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个人良知与社会政治是美德政治学的两个方面,而个人与社会,无论从源头上的形成机制出发,还是从实践出发,都是密不可分的一对相对概念,任何脱离社会谈个人,还是脱离个人谈社会的理论都是空洞的和虚无的。因此,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辩证思想出发,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社会—政治空间中的个人美德功用,更要在发挥个人独特性的基础上更好地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对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深入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人与社会的共生具有现实的民主指导意义。
关键词:个人良知;政治;民主
一、政治哲学中个人概念与良知概念
(一)个人概念确立的政治哲學意义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规定从社会整体的方面规定了人的行为的内在逻辑,诚然从个人社会义务层面分析能够对人类交往和交换等社会行为具有自发的秩序调节作用,但过分强调其社会关系并无助于人类的自我反思,更无助于其概念所诉诸的目的(即社会和谐)。抛开社会实践的现实复杂性与社会要求的政治义务性,从形而上学的个人概念出发,去思考个体的人,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晰的理解人之为人的本质,并努力在社会实践中激发政治个体的理性能力,实现人与道德的结合,实现美德政治的定向发展。
我们这里强调的个人的形而上学概念,并不与政治哲学中的个人概念相冲突:二者在实质上都是在揭示人在社会总和中所表露出来的一般性、普遍化特征。而形而上学对个体的人的界定突出展现了人类存在的理性创造力,是不同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一种更为主动的能动力。这种能动力会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更为深刻的从个人的内在特殊性出发去指导行动,从而使实践能够在现实中具有道德性。而道德性下的伦理评价机制已经使个人概念在实践中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范畴,这一点我们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例如,在公共场合大声讲话我们都会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任何一个深受利益驱使而不择手段的人都会遭到人们的唾骂。简言之,一个人拥有理性却在社会实践中不行使自己理性的人的行为都会被称作不道德的。我们拥有选择行为的权利,却也必然受到除法律以外其他客观必然条件的限制(伦理道德在社会中以习俗、舆论等方式制约着我们的个人行为)。“因此,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1]
个人行为表现为自由却受制于社会伦理,而伦理又服务于一定的社会阶层。因此,个人与社会在伦理的产生中实现了结合,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政治——社会更为复杂的实践概念。诚然,我们必须承认政治哲学的普遍化原则不可避免的会在实践中忽视个体的特殊存在性,而形而上学的个人概念也在时间中容易造成现实的误解。但是在当今时代社会主义价值内核构建的实践关键期,我们必须将形而上学的个人概念作为政治哲学的重要补充,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个人概念”,充分肯定个人的特殊性地位,激发人类理性中“善良意志”的能动作用,发挥社会主义的人民主体地位,培育作为社会最小单位的个人良知,实现由个人汇集而成的社会民主与道德的最基础、最宏大的力量。
(二)良知是个人概念得以确立凸显的特殊标志
个体的独特性表现为行为个体的实践选择差别,而区分个体行为更为本质的则是其行为背后的道德自律。“他的自我,如其就自身而言可能是的性状,因而就纯然的知觉和感觉的感受性而言把自己归入感官世界,但就在它里面的可能是纯粹活动的东西(根本不是通过刺激感官,而是直接达到意识的东西)而言把自己归入理智世界。”[2]人自身作为理性存在者,因其自身的“善良意志”对自身的真实状态和应然做了区分,而这种区分对人自身而言又不是徒劳无益和苍白无力的,又基于这一能力的动力驱使,使每个人都在这一机制中向着心向往之的方向而努力,不断在现实的时空抉择中认识自己,反思自己,超越自己。因此,“良知是一种对人存在本真的直接把握”,这种特殊的感受力和思辨力赋予人以人格的独特形式,使我们有能力去思考和创造人生的价值。在这里良心既是人格形成的原动力,又是人格创造的终极目的,它既使人的特殊性得以确立和凸显,又使其在现实的实践追求的日渐完善,不断丰化了人格的自我内涵。
“良心不是来自宗教的启示,而是来自人自身的思想和判断能力,自由的思想和判断因此而成为人之为人的心灵特征。”[3]诚然,这种自由的思想和判断不是也不可能整齐划一,在现实的复杂性面前也总有状况百出。它总是在道德选择的矛盾中出现,并在事后的结果不相一致时对自我进行如烹炸般心灵的反复翻烤。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现实的存在性和稳固性,相反,愈复杂的实践反而愈能在关键时刻证明其重要性,越能凸显人格的崇高性和个体的特殊性。
