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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的认定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5040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后迅速占领了借贷市场,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入机制都还没有建立起来,众多P2P平台涉嫌经济犯罪,给金融安全和群众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济犯罪的认定非常重要,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规制。

  关键词:经济犯罪;P2P;网络借贷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个人小额借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借贷双方只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完成注册和验证,就可以进行交易、信用认证、清算、交割等流程,交易成功后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P2P网络借贷缺乏监管,极易发生经济犯罪行为。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运作周期短

  实践证明,存在经济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上线不足4个月即倒闭。根据统计,全国倒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超过半数是在上线4个月内即面临提现危机。例如,在某资诈骗案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经营三个月就出现了实际控制人潜逃境外的现象。

  (二)平台之间存在关联性,容易引发连锁效应

  据统计,约有30%的涉嫌经济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存在同一人控制或者不同平台资金拆借的问题,最终多个平台同时崩盘。例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多地同时开设了三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并将某地募集到的资金汇入到另一平台的账户中,最终三家平台同时倒闭[1]。

  (三)自融、组团特征明显

  自融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发假标的方式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虚构多个借款个人和企业,非法吸收资金是自融的主要特征。组团是指多名出借人以团购的方式同时投资一个标的,利率高,但组团标的到期日会出现大量提现的现象,从而对平台产生挤兑,导致崩盘。

  (四)拆标期限缩短

  拆标现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非常常见,通过构建资金池,维持借新偿旧,从而提升资金的流动性。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流动性不佳,为了偿还到期借款,最终会发展到10天标、5天标,流动性风险增大,为了维持借新偿旧,短标年化利率非常高,导致平台非常容易崩盘。

  (五)平台综合利率超过40%

  据统计,多家涉嫌经济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有大量的平台标的综合收益率超过50%,大多数涉嫌经济犯罪的网络借贷平台年化利率高于40%,高出同行业平均利率一倍以上。如此高的收益率,不仅触碰了法律底线,也验证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

  (六)平台资金杠杆畸高

  大多数涉嫌经济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注册名称以投资管理和电子商务的媒介类公司为主,资本一般集中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资金实力较差的平台难以维持盈利,极其容易引发经济犯罪。例如,某崩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而贷款金额约为2亿元,资金杠杆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非常容易发生集资诈骗犯罪。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

  (一)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资质不足

  当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几乎没有任何准入机制,只需要一套软件,一个网站,再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就可以开展网络借贷业务。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设置任何注册资金门槛,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要求。行业内良莠不齐,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是由个人注册成立的小公司,注册资金也大多数虚假注资,甚至伪造法人营业执照,小规模的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基本资金周转能力和信誉问题。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从业人员也没有资格要求,大部分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经验和资质,对于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很难应对,容易产生大量坏账,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机构不到位,缺乏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诞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行业规范,出现监管真空,从事的是准金融活动,却没有纳入到银监会、金融管理等部门的监管之下,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行业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各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有着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非常容易踩红线,大量存在以高额利息为由而吸引不特定人群资金的问题,并在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时,往往出现崩盘卷款失踪的情况[2]。

  (三)平台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真正做到个人对个人,而是由资金借出方通过理财产品以高额收益吸收存款,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借给企业或个人。由于自身具有的局限性,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上都存在很大的漏洞。资金随时有被挪用的风险,对于资金管理和使用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措施,仅靠高管的自律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一味追求业务量,对于借款人资格审核不严厉,借款信息缺乏实际核准,大力发展抵押担保、流转担保、联合担保、个人信用担保等借款,许多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有重复抵押的现象,借贷平台也没有及时发现,存在偿还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及信用程度放款,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也没有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对于贷款人资金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贷款平台信息不公开,部分平台高管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人招标,借款人身份真假难辨,只需要填写部分个人信息就可以获得借款资格,募集资金时投资人也看不到借款人的全部信息,众多网贷公司水平良莠不齐,投资信息虚假,许多投资人无法进行准确判断。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的认定

  (一)洗钱犯罪认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并从中赚取差价。这种模式下非常容易造成洗钱犯罪,要認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涉及洗钱犯罪,首先要看募集资金来源。募集资金来源属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可以认定为洗钱犯罪。犯罪的范围包括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等。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来源于这几种罪名的,并且存在隐瞒资产和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可以作为洗钱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对资金来源严格审核。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资金来源有义务进行审核,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进行实名认证,没有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也就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一旦资金来源为上游犯罪资金,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构成洗钱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最后,是否真正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完成洗钱活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募集资金来源属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并且没有尽到资金来源审核义务的,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否通过该平台完成洗钱活动,完成洗钱活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就符合洗钱犯罪认定要件。

  (二)非法集资认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通过通过网络渠道募集资金再进行投资,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非法吸收资金等行为,就会构成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认定,在短期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大量的募集资金信息,并通过募集的资金用来偿还旧的欠款,或者在投资中涉及高利贷行为等,就触犯了非法集资罪;通过资金池的方式募集资金,或者通过虚设标款的方式募集资金,再引导相应的贷款客户放贷,使得资金大量沉积在平台之上,则触犯了非法经营罪;P2P网络借贷平台故意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的,造成募集资金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则触犯了非法集资罪[3]。

  (三)信用卡诈骗认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来源渠道比较丰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极易发生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是否有利用系统安全漏洞将客户信用卡与平台绑定的行为。如果将投资人的信用卡金额转移到自己信用卡内,就形成了对投资人的欺诈。此外,P2P借贷平台是否以骗取投资人信用卡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套取投资人信用卡,利用虚假的合同或证明等获取到投资人的信用卡,并最终实现信用卡诈骗。一旦存在信用卡诈骗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四)从业人员犯罪认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门槛比较低,资质不同,大量的人员涌入到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开展经营活动,一旦涉及经济犯罪,从业人员也会存在犯罪行为。由于借贷平台对于员工的审查和考核工作并不十分严厉,其中存在着大量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根据自身掌握的资源,给予投资人较高的投资回报,虚假承诺,将投资资金占为己有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从业人员明知存在犯罪行为,但仍然帮助企业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要按照相应罪名承担责任。

  (五)其他经济犯罪的认定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是空白的,所以制度约束仅限于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缺乏体系性的法律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处于互联网和金融等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容易滋生多种复合型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投资人不具备良好信用条件,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上传虚假或伪造的文件资料,获得借款资质,从而骗取较大数额的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类犯罪是指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大肆扩张,内控机制落后,关键岗位职工容易滋生职务犯罪。此外,还包括非法经营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均注册为电子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基础业务资格,但是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发出了存放贷功能,非常容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五、结语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个人财产权益,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要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就要从平台的吸收存款、贷款、信息审核等入手,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认定其是否触犯了法律。

  参考文献:

  [1]徐强.P2P網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的认定[J].现代国企研究,2017(22).

  [2]赵长明.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防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17).

  [3]马延明,辛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6).

  作者简介:山传福(1988—),男,汉族,山东日照人,山东农业大学动物医学专业,研究方向:连锁动物医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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