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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问题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3124
李晓曦

  摘 要: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的理念,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同时我国目前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创新型国家作为战略发展目标,而创新研究需要大量资金,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在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抵押融资有限的情况下,研究小微科技型企业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应运而生。但是在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就是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模式

  一、我国“互联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押的概述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的理念,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同时我国目前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创新型国家作为战略发展目标,而创新研究需要大量资金,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在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抵押融资有限的情况下,研究小微科技型企业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应运而生。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小微企业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需求等方面在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1]。然而,由于小微企业大部分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资产总量少、技术比重大、融资风险高”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其必然受到金融机构的歧视,难以获得贷款支持,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且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标的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融资方式[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物本质上是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但同时又与房屋、设备等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属性刚好与小微企业阶段性特征完美融合,再结合“互联网+”的理念,这些天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必然选择。

  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制度困境

  (一)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知识产权估值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知识产权估值的过程中,小微企业和银行是典型的博弈关系,小微企业为了利用知识产权尽可能多地获得贷款,往往会最大限度地增加知识产权估值,而银行为了避免信贷风险,则会尽可能地压榨水分降低估值。这种状态下,如何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准确把握决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诸多关键因素,从而最终客观、公正、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有效避免道德風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更为棘手的是,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是“无形”的质押物,不同于以往传统的有形资产质押物,故以质押初期价值的一定比例来估值的经典银行信贷风险决策模型已不再适用,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的影响。综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成熟的知识产权估值评价体系,目前银行主要依靠财务指标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故而为了避免估值风险,银行着重发放短期贷款,对中长期权利质押贷款望而却步。

  (二)交易流通渠道不畅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流通困难

  由于交易流通渠道不畅质押的知识产权面临难以流通处置的风险融资的小微企业与银行签署质押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偿贷义务的时候,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处置质押标的物,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当贷款出现风险时,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能否顺利、高效地处置变现,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风险,成为商业银行顺利开展、健康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关键所在。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共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了41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全面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但各市场仍处于分头管理、分别保护的情形,尚未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无法全面整合资源,及时、有效、统一公布有关信息。这就使得银行在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后,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高成本与低效率使银行面临贷款可能无法收回或者收回成本大于收益的风险,从而极大影响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3]。

  (三)价值决定多元化引发经营管理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贬值

  现实中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总是处于一个相对变动的状态。知识产权在权力存续期间,价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挑战,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可能引发其价值的剧烈波动。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只有当权利人将其用于生产或经营当中时才创造价值。因此,权利人能否信守提交融资申请时的承诺,实现知识产权的效用最大化,确保知识产权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出质人的道德风险。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是无形资产,银行很难监控。如果发生出质人道德危机,其将已经质押的专利权改头换面转让给第三方,就会大大降低质押专利权的价值,甚至会引起质押专利权的所有权纠纷,从而引发偿贷危机[4]。三是专利权的价值受市场外部环境影响较大。专利权的实质是对特定发明创造使用权的保护,保障未经许可不受他人的侵害。可是,如果市场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技术创新的周期大大缩短,别人研制了更为优良的产品,掌握了更为先进的技术,这就使得质押专利权丧失预期经济价值,甚至变得一文不值,进而出现偿贷危机。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决定商标权价值。企业商标通常情况下是依附于企业实体而存在的,如果企业消亡,其商标价值会极大贬值,直至毫无价值。

  三、“互联网+”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之困境的克服对策

  伴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金融的越发重视,以及我国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创新,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除个别省份外,均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其发展,并且结合互联网进一步完善信息增加效率。综合分析来看,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利用互联网积极构建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評估体系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常适用分析收益法、市场法等评估方法,较好地规范了评估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在互联网中大致形成了统一的评估标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在评估实践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容易出现系统性偏差,损害评估公信力,导致信任危机。因此,应建立健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之间的业务技术交流合作机制,实现主要业务信息共享,加大科研投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尽快研究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并利用互联网推广落实,从而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的评估质量。

  (二)利用互联网实施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依托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信息交流平台,将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知识产权的注册信息、权属单位、法律状态、质押合同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于互联网中,创建完备的信息数据库,供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中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查阅,以有效避免出现质押的知识产权因他人提出异议而撤销、质押的知识产权因类似(重复)侵权而发生争议、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有效期过短影响质押价值等一系列法律风险。同时,鉴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决定影响因素众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极易造成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须加大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的监管。为此,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在互联网平台披露对企业生产经营、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三)利用互联网努力构建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的全国性市场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坚持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了41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全面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2014年专利权交易额为8577亿元。与此同时,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地已成立了33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一省一市场”的组建格局基本完成[5]。就全国范围来看,股权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相似、职能相近,又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但只有4家专利权展示交易中心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建,这存在着非常大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因此,完全有必要利用互联网将两个市场有机融合,可以充分利用股权交易市场资本运作的优势,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股权化的有效路径,拓展流通交易渠道,着力化解质押融资的处置风险。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可以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较为完善的网络优势,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交易处置难的问题[6]。

  (四)利用互联网全力打造“企业 + 政府 + 机构+ 银行”的运营模式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积极推动,资产弱小、力量薄弱、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很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及时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发展困境,无论哪种模式,政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鉴于对上述国内三种典型发展模式的综合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应当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引导,在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政府基金+中介机构+贷款银行”的“直接质押+间接质押”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模式。政府基金可以通过给获得质押贷款的小微企业提供贴息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小微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另外,通过积极开展融资再担保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公司风险,缓解压力,从而调动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积极性。而其他参与主体则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其中,一切行为均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效率”[7]。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

  [2]杨建平.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工业大学,2008.

  [3]何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J).金融纵横,2011.

  [4]谢秀红,李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实践及对策分析(J).中国科技产业,2010.

  [5]李龙.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6]刘玉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资产评估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12.

  [7]谭果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的实践与探讨(J).科技与法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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