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带来的不只是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人们婚恋观念的发展与家庭结构的变化。近年来,中国离婚率逐年递增。离婚会给子女带来相应的影响,通过调查研究离异家庭对孩子成长中的影响,提出对策,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成长中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父母离异;影响;应对策略
一、引言
伴随时代的变迁和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根据中国民政部2017年信息统计: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离婚率为3.2%,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图1为2010-2017年结婚率离婚率数据图,该数据信息来源于中国民政网《2017社会服务发展公报》。
根据中国离婚率逐年递增这一现象,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孩子生活在离异家庭,或者正在经历着父母闹离婚的状态。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离婚往往被认为是婚姻的失败,是“不光彩的事”,离异对孩子而言是“灾难性事件”,会给孩子带来各种负面影响;离异家庭的孩子也往往被认为是问题孩子,如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焦虑、抑郁、与同伴关系不良、身体健康受损、学习成绩下降、问题行为增多等[1]。但在实践中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是否真的全部都是负面的影响呢?
本文通过调查问卷并且结合现实状况研究分析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该调查问卷共133次有效填写,其中40.6%为男性,59.4%为女性,在年龄段这个层次上,20岁到30岁的人群占较大的比重,在家庭结构上,80%为原生家庭结构完整,20%为父母离异家庭。
二、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
在父母离异对子女影响这件事情上,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和实践研究主要得出如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只不过是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现象,未必会给孩子带来影响,有研究甚至发现“父母离异会给儿童带来积极的效果”。第二种传统观点认为,离婚是婚姻的失败,会给孩子带来负面的影响。
在该调查问卷中,“父母离异后,会对孩子的情绪造成什么样的影响?”针对该问题。50%以上的答卷者认为会让孩子产生情绪低落、抑郁的情绪。也有相当一部分答卷者认为对孩子无影响。
对于父母离异对子女不产生影响甚至可能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如下看法与建议。一方面离婚并不代表婚姻的失败与家庭的破碎,而是两个幸福家庭的开始,与其在不幸的家庭中不断产生冲突与矛盾,不如及时终止家庭冲突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子女来说家庭功能的齐全甚至比家庭结构的完整重要。Alan Booth的研究表明:生活在父母关系紧张家庭的孩子比离异家庭孩子的问题发生率更高[2]。离婚后,如果父母能维持一种和谐友好的关系,保持家庭结构的完整性,给孩子一如既往的关心与爱,孩子仍可以感受到幸福与关爱。离异家庭的子女并不仅只是大众眼中的问题孩子,并不是所有的孩子在遇到困难和压力之时都表现出一蹶不振,我们要肯定人性的优点与价值,相信孩子在面对困境时是有应对能力的个体。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不少孩子在父母离异的挫折经历中获得了良好的心理弹性及社会适应性[3]。在遇到压力和变故时,有些孩子可以“化压力为动力”,发展出自立、成熟、自强等积极的心理品质。例如,美国总统奥巴马的父母在其两岁多的时候就已离婚,虽然成长过程中会有诸多困难但仍然抵挡不了他成为总统的道路。
在调查问卷中,有答卷者表示,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并没有减少对自己的爱。离婚事件虽不可避免,但是感觉自己仍然生活在父母的关爱之中。也有答卷者小A表示,父母在我7岁时离婚,15岁时复婚。我曾经以为他们复婚是因为还有感情,但其实只是因为我的存在,复合后他们还是会吵架吵的很凶,破镜重圆后镜子中间的裂痕还是不会消失。在这样的所谓完整的家庭里,我依然很难过。
第二种传统观点认为,父母离异会给孩子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面对父母冲突,孩子会产生一系列害怕、愤怒、沮丧等负面情绪,父母离异以后会让孩子产生焦虑、紧张的心情。父母的长期冲突,会潜移默化地对孩子产生影响。在父母双方不停发生冲突,互相指责对方错误的状态下,会给孩子心理上造成即使做错了事情,推卸承担责任的倾向[4]。有些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相对于一般孩子而言更加容易走上歧途。同时,通过调查问卷显示,25%的答卷者认为离异家庭中孩子对未来婚姻的选择会产生抗拒恐惧心理,害怕父母的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
答卷者小米表示,初一时父母离异,我是个女孩子跟着母亲,弟弟跟着父亲,父亲随后另外组织家庭。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十年了,但我永远都忘不掉,在父母离异这件事上,那些所谓的亲朋好友甚至包括我妈妈,指责我为什么不劝劝我爸爸不要出轨,不要离婚,不要对我妈妈家庭暴力。时隔多年,但是只要想到那些指责,那些灰暗的时刻还是会伤心。
三、产生影响的原因
(一)父母对孩子的忽视
在离婚这件事情上,大多数家长都会从自己的主观经验出发,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孩子不应当参与[5]。但是,离婚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事件,而是一个不断冲突的过程。孩子生活在家庭中,对父母双方以及家庭关系有直接的、真实的感受和体验。孩子作为家庭一份子,有权利知道家庭内部的情况和父母之间关系的变化。但是,在改变家庭结构的重大事情上,孩子因为没有知情权,就更加就没有机会在父母离婚这件事情上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情感和意见。