良心在自我人格中的独特凸显并没有锐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反而使个人在现实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更加清楚的审视了自己的个体性行为,使自我在时空中强化自身的对客观“圆圈”的原力,使自我在良知意念的作用下实现自我个体与社会政治整体机制的创造性整合。
二、个人自由意识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
(一)个人作为存在个体如何得以社会合理化
自我个性的强调并不是要与政治哲学的个人概念对立起来,任何个人主义的片面理解都是对个人良知的恶意诋毁,这对于社会政治的培育个人良知,唤醒道德的基础性整体构建无疑是一种挫败。相反,个人概念的强调更多的是自我认识的积极的自觉自为。对于自我和个人概念的形而上学探寻所追求的绝对自由是一种思想上的更为活跃的意志自由,其对个人肯定的意义也远不止于此,它作为一种更为积极的思想,昭示着个人主体背后波及社会的民主思潮。历史和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政治哲学的发展并不意味着集权与统一,不能泯灭个体的个性发展,要在制度的设定中为主体发展预留出足够的空间。但这永远是一个需要相对而生的平衡概念。人体的自由意识只有在社会这个更大空间中获得一种自我存在发展的社会合理性认可才能够在自身自由的思想和判断的心理机制中获得回应,完成自我超越过程的最后反馈阶段。
“更为深刻的、与所有人有关的问题是,我们能不能、该用什么法子才能恢复人类的个体经验,以此来衡量(真实)事物,把道德看得比政治重要,把责任看的比欲望重要。”[4]如果说政治哲学中形而上的个人理解难以树立牢固的事实依据,那么,“个人”的本体论则更为真实,更加注重直接而真实的个体把握。这里的人不再是“纯意志的”和“纯个人的”,他是自我独立的主体而不将任何个人排除在外,因此他又是普遍的人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是自由的,却又在一个个个体形成的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与责任联结起来。这种自由与责任的存在在公共政治生活的秩序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我们每个人都利弊的权衡中精心选择,却并不打破现实公共生活的平衡。这种自由不拘泥于某一具有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一种普遍化的自由意识展现在整个社会存在的真实体验中。我们把这种普遍化的自由意识称之为责任——人的存在的责任,这既关涉个人,更牵涉社会,形成二者相联接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是个人得以在社会政治秩序中确立,并与动物区分开来的标志。
(二)人作为道德个体如何得以超越和发展
上述无论在形而上学中的个人概念中良知的理性指引所引发的道德诸多理念,还是存在本体论在真实的生活实践中主动的道德行为都是个人概念的不同方面,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理念与存在的完整的人。理性的自我反思能力和存在的自我实践验证都使我们有能力心向往之并为之追求,使人之为人的本质变得如此清晰。
的确,在历史发展的实践中确实存在这诸多行为的弊病,它使道德在现实中屡屡受挫,但个体的特殊性行为并不能因此而推翻道德。因为社会的秩序平衡仍然清晰可见,至少现实的事实就是如此。诚然社会秩序的保持显示了政治存在的意义与作用,但这种政治的有序管理也不是被动的,而是人类理性的在实践中自由选择的结果,并在这种社会政治关系的权衡中找到了个体存在的真正目的,也因此个人不再是政治管理的被动机械的附庸,而是赋予了政治社会哲学的深刻内涵。它再一次印证了自我个体的自由意识的普遍价值,并在其普遍必然性中催生了社会民主。尽管目前我们的民主仍需进一步深入探究,但我们一直在实践中努力探索。
纵观历史,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自国家和社会之始,我们就是置身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无论是黑格尔的国家伦理的绝对精神,还是亚里士多德的个人善到城邦善;無论是康德的人类理性到自由王国,还是孔子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印证了任何历史和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人民与国家政治的充分自由发展这是一个历史的也是永恒的话题。秩序的调节单靠强制的力量只能萌生暴政,融洽的政治空间需要道德作为个人社会生活平衡发展的调节力量。任何政治的发展都需要人民意愿的充分表达,而任何人民的理性的恰如其分地展现又需要良好的社会政治下所集聚的民主环境和制度。这就需要普遍化的个人道德性的肯定与全民性的民主实践,从而实现道德主体的个人理性在社会政治意识中的彻底性转变。
三、个人良知与政治哲学关系问题的思考
(一)个人良知与政治哲学的关系
个人的良知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实践精神能力,是政治哲学关系得以和谐行进的基础单位和前提条件,而政治哲学中国家伦理力量的民主发展是个人理性良知的催发剂和最好实证。二者在社会的发展中的制约平衡就是社会民主的最好体现。然而政治哲学的伦理问题是一个比经济学更为复杂的问题,它不能在数字的推理证明中得到具体量化的结果,只能在理论与实践的真实反复推演中的得到发展。
如今,对于个人良知与社会政治的关系,我们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形而上学的个人理性和存在的圣灵的人的自由,诠释了人作为行为主体的绝对的意志与责任,形成了政治生活的秩序与制度,并极具力量地宣示了民主的现实存在性。
