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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探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8190
闻越

  摘 要:一直以来侵犯财产罪都是犯罪率最高的犯罪,从而不断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在司法过程中也必须完善理论体系来起到公正司法的作用,本文重点探究了侵犯财产罪中所侵犯的客体,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客体,探究

  从封建社会起就有关于偷盗等罪的法律规定,在西方国家的法律里也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从刑法的第五章规定来看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很多国内学者倾向于侵犯财产罪是典型的侵犯所有权的犯罪,所有权的内涵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核心就是处分权;但另外一些学者也提出侵犯财产权不仅仅侵犯了所有权,本文将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展开讨论。

  一、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一是基于获取方式的侵犯财产罪分类。

  1.秘密窃取型

  所谓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以不被受害人发现的方式或者行为人本人,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这种类型的行为特点必须是,行为人本身采取秘密方式或者行为人认为自己采取不以被害人发现的,至于这个行为从事实上来看是否符合秘密和暗中的特质在此不作考虑,也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举例来说,如果是行为人想要实施偷盗行为,悄悄的从被害人口袋欲偷走被害人的手机但是当场被被害人发现的,依然符合秘密窃取型的特征并不是公然夺取,在此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秘密窃取不以财产保管人、所有人不知情为条件。这种情况最常见的是盗窃。

  2.公然夺取型

  无论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公然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些抢夺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公然发生的。该类型的行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公然性。而公然发生的行为也就是指这个行为公然性也是行为人一种态度的选择。从这种态度上来看公然获取财物的行为明显较非公然获取的方式来说主管恶性大。行为人并非采取秘密的额方式夺取公私财物,而是采取暴力方式抢走财物。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手段一般比较粗暴,这是该种类型行为最显著的特征。

  3.非法侵占型与欺骗型

  侵占,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已持有的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的行为;欺骗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的行为特征是用欺骗的方式使得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将自己的次啊诶交给行为人的行为,这种交付财物的行为源于错误的认识,因此这也是欺骗性与公然夺取性和秘密窃取性侵犯财产罪的区别所在。当然欺骗性必须要是欺骗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行骗,如果只是欺骗很少的数额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只有欺骗的公私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期盼性侵犯财产罪。

  4.故意毁坏型

  必须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害公司财务,并且情节恶略的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定义中的损毁是指导致物品全部使用价值丧失的情形。 “损坏”指使公私物品丧失部分的使用价值。但是在此应该注意到,如果是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毁坏财产罪必须是主观上有故意的目的,如果是过失损害,毁灭公私财物不构成本罪。主要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二是基于财物最终是否有行为人的侵犯财产罪分类。

  二、国外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

  在外国刑法理论研究界(以德国为例),对于侵犯财产罪究竟保护何法益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这三种。鉴于大多数国内学者认为德国的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借鉴意义有限,本文只在此不多做叙述。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对于侵犯财产罪究竟保护何法益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本权说、占有说与以平稳占有说为代表的中间之间的对立。下面对这几种主要观点做简单的叙述;

  一是本权说。本權说认为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是财物的本权,即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为中心的其他本权。这种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合法手段占有财物,这就构成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应当因此受到保护。除此之外,本权说认为除了所有权外,还有其他本权,侵害的行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的这种本权,才构成财产犯罪。

  二是占有说。占有学说认为,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是一种战友的权利,法律所应该保护的也应该是这种占有的状态,至于说财产被占有的状态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这都不予追究。那么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对于非法获得占有权的物是保护的,也就是说原所有权人只有采取自救和其他合法手段重新占有,否则法律将优先保护这种占有的状态。侵犯占有权则是侵犯财产的行为。

  三是中间说。中间说说认为,前两种说法均有不合理和缺陷之处,本劝说意在将侵犯财产罪的范围缩小,而占有说则使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范围扩大。基于这种现状,有的学者提出结合两个学说的精华创造出一种中间说的说法。当然在中间说中既有侧重本权说的说法也有侧重占有说的说法。这其中最为影响力的是平稳占有说。平稳占有说是指,虽然承认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的状态,但是也不是所有的转悠状态都会被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占有才能被法律保护,前文中提及的非法的占有,比如占有之物是盗窃,抢夺来的,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就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

  三、我国对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的几大主流观点

  一是所有权说。我国几乎所有的刑法学相关教学资料中都认为侵犯财产罪是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所谓所有权的内涵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上述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的获得财物,或者销毁财物都是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侵犯。从这个观点来看,的确对所有权的侵犯是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质。但是该观点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

  二是占有说。占有是指占有人可以使用管理占有物的一种状态,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人们可能占有一个物品,但并不享有该物的所有权。占有制度,是指为了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占有这一种状态进行保护。而依照占有制度的定义来说,并不是说对所有的占有都进行保护,占有制度只对一些合法占有进行保护,二并不保护非法的占有,如法院可能会冻结一些有非法收入来源的账户。

  三是修正说。由于无论是基于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来判定,都存在较大漏洞,所以在此基础上,很多学者提出了修正说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张明楷教授的基于所有权基础上的修正说,也就是说兼具所有权说和占有说的优点。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这种观点也被称为新所有权说,所主张观点依然是保护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基础上提出占有的观点。

  四、通过分析所有权和占有状态的情况来判断侵害客体

  (一)所有人占有物品,所有权和占有同时具备

  所以人完全占有自己的物品,占有人和所有权人是同一人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侵犯财产罪里最简单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率也是最高的。比如甲某自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坐火车来蚌埠的途中因为将电脑放在双肩背包中,并且背在身后,火车上因为人多拥挤,甲某的包被小偷划开一个口子,并将笔记本电脑偷走。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占有人就是所有人,那么甲失去了所有权的同时失去占有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占有人和所有人系一人,所以占有权也是所有权组成的一部分,所以这种情况下侵犯的更倾向于是所有权。

  (二)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

  只有占有没有所有权,(这里的占有指的是合法占有)在这种多发生在借用租赁的情况下。而我们知道,无论是租赁还是借用状态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这种占有状态是经过所有权人同意的。甚至在租赁大型、贵重物件的时候还会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占有人相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享有优先占有权的。例如,甲将自己的索尼单反租给乙,约定一个月50,租期为半年,那么在这半年里面,甲如果想着反正是自己的相机,便擅自秘密取回相机。这种情况下甲侵犯乙的优先占有权,故可以定义为盗窃。如果这个索尼单反在乙处保存的时候,乙带出去旅游拍照后在拥挤的旅游景点被小偷偷走,那么该小偷的行为即是对甲所有权的侵犯也是对乙的占有权的侵犯。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34-536.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05.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199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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