在她能摆脱自己作为受害人一方的情感、排除个人偏见,基于一种第三者的视角中立地看待问题。她认识到女儿白鲸的死亡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复仇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她的悲悯、宽容表现在公众如此漠视甚至伤害自己小女儿白鲸的生命而她依然不放弃他们回归善良的希望。死者叫白鲸,是隐喻“鲸落”现象。“鲸落”是一种自然现象,是指鲸死去后其庞大的尸体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其他生命的繁荣。母亲将白鲸的死亡比作“鲸落”,认为这一悲剧事件能够警醒那些漠视生命、自私自利的人,进而推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三)孕妇王玉凤
在第一场中,王玉凤就分别与赵朵朵和女乘务员发生争执,理由是她认为自己作为孕妇有得到相应特殊照顾的权利。后来她与杨建国、刘海分别发生争执,理由是他们侵犯了她作为农民的人格尊严。由此可以看出,王玉凤与别人争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生安全和自我尊严。但她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方式并没有顾及到其他人的内心情感,因而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赵朵朵虽然表面上同意了王玉凤换座位的请求,其内心积累的负面情绪并没有表达出来。乘务员也故意轧了王玉凤的脚。王海和杨建国则与王玉凤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吵之中。王玉凤是个自私自利的人,即便在白鲸的自杀现场,王玉凤也以自己的利益优先,完全没有顾及自杀者当时内心情感的脆弱,最后招来杀身之祸。到了第二场,她率先发现赵朵朵失踪并为之担心,这说明了她内心有善良的一面。王玉凤作为进城打工的农民身份使她与大学生赵朵朵、作家王海相比,有知识上的欠缺和内心情感上城市归属感的缺失。这些情节与第一场中王玉凤敏感而强烈的自尊心相呼应。
在第三场,王玉凤告诉大家她作为一个孕妇孤身一人乘坐火车是因为丈夫死在了工地上,并说:“咱们都是命苦的人”。她的善良还表现在她对他人不抱以最大恶意。
在后三场中,王玉凤面对白鲸母亲和姐姐的质问也认识到自己在白鲸自杀现场的言行错误。借用刑法中的术语可以理解为:王玉凤对白鲸的自杀结果是“过失”的,即王玉凤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白鲸的死亡,但却轻信该危害结果不可能发生。王玉凤终于意识到了生命的脆弱和珍贵,其内心的良善和人文关怀终于由内而外贯通了其整个人格。王玉凤与刘海、杨建国这两个截然的恶人不同,但她的善良被怀孕生理期、被亡夫之痛、城市归属感缺乏、自身文化知识之欠缺所掩盖。在经过一段深刻的反思之后她终于发现了自我,其内心的善终于由内而外的散发出来,但这正剧般的结尾又在炸弹的滴答声中岌岌可危。
(四)穷作家刘海和花甲老人杨建国
杨建国和刘海一老一少,一个是博学的作家,一个是生活经验丰富的花甲老人。刘海处处展现其作为“知识分子”的文化修养,与大家谈论高考制度、城市、逻辑、政治、时代发展等宏大的命题。杨建国也凭借其生活经验加以附和。在白鲸的自杀现场,二人的言行客观上刺激了白鲸内心。从主观上看,二人对白鲸的死亡结果持“故意”的心态,即对白鲸的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故事最后揭示了二人罪恶的本来面目:一个是伪装成作家的鸡鸣狗盗之徒,一个是伪装成可怜老人的毒贩。刘海自诩为“作家”,方法是在言语上采用一些空泛的术语作为粉饰,其庸俗气质则欲盖弥彰。他自我定位在知识分子之列,其内心却麻木不仁。如果说在欠下巨额赌债时他内心深处还遗留一点良知,在白鲸的死亡现场他则毫无人性。对他人没有丝毫怜悯之心也映射出刘海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和精神空虚。面对白鲸的母亲和姐姐的质问,刘海软硬兼施,先是武力威胁,然后又借可怜之名求饶。他那苟且偷生的丑陋外表下卑微地存留一丝对生命的希望和基本的人性。在最后给“老板”打电话时,他个人形象彻底崩塌,不仅没有了道德底线,甚至肆意突破法律的边界,完全沦为了一个危害社会罪犯。杨建国将自己伪装成老来丧妻的老人。但在白鲸的自杀现场,如果说刘海是麻木的看客,杨建国则是冷血无情的、无视道德底线的反社会分子。他没有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面对白莎莎的质问和威胁内心却不为所动。他披上可怜的外衣来博得他人的同情,并用伪装掩饰自己邪恶的内心。在戏的最后,从他的电话内容中我们得知他是贩毒多年的毒贩,可见他比麻木不仁的刘海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三、戏剧中具体的法律问题
