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无为”思想是贯穿中国早期思想发展史的一条主线,更是先秦诸子共同的精神理想。儒道法关于“无为”的思想逻辑和政治内涵虽然不一致,但其实是殊途同归。本文将论述儒道法三家的“无为”思想及其形成原因,并从思想逻辑和政治内涵两方面分析儒道法“无为”思想的不同之处,以此来验证诸子百家的殊途同归。
关键词:无为;儒家;道家;法家;思想逻辑;政治内涵
一、儒道法的“无为”追求及其原因
张舜徽先生在《周秦道论发微》中有言:“吾尝博观周秦诸子,而深疑百家言主术,同归于执本秉要,清虚自守,莫不原于道德之意,万变而未离其宗。”由此可见,“无为”是贯穿中国古代早期思想发展史的一条主线,是先秦诸子孜孜不倦的政治追求。
相比儒家的积极进取,“无为”常被认为是消极的人生态度,是少做事或不做事。“无为”的英文翻译通常是doing nothing(什么也不做)或non-action(非行动),这显然是译者缺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的体现。加拿大汉学家森舸澜的翻译,effortless action(无需努力的行动)更贴近“无为”的真实含义。“无为”并不是指可观察到的正在发生的事情,而是指行动者行动时的精神状态,一种人的和谐状态,外化到国家,即一种理想的、稳定的政治状态。
诸子会有这样一种共同的精神理想,原因大致有二。其一,中国早期历史上有过一段合乎“道”的黄金时代,即周代。西周时期,天人和谐,“道”规定着人们的礼仪规范和社会地位,整个社会呈现的正是一种“无为”的理想状态。礼崩乐坏之后,社会进入大动荡时期,百家争鸣,诸子百家站在不同的社会立场提出各自的救世方案,以期回到理想的“无为”状态。其二,先秦主流思想家“拥有一种根源于中国古老宗教的世界观,在此之中,‘天‘道‘无为和‘德是紧密相连的”。于是,“無为”就成为先秦诸子百家共同的精神追求。
二、儒道法“无为”思想的不同
吴圣正先生曾形象地指出,儒道法三家的“无为”思想分属“天道”“人道”“权道”。在此基础上,笔者从思想逻辑和政治内涵两方面论述三家的“无为”思想。
(一)儒家:德化式“无为”
儒家以积极入世、行仁践德为主导思想,查阅资料发现,儒家其实也有对“无为”的议论,并将其作为最高的政治理想。
孔子在《论语》中提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在孔子心中,只有像舜这样的圣人才能做到无为而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北辰即北极星,示人以不动之相。孔子一边说“为政以德”,一边将为政者比喻成静止不动的北极星,这一比喻暗含了“为政以德”与“无为”之间的内在关联。后世朱子引程颐等人的话加以注解,“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为政以德,则不动而化、不言而信、无为而成。……所务者至寡而能服众”,同样认为“无为”是一种极高的政治境界。孟子表示,为政者应该如“禹之行水也,行其所无事也”,若能如此,“则智亦大矣”。国外学者安乐哲认为,儒家“无为而治”是与德政相配合的,“无为”和德政乃一体两面,“儒家的理想政治是,君主治天下用不着事事必亲躬,而是通过确立某一积极的榜样以及通过他自己之懿德的神圣影响,引导人民依照某种彝伦规范,去追求道德之完善”。
由此可见,儒家“无为”更强调道德教化在政治中的优先地位,试图通过道德教化和君主个人的人格力量示范感化被统治者,从而使被统治者自愿服从统治,最终实现“无为”,这就是德化式“无为”,符合儒家政治学说的基本逻辑。
与道家的自然式“无为”相比,儒家试图用以德化人的方式在民众间建立一种无形默契。这一默契是维系君民关系的情感纽带,让君主“岿然不动”而天下归于治。相较于法家的法制式“无为”,儒家摒弃严刑峻法而施之以德。德化是儒家“无为”区别于道法二家“无为”的本质。
(二)道家:自然式“无为”
“无为”是道家老庄政治哲学最基本的特征,自提出之始就与自然密不可分。《老子五千言》里反复提到的“自然”,表达了老子对自然的赞赏与推崇。而且,老子“无为”思想的首要含义即顺应自然而为。
正如儒家探讨“仁”时回归人本身,道家探讨“道”,将其从古已有之的“道路”具象表征上升为最高哲学范畴,同样是前所未有的开创性突破。老子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并赋予它“自然”“无为”“柔弱”“不争”等属性,其中最根本的当属“自然”和“无为”,二者密不可分,但各自主体和意义不一样。“自然”的主体是百姓和万物,“无为”的主体是“道”和有“道”之君。
