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讲的正义基本可理解为公平,他以“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为出发点提出了正义的两条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以此来构建一个能实现正义最大化的理想社会框架。然而当正义原则在摆脱了它的理论前提时,现实的社会往往会带来更加复杂的问题。基于此,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变革中我们应着重反思不公平现象背后的问题根源,以期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公平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古往今来,在任何一个社会体制中,“正义”始终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按照各自的理解解释着“正義”的涵义。一个国家想要在国际领域拥有更多的影响力,那它首先得实现国内社会的良好有序运行;相应地,社会的有序运行又离不开正义的实现,它既是前提同时又是保障。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作为其正义论的核心,为社会实现最大的正义提供了一种理想的原则模式。即使他的正义原则最初是基于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公平问题而提出的,然而自由平等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念,在今天仍然是民主国家社会变革中所渴望大范围实现的。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提出的理论假设
(一)“无知之幕”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明确指出: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下”,人们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共同选择的结果。由此,“无知之幕”是罗尔斯正义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在“无知之幕”下,社会个体被界定为“无知者”,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属于哪个阶级、拥有何等级别的社会身份,人们都没有明确的认识。这种“无知”甚至还表现为人们对自身的天赋资质和自然能力的模糊;对人性的善恶、社会的伦理道德没有清晰的概念;同时对于社会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经济政治法律等也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因此,人们在做出某一选择时就不会受到来自这些因素的干扰。
(二)“原初状态”
在上述情境假设下,将人们置于“原初状态”中,那么社会成员在做出判断时就不会考虑外界因素。在进入了“原初状态”后,罗尔斯又将利益主体设定为拥有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心理学知识的“理性人”,他们有着对基本社会利益如权利和自由、收入和财富以及机会等的欲望,并且在有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事务中他们愿意加入相互合作的组织中。由此可以看出,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为其提供了限制条件,“经济人”的假设仍然适用于解释该状态下利益主体的行为。为了分析在这种状态下人的选择并建立一种良好的制度设计,基于该理论假设罗尔斯提出了其正义论的核心:两条正义原则。
二、两条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谋求为现代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并在道德基础上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而社会正义原则正是指导构建良好社会的最佳原则。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出发,建构了一种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念,其核心就是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条为自由平等原则。该原则主要指: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由一种平等的权利。同时又可将之称之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
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该原则实际包括两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很明显地将社会结构分成两个部分,前者所处理的是政治上的权利及自由平等的问题,适用于政治领域,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集会自由等,其核心是确立保障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后者所处理的是社会与经济方面的问题,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以及对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设计的评价,其核心是保障弱者的利益。总体讲,差别原则表达的是在社会经济利益无法达到绝对公平分配的条件下如何做到公平,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则要求在权力分配方面必须遵从权利职位对一切人开放。
在这两条正义原则中又存在两个优先性规则。第一个优先性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是指两条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自由平等原则应优先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一个社会中有基本自由,其他条件的实现才可能有保障。第二个优先性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是指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也即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中可以允许某种不平等的存在,这是走出“原初状态”必然存在的。但是对于社会成员而言,社会应该保障他们的基本自由,并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这样人们才有实践正义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在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中,基于社会上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更应该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机会竞争环境,尊重每个个体的利益诉求,保障其实现基本的自由。
三、对当前如何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考
当前,我国在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我国的发展正面临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因此,国家既要处理好在国际上的事务,同时又要实现国内的平衡发展。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暗含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是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确保经济同步快速高质发展,剖析产生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根源、有效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义不容辞。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恰好为我们提供了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借鉴。
(一)确保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良好发展
公平正义始终是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在一个民主的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是掌握在大部分人手里的,只有公民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利自由、社会能够提供多元的政治参与途径,人们才会愿意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关注自身在政治领域的处境并积极参与到政治领域,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政治领域内的公平正义,同时双向的互动又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更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能有效实现,将各项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在打破“无知之幕”后弱势群体便在社会上处于先天的不利地位,承担着巨大的社会成本,这往往会使这部分人在心理上形成对社会的低认同感。先天缺陷让他们一开始就无法与普通人进行公平竞争,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不能很好地顾及到他们的利益,那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因此,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出发,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在同樣机会平等的竞争环境里应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改善公共资源分布不均的状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是极其不平衡的。从教育、医疗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讲,相比一些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拥有更多的公共资源。比如在北上广等地,集中了全国几乎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其它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这种公共资源的分布不均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
教育资源的失衡会导致公民文化素质的差异,更进一步讲,还会影响一个人职业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人们在社会中身份地位的排列,也许A的起点就是B的落脚点。同样,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会对多数人看病带来一定的不便。试想,如果有人得了重病,而他所在的地区无法提供良好的医疗救助保障,那么他只能去能提供可靠医疗救治的大城市,这个过程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同时还要消耗大量的经济支出。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讲,公共基础设施能提供有益于人身心健康的服务,在先进的文明社会里,人们的追求不会仅仅局限于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是有着更加多元化的追求。因此,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改善各地公共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现象,才能说得上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机会平等的发展环境,从而社会的正义才有可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四、结语
罗尔斯的正义论旨在为构建一种良好的社会制度提供一种既符合道德要求、同时又可操作的正义原则。即使其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这样一种完全脱离实际的理想情境下提出的,但它们仍然为现实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可靠的原则支持。可以说,脱离了“原初状态”的现实社会是极其复杂的,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矛盾也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当它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能得以规范、完善,且能保证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大范围的普及时,那么这个社会或许就能够保障其成员最基本的正义要求,并能实现自身的稳定与团结,从而能稳定有序地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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