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每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立宪民主政治的衡量标准。宪法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是这个国家在民主政治上的深度和广度的体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一切由人名当家作主。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我国公民;宪法;权利;义务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特点
(一)广泛性
在我国,除了极少数人外,其他人民都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所有权利,这也是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广泛性的象征,其中广泛性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第一,在我國,有非常多的公民都可以享受权利,其中包括我国的各个民族以及各个行业,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知识分子或者其他的劳动者,都平等地享受权利。在我国的现阶段的阶级情况中,已经不存在地主和富农阶级,资本家阶级也已消失。在他们当中,如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大多数都被改造成了劳动者,这也是我国公民享受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进行普选统计,选民在成年以上的占了绝大多数,这也是民主权利广泛性的体现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除了这些,公民在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权利非常广泛,它包含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中公民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及游行示威等方面。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住宅有不受侵扰的权利。公民的权利还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合理的劳动、休息、获得物质帮助及受教育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自由有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等文化活动。
(二)真实性
我国的宪法都是基于我国实际国情对国民的权利以及自由制定的,宪法清楚的规定了物质上的保障以使得我国的公民能够确实享受到权利以及自由。近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卓越成就,以生产为基础的情况下,我国逐渐改善了民众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强化提高了普通民众的劳动保护,并努力使得集体利益最大化。公费医疗制度已经落实到了城市工厂和机关企业单位,并且,即使在农村也可以享受到公社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国家投资建设了许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公众的文化娱乐场所,扩大了类似于赈灾这样的民政费用支出等,这样的物质基础使得我国宪法上对于国民劳动权、休假权及劳动者在疾病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可从社会和国家获取物质援助权的规定得到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优越的成就为我国的公民获得更多的权利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我们可以了解到近些年来,国家为了提供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动用了大量的力量去改善两千六百多万国民的就业问题。而我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同样得到了证实,不仅仅是宪法规定,在我国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例如民事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都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保护!
(三)平等性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人平等的。意思是说无论哪个民族都没有种族歧视,不限性别且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宗教信仰及受教育程度等人人平等,应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均能享受。对于1945年规定的宪法被恢复了,它属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司法原则。我国公民,无论什么身份什么地位,都不可以超越法律或行使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若是公民做错了事且触犯刑法,则要毫无疑问地接受法律的制裁且不论你地位有多高或是为社会付出多大的贡献。在我国,平等原则包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945年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重申原则。这就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保障。有了法律的保护,我国公民可以放心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财富,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四)一致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较为广泛,所以人民在享受这些政策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同时也相互制约,对立而又统一。人民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如果只对义务进行履行而不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人民的积极性就会被消磨。相反,如果人民只享受权利但是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受到破坏,不能正常维持,我国的法制也不复存在,这样,公民原来的权利也将得不到保障。我国的每个公民在遵守宪法时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代表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国家和人民之间互相依存,公民为国家自觉履行义务,国家为人民发展经济来对公民权利进行实现。人民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国家的经济也有所发展。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二、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特点包括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及一致性。这也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有所体现的地方,也对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进行了最好的阐述。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我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牺牲流血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本刊评论员.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J].人民政坛,2012(10).
[2]周春梅.论法治的基础[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
[3]保护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屏障[J].政府法制,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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