涉法文学是“一定的法律内容与一定的文学形式联姻所产生的种种文学文本的总和。”①。戏剧文学是最常见的涉法文学体裁。法律内容在戏剧作品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舞台演出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南山剧社《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中表达出的法律内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的法律,另一种是隐含的法律。抽象的法律是指戏中涉及到的抽象法律概念,例如该剧的主题涉及复仇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复仇者试图通过复仇寻求正义,而复仇的手段在现代社会却被认为是违法的、非正义的。隐含的法律是指通过戏中人物形象描绘了违法、侵权、犯罪之类的事实,虽然没有运用法律名词术语,也没有司法执法人员出现,更没有引发法律诉讼活动,但所呈现事实的性质含有法律和法理内容。(一)复仇问题
《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主要是为观众展现了一出现代复仇故事。复仇的实施者是受害者白鲸的家属——母亲和姐姐,复仇对象是三位施害者——刘海、杨建国、王玉凤。为了分析简便,本文将戏中的复仇过程分为前后两次。第一次是母亲主导实施的实质意义上的复仇。母亲精心编造了一个谎言:“再往前开,就没有轨道了,这列车的刹车也被我毁了,你们必死无疑!”从后来的剧情得知,火车还在继续开动,三个施害者生还。母亲将死亡的恐惧作为对三个施害者精神上的惩罚,意图在于让三个施害者反省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过,是实质意义上的复仇。第二次复仇由白莎莎单独实施。在母亲第一次复仇之后三个施害者中只有王玉凤有所悔悟,白莎莎原本“临时编的炸弹”再一次“滴滴”地响起。作者并没有揭示白莎莎的复仇的结局——“炸弹”是否“爆炸”,全剧在“炸弹”的“滴滴”声中谢场。白莎莎的复仇是以最终摧毁施害者的肉体为目的传统的、形式意义上的复仇。两次复仇相比,第一次复仇结局明确,而且没有危及施害者的人身安全,只能看做是母亲对三位施害者教育。第二次复仇并没有直接的结局,是传统意义上的同态复仇,而且涉及到私力复仇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关于复仇问题,我后文将把白莎莎的复仇作为讨论重点。
《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还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如白鲸遭到班主任的猥亵是她自杀的原因之一;刘海爱好赌博,为了偿还赌债他伪装成作家从事盗窃活动;杨建国以其老年人的身份为掩护、将毒品藏在水壶里谎称是老伴的骨灰从事贩毒活动;债主为了讨债不择手段,肆意威胁和伤害欠债人的家属;黑衣人倒卖劣质人体器官,不仅涉嫌违法更是置病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戏中反映的这些犯罪现象,手段残忍、隐蔽,极大地危害着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些内容不仅丰富了作为主线的复仇故事,也说明了编导对犯罪问题有所研究并使用了富有新意的表达方式。
(二)故事结局的法律意义
南山剧社这台戏的名称也值得观众深思。独特的名称首先会让观众思考“火车的终点”是哪里、“寂静”一词如何理解。戏的结尾在炸弹的滴答作响声中戛然而止,也给观众留下无限遐想。戏的名称中的“寂静”一词和戏的结尾“炸弹”的“滴答”声都是对“火车的终点”——白莎莎的复仇的结局——的一种形象表达。其实,白莎莎复仇的结局表现出一种复仇即将发生然而还没有发生的临界状态。这是理解故事结局的关键。从剧情发展来看,有两种力量左右着白莎莎的复仇:白鲸的死亡给白莎莎带来的痛苦、对邪恶的犯罪的痛恨驱使她实施复仇;而法律的禁止、正义的悖论、母亲的劝告、改过自新的王玉凤和她肚里无辜的胎儿作为复仇的代价又在阻止着她复仇。两种力量的对抗最终表现出了一种紧张的临界状态,随时可能一触即发。而“炸弹”的“滴滴”声和“寂静”一词都是在对这种“临界状态”的形象刻画,“炸弹”的“滴滴”声是在警告人们如果复仇真实发生将导致残酷的后果。“寂静”一词如同诗句“山雨欲来风满楼”所表达的内容一样,表达的是一种临界状态。用“寂静”一词描述复仇发生的临界状态与炸弹爆炸的轰鸣形成鲜明对比,营造出了复仇一触即发的紧张气氛,增强了戏剧的观赏效果。“寂静”一词也可以理解为编导对“火车终点”问题的沉默。编导敏锐地观察到了社会现实问题,并通过戏剧艺术的形式展现给观众,但戏中故意的沉默为观众完成再创作留下空间。编导也知道,观众会让“寂静”发出声音。
四、复仇的临界状态及其理论思考
