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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亦作信而好古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6317
韩开元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没有典籍资料的支撑,对于古制的研究就危如累卵,经不起推敲。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的卞利先生深知此通道理,自上世纪90年代末,卞利先生开始系统地收集和整理明清徽州族谱中的族规家法资料,于2014年由黄山书社出版《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一书。此书共收录明清时期(1368-1911)以及民国元年至十年(1912-1921)关于徽州族规家法的资料213篇,依次分训、规、法、约、典、例、范、礼、政等纲目,纲目下排列顺序,依照名称、地区(府县区)和时代先后排序,篇目了然,便于读者查阅。编者并不局限于资料的汇编,更是在开篇附上代序,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搜集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作用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由宗族族长和族中精英所制定的管理与约束同姓宗族成员的族规家法,事实上也具有管理和约束同姓村民的功能与作用。因此,明清徽州的族规家法也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此观点对于徽州丰富的族谱资料研究有另辟道路之色。《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是一部翔实的资料汇编,对徽州社会的研究起到扎实的基础作用。鉴于它的重要性和突出性,此项目顺利通过了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的严格评审,并获得立项资助。

  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一个宗法制非常严格的社会,“卑幼不得抵抗尊长”,“杖责、驱逐之法,尊长可施于卑幼,卑幼不可施于尊长”,对于违反等级秩序的族员子孙,族规家法中有着最为常见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凡亲疏交接间,当明尊卑之礼……若不遵依”,“重责示罚,令其叩首谢罪”,仍不达大义,则“合族鸣鼓攻之”,倘若依旧不正,“非吾之族也”。为了这种等级名分制度能够长久地维持下去,明清以来,甚至从宋代开始,徽州的强宗大族就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族规家法,希望通过这种宗族内部的成文法,将本姓宗族乃至整个社会纳入到一个尊卑有序、秩序井然的等级社会中。因此,明清时期的徽州修族谱家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可以说几乎每个新安家族都有自己的谱牒家法。从宋代到民国,徽州的族谱编修活动一直长盛不衰,虽然历经千年的社会变迁,以及各种自然与人为灾害的浩劫,至今仍然有自元至民国时期编纂的2500中各类徽州族谱被保存了下来。如若将存世的族谱汇集一起,用浩如烟海一词形容也不为过之。这些种类繁多、内容丰富的文献材料,是研究徽学用之有余、取之无尽的资料宝藏。那么,面对繁体和没有句读的古籍资料,普通的读者或是初學文献的学生阅读起来就犹如水道堵塞,不能通畅,这就需要专家学者们编辑一部通行本的典籍资料,帮助阅读和查找。《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便应运而生了。

  由于宗族家法与封建特权的特殊关系,以往对族规家法的研究,“或是将其视为宗族剥削和统治宗族成员的工具而大加挞伐,或是将其作为民间成文习惯法的一种,纳入到中国的宗族法或者家族法的范畴予以探讨”。而《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则以整个宗族法规为视角,探讨了宗族内部法规的作用,以及与乡村社会的控制之间的关系。

  首先,族规家法是管理宗族内部等级秩序的依据。在大多的族规中,都专门设立有“别尊卑”“严内外”“明宗祀”“重丧葬”“重婚姻”等条款,对宗族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成文的规定,并实行惩罚措施。在行驶宗族治理权的同时,即对整个本姓乡村进行了约束。

  其次,认为族规家法是国家法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对它的制定不会逾越于国家法,是对国家法条款的细化和补充。因此,修订族规家法以“尊国法”为上,如“圣谕六条”,即是制定国家法典的“指导思想”,也是宗族纂写内部法规的“指挥棒”。族规家法在遵守国法的基础上调整宗族内外的各种关系,同时国法也通过族规家法对宗族成员暨部分乡村社会的成员进行治理。

  第三,徽州向来兴文重教,子女的教育问题自然不能避免地出现在族规家法中,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为了巩固宗族的凝聚力,还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了贫富相互周济、体恤的种种条款,以期达到和睦宗族、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总之,在对资料进行研读后,编者认为族规家法在其许可的边界范围内,不仅对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居住于同一地域内非血缘关系的异姓村民,也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和约束力。

  相较于有些资料汇编的“大锅炖”,《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明显更加细致。编者们在一大批关于徽州社会的“故纸堆”里搜集和整理出与族规家法相关的资料,进行分类、编排、句读和查注,搜集整理方面功不可没。并着重考虑到了资料汇编书籍的特点,对搜集的每一篇文章都做了分类,按照文章的内容和出处,依次分为祖训、家训,家规、宗规、族规、祠规、家法,规约、族约,家礼、家范、家政、定例、规序,以及谱牒凡例、谱规等章。翔实可靠,篇目清晰,内容丰富,可翻阅性极高。另一突出特点,是开篇就附上一文,不同于一般的序或跋,只交代背景和创作过程,此篇文章不仅是对整部资料的一个提纲性序言,更是一篇学术论文,即便是单独发表在期刊杂志上也是独立完整的,改变了以往资料汇编“述而不作”的传统。但是,因为原族谱多为民间编纂,文中会出现一些俗字、错字或者同一组规家法前后文字不一的情况,为了保持文献的原貌,文中没有进行改动,这对于一些没有较强的辨别真伪能力的初学者而言,可能会导致以讹传讹情况的出现,不利于文献典籍的传承。

  一言以蔽之,《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是研究明清徽州宗族和乡村社会的重要典籍资料,对研究中国传统文化起到一定的作用。黄山书社对此书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徽学领域的某些研究空白,开辟了研究徽学的新途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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