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特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优先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体现的是海商法对特定主体的保护。而破产制度的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两种制度背后不同的法律政策导致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权争议问题。美国的破产法律体系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是其破产法律体系与海事法律体系也并非完全协调。美国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破产法院,而海事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诉讼由联邦地区法院(相当于海事法院管辖)。且实践中,美国判例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研究美国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的法律问题,也能为我国的类似问题提供借鉴经验,即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诉讼;破产制度;核心诉讼;对物诉讼
一、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争议的原因
管辖权是海事破产案件中破产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出现矛盾与冲突的动因。可以说,解决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船舶优先权诉讼其他问题的基础。海事企业没有破产时,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较为明确,各国一般设有专门法院管辖。但是当海事企业发生破产时,情况就变得较为复杂了。各国法律规定虽各有不同,但是一般都规定破产案件由破产法院管辖。当海事企业发生破产时,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既是破产债权又是海事债权,因此,就产生了破产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即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诉讼应当由破产法院管辖还是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问题。
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冲突的原因在于船舶优先权制度与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船舶优先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航海业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具有高风险性的行业,为了促进交易及航运业发展,各国通过漫长的航运实践,给予特定的海事请求人特殊保护,从而慢慢形成了船舶优先权制度这样一项海事特殊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优先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各国一般都设有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诉讼由专门的海事法院管辖。而破产制度的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以及给企业一个重获新生的机会。因此,为了保证破产案件的有序进行,必须要对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这两种法律制度背后的政策的不同,导致了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的种种冲突,首当其冲的便是管辖权冲突问题。
二、美国的破产法院及破产管辖
美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值得各国借鉴。然而美国的破产法体系与海商法体系也并非完全协调一致。美国海事破产案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美国海商法的特殊性,即只有海事法院才能无优先权的出售船舶。也就是说,只有海事法院这个专门法院才能清除船舶上原有的义务。并且这种“清除权”只能在对物诉讼中行使,即只有對物诉讼才能消灭船舶上附着的海事优先权。
美国破产法是联邦法。《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制定“全联邦统一的破产法”的权力。国会在《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34条中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基本的授予了联邦地区法院。同时,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又将其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概括授予了破产法院。因此破产法院拥有对整个破产案件统一的管辖权。整个破产案件的破产管辖区别于个别事项的诉讼管辖。整个破产案件的破产管辖权属于破产法院,而对于个别事项诉讼的管辖权是否属于破产法院这个问题,则要看个别事项诉讼是否属于核心诉讼。核心争讼涉及破产程序的核心问题,通常可以强行在破产法院审理。而非核心诉讼可以不必在破产法院审理。
三、美国的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
船舶优先权诉讼,即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的诉讼。《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3条第一款授予联邦地区法院①对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因此,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案件应当作为海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专属管辖。美国将海事诉讼分为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对物诉讼是指将船舶作为侵犯物,从而对船舶主张物的责任的诉讼②,即将船舶拟人化,以船舶作为被告。而与之相对的对人诉讼的被告仍然是人,而不是船舶。
美国《关于某些海事请求的补充规则》C(1)规定,下列海事请求可以提起对物诉讼:“(a)行使船舶优先权;(b)美国成文法规定需要海事对物诉讼或类似程序的。”美国海事司法认为船舶优先权与对物诉讼是相互依存的。对物诉讼的必要条件是船舶优先权,只有具备船舶优先权才可以提起对物诉讼。并且只有对物诉讼才能消灭船舶上附着的船舶优先权,对人诉讼则并不导致船舶上附随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船舶优先权若要得到强制执行,必须由船舶优先权人向联邦地区法院(即海事法院)申请对物诉讼。是否可以赋予破产法院相同的清除船舶上附着的船舶优先权的权力,尚无任何先例做出裁决,《美国破产法》③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四、美国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之争
由上文分析可知,《美国法典》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赋予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又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委托给破产法院。因此破产法院对整个破产案件拥有管辖权。而个别事项的诉讼管辖权——即破产案件中的独立的争讼的管辖权——是否属于破产法院,要看其是否是核心诉讼。破产法院一般将船舶优先权的审查视为破产的核心程序,从而认为破产法院对船舶优先权诉讼享有管辖权。而《美国法典》第1333条又将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授予了联邦地区法院(相当于海事法院),并且也只有对物诉讼,才能消灭船舶上附着的船舶优先权。因此海事破产案件中的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权的归属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关于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是否属于破产法院这个争议,美国司法实践中判例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认为破产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法官理由是,海事事项将会对核心破产功能,如债务人财产的集中管理、对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分配功能产生影响,因此会将船舶优先权诉讼视为核心诉讼,因而破产法院对船舶优先权诉讼程序享有管辖权。认为还是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法官的理由是,《美国宪法》赋予了联邦地区法院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只有联邦地区法院才能审理对物诉讼,只有对物诉讼才能消除船舶上附着的船舶优先权。破产法院无权审理对物诉讼,破产法院审理船舶优先权诉讼属于违宪行为。并且,根据看管让与原则,只要海事法院根据船舶优先权人的申请扣押了船舶,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当即就能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并开始对物诉讼的审理。因此破产法院不享有对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
管让与原则(custodia legis)是指一旦一项财产落入某个法院的管辖权之内,例如财产被某个法院扣押,则该法院应保留对该财产的管辖权,而不论该财产是否会更适当地分配给另一法院。法院基于看管让与原则取得对财产的管辖权,其他法院将丧失对该财产的管辖权。
五、美国经验的借鉴意义
虽然美国的破产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也有种种矛盾冲突之处,但是其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我国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也存在相同的争议。笔者认为,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诉讼由海事法院审理更好。由上文可知,美国法律仅规定破产法院对整个破产案件及破产财产具有专属管辖权,对于船舶优先权诉讼是否由破产法院管辖,要看其是否是核心诉讼。实践中司法判例对此意见却不统一。反对的理由认为对物诉讼是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专属管辖权,并且依据看管让与原则,如果在债务人破产申请提出前,海事法院已经对船舶实施了扣押,那么海事法院就获得了对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如果在债务人破产申请提出后,海事法院尚未对船舶实施扣押,那么这个时候,若船舶优先权人向破产法院提出解除自动冻结的动议,且破产法院同意了此动议,那么船舶优先权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根据看管讓与原则,从而破产法院仍然可获得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得出,个别事项的争讼不必全部绝对地由破产法院集中审理,如果由其他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则由其他法院审理。且根据对物诉讼的特点以及看管让与原则,海事法院往往能取得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即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诉讼由海事法院审理更为合理。
注释:
①这里的联邦地区法院相当于海事法院。
②刘书剑.美国的海事管辖和海事索赔诉讼[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00):252-274.
③破产法典即为美国法典的第十一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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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冀宗儒.美国破产法案例评选[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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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廷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价值冲突与协调[J].法学研究,2013,35(006):193-207.
[7]刘书剑.美国的海事管辖和海事索赔诉讼[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00):25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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