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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7280
刘楠 章晓钰 尹航 林倩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随之拓展到了新的领域——即网络言论自由。公民积极行使自己这一权利的同时,许多负面影响接踵而至,如“鸿茅药酒案”、“洁洁良案”和“汪峰侵权案”等。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从保护与限制和救济的角度讨论和研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所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宪法

  一、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的等待解决。立方层面,言论自由立法层次低,偏向原则性规定导致下位法无形中扩大了限制,限制是常态,保护是例外。除此之外,立法也并未考虑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冲突时的双向保护与解决机制。

  (一)言论自由立法层次低

  互联网带来的网络社交平台和自媒体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公民有诸多可以发表言论的地方,言论自由权利拓展到了网络平台,即网络言论自由。然而,网络言论自由背后支撑的法律依据只是我国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仅起到了宣示作用,没有具体的下位法对其详细规定,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保障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级别不高: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大多是行政意见或办法,亦或者是地方性法规,位阶较低,缺乏高层面的立法规范。

  (二)言论自由立法程序缺失

  立法层次低,诸多行政意见和办法未经过听证会等能够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建议和意见的法律程序便实施,导致立法程序缺失,过度“限制”。

  无论是宪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其条款表述过于宽泛笼统,极其容易被扩大其内涵,致使“保护”缺位,“限制”过度,即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缺乏平衡。大多数与言论自由相关的规定都更偏向于管理和限制,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中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更多地倾向于限制,保护严重不足。

  (三)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不平等现象

  不平等现象主要发生在针对公众人物的言论上。“汪峰侵权案”是国内的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人物利益冲突的典例。有关公共人物的言论自由问题,即可借鉴上文中提到的“沙利文规则”,公共人物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证明发布相关言论者确实且具体损害其利益,这里的具体不仅仅是质的层次,更有量的层次举证。因此公共人物的举证难度较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沙利文规则”的内涵实为公共人物应当承担更多容忍义务,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公共人物更容易受到媒体关注,因此具有更多机会和优势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从而减少对其荣誉的负面影响。

  言论自由针对的公关人物不仅是明星偶像,还有政府官员。2006年8月15日发生的彭水诗案的处理过程便暴露出了言论自由保护存在的 “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等等问题。

  有关公共人物的言论往往会与侮辱诽谤相混淆,正因如此,许多言论被错误的当做侮辱诽谤处理,侵犯了言论发布者的言论自由权利。相较于美国有较为完善的《诽谤法》,中国尚未有详细的诽谤法,仅在刑法里规定了侮辱与诽谤的罪名。因此,在处理针对公共人物言论相关案件,极容易被认定为侮辱诽谤。就互联网中对政府及政策的诽谤及诋毁或者不实言论,其关键在于政府解决问题不够及时,缺乏官方权威的声音去澄清。利益权衡之下,为了民主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限制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如果只要针对公共人物形成错误的陈述就受到法律追究,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就不可能实现。

  正因为现阶段我国行政机关更加侧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监管,忽视了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才导致出现了诸多具有明显倾向性的不平等现象。

  (四)互联网平台的过度“行业自律”

  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行后,各大互联网平台便逐年加大屏蔽的力度。在中央点名批评互联网平台充斥着“公共知识分子、民主逗士、美分党”等不良思想后,各大互联网平台便开始打着“行业自律”的旗号实行“一刀切”的方法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式的理想境界。

  以社交平台新浪微博和知乎为例,新浪微博和知乎都采用了OCR文字识别(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技术,该技术会对所有用户上传的文字图片进行审查,凡识别出后台设定的关键词之后,微博会告知上传者:内容违反了《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或相关法规政策。知乎会告知用户:违反《知乎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知乎的这份管理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违规行为界定”:“1. 违反法律法规:发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七条底线」、「九不准」管理规定的信息,”根据知乎提供的超链接,“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七条底线”《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积极传播正能量,坚守七条底线的倡议”》,“九不准”为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些规定的条款也都是原则性规定,这些条款本意是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裁量权,却被知乎等互联网平台利用,一刀切式地管理知乎用戶发布的贴子:即上文提到的告知用户违反规定,并不标明具体违法了哪一条。共青团中央曾于2017年发布一篇名为《知乎的“政治敏感”,到底是谁的“政治敏感”呢?》点名批评知乎平台肆意屏蔽用户言论的行为。共青团正常发声的权利都被知乎侵犯,更何况广大知乎用户。