答卷者晓梅她的父母在她14岁时离异。和绝大多数的家庭做法一样,晓梅尽管在父母正式离异之前明显地察觉到了家庭气氛的变化,但是作为孩子不敢询问父母,直到意外看到父母的离婚证,才知道父母已经离婚的事实。每次谈及这方面的事情,他们都觉得我是小孩子,虽说爸妈不吵架,但是相处的状态得不像以前那样,不吵架,就冷战。我想问他们到底怎么了,但又不敢。
在成长的过程中,青少年对亲密关系和爱的需要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异而消失,然而他们的需求却往往被忽略。因而,父母對孩子的忽视是导致孩子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对离异孩子支持体系的缺失
在社会交往中,大家往往通过有色眼镜来看离异家庭的孩子,公众也往往刻画会这一群体的负面印象。当大家都带着同情、怜悯或者嫌弃的心态看待离异家庭的孩子时,无形之中就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建立了与人交际的壁垒,促成了离异孩子的一系列的负面心态,与父母离异本身相比,媒体的偏见、大众的误读与不接纳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成长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在调查问卷中,16岁的媛媛来自离异家庭,她学习努力,体谅自己母亲的独自抚养的不易,但是班里的同学很少用平常的眼光看她,觉得她来自离异家庭,跟他们不一样。“他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我”,媛媛感受到来自社会的不友好。
(三)法律对离异孩子保护的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父母离婚时,并没有要求在处理未成年子女问题时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判决依据,未成年子女在离婚纠纷中往往十分被动。离婚制度对弱势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难以真正保护。《婚姻法》虽确立了家庭成员在法律上平等的地位,但是未成年子女在离婚纠纷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无权就离婚纠纷的事情发表自己的意见。首先,在孩子监护权的问题上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离异仍然可以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父母作为监护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有明显不利的,可以取消其监护人资格。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权的行使方式,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离异家庭自身的特殊性,未成年子女并不能同时和父母双方一起生活,因此,父母并不能同时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6]。离婚后若父母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意见达成一致,那么未成年子女的间接抚养人及时履行监护义务就存在困难。
在孩子的抚养费方面,《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抚养费给付的问题。非直接抚养人可能会故意拖欠抚养费,来报复监护方,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为农民,或者没有固定的月收入,就无法执行抚养费的标准。法律对抚养费给付的强制执行力较弱,法院的裁决效力在实现方面有相当的困难。父母离异后,家庭经济水平的下降增加了孩子一系列问题产生的可能性,经济压力可能给孩子的营养和健康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也可能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培养条件,使孩子成长与发展受阻。极易引发青少年犯罪、流浪乞讨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立法上和司法上我国的子女抚养费制度的欠缺和不足所导致的。
四、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家庭:树立以孩子为本位的思想观念
作为父母而言,如果离婚难以避免,选择恰当的时机选择子女能理解的方式坦诚地告知其父母离异的事实,并让孩子知道父母虽然分开了,用实际行动表达对孩子一如既往的关心和爱,如允许非抚养方经常探望孩子。在父母做出对孩子重大决定时,充分考虑和听取孩子的意见和感受,以孩子为本位。让孩子依然可以感受到完整家庭的温暖,减少或消除其对父母离异的顾虑和担忧。根据研究表明:良好的亲子关系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夫妻间要以从容冷静、沉着理智的方式离婚,离婚后应和平友好地相处,不要让孩子卷入到父母的感情纠纷中来,保持对方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研究评释:离婚后父母的关系越积极友好,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越小。最后,父母一定要学会在孩子面前调控自己的情绪,不能将对对方的负面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
(二)社会:建立对离异家庭孩子的支持体系
离婚作为新世纪文明的产物,只是在婚姻上的一种选择方式。社会大众应该以正确的眼光看待离婚这件事情。纠正自己以往的观点与看法。用公平、正常的眼光看待离异家庭的孩子。在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的调查问卷中,80%的答卷者都认为,应该以正常的眼光看待孩子,尊重他们。在正常看待的基础上对孩子加以关注支持。消除对孩子的歧视,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我们应当转变过去的种种成见,不再视离婚为丢人的事,不再将离异家庭视为有缺陷的家庭、破碎家庭、问题家庭时,离异家庭的孩子自我观念就会改变,不会再将自己视为“不幸者”或“受害者”,也不会觉得再有自卑情绪。
(三)学校:用正确的观念引导孩子
学校作为孩子成长重要的场所之一,应该积极营造一种温馨的氛围,给予离异家庭的孩子足够的理解、接纳、尊重与关爱,消除偏见与歧视。平时老师对离异家庭孩子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注意,多与之沟通交流,对其心理进行积极的疏导,教会孩子用正确平和的心态看待理解父母离异这件事情[7]。“不幸是一所最好的大学”,老师可以用文学家的名言名人的故事激励这些孩子,让孩子面对现实,形成“自主、自强、自信”的积极健康的心态。
(四)法律:从切实保护离异孩子角度出发
1.在离婚诉讼中充分考虑孩子意见
