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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对秦国统治的利弊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6825
杨坤

  摘 要: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儒家、墨家、道家、纵横家思想大放异彩,法家则以强横的姿态进入国家政权,造就出那个时代一个个国家的辉煌,而法家思想推行最彻底的秦国最终富国强兵,一统六国。在秦国历史上,前有秦孝公与商鞅、后有秦始皇与李斯,君王与法学家珠联璧合,依法治国,为秦国统一天下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作为君主专制暴力统治的思想基础,秦国法家思想具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残忍、连坐等又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汉朝以后法儒合流,法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之一,影响深远,至今仍值得深思。

  关键词:法家;重刑主义;利弊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代,列国割据,战争频繁,人民生活困苦,在如此艰苦的时期,文化上却异常繁荣,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盛世景象,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以老庄为代表道家、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以张仪苏秦为代表的纵横家纷纷走上历史舞台,阐述自己观点,走上政治舞台,纵横捭阖,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自己璀璨的身影。而其中以管仲、李悝、商鞅、韩非、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则在群雄并立、渴望统一的时代迅速被很多君王青睐,最终法家思想推行最彻底的秦国一统六国。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一代贵族利益,主张变法强国和以法治国来实现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再分配的一个学派,一般认为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出现了在秦国崛起和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的共同特征

  第一,特别强调“法”的作用,认为“法”是治国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但法家的“法”本质往往等同于“刑”。第二,以国家主义为价值本位,主张强权政治与实力主义,倡导耕战,认为农与战是增加国力的源泉,从而提出一整套强化耕战的政策。第三,法、术、势、刑、赏等是他们最基本最常用的概念和范畴,也是他们的思想支柱。第四,“法家之言,皆为君主说法”将君主专制主义推向顶峰,是法家理论的归宿。第五,以历史进化说和人性好利说作为基本社会观,富有现实主义精神,更充斥着功利主义气息。

  法家思想,顺应着历史发展,抑制了旧贵族的权力,在法家思想统治下,春秋战国时期,布衣卿相,盛于一世。

  二、法家思想對秦国统治的好处

  (一)法家思想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经济基础

  《垦草令》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推行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使普通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土地。“开阡陌封疆”即废除奴隶制土地所有制,法令规定了人民可以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由个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这些都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产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农业是立国之本,农业的稳定性要求有固定的人口进行耕作,若人口流动太频繁会影响农业发展。

  (二)法家思想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军事基础

  第一,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使一般民众看到晋升之路,同时也规定无军功或逃跑的士兵“不得,无返”。所以,秦国军队战力突出,士兵敢于杀敌,冲锋陷阵,在战场上不惧生死,战斗力十足。

  第二,推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从而养活更多人口,农业发展,军事力量无论从人口还是从物资都有所增加。

  (三)法家思想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政治基础

  首先,推行君主集权,县政管辖,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至李斯时强力推行郡县制,反对分封制,极力削弱旧贵族的力量,保证了权力收归中央,由秦王统一行使,从而防止了宗氏乱政,保证了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与稳定性,政令的实施不再受到阻碍,保证了权力的持久有续性和强大的控制力。

  其次,设立县乡里长管辖,其管理人员由中央任免,使君主能够直接掌握县的行政,设立县可以储备粮食和武器,但不能自行铸造钱币和武器,县令与君主无血缘关系,职位也非世袭,实行考核制度,不力者会被罢免,这一制度建立,有效打击了宗族势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四)法家思想为中国法律制度制定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1.法律内容广泛、细致

  李斯在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法令——秦律。秦律早已亡佚,现在人们所看到的部分秦律,是1975年从湖北云梦秦墓中发掘所得,因此称为云梦秦律。云梦秦律很大一部分内容属于官府行政法规性质,可见秦的大小官府机构,都制订有若干规章制度。官吏若有违反,就可构成犯罪。由于秦执法很严,凡官吏有舞弊或贪污受贿者,都将受到很重的惩罚。律文中也有一部分和军事有关,其中包括对军队的训练和军纪、奖惩等内容。再有如《田律》之类,是为保护水流、山林等自然资源而制订的。可见,当时各项社会生活都会受到秦律的管理和限制

