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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期待原则的局限性及其完善建议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4304
付康鹏

  摘 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合理期待原则也会有局限性,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合理期待原则局限性的分析,并且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有关合理期待原则的相关立法工作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意思自治;公平正义;局限性

  合理期待原则自从1970年由美国的基顿法官从学理上提出来以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得到世界广泛地区司法界以及学界的认可。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合理期待原则在制度层面上虽然还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法院已经出现了不少援引合理期待原则进行审判的案例。但是与此同时,合理期待原则的局限性也渐渐地浮现在人们的眼前。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局限性

  (一)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实质上重构了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大家都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是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相互之间的磋商确定在合同的条款上。但是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生异议与分歧的时候,这就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但是法院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去还原合同的本义,即缔约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去背离合同的本义去重新构造一个新合同,重新确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合理期待原则的解释规则就是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合理期待的事由时,明确否定意思表述清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显然背离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二)扩张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由于合理期待原则中关于“合理”的标准难以界定和统一,这使得对“合理”标准的界定权会更多的赋予给法院。因此不可避免的是某些法院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公然否定保险合同中表述清晰之條款,已达到能够援引合理期待原则来断案的目的。同时还会出现某种“先入为主”的情况,即在保险合同本身不具有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事由时,法官会主动的去寻找适用事由,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当法官偏离其中立的角色去主动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时,这对于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不幸”的,另外也会使司法公正蒙上一层阴影。最后由于案件本身的个殊化,以及法官群体业务素质的良莠不齐,这样可能会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形,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戕害司法的公平正义,最后还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刺激了保险人的神经,保险业将面临重新洗牌

  合理期待原则的确立尤其滥用势必会引起保险人的强烈反抗:一方面他们会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人们的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他们会收缩业务量,并且小心翼翼地起草保险条款,尤其是在保险责任方面,这无疑会缩小保险范围,间接地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完善合理期待原则的建议

  (一)注重提高司法人员尤其是审判员的理论素质和审判能力

  由于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过程中审判员扮演着一种十分重要的角色,审判员理论素质的高低以及审判能力是否过硬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所以我们不仅要从经济学、心理学,同时还要加强审判人员在逻辑学以及法律比较学等方面的理论水平提高,以期能够为他们做出公正的判决做出贡献。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好相应地统帅和指导作用

  亦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适时地、定期地推出有关“合理”解释尺度标准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应当下发一些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并且可以对相关的典型案例做出评释工作,使之规范化、常态化。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提供一种比照标准。避免出现因为评判标准的不统一而出现个案结果偏差过大,这不仅会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会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法律应当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力求达到双赢的局面

  为了避免出现合理期待原则被滥用的情况,法律应当对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条件予以一定的限制,同时应当在他们两者之间充当“和事佬”的角色,尽可能去缓和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任何一方所获取的利益都能够在另一方的容忍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社会才会稳定,保险业才会健康发展。

  三、结语

  当然,我们在充分肯定合理期待原则所带来积极效益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合理期待原则的局限性,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夹杂着太多的主观因素,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相应的法治建设以及注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够使得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得到更好地适用。

  参考文献:

  [1]张海棠:《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

  [2]樊启荣:《美国保险法上的“合理期待原则”评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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