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控辩审关系带来的转变入手,剖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过程中控辩审三方面临的挑战,进而从增强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能力,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控辩协商应当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控辩审三方如何更加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实现控辩审关系的平衡,切实在案件中能够实现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自由裁量权;控辩协商;精准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铺开,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员额检察官,笔者对该制度的理解也是从浅到深,从表象到本质,从怀疑到坚定,从被动适应到积极推行的过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之前,诉辩关系是“对抗”式,法庭上的剑拔弩张,无罪辩护的大比例,造成司法资源的些许浪费。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辩关系变成了“合作”式、“协商”式,那么如何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完善控辩协商机制,都是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诉审关系也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是否相违背,检察机关如何更精准的为犯罪嫌疑人计算确定刑,确定刑的提出是否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需要在未来更多的工作中去探索、去解决,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及控辩审关系状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案件时的能动性,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社会对抗,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目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前的诉辩关系状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辩护权的法条数量有所增加,给人一种辩护权已经完善的错觉,但实质上控辩双方在顶层制度设计上仍是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中①。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律师缺乏尊重,误认为律师的介入只会给他们的工作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律师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加,他们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合法正当地对抗来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标,当其现实情况与希望相违背时,部分律师被迫采取非常规的途径,例如死磕派律师的出现。而这些少部分的司法人员和律师行为经过媒体的夸张渲染,往往影响了双方群体的声誉,使得双方不平等的对抗更加激烈。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审关系的现状影响
法官对案件最终的裁决吸收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的情节,也考虑了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新情况,此外加上法官的理性、经验,这决定了量刑是一个开放、不确定的审判活动。于是一种观点出现,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對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与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主旨背离,一些检察院建立起了“量刑建议与刑事抗诉相衔接机制”,对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启动抗诉程序,受到了部分法官的抵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过程中控辩审三方面临的挑战
(一)值班律师所起作用甚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关于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目前看,关于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存在“见证人”化的趋势。也有司法办案部门人员认为:认罪认罚案件无需律师的参与,起到见证、监督整个协商过程的作用即可。然而,存在矛盾的是,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并签字确认具结书签署全过程,对法官来说,是一种推定认罪认罚自愿的功能,存在承担错误风险责任的可能。但在基本权利无法保证,消极定位为见证人角色的情况下,需要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充分履职,值得深思。
(二)控辩协商机制尚有风险
就检察机关而言,首先不仅要对案件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审查,从而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二,控辩协商应当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对案件而言,应当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适用控辩协商而言,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更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达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决不允许有威胁、诱骗当事人的情形出现。第三,必须设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比如说听取案件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听取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单位、学校的意见等等。
(三)量刑建议准确度欠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成为解决量刑问题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既往我国检察机关“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保证有罪判决即可,留给法官裁量权过大,最后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控辩审三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纵深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充分明确并发挥值班律师辩护责任
检察机关应强调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上的实质有效性。首先,限制值班律师准入资格,对值班律师资质进行专门考核,并组织定期与不定期业务培训等。如北京市司法局制定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准入退出机制,清退违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②;其次,制定合理的服务考核机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放问卷调查对值班律师的服务满意度,设定相应的职业守则监督律师依法履职,并对律师的不当行为予以惩戒。再次,实行差异化的报酬补贴,在基本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评价优良设置不同标准适当增加报酬,以激励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更加尽职尽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③
(二)提升检察机关精准量刑能力
1.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应全面实质审查
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对量刑情节进行搜集、审查,确保在全面掌握案件所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避免遗漏量刑情节导致量刑偏差。检察官要改变以往只重视法定量刑情节而不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更加强化对被害人过错、前科、犯罪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提出相对准确的量刑建议。
2.加强法检协商,统一量刑标准,细化量刑指导
要实现精准量刑的高采纳率,必须有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法检两家统一的量刑标准,而建立量刑数据库是提出精准量刑、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避免自由裁量导致量刑偏差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量刑数据库中,明确各类案件的判罚标准,统一各个量刑情节对具体量刑的影响幅度,将法律规定的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一一列明,让量刑建议真正达到“精确”、“可控”、“可靠”的标准。
3.探索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强化诉讼监督
由于法官与检察官个人在量刑观念、量刑习惯、量刑标准采用上的不一致,有时会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甚至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建立法官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公开、透明地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以一定方式进行说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三)强化公诉权和审判权的相互合作与制约
1.加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办案人员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一是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就认罪的内容向其说明与核实,就认罪的后果详细阐释;二是保障其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来进一步确信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应进一步严格审查被告人所做的有罪供述,严格把关侦查过程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尤其对于从不认罪转变为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结合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综合表现,来判断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
2.集约化审判和庭审的简化
根据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实行集中办理,包括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因此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比如对当事人身份核对和权利告知可在庭前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也可简要宣读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与此同时,当庭应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和知悉法律后果,并严格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法院的最终决定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刑罚的判处及审判程序的适用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最终决定权仍由法院掌握。如出现指控不当,或适用程序不当的现象,即使被告人无异议,法官仍应在法律范围内作出修正,对違反法定事由的合意不予采纳。
4.最终判决应体现适当的从宽幅度
控辩双方协商原则是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理,促进被告人认罪后对处罚服判,进而一审即可终结程序,也有利于被告人的矫治和重归社会④。
结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作用已在刑事诉讼工作中逐步显现,控辩审三方正享受着这个制度带来的各种益处,司法资源被科学配置,但是促进该制度的更好更深的落实,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配套机制也亟需完善,保证认罪认罚制度不仅能得到严格的执行,更重要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注释]
①张耀湘:《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的控辩关系》,载自《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6月第20卷增刊.
②北京市司法局.“打造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北京模式”EB/OL].http://sfj.beijing.gov.cn/bjsf/zwxx/sfxz/tpxw/46481.
③施珠妹,郭航:《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实证考察》摘自《.净月学刊》,2018年第2期.
④张璐、谢依:“新型合作型司法制度的构建”,载自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018年第4期.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阳谷 2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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