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董仲舒的礼法观继承了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并杂糅阴阳五行学说,把礼法提高到天道的高度,认为礼与法是天道中的阴阳在社会中的反映。又受到当时环境影响,希望统治者能够以礼治国,减轻刑罚,对此他多次提到阴从属于阳,阳尊阴卑。他的春“《春秋》治狱”、“原心论罪”的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董仲舒;礼法;春秋
董仲舒是西汉时的一位大儒,他在天人三策中向汉武帝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定儒家为一尊,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统治思想。他所构建的天人感应学说体系,影响了两汉学术的发展的方向。有人说他杂糅诸子,不是醇儒,偏离了儒家的正统,然而董仲舒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综合各家思想,自成一体,这正是董仲舒的高明之处,作为两汉时的一代大儒,他当之无愧。董仲舒的礼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应把二者统一起来讨论,这样才能更准确的把握董仲舒的礼法观。本文拟就董仲舒的礼法观进行探讨。
一、礼法观的理论依据
(一)“天人感应”的理论依据
“天人感应”论是董仲舒礼法观的重要理论依据,董仲舒在其著作《春秋繁露》中有大量关于“天”的描述。他说:
“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1]308
“天地者,万物之本、先祖之所出也。”[1]194
“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1]301
董仲舒认为天产生万物,是万物的主宰,是宇宙的本原,具有最高的权威,正如周桂钿先生说:“在董仲舒的哲学体系中,天是最高的范畴,天既是整个宇宙,又是宇宙中一切事物的主宰者。”[2]48既然天具有无上的权威,人就应该对其绝对的崇敬与服从,人应该向天学习,效法天而行,而圣人就是向天学习的最佳人选,董仲舒说:
“尽人之变,合之天,唯圣人者能之,所以立王事也。”[1]152
“天不言,使人发其意;弗为,使人行其中;名则圣人所发天意,不可不深观也。”[1]207
“天地神明之心,与人事成败之真,固莫之能见也,唯圣人能见之,圣人者,见人之所不见者也,故圣人之言亦可畏也,奈何如废郊礼?”[1]298
他认为圣人具有极高的智慧,能够把握天道,通晓天意。天这个无上的权威本身并不能说话,但天可以通过种种天象将自己的意思表露出来,圣人的主要任务就是考察天象,代天言事。董仲舒说:
“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故圣人之
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1]201
董仲舒认为礼是圣人根据天地之象,考察阴阳的规律制定出来的,它的作用就是明贵贱,定尊卑。天在当时具有无上的权威,而礼是圣人体认天意而制定,那么礼的规定就是天意在人间的体现,也就不容违背与破坏。同样,董仲舒认为法也是天道的体现,他说: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3]563
“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1]249
如此一来,董仲舒同时将礼与法提高到了一个天道的高度,认为礼与法是天道的组成部分,为礼与法提供了一个哲学本体的内涵,这样也就加强了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合理与合法性。
(二)人性论的理论依据
在董仲舒以前,关于人性的讨论,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孟子的性善说,一种是荀子的性恶说,一种是告子的性无善恶说。董仲舒关于人性的问题,提出了不同以上三者的看法。他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覆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1]218
他把人性区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其中圣人之性是生而就有的“过善”之性,是一般人所不能达到的;斗筲之性是生来就恶不服教化的,但他们也畏惧刑罚,只有通过刑罚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才能使他们向善的行端靠拢,而正是因为拥有“斗筲之性”的人存在,作为刑罚的法在国家治理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拥有“圣人之性”与“中人之性”的人在整个社会中毕竟只占有少数,绝大多数的人只具有而“中民之性”,董仲舒认为对具有“中民之性”的人应该利用礼教而使他们逐渐向善。他说:
“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善,教训之所然也。”[1]218
“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1]218
他认为只有中民之性的人才可以被教化,教化之后才可以使他们向善,成为具有善性的人。人性和善的关系就好像禾和米的关系,米并不是禾,米是禾去掉皮的产物,同样,善也不等同于人性,人性的善是通过后天的教化才显现出的。正因为人性有表现善的可能,所以礼乐教化才会发生作用,这也是董仲舒坚持以教化为本的理论根源。对于具有“中民之性”的人,可以用德礼来教化他们使他们遵守秩序,安守其分,而对于那些具有斗筲之性的人,礼的教化发生不了作用,就只有用刑罚来处理,强制的规范的行为。因此董仲舒的人性论,是其礼法观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二、礼法的关系
