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大力加强反腐败工作,倡导廉政建设,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创立在权力范围、职能机制、领导体制这三个重要方面与列宁监督思想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监察委的成立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开创了中国反腐倡廉的新局面,巩固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员会;职能;体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创立,是中国反腐监督体制的顶层设计,它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监察工作的相关思想,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和党中央在国家治理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国监察思想实现了质的飞跃,具体的监察工作也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展示了中国智慧,彰显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列宁监督思想权力范围的继承和发展
列宁的监督思想主要包括“党内、外监督”两方面,党外由人民直接监督党权,党内则通过建立并提升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以监督党委,通过监督委员会的权力来制约党内的腐败专权问题。
中国继承了列宁党内监督的相关思想。列宁在注意到党内官僚主义泛滥和个人权力过大的问题后,扩大对所有行政机关的监督,设立了专门的党内监察机构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办公。和列宁在党内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异曲同工之处,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成为我国最高监察机关,享有监察权。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行使权力,打开了国家监督的新局面,党内外监察工作依此全面有效铺。列宁为了把政治局和书记处置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的监督之下, 强调“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 一律应当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个委员, 刻不容缓的事情除外, 这类事情要通过特别程序通知中央委员会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并加以解决”。不难看出苏维埃的监察委员会权力范围局限于党内全体党员,并且重点突出在对主要的领导人的监督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党内出现个人专权问题,遏制党内的官僚主义之风,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从而导致个人独裁。反观中国,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力范围更加广阔。在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这与纪检委的定位相匹配,与此同时也表明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区别于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是党内的监督机关,而是独立的机关。这种监察机制填补了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对象是行政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而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有了新的添加,监察不再局限于党内,视野不断扩大。
相较于列宁把苏维埃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局限于党内尤其是局限对党内主要领导人的监督上,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更是强调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包括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权力范围更佳广阔,不论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加以监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列宁监督思想职能机制的继承与发展
1920年,根据列宁的建议,苏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工农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列宁提倡工农检察院应当依靠工农群众,完全“工人化”和“农民化”。它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的各部门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监察委员会继承了列宁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思想,但又有所不同。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无可厚非,权力的运行需要群众的支持,因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但是区别于列宁思想的完全“工人化”和“农民化”,列宁的政治监督思想提倡的是一种全民参与,笔者认为,中国的政治上层建筑实则是选取少数代表执行体现多数人民的意愿,区别于“全民化”不仅反映了民主集中的原则,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也得以体现,这使中国任何的机构都更加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机构创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党的统一。监察委的职能机制的设置还能体现党中央对行政机构的精简思想。列宁曾在《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中提到改革国家机关需要遵守一项原则: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反观中共监察委员会,它把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等科室拿出来,与纪检委、检察局合署成立监察委。摆脱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行事效率低下、执行过程程序繁琐的诟病,监察委直接对人大负责,权力地位有所提高,权责分明,效率高,这有利于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高效铺开和运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列宁所提倡的一般监察机构的职能相比也有所发展和创新,这是中国在探索监察道路上的一大创举。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和司法权。调查的对象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但是最特别的是它既需要在调查工作中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的政治思想去教化被调查者,思想上的感化使监察工作还带有宣传的性质。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列宁监督思想领导体制的继承与发展
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强调在领导体制上,地方检察机关只能受中央领导、地方检察长由中央任命。只有实行中央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才能够有效地抵制地方影响和克服其他的一切官僚主义,保证法制在全国真正统一地实行。
列宁的监察思想中,着重强调了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作用,国家监察委员会继承了列宁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由中央领导的相关思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尽管《监察法》没有明确监察机关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但是党对监察机关的领导是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察权的重要政治保证。党对监察机关的领导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党委承担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 深入群众宣传并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监督执法的全过程。区别于列宁监督思想中党对所有监督工作的直接领导,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保持高度一致。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新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监察委员会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之间最根本、最核心的关系是监督关系。《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除监督权外,人民代表大会还对监察机关行使设置权、授命权、人事任免权、执法监察权等权力。第二,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第三,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在人事任免、案件管辖、调查审查方面,下级监委都要接受上级监委的领导。上级监委可以将其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委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委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由此可见,监委主要是通过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 这是中国国家监察双重领导体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区别于列宁监督思想领导机制的重要创新。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对世界优秀文化的借鉴和汲取,尤其是对列宁等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初探者的理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创立在继承列宁党内监督的有效设想外,结合中国在新时代政治建设中的现实环境,加以创新,创造性的提出了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制。
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对反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有效遏制了党内党外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杜绝官僚主义,净化党的执政环境。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打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战。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创立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关于反腐败工作建设的相关思想,并结合中国具体的社情创造性的形成了新时代的国家监督思想理论,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党内党外监督全覆盖。这是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步胜利,也是马克思列宁思想理论的胜利。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同时它的创立,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也对落后发展国家以及其他建设中国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作报告[R].2018-10-18.
[2]季正矩.列宁传[M].天地出版社.2018.
[3]杜治洲.中国特色国家监察的制度创新与运行机制[J].河南社会科学.2019,1.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外文出版社.2018.
[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外文出版社.2017.
[6]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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