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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高潮现象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5704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中国人民在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的同时,也开始出现追求自由、个性解放,如新的离婚高潮期的到来。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笔者可以通过分析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出现的离婚高潮的原因,从中借鉴相关积极经验教训,处理高离婚率现象。

  关键词: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高离婚率

  一、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状的时代背景及表现

  分析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的离婚高潮出现的原因,首先应对当时关于婚姻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为接下来进行原因分析打下基础。

  (一)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状的现实背景

  晋西北根据地在抗战时期出现离婚高潮现象,离不开其原有的地区人文思想基础的。除此之外,这一现象的出现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地区状态给予支持。

  1.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旧有的人文基础

  晋西北根据地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地处中国西北部,属于畜牧业与种植业之间的过渡带,其兼具两者的特点,因而表现出自由宽松的少数民族遗风与封闭专制的正统文化思想相交织的特点。

  由于晋西北根据地受到了畜牧业的影响,表现出少数民族的风尚。再加之,晋西北根据地远离中国政权中心,受多元文化的影响,因而晋西北根据地的女性具有更大的自由性。除此之外,晋西北根据地又受到传统种植经济——小农经济的影响。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背景下,晋西北根据地的女性深受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谨遵“三纲五常”,因而其表现出封闭性。

  2.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稳定的地区状态

  晋西北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继中央苏区后又建立起来的一个部分统一的根据地,其是中国共产党在经历过艰难的二万五千里长征后,辛苦建立的。

  在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达成协议,一致对外,共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因而中国共产党与民党之间的敌对状态得到了改变,实现了暂时的和谐,晋西北根据地取得了暂时的、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为抗战时期在晋西北根据地推行新的婚姻法,追求妇女解放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推动了离婚高潮的出现。

  (二)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状的现象反映

  中共晋西北抗日政权于1940年1月在兴县成立。进而推动了1941年4月1日《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的颁布,其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实现对广大女性的解放。其中还特别对离婚要求做出了14条明确的规定,从而推动了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象的新高潮。

  1.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关于离婚申诉案件增多

  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在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政权之后,开始大规模进行根据地建设和社会改造运动,希望以此达到改变旧的落后的风俗、建立新的风气的目的。其中改革传统婚姻制度就是典型代表,它强调解放广大妇女,实现婚姻自由,从而对离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许可。

  在支持广大妇女解放的背景下,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关于离婚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自1939年第一部婚姻条例颁布之后,离婚案件由1939年70件到1940年77件,1941年125件,1942年242件,1943年203件,1944年173件最后到1945年上半年133件。这其中案件数量有增有减,但总体的趋势是增加的。

  2.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女性申请离婚案件增多

  在大规模的离婚现象的背景下,对比各种离婚诉讼案件,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申请这一现象较为突出。其与中国传统的“出嫁从夫”的思想相违背。

  在山西省档案馆中,收藏的关于晋绥高院受理的材料保存相对完整的25件离婚案件中,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申请的占了20件。另外,在《抗战日报》的有关文章显示,在1943年,高院受理的43件离婚案件中,原告为男性的案件仅占11件,原告为女性的案件占了32件,其中多为年轻女性。

  3.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男性对离婚持不愿态度

  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出现的离婚高潮中,对于离婚的态度问题,相对于女性支持占多数而言,男性多持反对、不愿意的态度。甚至对于女性提出的离婚申请案件,男性多数表示对结果不同意,多次要求再审。

  男性在离婚案件中所表现的否定态度,在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的离婚案件中表现明显。例如,1942年高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记录,男方王碰儿(贫民)向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判并与妻子李二儿恢复婚姻关系。从整体上来看,晋绥高院受理的材料保存相对完整的25件离婚案件中,多数案件由于男性对案件审判结果不满意,进而要求再次审理以恢复夫妻关系。

  二、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状的原因分析及其现实启示

  大量数据和史料显示,在抗战时期的晋西北根据地出现了离婚高潮现象,其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中国的高离婚率有相似之处,因而可以通过深入分析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出现离婚现状的原因,从而给予我国解决当前高离婚率的现象一定的借鑒性措施。

