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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6780
谈丽

  摘 要:贫困一直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英国在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的社会急剧变革,使得流民和贫困问题突出,都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济贫法令,以期解决贫困和流浪问题。围绕着对穷人的管制,济贫法令发生了重要转变:由惩罚为主到区别救济为主。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命令将以前各项救济法令编纂补充成法典颁布,后世称为《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总结了都铎王朝100多年以来处理贫困、流浪、失业等问题的立法内容,正式确立了政府救济穷人的责任,这是欧洲最早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开辟了现代社会救济制度之先河。

  关键词:伊丽莎白济贫法;都铎王朝;贫困;救济

  一、济贫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都铎王朝时期的英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反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一时期,流民问题和贫困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政府逐渐介入到救济活动中。在近120年的统治期间,一共颁布了13条管制和救济穷人的法令。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这是对以往英国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济贫法的总结和发展。

  (一)受救济观念的影响

  在济贫法实施之前,救济观念就存在,早期的救济观念往往来自于宗教,且多为自发,随意性很大,主要是以私人救济、修道院的施舍以及行会组织的救济为主。

  首先,英国教会救济的传统由来已久,教会宣扬“善功得救”,有钱的信徒们帮助了穷人,能够使自己的灵魂得到救赎,所以基督教在最初的贫民救济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思想导向作用。

  其次,私人救济也同样占很大比例。国王、贵族地主以及普通的市民们都曾自发的向贫民们提供救济。私人救济同样是受基督教的影响,基督教教义教导人们要怀有一颗仁爱之心,帮助那些年老体弱、生活穷困的人。

  最后,行会也会向穷困之人施舍。“英国行会大都会对贫苦会员提供救济,对不幸的会员,定期给予补助费,在救助穷人方面也有很多贡献。行会建立很多慈善机构。例如,英国行会建立起460个慈善机构。”

  (二)受现实的影响

  这一时期,受圈地运动、宗教改革、价格革命等现实的影响,流民越来越多,带来严重的社会管理难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首先,圈地运动在带来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也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成为流浪者,由于圈地养羊使耕地变成牧场,使用的劳动力较少,造成大量雇农失业,史学家艾德劳特认为,16世纪流浪汉远非软弱无能的阶层,他们凶恶、狡诈、胆大妄为,其中有对政治、宗教、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满者和煽动者,是危险的。

  其次,宗教改革使得大量修道院被解散,不仅使原先的教会救济大量减少,削减救济渠道,而且使大量的修士和修女沦为贫民,很多修道院的仆人也成为了贫民,他们陷入贫困,加入了流浪大军,从而增加了流浪人口的数量。

  最后,受价格革命的影响。15世纪末,人口增长的迅速攀升和农业的歉收,以及随后出现的美洲白银的大量流人,均引起了生活资料费用的大幅度提高物价持续上涨,货币贬值,农民的购买能力越来越低,生活越来越贫困。

  1601年,政府颁布了济贫法,开始了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的旧济贫法时代。

  二、《济贫法》的内容

  该法令对贫民救济的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每个教区设立济贫监督官,济贫监督官在治安法官的认可下执行命令,对所有父母无力照看或抚养的孩子、所有未婚或已婚但无收入或者无力供养自己的人以及没有职业无力谋生的人提供照顾;在合适的情况下,通过向该教区的居民、牧师等征税或出售灌丛等途径,筹集资金用来救济有困难的人;当治安法官获知任何教区内的居民没有能为济贫基金征集足额的资金,可以在他自己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他教区或在该教区100米内征税,并将税款交给贫穷教区的济贫监督官;如果通过这种途径所征集的济贫基金仍未能满足该教区的救济所需,治安法官有权提出在他们管辖的范围内或向所在郡的其他任何教区征收济贫税。所有教区的济贫税额最高不得超过6便士,也不得低于1/2便士,平均每个教区所征收的济贫税额将不超过2便士。所有贫民的父亲与祖父、母亲与祖母,如果有一定生活能力,同样需要缴纳济贫税以便救济这些贫民,任何人拒绝或无视济贫税,当地治安法官有权将其监禁,直到其缴纳相应数额的济贫税。法令要求为贫困的儿童提供学徒机会并为贫民提供住所。

  三、《济贫法》颁布的意义

  首先,对当时社会来说,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和政府对贫民的贫困负有一定的责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它的颁布使得大量的贫困人员得到不同程度的救助,面对不同的贫困人员,不是一味的采取只是惩罚或者只是救助的单调政策,使得救濟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保证了救助的相对公平,一定程度上缓解当时困扰王朝的解决流民和贫困两大难题的压力,进而稳定王朝的统治。

  其次,对后世社会来说,它确立了国家对贫困救济承担基本责任的原则,提供了一个国家救济贫民的示范。《济贫法》颁布之后的英国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济贫制度,它体现了国家救济贫民的责任与义务,也对后来世界社会保障法制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最后,《伊丽莎白济贫法》所提出的对贫困人口区别对待的原则,集中体现了政府帮助与惩罚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对懒惰的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实行强制劳动;另一方面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安排孤儿当学徒、帮助“值得救济的穷人”,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四、《济贫法》的不足

  《济贫法》虽然给穷困人员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救助,稳定了社会的秩序,但是它也带来了很多其他问题。

  首先,大量济贫政策的实施,政府的开支越来越大,财政赤字越来越严重。济贫院成为贫民收容所,1601年济贫法颁布以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各教区所建立的济贫院只能收容老人、病人和孤儿群体,但是后来,在济贫院内,老人、病人、孤儿等弱势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人混合居住在一起,济贫院慢慢演变成了普通的收容所。

  其次,由于福利制度給人们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服务,使一些人宁愿靠国家补助过日子也不愿努力寻找工作,纵容了懒惰和不思进取的思想。当时很多贫民佯装是无劳动能力者,骗取国家的济贫抚恤,成为国家的蛀虫,客观上削减了国家劳动力的数量,影响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

  最后,《济贫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166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住所法》,规定穷人只能在他的出生地才能享受到政府救济。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获得政府救济就只能生存在教区,靠教区提供的救济金维持生活,而不能到工厂中充当劳动力。

  五、结语

  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英国逐渐由封建社会过渡为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近代意义上的失业和贫困的冲击,出现了大规模的贫民。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了英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幸而政府开始注意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断介入其中,发挥政府调控的作用,在一步一步的探索中,不断完善相关济贫法,也为其他国家的济贫立法和救济工作提供了可参考的事例。经过都铎王朝时期济贫法的不断完善,英国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实物救济与劳动救济相结合济贫措施,其基本思想一直执行到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出台,在英国实施了近240年,为英国济贫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由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始,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无论是现在欧美国家的福利社会建设,还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都可以从英国早期的一系列济贫法中找寻参考。

  参考文献:

  [1]Frank Aydelotte.Elizabethan Rogues and Vagabonds[M].Nabu:Nabu Press, 2010.

  [2][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Lucinda 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 (Lancaster Pamphlets)》, Routledge, 1983.

  [4]Paul Slack.The English Poor Law 1531-1782 (New Studie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5]G R Elton.An Early Tudor Poor Law[J].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1953(1).

  [6]Marjorie Keniston McIntosh.Poor Relief in England 1350-160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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