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文学;锦绣未央案;著作权保护
一、引言
网络文学是IP改编的重要来源之一,IP改编作为一项多方共赢的活动,对于影视剧一方来说,影视公司、演员等会获得颇高的曝光度;对网络文学网站、网络文学作者来讲,是其文字作品在线下出版、网络传播的二次宣传的大好时机。但同时,对于一些带有“原罪”的网络文学作品而言,影视化改编也有可能令其抄袭、融梗等见不得光的方面暴露出来
《锦绣未央》就是如此,该剧在2016年11月11日正式上星、网播,《锦绣未央》原著抄袭案才被公众知晓。事实上,《锦绣未央》原著《庶女有毒》抄袭案发生已早,被抄袭作者、志愿者、援助者从2013年开始筹备维权事宜,至2019年5月8日,为期两年的《锦绣未央》侵权案首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本文在回顾“锦绣未央抄袭案”的基础上,分析当下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并试提出改善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二、“锦绣未央抄袭案”概述
2019年5月8日上午,“锦绣未央抄袭案首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朝阳法院依法认定《锦绣未央》小说中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被告周某(《锦绣未央》作者秦某)侵犯沈某某(作者追月逐花)《身历六帝宠不衰》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判令周某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共计13.65万元;当当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
《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是周某所著的网络小说,涉及抄袭219部网络小说。“锦绣未央抄袭案”从前期筹备到首案宣判历时近6年,前后共有12位作者组团进行维权,包括“新武侠四大宗师”之一的温瑞安。因11位作者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工程量巨大、涉及大量内容比对,法院依法将审理期延长6个月,另有11案等待宣判。
“锦绣未央抄袭案”是我国著作权史上首例抄袭案的联合起诉,在网络文學作品“侵权容易维权难”的背景下,这一侵犯著作权案具有一定鉴戒意义。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易得性增加被“抄袭”风险
网络文学作品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生产、发表与传播,由于互联网的低门槛,一来网络文学作品可以轻易被检索、阅读到,这种易得性使得网文作品存在可“接触”的可能,或会成为其他网文抄袭、剽窃的前提条件;二来盗版内容绕过付费模式就能阅读、摘取作品内容,加剧作品被剽窃的风险。
此外,写作软件的存在给抄袭者带来了极大便利。这种利用机器程序的写作软件以上网的文字作品为数据库,搜索者通过输入关键词即能自动生成语句,如输入“女子”即可生成“腰间束一条白绫长穗绦,上系一块羊脂白玉,外罩软烟罗轻纱”的字句。同时,写作软件的获取渠道并不困难,淘宝网有售且售价从10元至2800元不等。一些高阶版写作软件还能自动抓取人名、生成描写性语段等。这种软件写作的作品将他人作品中的情节进行“高仿”串联,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隐蔽且难以判定
基于网络文学作品的易得性和数据抓取的快捷性,网文作品的抄袭极具隐蔽性。一是作者创作过程中的侵权隐蔽。除语句、情节的抄袭,“融梗”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而“融梗”的隐蔽性更强。网文作品创作中,抄袭者通过打散、重组、人物重构等方式来汇合多部作品,即便以法律手段进行判定,也非常困难。二是作品传播过程中的侵权也具隐蔽性,这主要是盗版泛滥的问题。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的阅读从PC端阅读向移动端倾斜,盗版通过APP阅读下载、搜索引擎转码、浏览器聚合三种模式在移动端传播,目前又出现了利用自媒体、小程序等进行导流,跳转到盗版内容的链接上的形式。这些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因此难以被打击。
(三)侵权事件易发但维权行动少
网文作品一般要求每日至少更新2000字,稳定更新是留住读者的一种方式,为此网络文学作者通常承受着不小的压力,作者以“博采众长”的方式形成自己的作品并不在少数,故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匪我思存称《如懿传》抄袭等,也仅是网络文学侵权的冰山一角。
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事件数量庞大,但其作者通常不会选择维权,而是选择“哑巴吃黄连”。首先是因为抄袭的行为隐蔽性极强,而抄袭者会做适当的调整、糅合、改动,被抄袭内容不能被明显地辨别;其次是诉诸法律手段往往会历经漫长的审理过程,准备证据及其他会消耗作者大量时间、精力、资金。
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一)维权外部环境:相关法律认定“抄袭”标准不明确
为适应数字化趋势,我国在2015年、2016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条例法规,如《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等。但在实际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若想证明对方侵犯其著作权,首先应证明自己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即区分思想与表达、作品不在公有领域、被告非合理使用、有限表达、作品具有独创性等。这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定尺度不同,都会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
鉴于此,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中,具体的“抄袭”认定仍有一定难度。“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最基本原则之一,虽然“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能构成表达”,但是具体到何种程度能够构成表达并无明确标准。例如,具体“量”的认定,千字引用多少百分比算作合理使用,引用超过多少算作抄袭等。同时,认定何处是表达与认定实质性相似不可分割,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使得侵权认定增加不确定性,《锦绣未央》抄袭案中,比对证据涉及抄袭118处情节,而法院仅认定“二月出生、寄养乡下”2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维权主体:作者维权角色缺位
在网文作品侵权事例中,作品可能存在被抄袭的事实,但其作者不主动进行维权,除维权成本过高外,还有作者主观上的原因。