然而,个人主体理性的释放并不意味无度,因为真正的理性必然导致责任,并能在自我的能力意识中形成节制。此外,实践的复杂性关系也绝不能说明良好的秩序就是单个个体理性良知的简单相加。任何实践行为主义的利益交织都会超出理性的预计使情况变得更加难以控制。因此,单纯依靠具有普遍客观的个人主体道德性的伦理力量对某些人来说,这要求高的有些苛刻,又似乎显得没那么可靠,我们还需要政治原则下的制度约束作为最低的社会秩序的最低防线。与此同时,政治社会的整体概念与一般个人概念的结构性差异也必将影响政治制度的使用范围和普遍性程度,任何制度的设定都必须在这种差异中做出考量。
“因此,政治哲学的思路在于,如何保在保持你社会良序的前提下,使个人有尽可能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5],而个人也应在自我个体性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使社会在更富有个体彰显的“存在的责任”中有序进行。前者是全社会整体民主精神的充分弘扬,后者是个体民主意识的具体展现,这种民主氛围与民主实践的相互作用才能相得益彰,发挥出一个优良政体的最大张力。
(二)从个人良知与政治社会关系中反思中国民主发展
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源自西方民主精神的不断传播,它不同于人伦政治的构建有着历史的和伦理的民族根基。正所谓家国一体,中国古代政治的构建模式与血缘人伦具有同质性。血缘亲属基础上说倡导的个人美德关涉到政治构架的层面,就形成了为政以德的思想原则,也就赋予了美德以政治的功用,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具有民之所向的巨大驱动力。然而,过分强调美德的政治作用容易忽视作为具体的人的丰富性,形成对个人行为空间的挤压与人类理性的窒息,造成社会个体极为被动的生存发展模式。毕竟将人的自我特性置于政治结构的框架中而得不到凸显,是对人性自觉反思的泯灭,是对实践精神的扼杀,从根基中生发不出最基础的民族民主意识的深刻觉醒。
而这种等级森严的政治伦理文化的影响如此深厚才使它在民族历史的发展中得以延续,在今天仍然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尽管在今天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引进与发展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今我国也面临诸多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它们是经济问题,却也在矛盾冲突中暗含着政治的选择。如今的市场经济乱象所呈现的极端“个人自由主义”是民族实践中对个人特性发展的一种误解,它忽视了人性特征中理性觉醒中最重要的层面,亦即责任。
“从美德的性质出发,我们可以推论出正常的、有道德价值的社会秩序。”[6]的确美德的构建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但是之于实践的复杂性而对美德公式的恪守是对人性的政治预设。自古中国社会和谐的政治目标就不缺乏对个人美德称颂,重视美德功用,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忽视个人发展中美德对于自我重塑的价值。我们应该在如今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给个人建设以足够展现其张力的充足空间,使民主精神遍布社会政治体制的各个层面。而今市场经济在给个人发展空间的同时,个人也应该加强自我理性的反思与自身美德的建设,自觉承担个体所承载的主体责任,是民主意识在个体实践中得到成分的展现。只有这样,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才能在个人良知与公共政治的统一中根基牢固,繁茂发展。
四、结语
个体的自我意识的彻底觉醒是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其改变将是一场彻底变革的认知性民主潮流。这既是主体的责任,也是社会政治不懈努力的方向。个人良知与公共政治统一于政治哲学的民主精神中,这需要政治制度建设所赋予个人的充分空间,也需要个人主体自由理性下责任意志自我反思的实践精神。只有这样,基础性民主根基和制度性民主精神才能够在历史发展中统一于伟大的人类实践,并在实践中实现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更加优良的政体。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5.
[2]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59.
[3]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222.
[4]Vaclav Havel Paul Wilson.Open letters selected writings 1965-1990[J].1992:263.
[5]单继刚,孙晶,容敏德.政治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8
[6]詹世友.美德政治学的历史类型与现实型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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