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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公安民警武器使用的风险及对策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4571
师博

  摘 要:依法使用武器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强制性权利,更是公安民警打击暴力犯罪的有效手段。由于执法环境、法律适用、个人能力、临战心理等相关因素,民警使用武器具有极高的风险,例如,易受舆论负面评价、违法使用武器受到追责、误伤无辜群众、危险情况下使用不及时反遭受攻击等。本文以民警使用武器的现状为研究切入点,深入剖析武器使用的特点和风险因素,并根据不同因素的特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解决方法,来应对民警因武器使用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关键词:民警;武器使用;风险;因素;对策

  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民警所使用的强制性手段的一种,民警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其关系到民警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如此,民警是否依法使用武器还会影响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形象的好坏。因此解决现阶段民警使用武器的问题,不仅能够提升民警执法效率,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同时还能够增进警民关系,提高群众对民警执法的满意度。

  一、公安民警武器使用的风险

  (一)易遭受舆论负面评价

  自媒体发达的今天,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舆论热点的开端,当前公安民警的“公权”和人民群众的“私权”在镜头中被夸张地放大,加上不全面的舆论报道,人民群众往往偏向于同情代表“私权”的执法对象,这必然造成执法民警在舆论上的被动。谨防“公权”侵犯“私权”,这是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在此心理基础上,公安民警如果言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只要有负面舆情,就会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二)违法使用受到追责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使用武器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从大量失败的执法实践案例中来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心理素质较差,技战术能力不足等诸多因素,造成民警遭遇险情时极有可能无法准确、快速判明复杂、激烈的现场情况,以致民警违法使用武器的情况发生。

  (三)易误伤无辜群众

  我国人口众多,执法环境复杂,而大部分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其情节已经可以构成使用武器的案件,多发生在城市内,执法现场环境较为复杂。民警目前使用的武器杀伤力大、穿透力强,面对城市内的执法现场,民警使用武器极易造成群众误伤,所以民警如果未能熟练掌握有关武器使用的技战术,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就极易出现误伤无辜群众的问题。所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还要考虑诸多因素,一定要避免误伤无辜群众,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伤亡,这也为民警武器使用能力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四)未及时使用而遭受攻击

  面对暴力犯罪或其他突发情况时,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能够快速有效地控制现场,防止出现更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基层民警因个人能力不足、情况判明不准确等其他原因,在危险即将来临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地使用武器,而使自己陷入了危险的境地。由于训练机制与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给予基层民警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充分等客观情况,但从基层民警自身来讲,能做的就是加强有关武器使用的法律规范的学习,通过训练提升自身技战术水平,只有这样民警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处变不惊,从容不迫地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应对武器使用的风险。

  二、公安民警武器使用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执法环境因素

  1.民众法律意识薄弱。一线现场执法往往是一项多方参与的活动,不仅仅包括执法者、执法对象,还包括围观人民群众,执法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不仅与执法者能力有关,也与其他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有关。虽然现今大多民众法律意识较以往普遍提高,但很多情况下部分群众仍对法律规范是一知半解,搞不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违法后为了逃避责任和处罚,歪曲民警合法使用武器的事实,达到减轻自身责任的目的,甚至有些人会采用暴力方式抢夺民警武器,对民警和围观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

  2.错误的舆论导向。媒体是当今民众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但部分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热点效应,无中生有,掐头去尾,扭曲民警依法使用武器的事實,制造民警与人民群众的对立,使民众对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近些年来不断宣扬“人性化执法”,弱化了法律法规的宣传,这让许多民众不懂、不了解应当如何配合民警执法,以致在执法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发生冲突。

  (二)法律适用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遇有规定的暴力犯罪紧急情形之一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三条规定,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根据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两部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法条上产生了矛盾,这就造成了民警很难分清鸣枪警告和使用武器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合法合理地鸣枪警告却击伤、击毙执法对象甚至无辜群众的情况,恐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找到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来维护民警权益,这也让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开枪情形如何判明感到不知所措。

  (三)个人能力因素

  民警技战术能力不强也是影响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深层次剖析并结合大量查阅资料和笔者实习经历来看,技战术能力不强其主要原因主要包括身体素质较差、训练不充足两个方面。一切技战术基础都是良好的身体素质,对于武器使用也一样,锻炼不足,对武器的控制力及临场反应力都大打折扣,造成使用上的风险。现今警务技能训练特别是武器使用训练,大部分还是以传统的精度射击为主,对于快速反应射击、应用射击、掩体利用、临战排障等方面训练较少,无法有效地将实战与训练相结合,而且国内相较国外的良好治安环境,使许多民警轻视武器的相关训练,在实际运用时,技能水平无法为使用提供有效支撑,而发生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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