  不仅是共青团,人民日报,紫光阁等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也经常被互联网平台的“一刀切”方法予以屏蔽。这些互联网平台在不断盈利的同时,蚕食着公信力,打压着用户甚至是官方媒体,并用“相关法律法规”将责任全盘推卸给立法者。

  二、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体制的完善

  (一)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

  提到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得不重申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可以充分发挥公众社会监督,能够推进建设新服务型政府。

  1.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密尔顿认为,世界上本没有绝对的真理,只有让不同的想法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一种言论如果有害,那么就需要更多的言论去校正、稀释、中和。民主制度的建设正是要在这样多种不同的声音之下谨慎地探索前进。

  2.充分发挥公众社会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的批评权。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强调“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3.推进建设新服务型政府。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过渡,离不开网络言论自由。网络平台缩小了民众与政府沟通的距离,能够更好地为建设新服务型政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加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双向互动。而网络表达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的互动可以充分调动公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呈现良好的政治氛围,促进政府职能向有利方向转化,使公权力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

  (二)规范和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

  宽泛的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带来道德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失灵等一系列問题。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限制,则面临个人层面上的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受损;集体层面上的公关道德被破坏,公共秩序被扰乱;国家层面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受损。英国保护的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没有对他人合法权益或是公关利益造成侵犯的前提下,作出的正当、合法的言论。新加坡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国家与社会秩序、道德等范围的言论,否则国会可以指定法律对网络言论做出相应的限制。加拿大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也排除了危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不符合民主正当的言论。

  因此,基于网络的特征下,对网络言论自由合理的限制和规范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制度的主要对策

  1.立法角度。提高立法级别,不能简单运用未经广泛民主听证便实行的行政意见或办法。加快宪法解释的出台以便更好地制定位阶较高的法律来保护和限制言论自由权利,区分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完善立法程序,科学民主广泛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严谨地制定相关法律。

  2.完善法律内容角度。制定言论自由相关法律时减少原则性规定,减少政府监管,加强法律保护。以“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为例,相关法律应该界定清楚“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避免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等言论错误地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鼓励技术开发,保护言论自由。特别是规范互联网平台的行为,依据“禁止事前审查,禁止事后政治打压”的言论自由核心价值,在互联网实名制的前提下,禁止互联网平台“一刀切”式在发表言论阶段使用OCR文字识别等技术对网络言论进行审查,支持互联网平台在发表言论后采取OCR文字识别等技术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即机器初审识别相关不当文字后交由人工审核,人工审核确有违反相关法律,应指出相关言论违法的具体法条并反馈给言论发布者,责令其修改不当言论否则系统将在指定时间内将不当言论选择性备份后删除。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言论经过备份删除后,应该交由法定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互联网平台设置严格的网络言论申诉渠道,给与相关言论发布者说理的机会,这也是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保障的体现。

  适当地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基于我国的经济制度、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保障言论自由。在出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受侵犯的情形时,及时地做好司法的最后一道保障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规范政府行为角度。首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与公民双向的交流机制。出台相关言论自由的政策时应及时向互联网平台说明政策内涵,避免再出现互联网平台钻空子,推卸责任,实行“一刀切”的网络言论发布规则。其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尊重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意识,打造新服务型政府,给与公民在权利受损时相关的举报和申诉渠道。

  4.行业自律角度。互联网平台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的管理平台,保障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平台用户提高个人法律意识,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时及时举报申诉。避免因过度自律带来的言论“一刀切”现象对用户的合法言论自由权利的侵害。

  [参考文献]

  [1]宋军:《英国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3]张明楷:《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载https://mp.weixin.qq.com/s/iY0TlmXCCwBlxWOeePDbVA?访问时间:2020年2月13日.

  [4][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5]参见朱嘉欣:《服务型政府模式下我国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北京化工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6]参见陈相雨:《新加坡言论自由的边界:历史、现实与趋向》,东南亚研究,2017年第1期.

  【基金项目】:本文属于安徽财经大学2019年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创新训练项目《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项目编号:S201910378701)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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