首先,从“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在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意见。未成年子女不是适格当事人,因而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在诉讼中其权益容易被忽视。根据英国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庭必须为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参加离婚诉讼,诉讼监护人就子女的监护、抚养等问题,以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向法官提出建议。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法官应该在一定程度给孩子发言的机会,尊重孩子的意见和建议。
2.赋予孩子探望权
在孩子探望权方面,探望权是监护权的延伸,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孩子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直接扶养人不让孩子与间接扶养人见面的情况十分普遍,孩子没有被赋予探望权,导致在未成年子女想见间接抚养人的时候受到直接扶养人的阻碍,不利于孩子感情的满足。探望权应该是子女天然的、固有的、不可剝夺的权利[8]。
3.完善抚养费给付制度
在给付抚养费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抚养费的切实执行。我国目前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由于一部分离异家庭父母为农民或者是自由职业者,者无固定月收入,故此种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即使能确定数额,因基数低也导致一定比例的父母收入数额不足以支付未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但是为保障孩子的教育与发展,抚养费的确定须同时不低于子女最低生活标准。因此,应该采用父母收入百分比和子女最低生活标准相结合的模式,确定子女抚养费。在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上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离婚时法院可以要求间接抚养人以不动产、汽车、债券、保险、现全或其他财产对未来抚养费提供担保,当间接抚养方不履行义务时,由法院直接按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方式强制执行。在间接扶养方不给付抚养费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建全抚养费统一扣划制度。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立案登记、裁决登记、缴扣和支付的网络制度。通过全国法院联动,对不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可跨越省、市,把扣划抚养费的裁定直接下达给被执行人工作单位。
4.为离异家庭的孩子设置特殊条款
现行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惩教体系已经日趋健全但并未设置有关离异家庭儿童的特殊条款。司法机关在离异孩子违法犯罪后,除了遵循现有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之外,还要结合离异子女犯罪的特点以及违法的原因,提出可执行性的挽救措施,利用家庭的温暖帮助失足离异孩子重塑人生。
5.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在父母离婚的案件中,承办法官要充分考虑到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的实现问题,对于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给付地点等规定具体规定,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在探望权的实现上,可以要求父母与孩子约定探望权具体实现的方式、时间、地点,使探望权的实现具有可执行性[9]。
五、结语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频繁,社会转型的加速、离婚率攀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虽然父母离异会给孩子带来影响,但这些影响并非必然的,全为负面的,也并非是不可挽回的。离异孩子并非大众眼中的可怜凄惨形象[10]。在家庭、学校、社会和立法的共同努力下,离异家庭的孩子同样也可以拥有幸福的人生。(指导老师:李秀华)
参考文献:
[1]邱小艳,王育坤.离异及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重新审视——基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12).
[2]Alan Booth,Paul R Amato. Parental Predivorce Relations and Offspring Postdivorce Well-being[J].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2001(1).
[3]楊阳.离异家庭对子女心理的影响[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6).
[4]汪洁.离异家庭的亲子关系[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7(1).
[5]王曦影,温欢,仇雪郦.北京青少年对父母离异和再婚的解读与应对[J].社会与公益,2018(9).
[6]蔡晓莲.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4).
[7]张海燕,徐健,宋玉冰.离异家庭儿童心理问题分析及教育对策[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8(20).
[8]李琼宇,贺栩溪.离异父母监护职责履行论——兼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精神抚养义务[J].枣庄学院学报,2018(3).
[9]郎燕玲.对离婚案件中留守儿童的法律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12).
[10]胡蝶.媒体对离异家庭孩子的偏见与误读[J].少年儿童研究,2018(3).
[11]关欣,尚致远.父母离异对小学生心理影响的分析及研究[J].教书育人,2016(13).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