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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视角下反家暴法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8280
王立

  摘要:反家暴法从2016年3月出台至今,成效并没有预想中的显著,查阅统计数据能发现反家暴法出台之后,家暴事件相较实施之前没有较大变化,部分地区甚至显示有增长趋势。本文从婚姻暴力入手,分析婚姻暴力事件的原因、特点、表现形式等,研究家暴的特点,进而结合反家暴法的具体内容对反家暴法进行分析,由此得出目前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家暴;反家暴;成效视角

  一、家暴的定义及特点

  (一)家暴的定义

  家庭暴力簡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捆绑、殴打、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精神、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婚姻暴力,为便于研究,本文将婚姻暴力作为主要说明对象。本文所阐述的婚姻暴力是指:发生在有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一方有意识地对另一方实施包括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行为,表现为打骂、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一种强制的行为形态。

  (二)家暴的特点

  1.多样性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辱骂、恫吓、威胁,使之极度紧张,或对受害者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目前的家暴事件中多以肉体虐待为主,不同种类的手段时间到受虐者身上,使受害者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酿成惨剧。

  2.隐蔽性

  家暴的发生地点多以家庭内部为主,伤害事件发生时外人无法及时阻止,受害者遭受的肉体伤害和心理的无助使得受害者承受的伤害更大。事件发生后家庭外部的人员,包括居委、警察等无法及时察觉,无法及时介入。

  家暴的手段多样,导致伤害的效果难以识别,当外人发现时,一般受害者遭受的伤害已经非常严重。比如江苏某小学老师发现学生身上的创伤时,孩子已经遭受家暴两年之久,被衣服遮盖的部分还存在大量被殴打之后造成的淤青。

  3.周期性

  家暴的发生有周期性。以婚姻暴力为例,家暴事件发生后若没有外力及时介入的情况下,一般会经历如下过程:形成期——夫妻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顽抗期——紧张、压抑状态下的爆发使夫妻中一方为另一方进行攻击;懊悔期——紧张情绪通过攻击行为得以缓解,施暴的一方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追究与承诺期——施暴的一方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向受害的一方道歉,双方关系缓和;蜜月期——双方经历暴力事件后,一方出于愧疚加倍补偿,一方感受到对方的变化而对以后产生更强的期待,双方出于蜜月期。当生活中的矛盾再次出现时,夫妻双方会重复上述的阶段,若双方无法及时改变或没有外力及时介入,这种循环会持续较长时间。

  二、婚姻暴力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婚姻暴力的主要表现

  婚姻暴力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以攻击性语言和行为、性暴力、经济控制为主。攻击性语言和行为主要包括语言和行为两个方面,其中语言暴力指使用伤害他人自尊的语言对另一方进行辱骂、恐吓、诽谤,给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侵害声誉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行为暴力表现在通过身体冲撞、使用物品攻击、殴打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

  性暴力是指妻子身体虚弱不能发生性行为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男方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属于性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婚内强奸);在性生活中对女性进行性虐待的也是性暴力的表现形式。

  经济暴力是指男方对女方实行经济控制,表现在强行控制女方的收入(有些女性可能经济能力比男方好但碍于某些因素仍被男方经济控制),使其陷入经济困境。

  (二)婚姻暴力的主要原因

  性格和习惯等的冲突造成矛盾的积累,而双方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引发分歧和矛盾后,不少男性会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强迫女性受控于一定的范围。借助身体素质上的优势,以暴力控制女方,甚至对妻子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

  两性社会中的地位、关系模式、行为规范等不可避免地受到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女性别文化致使社会在评价婚姻暴力事件时对男性保有一定的宽容态度,导致女性在面对婚姻暴力时,向周遭求助后大都无法获取有力的社会支持,达不到有力约束婚姻暴力的目的。

  工作压力和经济压力对夫妻关系的不良作用凸显。在新型的家庭生活中,不少家庭女性赚钱能力或者说经济地位高于男性时,也易激发矛盾,男人受到刺激后并非反省自己的不足,积极进取,而是对妻子打骂来发泄内心的情绪。

  三、反家暴法的亮点分析

  (一)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暴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本规定完善了责任方,虽然依然没有具体到单位,但是相较立法之前相互推诿的状况而言,立法之后出现了明确的责任方。使得在家暴发生之后,被发现的几率加大,发现后保护受害者及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得以实现。

  (二)家暴范畴的明确化、扩大化

  家暴实施手段的扩大化——不止是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只要是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相对之前只是考虑身体伤害而对精神伤害视而不见的情况,立法之后明确提出精神伤害一词。

  家暴受害者的范围扩大化——不止是女性,还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男性,只要是“家庭成员”之间。

  家暴范围的扩大化——非合法性家庭关系亦属其中,同居关系的人发生暴力,也会得到法律保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政府机构的职责做了更加明确的的界定,强制性不止体现在对施暴者的约束上,还表现在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做了明确说明。从这一点来讲,保护令对受害者的保护是双保险,效力相较之前的没有明确部门、没有明确责任承担方的情况更强。

  四、反家暴法的不足

  (一)家暴的判定强调受害者的生理伤害,对于精神伤害的判定和认证缺乏标准

  国内对于精神伤害的判定依然没有成熟的体系。家暴事件发生后,警方介入时主要评估的是生理伤害,对于精神伤害的评估警方无法做到专业准确的评估。

  即使警方在家暴案件介入时,为准确评估精神伤害对受家暴者的创伤程度能将案件转介至心理专家处进行评估,从全国来看,这种做法却无法得到普及的,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缺乏明确的完善的精神伤害评估通道,即使注意到家暴事件中的精神伤害,介入过程中也无法有力的运用这一点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无法对受家暴者的心理进行针对性的治疗。

  (二)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反家暴法确立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但是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告诫书发放后再次发生的轻微家暴行为处理也较为困难。

  即使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会参考其他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但反家暴法中对于部分概念的界定不清晰使得实际操纵中的可转换程度加大,这种情况无疑会加大案件的处理难度。

  (三)针对家暴处理的职能部门较多,缺乏主体和优先次序。

  各部门协调、告诫制度的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是否到位等问题在现有的反家暴法文件中无法得到准确的答复,只能在实际的操作中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应对。反家暴法中提及家暴事件中需要承担责任的部门没有明确的层级划分,这一点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主导,影响家暴的恰当处理。

  (四)法条的实施缺乏辅助文件的支持,可操作性较弱

  反家暴法对于地方性的具体事件的处置是纲领性的文件,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如果只是参考反家暴法而没有具体考虑当地的具体情况,往往会有反作用,或者说没有预想的作用。

  五、建议及对策

  (一)新闻媒体的倡导和监督,加大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

  以婚姻为例,家暴的原因有很多,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大。通过新闻媒体的倡导和监督,一方面将反家暴法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公民,另一方面通过倡导良好的家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家庭的和睦。

  (二)政府部门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

  在各地方的实施依然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针对地方特点的规范性法规文件。同时在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适格主体、违反告诫书的处置措施等方面,政府部门需要作出更加明确的文件说明,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指导和依据。

  (三)完善多部门的参与协调机制,建立干预行为的激励机制,执行资源的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部门间的参与协调,以期在家暴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处理事件,为家暴家庭带来妥善的安置。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激励机制,提高责任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以更好的服务公民。

  (四)注重政策与执行的统一,增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各地方政府需要出台辅助性的法规,职能部门据此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和评估机制,探析系统的干预计划。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加強了反家暴法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发掘当地的特点,针对性的提出地方性的辅助性法规,同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文件的政府,依然需要针对当地的具体家暴事件调整法规,增减相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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