梁启超说:“儒家谓社会由人类同情心所结合,而同情心以各人本身最近之環圈为出发点,顺等差以渐推及远···故结果殆将政治与教育同视,而于经济上之反配亦甚注意。吾名之曰:‘人治主义或‘德治主义或‘礼治主义。”[4]77在中国古代,礼治通常以德治为表现,为政以德通常就是以礼治国的意思。《诗·大雅·抑》: “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毛传: “刑,法也。”在古代,“刑”通常代指“法”。因此,我们这里讨论董仲舒礼法观中礼与法的关系,也就是讨论德与刑的关系。董仲舒说:
“天有和、有德、有平、有威、有相受之意、有为政之理,不可不审也。春者,天之和也;夏者,天之德也;秋者,天之平也;冬者,天之威也。”[1]349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感情的,也有温和、恩爱、公平和威严的表现,春天代表天的温和,夏天代表天的恩爱,秋天代表天的公平,冬天代表天的威严。他又说:“天之序,必先和然后发德,必先平然后发威,此可以见不和不可以发庆赏之德,不平不可以发刑罚之威,又可见德生于和,威生于平也,不和无德,不平无威,天之道也。”[1]349董仲舒认为人间是天上的反映,天所有的人间也应该具有,人应该服从天道,天有和、德、平、威,作为统治者也应该有温和、恩爱、公平、威严四德。先和而后德,即是要求君主不要滥赏他人,过分宠溺;先平后威,即是要求君主不要滥施刑罚,要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他又说:
“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1]261
他说天地有阴阳,有暖清,则国家相应的也应该具有德教与刑罚,但“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也就说“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上天亲近阳而远阴,在国家的统治者应该效法天,任德而不任刑。他又说:
“先王显德以示民,民乐而歌之以为诗,说而化之以为俗,故不令而自行,不禁而自止,从上之意,不待使之,若自然矣······故孔子曰: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1]190
“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1]234
董仲舒在这里描绘出了一幅理想的政治蓝图,他认为先王实行王道,以德治教化子民,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在德教的熏陶之下,逐渐就会形成淳朴的民风民俗,该做的会主动去做,不该做的都不去触碰,这样虽然有刑罚而不用。而如果君主单纯的依靠刑罚来治理国家,就是逆天而行,实现不了王道政治。
董仲舒将人间的礼法,比附宇宙中的阴阳,并明确指出上天偏好阳而不好阴,阴从属于阳。他说:“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1]233说阳为经,阴为权,就是说阳是常态,阴是非常态,也就是说统治者应该为政以德,当德教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可以用刑罚来代替。从以上我们可一看出,董仲舒认为礼法关系就是法依从于礼,天下不可无礼,也不能没有法。然而德礼是主要的,刑法是作为德礼的辅助形态而出现的。因此在治国理政方面,董仲舒坚持以礼为主,法为礼辅。
三、董仲舒礼法观形成的思想渊源与社会背景
董仲舒作为西汉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其礼法观与先秦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早在春秋时期的孔子,就已经谈到了礼与法。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5]132孔子认为刑罚应以礼乐的实施为前提,先礼乐而后刑罚,只有实行了礼乐制度,刑罚才会得当,百姓才不会手无足措。孔子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11他认为,如果仅以刑罚来整顿百姓,他们只会暂时的免于罪过,没有廉耻之心,只有用道德教化他们,用礼教整顿他们,才会让他们内心归服免于犯罪。孔子这一句话,也定下了儒家礼治为本的施政基调。董仲舒显然也是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对之加以发挥,以天地阴阳类比来加以论证其合理性。在孔子那里,对于以刑罚为特点的法谈论的还比较少,到了战国时期的荀子这里,对法的谈论逐渐多了起来。李泽厚先生认为:“孔孟以‘仁义释‘礼,不重‘刑政,荀则大讲‘刑政,并称‘礼、‘法,成为荀学区别于孔孟的基本特色。”[6]99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仅仅依靠礼教不足以治理百姓,他说: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7]416
“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 [7]115
他认为治国之道,礼与刑都不可偏废,对于心懷善意的人要待之以礼,对于奸恶的人就要处以刑罚,这样就可以使贤人处于上位,国家就会大治。董仲舒也继承了荀子的这一观点,他说:“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7]124 董仲舒认为,人总是有所喜好有所厌恶,所以对于人的这一特点,统治者相应的就应该有赏有罚,要用礼教劝化百姓,也要用刑罚来使百姓畏惧而不敢过度地放纵自己的欲望,这实际也是荀子礼法观的延续与发展。
秦国统一天下后,建立了封建大一统的秦帝国,经济、政权上统一也促进了思想上的统一,丞相李斯向始皇帝进言:
