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如今,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好,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有所落后,新的经济模式被迫切需要。而混合经济模式正符合这一需求,其发展与运用势在必行。混合经济模式为我们带来了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相辅相成,既相互联系又完美的互补,使经济发展更加的多元化。本文主要研究了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的运行缺少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遵守。每个国家都有适应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同样,在我国也存在许多的法律条文,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和权力的保障,同时也对人们的言行举止进行正确的约束。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國众多法律中的两种,其主要作用是调节社会生活中各种经济类的活动法律间的关系,对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其中,经济法从整体出发来调整经济生活,保障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而民商法是从个人出发来调整经济生活,保障个人的根本利益。从立法的目的和调整的针对对象来说,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二者之间具有互补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相对于经济法而言,更加注重微观调控,而经济法更注重从宏观角度进行调整。民商法的终极目标是对经济效益的保障,而经济法的目标是保障个人的利益,并且要求通过法律方法,做到人人平等。
第二,民商法更加重视自行管理,经济法正好与之相反,它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制。除此,民商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想法来制定行为的规定,属于私法。而经济法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判断其是否给社会上他人以及国家造成威胁,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民商法更加注重个体的经济平等性,然而,经济法更加重视一些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会依据不同的针对对象制定不同的法律加以保护,保障弱势群体,为社会的整体安定提供保障。而民商法则不注重强者和弱者的区分,对其实行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经济法不够稳定,会根据不同时代的不同经济问题改变法律的制定,变化性比较强。而民商法相对稳定,其行为准则为诚信和自愿,遵循了中国长久发展以来的优秀文化,最后变成比较适应时代的标准规则。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起初,民商法和经济法是有所不同的,民商法最开始注重社会中个人根本利益的保障,但是经过不断的发展和进步,民商法开始偏向于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起初,只有经济法重视对弱者的保护,而后民商法也开始注重对弱者的帮助。由此可见,两者在发展取向上开始基本相同。并且在调控的范畴这一方面,二者也有所相同。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一)责任性质方面
如果个体两方在履行义务方面发生纠纷,并且双方属于相等的地位,通常通过协定或者根据早期的约定来进行解决。然而,这种解决方式依旧具有一些不足之处,很多人钻条约的空子,以此来谋取私利,威胁他人的利益。在解决双方纠纷时,民商法一般是通过钱财补偿来解决问题,很少涉及到法律层面。虽然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纠纷,但是,却没有发挥法律的作用。如果有人利用漏洞来获取利益,那么经济法就可以发挥其作用,通过法律的奖赏和惩罚来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的发展,同时对于那些不尊守社会规章制度的人起到制约作用。
(二)利用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对民商法约定责任的不足进行互补
通常来说,在民商法中,如果是两个水平相等的个体发生矛盾,则可以经过双方的协商来进行解决,最终形成共识,解决问题。其中也包括对法律责任的商定。在民商法中,很少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处理,基本都是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在经济法中,就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法规,其对于所有行为都规定了相对应的法律处理方式,任何行为上的纠纷都需要依照法律严格执行解决。其强制性比较强,绝不可以通过钱财解决问题,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是对民商法法律不足方面的有效补充。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责任原则上的互补
如果社会中的个体和别人发生纠纷,并且是由于民商问题,对他人或者社会形成了消极影响或者伤害行为,则要看其出于什么心理,如果是故意为之,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则要根据民商法律,承担相应的后果。但如果其出于无意并且对他人和社会造成轻微伤害的,只需要进行赔偿即可。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处罚方式并不会遏制不良行为的再次出现,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的日后发展都具有隐患。所以,经济法则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补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过错人进行处理,并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综上,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同时又具有联系。二者各有其职责所在,针对于社会中不同的问题以及不同的主体提供不同的解决方式,是社会中个体行为和社会整体行为的准则。同时,两者又互为互补关系,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一旦一方出现不能解决的问题,另一方便可以发挥其作用来解决问题。此外,二者为社会的安定发挥了共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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