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当今社会家庭中,精神暴力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性问题,其在严重危害婚姻双方及其子女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对家庭精神暴力的概念进行说明,对家庭精神暴力的具体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治家庭精神暴力的措施。谨以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些许思考。
关键词: 家庭;精神暴力;对策
家庭“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不打你不骂你,就用感情折磨你。家庭精神暴力是对受伤害一方人身权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其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这种方式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会使对方接近崩溃,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婚姻的隔阂与不信任,最终导致婚姻的结束。许多妇女(或男士)“痛在心里”,有苦说不出。人们把这种来自精神上的家庭暴力称为“冷面杀手”。
中国法学会的一项研究结果证实了精神暴力在我国的普遍性。这项调查表明,与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长期不与妻子(或丈夫)说话、辱骂妻子(或丈夫)等精神暴力更加普遍。精神暴力不仅给受暴者带来无以言状的折磨与痛苦,其社会危害也是令人触目惊心的。我们在谈论法制、平等、人权时,也应对这种暴力给予高度重视,遏制其发展,防止其危害。
一、婚姻家庭中精神暴力的具体表现
有不少被调查者认为,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并不算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才是家庭暴力。其实这都是对精神暴力理解的误区。事实上,精神暴力的具体体现为:
一是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
二是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
三是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四是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
二、精神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婚前缺乏相互了解
现在许多年轻的夫妻,在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过多的考虑物质条件基础,没有考虑到两个人的性格、人品等各方面的条件。由于婚前缺乏相互的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适,难以沟通,相互适应不了。于是,丈夫或妻子在许多时候从心里上认定对方不能沟通,从而采取避免与对方谈话,交流,或者拒绝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方式表达内心的不满。这种拒绝与他人交流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精神压力增大,内心极其痛苦。
(二)传统封建思想影响
我国历来就存在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 “男强女弱”的传统价值观念和男权主义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或者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山区,这种风气更为盛行。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丈夫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所以不管如何对她,她都应欣然接受,许多婆婆对儿媳妇不满,于是煽动全家对儿媳妇冷言冷语。或者因为妻子没有生男孩,所以心存怨恨,不跟她说话,以表达心中的不满。许多家庭精神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冷战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精神暴力的发生。
(三)文化程度提高,导致家庭暴力形式发生转变
随着教育水平和人的文化素质的提高,用武力解决家庭矛盾被人们认为没素质,所以不会轻易采取殴打、谩骂等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很强,好面子,不愿意向对方“认输”,也不善于宣泄和表达自己的感受,但对感情的要求却比一般人高,且细腻,所以就会出现相互折磨的情况,这就直接构成了家庭“精神暴力”的前提。近几年来,家庭精神暴力逐步呈现“高智商”的趋势——向高学历、白领家庭发展。尽管家庭精神暴力并不会造成直接的肉体伤害,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但其实是一种残酷的精神虐待。受精神虐待的一方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精神分裂、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可能伤害自己的伴侣,如果家里有孩子还有可能伤及孩子。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而家庭精神暴力也是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例如侮辱、故意找第三者刺激对方、冷言冷语),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心理一旦发生扭曲,其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四)婚外情等畸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激烈碰撞中,婚外情成为了婚姻亮红灯的主要杀手。因婚外情发生的“精神暴力”,其目的也各有不同,有的是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故意冷处理。有的并非想离婚,只是厌倦了当前的生活,对当前生活持一种消极的态度。夫妻有一方有了婚外情之后,逃避家庭责任,在经济上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家里的人也漠不关心,长期不回家;或者也各种方式挑剔对方,冷言冷语,希望借此让对方提出离婚申请。在这过程中,受害方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享受爱的权利被完全忽略、践踏,仅成为家庭的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家庭保姆和养家糊口的支撑工具。
三、应对婚姻家庭中精神暴力的对策
(一) 构建社会防控体系
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教育,为消除家庭暴力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制止、減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1、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宣讲有关知识。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并邀请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定期到社区村部开展家庭精神暴力知识的解说,分发家庭精神暴力的宣传册子,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家庭精神暴力,增强人们的防范心理,并让更多的人打破陈旧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勇敢面对家庭精神暴力,积极向相关单位寻求帮助。