“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8]47李斯认为天下一统后,思想的混乱容易对国家的稳定造成危害,所以思想也应该统一。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当然希望法家思想能够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因此他向始皇提出“以吏为师”的建议。董仲舒约生于公元前198年,离秦朝的灭亡相差不远,秦祚虽短,但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帝国,十几年的时间“以吏为师”的风气足以形成。汉初法令的制定者萧何,本身就是秦朝的一个县吏,汉初的法令就是萧何根据秦律为底本修改而成。董仲舒生于这种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的也要受到法家的影响,因此他也认为作为法的刑罚在国家治理中的必要性。西汉初年虽废除了秦朝的一些苛刑,但刑法依旧很惨重,《汉书·刑法志》中曾记载:“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3]153文帝表面上废除肉刑,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减轻刑罚的实际效果,到了汉武帝即位,对内大兴土木,对外连年作战,以致“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3]153 。
就是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下,董仲舒既受了秦以来法家学说的影响,认为法不可废,有其用处,同时也鉴于秦亡的教训,以及武帝时期社会矛盾的尖锐而提出上天好阳不好阴,任德不任刑的主张,希望统治者能够效法天道,施行仁政,能够减刑省罚,达到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的目的。
四、董仲舒的礼法观对两汉治狱的影响
董仲舒礼法观在政治上的具体实践,就是他“《春秋》决狱”思想在司法上的运用。
自从汉武帝采取独尊儒术的政策后,当时的法律也逐渐开始儒家化,其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春秋》决狱”,也称“经义决狱”,其所依据的主要儒家经典就是《春秋》。董仲舒是西汉时公羊春秋学的大家,汉景帝时就在朝廷中任职博士官,曾广收门徒,教授春秋公羊学。董仲舒对《春秋》这部经典十分推崇,他说:“古今通达,故先贤传其法于后世也。《春秋》之于此事也,善复古,讥易常,故其法先王。”[1]11-12又说:“孔子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万民之所欲,下明得失,启贤才,以待后圣。”[1]112他认为《春秋》是孔子所作,蕴含着天道人情和先王的良法美意,是综合古今的一部权威经典,可以作为后世统治者的行动纲领。他认为《春秋》所具有的治狱原则就是“原心论罪”,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1]63他认为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考虑犯罪动机,是有心还是无心。如果是无心的过失就应该从轻发落,反之则要重惩。董仲舒这里引《春秋》决狱并不是要严刑峻法,其主要目的是要破坏当时的酷刑苛法,建立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封建法典。他说:“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1]176他认为《春秋》是一部以“仁义”为其精神的法典,它的根本目的不是让人自私自爱,而是要爱护他人,不是要规范约束他人,而是要规范约束自己,在这一点上,董仲舒企图用儒家的仁德思想来缓和武帝时刑法的严苛。董仲舒晚年不问产业,一心著书立说,但朝廷时常会派人向他请教国事,《汉书·董仲舒传》中记载“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3]570张汤是当时朝廷的廷尉,主管全国的司法事务,他向董仲舒请教的也多是刑法方面的问题,据记载董仲舒曾将他指导过的司法案例汇编成《春秋决事比》,这本书也成为两汉时期断案的一部重要参考书。
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思想对两汉的司法影响深远,桓宽的《盐铁论》中谈论“《春秋》决狱”时说:“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9]115王充也十分认同“原心论罪”的司法原则,他说:“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误。”[10]181由此可见,董仲舒“原心论罪”的思想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共识,深入人心,《后汉书》中记载的一个事例就更能体现这一点。东汉霍谞的舅舅宋光被人诬告入狱,年仅十五岁的霍谞为了救他的舅舅,向当时的大将军梁商上书说:“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此仲尼所以垂王法,汉世所宜遵前修也。”[11]476霍谞认为“原情定过”是《春秋》所体现的治狱思想,他的舅舅宋光同许国的太子止一样,都是无心之过,应该受到赦免,并补充说“原情定过”是孔子垂遗下来的先王圣法,汉家应该遵守执行。最终,大将军梁商被霍谞说动,请皇帝赦免了宋光。从这一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出, “《春秋》治狱”、“原心论罪”的思想在东汉时依旧有着极大的影响。
对于“《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的治狱思想,近代以来对其多有微词,认为这种思想,使量刑定罪更加主观,给法吏提供了徇私枉法的机会,他们可以根据春秋中的内容进行附会解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样法律的权威性就收到了极大的破坏。这固然是“《春秋》决狱”所具有的弊端,但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是在汉承秦制,大量严苛的秦法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提出来的。董仲舒引儒家经义来处理案件,就是想用儒家“仁”的思想去破坏秦汉的严酷刑法,从而缓和当时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这一治狱思想弥补了儒家法思想的这一理论不足,推动了‘独尊儒术运动的發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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