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开放后经济法随之产生,至今已走过四十年的历程,经历了初创、调整修正、迅速发展和完善阶段,并在每一阶段取得不俗的成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反思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更好的推动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历史回顾;展望
我国经济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生,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法指明方向动力;另一方面,经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体制改革,为改革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法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成就,在肯定其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在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全球环境下,我国经济法仍然存在许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一、经济法的初创阶段 (1978—1986年)
我国最早一次提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是在1978年胡乔木在做出题为《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言中,强调要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把国家的各种利益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1]随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党的工作重心应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此后兴起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导的单一公有制形式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导、分配方式多元化。1980年,国务院针对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接连颁布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开展和保护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反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肯定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允许各种经济发展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肯定和保护。1982年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在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也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想,明确提出将“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改革的方向。
在这一阶段,国家肯定了各种经济因素的合法性,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突出了法律对经济的规制和调整作用。但此时我国的经济法并未完全形成,对其地位性质的认识各方也不尽统一,社会中各类经济问题并无系统的法律、法规的调整。[2]无论是在经济法理论还是立法方面都处在学习借鉴的启蒙阶段。
二、经济法的调整修正阶段(1986--1993年)
在这一阶段,除了继续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肯定企业的自主性以外,城乡个体户、私营企业等经济力量也逐步发展起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在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阵痛的同时,也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即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得以确立,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之间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在立法上得以平息。此外民法对横向经济关系调整的确定,则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代表的“大经济法”观点进入了调适和修正阶段。国家一方面加大经济体改革、对经济发展集思广益,提出新思路。例如提出了经济特区的构想,另一方面加大对经济立法的力度,例如1986年《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7年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所以反映在经济法学的发展上就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的特点。在立法方面的表现就是立法较为分散,大多为法规与政策,整体缺乏协调性与系统性,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各自的目标也不够明确;但是对于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争论已经告一段落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构成进行思考,完善自身体系。
三、经济法的迅速发展阶段(1993-2001年)
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在这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关于经营者之间无良竞争的情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当时各种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有70多个,如《广告管理条例》,《专利法》等,但是这些法规中都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更没有处罚手段,而且有的相互重复彼此矛盾。为此,制定反不正当法也是迫在眉睫。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理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并从法律层面对价格监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听证、主要商品储备、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自此我国的价格管理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四、经济法的全面发展阶段(2001年至2007年)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济体制改革,重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国家在提倡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成分参与某些领域的竞争,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现象及其产生的种种弊端开始露。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对本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做了简单的规定,至于其他形式的垄断行为并无相关法律管制,因此从解决我国垄断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必须加紧制定反垄断法。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制定由有关部门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1987年《价格管理条例》也规定企业之间或者行业之间商定垄断价格是违法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反垄断法》历经十余载风风雨雨后,最终在2007年得以出台。《反垄断法》初步界定了垄断行为,使得当前突出存在的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和严重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有力明确的法律规制,利于构建和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经济法的完善时期(2007年至今)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当时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且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其中关于垄断的内容应剔除出去,真正做到竞争法体系的二元式立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添了许多新的两点,如新法的第十二条就增加了关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此条的增添完全来自于当今数字网络信息全球化影响下,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与改变,并在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做了着重的法律规定;对于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时明确了执法机构的职权,对其进行了更加明晰的限定,使其不能有法就妄为,对权利进行了更好的制约,新法第十三条就是其最好的体现;对于违反法律的经营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老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且以行政责任居多,多为责令停产停业之类的,对经营者并无实质上的处罚措施,处之罚款的界限也比较模糊,而修订之后的新法就违法者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晰,罚款金额也予以明确规定,这就减少了某些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可能性,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具有更好的警示性。
六、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展望
我国的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发展过程中也大量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但是由于各种实际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法发展依旧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基于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及对外贸易极速发展的阶段。
首先,加快出台修订经济法律、法规。例如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至今已实施十余年的时间,对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发挥了突出作用,但是在国际化趋势面前依旧存在不足,执法体制、权责不清的问题依旧存在;对于一些出台试行的经济政策经过实践检验后也应加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提升其效力,使经营者、消费者有法可依、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我国以往经济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部门立法,这种模式能体现立法的专业性但其对国家权力过度的彰显和保护又导致法律对公众正当权益的漠视,由此在执法过程中也必然招致社会民众的反对与规避。因此扩大立法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实质参与程度,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立法对相关权益的最佳配置,确保经济立法的科学化。[3]譬如,在《价格法》中就有对重要产品价格实行听证制度的规定,但其实施过程表明,法律的这些规定由于仅仅停留于表面,致使法律的实效并不明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掩饰权力专断的面纱。
最后,立足于国际视角,积极回应国际经济问题。[4]面对当前的国际经济问题,例如近年的中美贸易战问题,我们要运用相关的法律及政策积极应对,维护中国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在“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中也要重视经济法的重要性并加以运用切实解决出现的经济问题。
七、结语
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通过梳理经济法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认识到经济法要得到更大的发展,就必须更加主动的参与到社会经济变革之中去,回应市场,同时通过经济法治化进程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最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獻:
[1]凌永芳.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展望探讨[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2).
[2]张守文.传承与发展中的经济法总论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6(12).
[3]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J].现代法学,2016(3).
[4]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J].现代法学,2013(4).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