2、成立婚姻咨询委员会及热线电话。
在有条件的社区或村部设立婚姻问题辅导中心及反对家庭精神暴力的咨询热线,帮助受家庭精神暴力危害的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摆脱家庭精神暴力营造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建言献策,并就居民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和维权问题进行现场或电话解答。让家庭精神暴力问题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前及早得到解决,维护家庭和谐。这也是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应自觉承担的责任。
(二)提高妇女的社会整体地位
北京市妇联所做的调查表明,婚外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导致家庭精神伤害或者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妇女面对精神暴力侵害时选择极力容忍的态度,极端情况下甚至容许第三者登堂入室,反客为主。许多人尤其是女性之所以甘愿忍受形形色色的家庭精神暴力,往往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因为他们在经济上难以独立,需要依靠对方的收入保障生活。还有一些女性把生活重心放在养育子女方面,为了使子女的教育得到足够经济保障,而不得不与丈夫妥协。面对妇女这种无奈的处境,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是使妇女远离精神暴力的途径之一。因此,努力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消灭依赖性,是远离家庭精神暴力的途径之一。尤其是要树立健康的婚姻观,不能一味“向钱看”,追求所谓的富足生活,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另外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她们往往不敢也不愿同男性竞争,在家庭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因此,一定要鼓励女性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文化素质,掌握生产技能。
(三)从政策法律的实施层面增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1、立法是关键。
应当尽快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将家庭精神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界定“精神暴力”为禁止行为。应尽快制定防止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司法机关具有禁止家庭“精神暴力”的司法干预义务。为其提供便利的强力支持。如离婚案件中认定存在精神暴力的,应依法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加害人少分或不分财产,子女由受害人抚养等。又如庇护机构不宜以户籍地来决定受害人是否有权入住,庇护机构的设立和运转应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分散性,不宜以剪彩挂牌方式营运,以防加害人找上门来。再如为了确保告诫书、保护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待完善其法律后果制度。建议对违反告诫书的治安处罚应加重,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可考虑入刑。
2、进一步完善对情况紧急或情节恶劣的精神暴力的司法应对。
应对措施既要体现对加害行为的不容忍,又要能够矫正加害人的心理和行为,使其不再施暴。特别是建议对情节恶劣的精神暴力如当庭威胁或以杀人相威胁或已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犯罪化并进行严惩。良法的本质是善良而节制的暴力,如果法律面對严重的精神侵害行为容忍妥协,对没有自由和安全的婚姻家庭苟且保全,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危害社会稳定。
3、建议家庭精神暴力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家庭精神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的证据,要求原告人负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但举证责任倒置又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这势必造成处理相关问题的困难以及司法审判的尴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精神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的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保护的比率和程度。
(四)防微杜渐从说“不”开始
由于受封建文化的长期影响,不注重生活质量,婚姻基础也不牢固,很多女性习惯了忍气吞声,在遭遇家庭精神暴力的情况下不敢反抗,结果纵容了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以至于暴力行为愈演愈烈,终于弄到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的地步。其实,一旦意识到家庭精神暴力的苗头,就应该及时沉着冷静分析,可以和亲密朋友交流或者向专业人士咨询,分析出此次家庭精神暴力发生的原因,并通过合适的手段予以纠正。在西方,夫妻一般会接受“婚姻治疗辅导中心”的咨询。在我国,类似的机构很少。即使不去接受心理治疗,双方也应敞开心扉,加强沟通和交流,解开心结,让“精神暴力”不再害人害己。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婚姻感情的问题需要得到正视然后两人合力去解决。如果两个人还想继续将婚姻进行下去,那么应该好好把问题展开讨论。将矛盾扼杀在摇篮之中,如此才能避免更大悲剧的发生。另外“被施暴者”要破除“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认定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再维持下去的话,就要勇敢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
[参考文献]
[1]包雯 张亚军 翟海峰 王韬《家庭暴力引发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第76页。
[2]马小真 冷暴力:家庭不能承受之重[期刊论文]-观察与思考2005(21)6.
[3] 郭? 磊 浅谈家庭冷暴力的特征、危害与防治对策[期刊论文]-活力2009(22)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党校,山东 聊城 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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