老子在《老子五千言》里反复表达了“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和“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的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更是被广为传颂。王弼注:“法自然者,在方法方,在圆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可见,老子认为“自然”的内涵是万物的发展在于自身,而不是来自外界。“道法自然”并不是指“道”之上有更高的自然独立存在,供“道”取法,而是指“道”会顺应万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不对这种自然过程加以干涉或强制,这就是道家的自然式“无为”。
与儒法二家相比,道家的特质在于它的“无为”过程是自然发展的,而不是由任何外力推进的。如果儒家是在不断的政治尝试中试图达到“无为”,那么道家就是以自然为本,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必然性自由发展,使其处于符合“道”的自然状态,期望以一种“无名之朴”的方式达到目的。
老子代表的其实是群体而非个体,代表受过教育、因怀疑文明的价值而选择离群索居的大儒。相比汲汲于世的入世态度,他们更愿意回归小国寡民的状态。一个“有道而无为”的圣人,像天一样“无为而治”,通过“自然”的方式使所有人和事都回归到“自然”的状态,社会也在“无为”圣人的统治下“自然”地获得了“治”,一切无为而有治,这便是老子的治世策略。
因此,老子的“无为”在手段上偏向自然化,一切顺应自然,依“道”行事。
(三)法家:法制式“无为”
法家历来以严刑峻法为治国之策,似乎与“无为”毫无关联,实则不然。
法家认为,现实生活中包括君主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普通人,圣人只是极少数,依靠圣贤治国如同缘木求鱼,如果能建立一套内容完备、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即使是才智平庸的君主,也能够实现天下大治、社会和谐。韩非在《韩非子》中就表达了这一思想:“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
相较于儒道两家,法家更加注重通过建立制度的“有为”达到“无为”目的,将“法”作为规范和衡量人民行为客观公正的准则,如《管子·禁藏》中的“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与《商君书·修权》中的“故法者,国之权衡也”。
如前所述,法家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法治体系而达到法治下的“无为”。这套体系如同一部无形的机器,维系着国家的良好运转。国家在这套体系下有序运作,就可以实现“无为而治”,“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但是,法律体系对君主并不产生约束,只是对君主以外的人行之有效,讲求的是君主的权、术、势,带有强烈的事功色彩。
法家的法制式“无为”顺应了社会大变革的潮流,用社会法则的“法”取代道家自然法则的“道”,既保留了“自然”的客观性,又克服了其抽象性。于是,“法”就成了自然法则的“道”。因此,法制便是法家“无为”区别于儒道的本质。
三、结语
综上,“无为”是先秦诸子百家共同的政治理想,但儒道法各家的政治逻辑和思想内涵并不一样,儒家强调以道德教化和君主的人格力量示范进行“无为”统治,道家认为有“道”而“无为”的圣人可以让社会达到自然而然的“治”,法家则以严厉法制区别于儒道二家。尽管统治方式不同,但是儒道法在“无为”的理想上无疑是殊途同归。“无为”思想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思想,在先秦及后世都有极大的政治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弼.老子道德经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2]朱熹.四书集注[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
[3]上海市历代法家著作选注编辑组.历代法家著作选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4]张舜徽.周秦道论发微[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安乐哲.主术——中国古代政治艺术之研究[M].滕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6]吳圣正.诸子之道与“无为而治”[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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