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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众筹项目创意的保护困境及构想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6843
刘化冰

  摘 要:众筹模式的兴起给了创业者更大的舞台,但现实中很多众筹项目抄袭现象屡见不鲜,使得众筹模式在我国的发展遭遇困境。本文从中国众筹发展现状引出众筹项目创意的法律保护困境分析,从而对其保护提出了创意权的构想。

  关键词:众筹;制度困境;创意权

  眾筹,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不可否认,众筹模式的兴起对于创业者来说是个多赢的选择,节约成本的同时还可预热品牌,但是其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却日渐凸显。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经营四年后,宣布放弃众筹,转型为电商化的智能硬件限时抢购平台。其创始人张佑对此解释道:“前三年的众筹经验告诉我,美国的模式并不适合中国,众筹模式在中国‘变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内缺乏必要的专利保护的环境。”[1]那么,对众筹项目的保护是否真的无法可依呢?接下来简单分析一下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所有权是否对创意的保护留有空间。

  一、众筹项目创意保护的制度困境

  创意难以申请专利保护,首先是申请周期长、费用高。对于绝大多数的众筹创业者来说,资金短缺而且很多创意项目有其适应市场的生命周期,需要及时地投入产业制造,否则会降低甚至完全失去价值,尽快地推出新产品才是他们的首选;其次,授予专利条件严格。虽然创意也要符合一定标准,但技术含量远无需达到专利的高标准。

  著作权保护只涉及到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包括思想本身。至于创意的载体,一般是该创意的文案策划书等书面形式,对这些文案策划书的抄袭复制并不会给众筹者带来多大损失,真正致命的是对这些载体中表达的创意的剽窃,一旦公开和实施,创意就失去了新颖性,从而失去了价值[2]。显然,著作权仅保护创意的载体,而不保护创意本身,但是对于一个众筹项目而言,创意才是它的核心和卖点。

  商标主要功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因此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这种区别功能,而创意只是作为一种思想,很多时候并未形成实际的产品或服务。而且创意的范围远远大于商标客体所涵盖的范围,不仅仅是商标创意,将创意局限于商标权保护必定不利于创意产业的发展。

  所有权理论为创意的创造者提供未经创意人许可不能使用或披露该创意的专有权[3]。这对创意的保护无疑是最有力的,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所有权的取得的要求又何尝不严格呢?即一个创意,你要证明它是这个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它完完全全是属于你的,这对创意人来说显然是要求很高的,不符合众筹对项目的一般要求。

  二、众筹项目创意保护的构想——创意权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创意的保护是存在法律真空的,究其根本,很大程度是基于创意仅类似于一个半成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众筹本身在我国起步就晚,面临各种风险,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对众筹项目创意的保护自然是会不尽如人意的。但是解决众筹项目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我国众筹难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众筹项目的核心就是创意,导致众筹在中国“变质”的真正原因就是对众筹项目创意的抄袭,现实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却又没有惩罚机制,这无疑打击了创意人的积极性。在这个本就缺乏创意,抄袭成风的国度,理应对创意加大加强保护,这样才有利于各行各业的发展。因此,对于众筹项目,我认为应当让项目发起人享有创意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侵犯创意权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创意都可以享有创意权,这种创意权也是有条件的享有,就众筹项目而言,我认为,发起人的项目(即创意权的客体)符合以下几点可以享有创意权的保护:

  一是新颖性。创意的新颖性体现在创意是不为大多数人知晓的,与众不同的[4]。可以说,新颖性是创意权的基础,没有新颖性就不构成创意,从而不产生创意权。

  二是可操作性。创意是思想,但一个创意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上,它必须是具体的,具有现实操作的可能性,应当能够在商业活动中贯彻实施。就一个众筹产品而言,支持者对其投入相应的资金,去完成该产品的资金援助也是希望将来该产品能够进入市场,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

  三是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基于众筹项目的特殊性质,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所有的支持都要设有相应的回报,因此该项目中的创意是要具有商业价值的,才符合众筹项目的一般特征。

  总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众筹,众筹成功之日就是失败之时[5]。对于创业者来说,通过网络平台连接起赞助者和提案者的众筹为创意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优秀平台;对于我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伟大事业而言,更是一种快捷的途径。现实中我国众筹项目的创意保护任重道远,但困难并非无法克服,倘若能很好的保护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制定完备的保护机制和惩罚监管机制,在我国的创意事业上必定会实现一个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方多多.掉队众筹,点名时间再度转型为何选择电商?虎嗅网.https://www.huxiu.com/article/39217.

  [2]李首君.创意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中山大学,2010.

  [3]王太平.美国对创意的保护方法[J].民商法学,2006(11):35.

  [4]汪荣雨.创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0.

  [5]众筹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先行.搜狐网.http://mt.sohu.com/20151030/n4246754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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