一是作者维权意识不强,版权知识缺乏。网文作者大多是兼职,使得作者对网文内容平台的授权合同谈判不够谨慎,缺乏专业人士的建议,造成纠纷风险。二是作者对维权缺乏信心。正像《桃花债》作者大风刮过所说:“写文这么多年,抄过我文的文章,估计能组个文学网站。抄完了卖版权拍影视的,也不止这一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面对网文抄袭频发、自身维权艰难、抄袭认定困难而抄袭容易,经IP改编后又名利双收的窘境,网文作者在维权一事上会选择退缩。被侵权者不维权,侵权者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加上密集的社会曝光度,就总会有人选择突破法律底线,这些原因均助长了网文侵权之风。
(三)著作权客体:作品被“抄袭”与维权成本严重失衡
由于网文作品文本易得,还有类似“外挂”似的写作软件为加持,对抄袭者而言,抄袭成本低廉。但是对于著作权遭到侵害的作者来讲,维权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财力,维权成本高昂。
以《锦绣未央》抄袭案为例,证据收集从2013年开始,最开始由少量作者联合志愿者进行证据整理、联系被侵权作者和诉讼前后的业内人士,诉讼才得以进行。截至《锦绣未央》案首案宣判历时6年,提交法院的纸质证据高达1.5米。《锦绣未央》抄袭案中所映射的问题也是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后隐含的风险。
(四)其他阻碍因素: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置之不理”
《锦绣未央》最初涉嫌抄袭,潇湘书院曾在2013年8月25日发布公告称《锦绣未央》“存在借鉴行为,但不存在抄袭”,并要求举报的3名作者道歉。同年8月,《锦绣未央》卖出影视版权。电视剧《锦绣未央》2016年播出后,原著《锦绣未央》的抄袭嫌疑仍悬而未决。
《锦绣未央》后续的IP改编进程间接表明被抄袭作品的维权障碍,即便小说主线、情节、语句均涉嫌抄袭,但是总体上并不能影响其影视化乃至其他形态的改编。经改编,抄袭的作者、网文网站、影视公司等各方获得的利好远高于被诉讼的代价,据网友估算,《锦绣未央》抄袭案首案的赔偿款仅相当与被告周某10集电视剧的收益所得。因此,网文改编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促使网络文学平台有意偏袒、影视公司忽视作品原创性、视频播放平台视而不见的集体“失声”,搁置原作的抄袭嫌疑,加剧对被侵权作品的侵害。
五、防治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害的建议
(一)法律法规:明晰使用程度的标准
网络文学領域在著作权侵权方面的界定仍存在盲区。对此,一是专业人士应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如网络载体、易得性制定相应的条文规定。二是总结网文作品侵权案例中的处理方法,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认定方法。三是应适当考虑增加抄袭惩罚的成本,加大惩罚砝码,抄袭者才能望而生畏,消减抄袭意愿。否则放任当下抄袭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的态势,不仅对被侵权人及其作品有失公平公正,也会影响网络文学创作的良好生态。
(二)外部监管:多方联合监督查处
首先,对于网络文学网站来讲,作品独创性应当纳入编辑考量的范围。目前网文作品看重“卖点”“爽点”,原创性考量少。对此,网文网站应建立审稿机制,加大人工审稿、多人审稿比例,将作品独创性作为重要标准。其次,对于改编投资方、影视公司来讲,选定作品前需要仔细审查网络文学作品的原创性,避免购入带有“原罪”的网文作品。最后,无论是网文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监督还是作品侵权判定进程的认定,受众的力量不可忽视。读者在阅读时,发现抄袭应积极举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将将读者的感受纳入实质性相似的考量因素中,参考读者在阅读相似情节产生的共鸣,辅助作品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三)创作主体:自律与维权意识并重
作者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作品产生的源头,如果想创作出优质原创的内容,作者的角色至为关键。在网络文学作品创作过程中,“自律”和“原创”应当是创作的红线,适当借鉴、少量使用不意味着可以“洗稿”“融梗”,文责自负,作者应爱惜自己的羽毛。
作品一旦被侵权,作者应勇于维权。一方面向侵权作品所在的网络文学网站举报备案,另一方面采用多种渠道如媒体曝光等手段,整理收集证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知识,适时求助于相关专业人士和法律,切忌鸵鸟心态。
(四)经验借鉴:司法保护与技术鉴别并行
在司法实践层面,网络文学作品的维权应适当借鉴其他著作权审理的相关案例,如琼瑶诉于正案首次使用“情节相似”判定是否抄袭,并且请了专业人士(汪某某)听取意见。在网文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也可适当引入“情节相似”的方法进行判定,提炼主题等抽象内容,整体比较情节衔接、逻辑层次,再运用情节推敲和比较法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技术鉴别层面,可使用类似“论文查重”的方式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独创性审查,不仅简单地停留在“敏感词屏蔽”上。综合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对文字素材抓取比对,同时严格查处写作软件,用技术为作品原创护航。在技术鉴别基础上,引进足量人工检查来辨别情节抄袭的问题。
六、结语
据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55亿,占网民总体的53.2%。综合三年来CNNIC发布的报告,网络文学每半年的增长率保持在7.5%左右。这些数据均可看出网络文学发展快速并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但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严重,影响网络文学的原创力与长远发展。在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作者维权消极等困境下,盗版问题也蚕食着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生态,部分盗版内容提供者利用“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脱罪。对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防治有赖于法律、社会、行业、读者、从业者等多方协同努力,自律与他律并重,共同维护、共建网络文学发展的健康生态。
参考文献:
[1]李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6.
[2]周子洋.IP改编热下的网络文学版权纠纷研究——以《锦绣未央》原著《庶女有毒》为例[J].传播与版权,2017(6).
[3]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王志刚,华风霞.数字媒体版权案例评析[M].郑州:大象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谭婧怡(1994—),女,汉族,宁夏石嘴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与新媒体。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