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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要求下网络言论及侵权的法律平衡点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5685
唐玉婷

  摘 要:网络作为独特的、全新的通信媒介,为网络言论赋予了自由的特征,但是也因此带来了网络言论的侵权及恶意攻击等不良行为。网络言论自由应该以不侵犯他人社会公共利益及正当权利为实体边界,在形式上需要结合网络媒介特殊性及网络监管要求,来寻找禁止言论特别列举的法律平衡点等。文中正是以网络监管要求下网络言论及侵权行为作为分析对象,尝试分析其行为主体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网络监管要求;网络言论侵权;法律平衡点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传递和获取各类思想、信息的权利。我国作为民主法治国家,言论自由是我国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也是法治和民主的基石。但是,作为生活在特定社会和群体中的个体,每一个个体都需要遵从法律确定的行为准则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也正因为如此,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下,每一个个体的言论和行为也应该遵从网络环境的约束和要求。但是从当前国内网络生态环境发展现状来看,很显然在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的影响下,国内网络生态环境中大量充斥着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言论侵權等不良行为。

  一、网络言论自由发展特征及侵权影响

  (一)网络言论自由发展的特征

  互联网中信息的即时性、交互性和全球性,使人人都成为信息传播者和发布者,此种发展趋向,打破了传统媒体对权威语言权的垄断。当前网络生态环境中网络言论自由表现出的特征如下:

  1.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更容易实现,空间得以拓展。

  2.网上言论所具有的匿名性、随意性特征导致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巨大。

  (二)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侵权影响

  首先,网络中言论表达更为便捷快速。在跨越时空限制之后,网络中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几乎瞬间即可完成。任何网络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与世界上任何角落的用户沟通与讨论,人人可以通过登录聊天室和各类论坛来发表言论,也可以自主的决定是否发布和接收信息,甚至引导信息的发布。网络言论自由的此类特征使人类获得了全新的沟通方式和表达机制。言论自由权利因此更容易被实现.但正因为互联网为平民百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泄情绪和情感的平台,在此平台中,大量的被抑制的情绪肆意发散,并由此导致各类不稳定性因素和负面因素大量充斥在网络中,继而对同样使用网络的青少年群体的价值观形成以及思维导向的健康发展等产生负面影响和制约。

  第二,网上言论的匿名性和随意性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行为出现的可能。网络言论的匿名性,抹去了用户在性别、权利、身份、财富、社会地位、年龄、容貌等方面的差异,在网络平台中,人们几乎可以肆无忌惮的畅所欲言。是此种自由的、肆无忌惮性,导致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被打破。由于网民的文化素质和素养、道德水平及价值观等有所差异,因此,在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的前提下,网络传播的内容无法通过严格的检查就及时发布,而是网络言论侵权现象频频发生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之一。毕竟有的人敢于在网上肆意攻击别人, 就是因为他觉得?反正别人不知道自己是谁。

  第三,网络言论的破坏性和影响力巨大,表现为网络中用户发表的言论并非是私下的讨论,而是面向全球公开发布的。因此不正当信息的负面影响会会被迅速扩大甚至百倍扩大。比如近些年比较盛行的人肉搜索正是此种网络侵权行为种的典型表现。正因为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的特殊性,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管制就成为一个紧迫问题。

  二、网络言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其一,侵权贴子的实际发布者。在网络特殊性的影响下,网络言论相比较现实社会中具有更大随意性。因此,人们多将网络视为可以随心所欲发表言论的场所。但是对网络言论控制不当,或者控制得过于严厉,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如何在网络监管的要求下,在网络中保护他人正当权利和言论自由中寻找一个法律平衡点更为重要。可以如此考虑,如果是网民个人发表的对某产品的一般性批评文章, 或对某部门的投诉意见等,宜认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是正当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但是未经他人允许公开发布其他人隐私、明显带有毁谤性和侮辱性的文字等的信息发布,则可认为是侵权。

  其二,网络服务商 ISP。ISP提供的是中介服务, 无论是用户上网浏览,还是向电子公告板系统发送信息,都要经过 ISP的服务器。ISP需要承担的责任方面,目前国内的研究学者所提出的观点有所差异。有学者认为ISP应该承担起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学者认为ISP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需要免除ISP的责任。ISP 专门为互联网提供网络连接基础设施, 是计算机网络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持,且 ISP一般不直接接触作品,其所面对的是大量的ICP和一般用户,因此不宜令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若免除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上载信息的用户一般会改名换姓,难于查证,那么唯一有可能弥补受害者损失的就是网络服务商,如果一概免除其责任,则被侵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从ISP对网络运营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来看,建议其在运营中承担起充分注意的义务,也就是答复义务、协作义务、报告义务、告知义务、检测义务。但即便是ISP通过检测发现了网络中出现血战他人权益的言论和行为,并对他人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及时制止的法律义务和权利,也只能寻求相关部门配合,并对用户的行为予以调查或者向上级汇报等。

  三、网络言论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及平衡点

  近些年来网上比较流行的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不仅属于网民在网络言论中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权,同时也表现出对他人的侮辱、攻击和谩骂。如“铜须门事件”、“王菲事件”等。其中的人肉搜索,甚至在他人不允许或他人未知的前提下,将他人的信息在特定网站上发布,或者将他人未曾披露过的个人信息,在整理和收集后在网络中公开,对他人的侮辱、攻击和谩骂行为构成的侵权性容易判断,但是对他人未知或未经他人允许发布他人信息的行为,却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网络表达是最为平民化的民众表达意见的一种方式。但是人肉搜索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涉及到的善意的一面,如将违纪、道德败坏、涉嫌违法的人和事和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并评判的方式,假使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则有利于公益利益的达成和维护社会正义。比如在“寻找袭击金晶的凶手”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人肉搜索在另一方面同样存在极大滥用言论自由的情况,由于网络中言论自由,缺乏有效的规范和控制,极易造成言论失实,此种由于搜索而导致海量个人信息的被复制和被发布,甚至会因为以讹传讹为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此种侵权行为,却不能仅使用网络言论“把关人”作为法律量化的辅助。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平衡此种侵权行为和判断此种侵权行为的辅助。

  除人肉搜索之外,对于互联网中目前存在的大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言论,从法律平衡点层面来考虑,建议按照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实际内容,从保护网络言论多元化及自由化发展的前提下入手,将保护分为三个部分,比如禁止违法秩序法、刑法上违法的服务和产品传播;禁止散布者在技术上使青少年获得联邦检察处列举出来的非禁止但是有害的服务和产品;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法律法规作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的保护者。

  参考文献:

  [1]江滢.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及侵权责任的承担[J].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11:40-43.

  [2]刘正祥.网络言论的失范及其法律规制[J]. 政法学刊,2010,02:72-77.

  [3]杨得志.论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法律保障[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04:11-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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