涉法文学的法学理论以法律与文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居多。戏剧中的法律是法律与文学领域研究的重要分支,旨在通过研究戏剧艺术中反映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问题。复仇是法律与戏剧领域中的重要话题,也是本文的主题。下面我借助法律与戏剧领域中关于复仇现象的法学理论来讨论“火车终点”为何呗解释为复仇发生的临界状态。(一)触发复仇的个体因素
触发复仇发生的个体因素在于受侵害者报复施害者的生物本能以及实现这种本能的理智参与。从个人角度而言,复仇的动机基于一种生物本能,受侵犯者在受到侵犯时本能地产生对侵犯者实施抗击和反击的报复心理,这是生物学上的一种正常、普遍的现象。复仇行为在生物本能地应激反应基础上更有理智的参与,表现在复仇是复仇者有意地施加,往往经过精心地谋划。复仇的发生往往不在侵害发生的当下立刻实施,而是经过复仇者一段时间的计划。复仇的关键环节在于对侵害者的回应,这种回应让复仇者本人释放内心积累的痛苦和仇恨,同时也要让施害者感受到同等程度的痛苦。在白莎莎的复仇过程中可以看到,白莎莎在目睹妹妹白鲸的悲剧后,对当时在场的三位施害者产生了极大地仇恨。受侵害者情绪上表现出愤怒,产生了急切地想要对施害者施以同等程度的报复心理,这是人类本能的反应。而后,母亲和白莎莎精心策划了一场残酷的复仇,这是理智参与的结果。首先,白莎莎巧妙地选择了复仇的地点——三个施害者汇聚的火车上。然后发生了“失踪”和“摊牌”两个情节。这是复仇的关键环节,是为了对施害者们的施害行为做出回应,让施害者“死个明白”,即不仅从肉体上,更要从精神上将施害者们摧毁。(二)阻止复仇的个体因素
在驱动复仇者复仇的同时,又有一股力量在阻止。复仇是情绪的“泛滥”与理智思考的结合。复仇者摧毁侵害者之欲望是生物本能的作用,容易受到情绪的左右。但复仇行为的计划和实施是理智思考的结果,因此可以用复仇者的理性选择行为来分析复仇。戏中母亲认为,将施害者从肉体上彻底摧毁虽然成了形式上的复仇,却忽略了复仇的“成本”。首先,“一个理性人会意识到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沉淀成本。不管作为报复给侵犯者造成多大的伤害,都无法消除自己所受到的伤害。”②白鲸的死亡是无法挽回的,白莎莎和母亲无法通过复仇的方式来安抚内心的伤痛。其次,施害者有回归善良的可能,这也是戏中“鲸落”的含义。剧中的王玉凤在经过母亲的“教育”后深刻的意识到了自己过去自私的行为。这种“收益”虽然不是个人的但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且,复仇者的复仇可能会伤及无辜。特别是戏中王玉凤肚里的胎儿是无辜的,它将成为复仇的牺牲品。最重要的是,复仇行为本身在现代社会法治环境下是违法行为,白莎莎的复仇从惩罚罪恶的动机来说是正义的,而行为方式确是非正义的。从个人角度而言,白莎莎的复仇以违法犯罪为“成本”。(三)触发复仇的社会因素
从社会角度而言,复仇发生的社会因素在于公权力的缺失。“在一个已经有集中化公权力的群体或社会或国家内部,如果这种公权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有效地深入到民众之中,无法以公道(满足人的生物性要求)的方式解决其内部成员的纠纷和冲突;或者,由于人为的原因,受到不公甚或冤屈的人们无法诉求这种公权力并获得公道,都会出现复仇。”③人们放弃个人报复是因为诉诸公权力有可能更为安全、便利有效地满足自己报复本能。在该剧中,从法律角度来看,施害者的语言攻击与白鲸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施害者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白鲸的家人因而无法借助国家公权力(法律)制裁施害者。不仅如此,从戏中展现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犯罪现象丛生、侵害事件频发却没有任何相关的制度,即便施害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白鲸的家人能够求助公权力制裁施害者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白莎莎和母亲因而只得诉诸私力复仇。(四)复仇发生的“临界状态”
驱使和阻止白莎莎复仇的两股力量在对抗下戏剧化性地达到一种临界状态。全剧以“滴滴”作响的“炸弹”结束,展示的是复仇即将爆发的临界状态。编导无疑是在强烈警告公权力失效背景下复仇行为的发生:只要存在侵犯,人们就会要求以某种方式进行报复,要求补偿。这是在提醒我们在当代中国加强法治,尤其是对侵害者惩罚的确定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罚制度的发展也必须受制于人的本能。刑罚的不断减轻不能不考虑到人性的制约。五、余论
