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如今的经济体制下,国企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也在产生变化。为了适应全新的发展势态,国企必须对党建工作和思政工作进行改进,从而发挥出党组织的指导作用,推进企业的发展。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广大的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新常态;国有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一、当前国企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
(一)国企党建工作“不平衡不充分”
党中央一直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但相对机关和地方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主要表现在,同一层次的国有企业,有的对党建工作十分重视,有的仍未完全认识党建引领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再者,同一企业各级党组织,党的建设存在上热中温下凉的现象,即党的建设工作效果存在层层递减的现象。
(二)国企缺乏优秀的党建人才
党建人员是促使国企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基础,然而在目前的党建工作中,大多数党建人员的年龄都较大,甚至面临退休;系统掌握党建工作的干部后继乏人。这些人员缺乏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的知识素养,影响了国企党建工作的开展和进行。也因此,国企需要引进一些高素质、高能力的复合型党建人才。
(三)党员的意志力不坚定
国企党组织中,个别党员的自身要求不高,在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缺乏意志力。无法经受住权利和金钱的诱惑,甚至丧失了自我,降低了作为党员的责任心。由于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也在扩张自身的业务。一些党员的思想松懈,不能带动员工的积极性,影响工作的质量。此外,一些老党员的思想跟不上时代步伐,也不了解改革的发展形势。仅仅只依仗自身的年龄优势,一旦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矛盾,那么就会形成一些具有批评性的意见,甚至将负面情绪带给员工。
二、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党员的思想道德建设
国企必须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内学习。在这个过程中,要针对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认真的党组织与个人进行批评。同时也要对党内组织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并开展各项培训工作。这样才能统一党员和员工的思想,树立他们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通过这样的形式,能鼓励年轻的员工和党员找准自身的位置,促使党员发挥出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
(二)开展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作风建设、廉政建设能促进党的建设,也是党为人民服务的基础。因此,在新常态下,国企必须找到全新的发展路线,将教育实践活动与群众路线的成果当作基础,从而更好的开展作风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及时转变工作作风,促使党员了解党风建设的根本目标,从而坚持不懈的展开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们的素质、能力。最后,也要不定期开展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随时给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群众打好预防针,从而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能力,促使反腐倡廉建设得以加强。
(三)促使党建工作和国企生产经营进行结合
必须促使党建工作和国企的生产经营进行结合,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完成各项决策。也就是说,国企党建工作必须围绕企业的经营模式展开工作,并且以企业的发展作为目标。在开展党建工作的过程中,要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合理的管理手段,将思想教育和企业制度、经济对策进行结合,促使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推动企业的发展。最后,也要注重党建工作的效果,不能仅仅停留在开座谈会、作报告等方面,要适当进行一定的拓展。
(四)构建工作落实制度
第一,要借助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国企的党建工作、思政工作,从而避免在工作中产生随意性、无序性。第二,要对国企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进行分析,根据国企管理者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中产生的问题,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制,确定国企每一个部门在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中的责任,使得各项工作的开展拥有一定的保障。
(五)发挥国企领导的模范作用
国企的管理者和领导,能够起到指导员工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发展。因此需要站在国企管理者的角度上,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企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进行。在促使管理者与党组织的思想相统一之后,也要让管理者了解自身的责任,从而打破过去体制的弊端,建立全新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最终发挥出国企管理者、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总结与体会
在如今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加强国企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已經成为了国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其关系到国企的经营和发展。为此,国企需要站在创新的角度,积极建立全新的工作模式,促进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参考文献:
[1]姚颖.浅谈新常态下的国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8,2(05):9+11.
[2]张志明.关于加强国企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20):189.
[3]许逸仙.国企党组织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J].才智,2016(10):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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