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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艺生活·下旬刊 热度: 19488
吕红萍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各国日益紧密的经济联系,使传统的海运提单制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类型包括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出现,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转模式。如何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以适应海运业的进步,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构成,指出海上运输单证制度的法律样式,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运输单证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1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尤其在现代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己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而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运输单证发挥正常功能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已日益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今天,分析和研究海上货运单证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现状

  第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成文立法。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成文立法主要表现为《海商法》和《2000国内水路运输规则》。前者规定了海运提单和海运单,后者规定了运单。《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的就是海运单。此外,《2000国内水路运输规则》第58至第62条规定了运单,其中第58条规定: “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上述规定是我国目前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文法规定。

  第二,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也存在判例法的因素。我国至今尚未正式确立判例法法律样式,法院在审理运输单证案件时不能直接援用相关案例。但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正式发表“典型案例”以来,这些案例已经被普遍视为我国判例的雏形,并通称为“法院公报案例”。当前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法律样式是:以成文法为主,主要依据国内立法同时参照国际惯例、条约;以案例指导为辅,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刊物上登载“典型案例”,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事专门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

  二、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缺陷

  第一,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成文法体系不健全。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国内立法相当薄弱,尚未制定专门的《提单法》,关于海运单、电子提单也没有明确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海商法》中关于提单、海运单的规定和《2000国内水路运输规则》中关于运单的规定,以及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法律规范的总体数量少,内容零散不成体系,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司法解释也不多。我国目前为止却没有任何关于条约引用规则的操作规则,司法实践中法官引用的随意性很强。同样,我国也未制定国际惯例的适用规范。

  第二,尚未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判例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上用于指导案件审理的“典型案例”在形式与内容上都在不断丰富,但这些只能是“案例”,还没有上升到“判例”的层次。因此,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案例已经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影响,但我国在整个法律样式上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法或判例法法律样式。

  三、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具体途径

  第一,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成文法体系。我国《海商法》几乎没有规定海运单和电子提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作为现代化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在国际航运实践中己被不同程度地使用。但是,由于《海商法》制定之时缺乏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的实践,该法对这两种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没有任何直接规定,第80条关于提单以外其他单证的规定,不能满足这两种单证的要求。因此,应当将第四节“运输单证”从单一的提单扩大到包括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和(水路货物)运单,作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一般性规定和各种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具体规定。

  第二,在我国引入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判例制度。在完善成文法法律样式的基础上,还应该研究借鉴外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中运用判例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当代实际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判例法法律样式。判例的意义就在于从千变万化的“个相”中找出“共相”。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判例法法律样式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相关当事人的保护措施。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判例法法律样式可以使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相关当事人,如航运公司、银行、外贸公司等及时了解司法倾向,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侵犯。

  随着我国航运经济活动的更加活跃,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如某些贸易、海商纠纷和问题无法可依;现有规定不能适应实务发展等。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备给我国的贸易、航运、保险实务以及司法实务带来了混乱和困惑,影响了我国外贸经济的良性发展。其中,比较明显的就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加快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戴美萍.浅析无单放货中的法律问题.嘉兴学院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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