  (一)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状的原因分析

  针对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出现的离婚现象——离婚案件增多、离婚案件申请者多为女性、男性多不愿离婚等,其原因需要从多角度去寻找,如社会环境、家庭以及婚姻观等方面。

  1.新婚姻法律的颁布解放了妇女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中国共产党,强调人权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致力于打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束缚,实现妇女的解放。晋西北根据地制定的多项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条例大量涉及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内容。

  例如,1939年颁布的《晋西北根据地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1941年颁布的《晋西北根据地施政纲领》第十六条规定:“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在如此婚姻思想背景下,晋西北根据地的妇女开始追求思想解放,要求在婚姻中获得尊重,因而妇女开始对当前婚姻状况感到不满,从而推动了晋西北根据地离婚高潮的到来。因而晋西北根据地才会出现离婚案件增加,并其申请者多为女性的现象。

  2.旧婚姻习俗的存在破坏婚姻基础

  在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出现离婚高潮现象,除了受新婚姻法影响,带来了思想上的解放之外,一定程度上还是因为在旧婚姻习俗基础上建立的婚姻本身就具有问题。

  晋西北根据地地处西北,拥有畜牧业和种植业两种农业方式,是典型的小农经济模式,长期受到封建传统思想影响,因而在婚姻关系上拥有大量的传统、落后的习俗和思想。如“出嫁从夫”、女性依附男性而生存等传统封建思想,使女性与男性地位不平等,在经济上表现出依赖性。所以,在抗战时期的晋西北根据地生活水平不高的背景下,当家庭里男性无法保障女性生活以及社会允许离婚时,就会出现女性主动申请离婚的现象。除此之外,离婚现象还存在于婚姻关系建立初期,其建立的基础就是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因其婚姻早期无感情基础,从而易出现婚姻关系破裂。

  3.不同婚姻观的树立动摇婚姻关系

  在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在新旧思想的共同影响下,边区人民存在着不同的婚姻观。各种不同的婚姻观包括理性的婚姻观——婚姻应建立在稳定的感情基础之上,也包括不理性的婚姻观——妻子是作为生子工具的存在,它们都一定程度上对当时晋西北根据地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影响。

  在晋西北根据地,思想得到解放的妇女开始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生产活动、革命工作中。在此背景下,妇女逐渐树立了理性的婚姻观,开始把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追求、条件是否匹配作为结婚的首要考虑条件。所以,广大妇女在审查了自己的丈夫和婚姻之后,多数主动提出了离婚诉求。

  (二)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现状的历史借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结案数(件)在2017年有1 432 578件。这表明现代社會与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拥有相同的现象——高离婚率。人类的认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另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因而可以分析借鉴晋西北根据地高离婚率的原因,从而达到学习经验教训、树立正确婚姻观、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

  1.在婚姻关系中以感情为基础

  当代社会高离婚率除了跟家庭中的男女不平等有关之外,还与男女建立婚姻关系的基础有关。通过分析现代社会的离婚现状显示,当代中国社会的高离婚率的原因跟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离婚案件增加的原因有相近之处。所以,根据晋西北根据地的经验,当前社会应强调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建立要以稳定的感情为基础,而非经济利益关系。

  在当代社会,部分女性持有一种拜金主义的观念,把经济利益作为自己建立婚姻关系的首要前提和基础,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婚姻观,不利于在长期婚姻生活中维持婚姻关系,因而当代女性要树立正确婚姻观,坚信感情才是稳定婚姻关系的关键。

  2.在社会结构中调整男女比例结构

  在晋西北根据地的离婚案件中,男性不愿离婚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晋西北根据地的男女比例失调——男多女少。对比当代社会男女比例现象发现,新时期中国也存在着男女比例问题。男女比例失调问题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其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巩固。并且从家庭层面来看,男女比例失调问题与当代中国离婚率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而在社会结构调整中,需要重视调整男女比例结构,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

  三、结语

  通过查找相关史料发现,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与当代中国社会一样存在高离婚率现象。因而通过分析其原因,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给予当代高离婚率现象以一定的借鉴性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岳谦厚.边区的革命(1937-1949):华北及陕甘宁根据地社会史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70.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10.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94.

  作者简介:胡月(1996—),女,汉族,四川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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