  2.专业人做专业事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指出:“端平法度乃万物之纪,不用兵革,尽知法式。”这可以看出秦朝重视法纪,尽力做到依法纪,一让天下人尽知法式。同时李斯为了推广和普及法律条令,采用了以吏为师的方法,让每个官吏都有解释法律法规的义务,且对官吏有此方面的考核。

  3.执行程序严谨规范

  从秦律来看,秦已有一套较为细致的检验制,案件发生后,由县令史负责现场及物证的勘查,如属伤人及杀人案件,令史还派法医对伤者或死者作详细的检查。判刑时也按案情的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如犯罪出于过失,就要比故犯为轻。犯人如同时犯数罪,则按其中最重者判刑,罪犯如能自首或检举同伙或他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和罪犯有亲属、僚属、邻伍关系的,常常要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株连。对于控告不实或诬告者要反坐。犯同样罪的人,量刑时视其官爵高低或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

  三、法家思想对秦朝统治的弊端

  秦国法家思想更偏向于重刑思想,重刑思想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认为人“好利恶害”。重刑思想在中国历史悠久,并非起于商鞅,荀子有“刑名从商”之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正是秦法。秦法重刑思想主要内容为:第一赏刑关系,“刑”与“赏”被法家称为国之二柄,法家重要代表人物商鞅、韩非主张“厚赏重罚”,是不可示人的“邦之利器”;第二“刑用于将过”,按正常逻辑,刑法处罚对象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但商鞅认为为时已晚,起不到禁奸止罪的作用,而应该用在将要犯罪之时;第三以刑去刑,轻罪重刑,将刑罚的威吓功能发挥至极致,从而以刑去刑;第四连坐制度,商鞅首创连坐之法,要求民众互相举报而不能隐瞒,“民人不能相为隐”“连什伍,设告坐”“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而重刑思想视人命为草芥,手段残忍,对统一后的秦王朝有着巨大的弊端

  (一)对文化的摧毁

  重刑主义理论基础之一便是民众愚昧论,认为国强与民强是对立的关系,民众愚昧边利于统治,故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毁书籍、坑杀“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这边是历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虽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一思想,但由于手段激烈,残忍,造成了中国很长一段时间文化的萎靡,难以重现春秋战国时的文化盛世。

  (二)造成人心的背离

  古人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秦国统一六国的时间里,由于目的明确,在重刑思想的统治下,有利于国家的团结和和军事力量的强大,但一旦国家统一,人民的追求便變成了稳定的生活,残酷的法律会让所有人惶惶不可终日。

  重刑主义使恐惧贯穿整个秦朝,从贵族到庶民,从官吏到走卒,如影随行,随时随地。“天下苦秦久矣。”陈胜吴广的“伐无道,诛暴秦”的大声疾呼,揭竿起义,而看似亡命似的鲁莽起义,却迅速得到各地的响应和支持,使貌似强大的秦朝在短短的14个月就土崩瓦解,是重刑主义下失去人心的历史必然。

  总之,秦国推行法家思想,客观上促进了秦国强大,结束了春秋战国长达5百多年的干戈扰攘、诸侯割据的混乱局面,至汉武帝时,虽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也是外儒内法,究其本质,仍是法家思想。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里,法家思想运用主要事实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和帝王权威,有其狭隘性和残暴性,但对我国的发展和进步仍然作出积极贡献,而新中国建立后,坚持对法家思想扬其长处,弃其糟粕,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统治的重要基石,为新中国更好的发展进步作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明中.秦朝丞相李斯的法律思想述要[J].兰台世界,2012(27):67-68.

  [2]马作武.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J].中外法学,2012(6):166-179.

  [3]李平.秦“法治”的理论困境透析——以睡虎地秦简《语书》、《为吏之道》为中心[J].学术探索,2012(11):28-31.

  [4]赵河清.大泽乡起事的政治目标与陈胜的历史功绩[J].人民论坛(中旬刊),2012(9):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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