南山剧社的《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不仅让观众在戏剧中看到法律,也让他们看到了法律管不到的那一小块空白:道德。该剧放大了这个世界冷酷的一面,发现它需要更多的温情和善良。在传统社会里,大家都是伙伴,是朋友,是邻居,是家人。在社会上,人们只有彼此依赖才能更好的生存。那时的人情味浓厚,人们都有同理心,同情心。那是个纯真善良而美好的时代。而现代社会,人们不再淳朴善良,人情味已被消耗殆尽。因为竞争已经代替了合作。从小我们被灌输的人生理念就是竞争。在这个残酷的社会,你必须去竞争,不竞争就会被淘汰,就会沦落到社会的底层。不过,现代社会虽然缺少了人情道德,但却进步了许多,因为它是法治社会,有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从艺术创造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也为艺术家们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广阔的世界。就戏剧艺术而言,“当今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生活最丰富的时期,为作家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作素材。但由于政治与商业等因素的干扰,剧作家们普遍急功近利,心态浮躁,不能真正深入生活,以至于创作的绝大部分作品题材单一、内容浅薄。”④不过,作为小剧场戏剧的校园戏剧却出现不少优秀作品。题材的独特性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或受政治环境的限制,或受意识形态的约束,戏剧的题材与体裁的选择也会有很大的不同。”⑤
作为西北政法大学的校园剧社,南山剧社一直坚持选择法制题材进行创作。他们创作演出法制题材剧目除了《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外,还有《汉吏张汤》(2015)、《过把瘾再死》(2015)、《马锡五断案》(2015)、《二十九岁俱乐部》(2017)和《便衣警察》(2017)等。同一学校的西法大剧社⑥和太乙剧社⑦也演出了许多法制题材剧目。
“法学是西北政法大学的重点学科和办学特色,法制文化是西北政法大学校园文化的文化特征,而法制题材的校园戏剧又是西北政法大学校园文化的主体部分。因此,无论从教学、科研还是校园文化建设的角度来说,我们都应该支持南山剧社法制题材戏剧的创作演出,重视法律与戏剧方向的学术研究。”⑧
从性质上讲,法律是通过制定规范和准则来调整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戏剧是通过演员表演和其他舞台语言将社会主体间的多样关系呈现在观众面前。戏剧可以通过文学语言和舞台表演的形式以不同于法律条文的形式来阐述法律问题。因此,拓宽法律与戏剧的研究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将法律与戏剧作为比较对象,增加了两个学科可供比较研究的文本,解锁了比较研究的思维局限,也打通了从对象角度归纳法律与戏剧研究意义的近路。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戏剧也往往是反映了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二者围绕社会关系这一衔接点,可以做到借助戏剧来研究法律,促进法律的进步,同时借助法律来深化戏剧内涵,使戏剧故事更加饱满丰富的双赢局面。
注释:
①余宗其.法律文艺学[M].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19.
②(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4.
③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上海:三联书店,2017:73.
④黄世智.中国话剧:形成、传播与常态[M].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7:243.
⑤董健,马俊山.戏剧艺术十五讲(修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5.
⑥吴一丹.陕西校园戏剧的主力军——西法大剧社演出史论[J].参花(上),2020(09):112-114.
⑦陈嘉迪.陕西校园戏剧中的“另类”——评太乙剧社演出的剧目[J].艺术评鉴,2020(22):151-154.
⑧程雨璇.论戏剧中的法律问题——以南山剧社的《那列火车的终点叫寂静》为例[EB/OL].(2020-12-14)[2021-03-19].光影故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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